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

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製作和使用的若干規定
1996年9月21日
中國共產黨黨徽黨旗條例
(中共中央辦公廳1996年9月21日印發)

  第一條 為了維護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的尊嚴,使黨旗黨徽的製作、使用規範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共產黨的黨旗黨徽是中國共產黨的象徵和標誌。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都應當尊重和愛護黨旗黨徽。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黨旗為旗面綴有金黃色黨徽圖案的紅旗。中國共產黨黨徽為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

  第四條 黨旗的通用規格有下列五種:

  (一)長288厘米,寬192厘米;

  (二)長240厘米,寬160厘米;

  (三)長192厘米,寬128厘米;

  (四)長144厘米,寬96厘米;

  (五)長96厘米,寬64厘米。

  在特定場所需要使用非通用規格黨旗的,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組織部批准。用於懸掛的黨徽的具體尺寸,由使用黨徽的黨組織提出並報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五條 黨旗和用於懸掛的黨徽,由中央組織部從生產國旗國徽的企業中指定企業,按照本規定所附的中國共產黨黨旗黨徽製法說明製作。

  第六條 黨旗的使用範圍:

  (一)召開黨的基層代表大會,舉行新黨員入黨宣誓儀式;

  (二)黨內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黨日活動;

  (三)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會議室,可以懸掛黨旗。 按照國旗法規定應升掛國旗的場所,一般不同時懸掛黨旗。

  第七條 黨徽的使用範圍:

  (一)黨的委員會及其工作部門、黨的中央和地方委員會派出的代表機關及其工作部門、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黨組的印章(印模)中間應當刻有黨徽圖案;

  (二)召開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會議,應當懸掛黨徽,並在黨徽兩側各布五面紅旗;

  (三)黨的各級組織頒發的獎狀、證書和其他榮譽性文書、證件上,可以印黨徽圖案;

  (四)黨內出版物上可以印黨徽圖案。 除上述情況外,使用黨徽及其圖案需經縣級和縣級以上黨的委員會組織部批准。

  第八條 懸掛黨旗黨徽,應當置於顯著位置。使用黨旗黨徽及其圖案,應當嚴肅、莊重。

  第九條 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符合製作規定的黨旗黨徽。

  第十條 黨旗黨徽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

  第十一條 黨的各級組織應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經常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 本規定的黨組織和黨員應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給予當事人黨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中國共產黨黨旗製法說明

編輯
 

  黨旗上黨徽兩面相對。為便利計,本件僅以旗杆在左的一面為說明標準。對於旗杆在右的一面,凡本件所稱左均應改右。

  1 旗面長寬之比為3∶2,旗面左上方1/4部分綴黨徽圖案。

  2 畫旗面長與寬中線將旗分成4等分的長方形,左上方長方形內劃出橫18豎12等分的小方格。黨徽圖案切於8×8小方格的正方形內,正方形的上部與旗上邊空3格,左側與旗左邊空4格。

  3 旗杆套為白色。

附2:中國共產黨黨徽製法說明

編輯
 

  1 將一正方形分為32等分,分格線條編號為橫向1~33,豎向1′~33′。畫出對角線AC、BD。

  2 錘頭的畫法:連接E(29、33′)、F(33、29′),並從E、F兩點作AC的平行線,構成錘把。從G點(8、918′、19′的中點)作BD的平行線至H(19、207′、8′的中點),從G、H兩點分別作AC的平行線至I(4、14′)、J(17、5′),從I點作BD的平行線,以K點(13、141′的中點)為圓心、KJ為半徑畫弧交於L點,構成錘頭。

  3 鐮刀的畫法:以M點(17、17′)為圓心、MN(N點為17、1′)為半徑畫弧⌒NO(O點為17、33′);以P點(17、15′)為圓心、PO為半徑畫弧,與HG的延長線交於Q點;以R點(1116′、17′中點)為圓心、RN為半徑畫弧,與通過R點的水平線交於S點;以T點(16、1716′、17′的中點)為圓心、TS為半徑畫弧,與通過T點的垂直線交於U點;以V點(16、1711′中點)為圓心、VU為半徑畫弧,與HG的延長線交於W,構成鐮刀。以X點(3、430′、31′的中點)為圓心作圓與AB、BC線相切,從Y點(6、30′)、Z點(4、28′)分別作直線平行於BD,構成鐮刀把。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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