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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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條例 制定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2019年 發布於2019年10月25日 |
(2019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19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發布) |
中國共產黨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條例
(2019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19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黨校(行政學院)事業的領導,提高新時代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校(行政學院)是黨領導的培養黨的領導幹部的學校,是黨委的重要部門,是培訓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的主渠道,是黨的思想理論建設的重要陣地,是黨和國家的哲學社會科學研究機構和重要智庫。
第三條 黨校(行政學院)工作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以培養造就忠誠乾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為主要目標,發揮幹部培訓、思想引領、理論建設、決策諮詢作用,為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
第四條 黨校(行政學院)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校姓黨,把旗幟鮮明講政治融入黨校(行政學院)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模範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二)堅持實事求是,注重理論聯繫實際,強化問題導向,做到學思用貫通、知信行統一;
(三)堅持質量立校,積極探索和遵循黨校(行政學院)教育規律和幹部成長規律,提高教學、科研、諮詢和管理水平;
(四)堅持改革創新,不斷完善體制機制,增強辦學活力;
(五)堅持從嚴治校,大力弘揚學習之風、樸素之風、清朗之風。
第五條 黨校(行政學院)的基本任務是:
(一)培訓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公務員、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年輕幹部、理論宣傳骨幹、高層次人才、基層幹部、黨員,開展黨校(行政學院)系統師資培訓;
(二)加強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研究,重點研究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三)承辦黨委和政府以及相關部門舉辦的專題研討班;
(四)開展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研究,承擔黨委和政府決策諮詢服務;
(五)以培養馬克思主義理論人才為主要目標,在國家批准的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內開展學位研究生教育;
(六)開展同國(境)內外有關機構和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七)參與黨委關於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政策以及幹部培訓計劃的制定工作;
(八)完成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六條 黨校(行政學院)對學員的教育培訓目標是:
(一)堅持對黨忠誠,把握正確政治方向,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鍛造過硬黨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掌握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學懂弄通做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的堅定信仰者和忠實實踐者;
(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增強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意識,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
(四)敢於擔當作為,勇於開拓創新,具有鬥爭精神,善於分析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問題;
(五)全面增強工作本領,具備勝任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要求的知識和能力;
(六)嚴守紀律規矩,知敬畏、存戒懼、守底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永葆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
第二章 黨校(行政學院)的設置和領導體制
編輯第七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分別設立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市(地、州、盟)委黨校(行政學院)、縣(市、區、旗)委黨校(行政學校)。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各師(市)黨委設立黨校(行政學院)。有條件的鄉鎮(街道)黨(工)委,可以設立黨校。
第八條 各級黨委是辦黨校(行政學院)、管黨校(行政學院)、建黨校(行政學院)的主體,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應當加強對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的領導:
(一)把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納入黨委整體工作部署,每年專題研究黨校(行政學院)工作;
(二)制定黨的各級領導幹部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培訓的規劃和政策,把幹部的培訓和使用結合起來,將幹部培訓考核情況作為幹部任職、晉升、管理的重要參考;
(三)選優配強黨校(行政學院)領導班子,把優秀幹部充實到班子中來;
(四)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幹部到黨校(行政學院)講課、作報告和與學員座談的制度,每年領導幹部講課總課時占各級黨校(行政學院)主體班次總課時的比例不低於20%;
(五)加強黨校(行政學院)基礎設施建設、師資培養、經費保障、現場教學基地建設等,支持黨校(行政學院)實施綜合性的教學科研、決策諮詢、管理服務創新;
(六)定期召開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會議,交流經驗,部署工作;
(七)將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納入黨委黨的建設工作年度目標考核,列入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情況述職內容。
第九條 黨校(行政學院)實行校(院)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院)委會〕領導體制。校(院)委會全面領導校(院)工作,委員由同級黨委(政府)任命。校(院)委會工作由校長(院長)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長(副院長)主持。
第十條 黨校(行政學院)校長(院長)一般由同級黨委書記、副書記或者組織部部長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長(副院長)按照同級黨委部門正職領導幹部選配並作為同級黨委成員提名人選。主管教學、科研的副校長(副院長)一般從教學科研隊伍中選拔產生。
第十一條 上級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對下級黨校(行政學院)的業務指導:
(一)市(地)級以上黨校(行政學院)牽頭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黨校(行政學院)系統建設和發展規劃;
(二)對下級黨校(行政學院)貫徹執行黨中央關於黨校(行政學院)辦學治校方針政策的情況進行調研檢查,提出指導性意見;
(三)對下級黨校(行政學院)教學、科研、智庫建設、師資培訓、服務保障等工作進行調研,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四)制定科學的辦學質量評估指標體系和辦法,會同有關部門對下級黨校(行政學院)工作進行評估;
(五)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對下級黨校(行政學院)的教材編寫、學科建設、科研課題立項等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
第十二條 加強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和基層黨校建設。縣級黨校(行政學校)應當將黨員集中培訓作為重要任務。深化縣級黨校(行政學校)辦學體制改革,推動實施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分類建設計劃。對辦學困難的縣級黨校(行政學校)和基層黨校應當給予政策支持。
第三章 班次和學制
編輯第十三條 黨校(行政學院)的班次主要包括進修班、培訓班、理論研修班、專題研討班和師資培訓班等。
第十四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根據幹部培訓計劃舉辦進修班,完成黨的各級領導幹部的培訓任務。進修班學制一般不少於1個月。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主要培訓省部級領導幹部、廳局級領導幹部、中管企業負責人、黨委書記和校長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負責人和縣委書記。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主要培訓廳局級領導幹部、縣處級領導幹部、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和鄉鎮(街道)黨(工)委書記。
市(地、州、盟)委黨校(行政學院)主要培訓縣處級領導幹部、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和鄉科級領導幹部。
縣(市、區、旗)委黨校(行政學校)主要培訓鄉科級領導幹部、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村(社區)黨組織書記和基層黨員。
第十五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根據公務員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的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舉辦相關培訓。
第十六條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根據幹部培訓計劃開設中青年幹部培訓班。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主要培訓廳局級和部分縣處級正職中青年幹部。學制一般不少於4個月。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主要培訓縣處級和部分鄉科級正職中青年幹部。學制一般不少於3個月。
市(地、州、盟)委黨校(行政學院)主要培訓鄉科級中青年幹部。學制一般不少於2個月。
縣(市、區、旗)委黨校(行政學校)主要培訓基層中青年幹部。學制一般不少於1個月。
第十七條 根據黨委和政府的工作需要,在黨校(行政學院)舉辦各類專題研討班。學制一般不少於5天。
第十八條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少數民族較多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可以開設相應的民族幹部班次。
第十九條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可以舉辦主要以從事理論工作的廳局級、縣處級幹部為對象的理論研修班和以黨校(行政學院)教學科研和管理骨幹為對象的師資培訓班。
第二十條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依法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並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可以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管理。
第四章 教學工作
編輯第二十一條 教學是黨校(行政學院)的中心工作。教學布局應當堅持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中心內容和首要任務,着眼於提高黨的領導幹部的政治覺悟、政治能力和執政本領,以掌握理論創新最新成果為重點夯實學員的理論基礎,以堅定理想信念、增強宗旨觀念和改進作風為重點加強學員的黨性修養,以把握時代特徵和國際經濟政治形勢為重點拓展學員的世界眼光,以強化全局觀念和應對複雜局面為重點培養學員的戰略思維。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不斷充實和創新教學內容,優化黨校(行政學院)教學布局,地方黨校(行政學院)可以開設體現地方特色的教學課程。
第二十二條 黨校(行政學院)教學應當突出黨的理論教育和黨性教育的主業主課地位。市(地)級以上黨校(行政學院)教學安排中,黨的理論教育和黨性教育課程的比重不低於總課時的70%。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的主體班次都應當設置黨性教育課程,黨性教育課程的比重不低於總課時的20%,強化黨章黨規黨紀教育,1個月以上的班次應當安排學員進行黨性分析。
第二十三條 黨校(行政學院)教學應當不斷提高學術水平和專業水平,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
進修班的教學以引導學員運用所學理論研究重大現實問題、指導工作實踐為主。
培訓班的教學系統安排理論教育、黨性教育、能力培養和相關知識的學習。
理論研修班的教學以引導學員系統學習研究黨的基本理論、提高理論素養為主。
專題研討班的教學主要圍繞黨中央的重大戰略部署、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重要工作確定相關專題,開展集中研討。
師資培訓班的教學以提高教學水平、學科水平和管理水平為主。
根據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的任務分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全國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的教學資源。
第二十四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努力創新教學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學,綜合運用講授式和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互動式教學方法,加大案例教學力度,推動案例庫建設。省級以上黨校(行政學院)主體班次互動式教學課程比重不低於總課時的30%。加強在線學習平台建設,積極發展網絡培訓,推行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混合教學模式。
第二十五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教學的組織管理,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形成職責明確、分工協作的教學實施和運行機制,建立和完善學習考核體系和教學效果評估體系。
第二十六條 學科建設是加強黨校(行政學院)教學科研工作、提升師資水平、提高教學質量的基本建設。黨校(行政學院)學科建設應當重點建設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主的馬克思主義理論學科,加強黨性教育學科建設,積極扶持教學急需且相對薄弱學科,逐步形成突出黨校(行政學院)特色、滿足幹部培訓需要的學科體系。
第二十七條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制定學科建設規劃。加強黨校(行政學院)系統學科建設的協作,優化資源配置,推進學科建設。
第二十八條 教材建設是黨校(行政學院)教學的基礎工程。黨校(行政學院)應當根據教學需要組織編寫充分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具有黨校(行政學院)特點的教學大綱和系列教材,建立與教學布局相適應的黨校(行政學院)教材體系。
第五章 科研工作和決策諮詢
編輯第二十九條 科研工作是黨校(行政學院)發展的基礎支撐。科研工作應當密切關注國內外形勢的發展變化,加強對重大理論和現實問題的研究,重點加強對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研究,為提高黨校(行政學院)教學質量服務,為推進黨的理論創新服務,為黨委和政府決策服務。
第三十條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經批准設立的地方黨校(行政學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應當在推進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21世紀馬克思主義的學習研究宣傳貫徹中走在前列。
第三十一條 黨校(行政學院)決策諮詢工作,應當聚焦黨和國家中心工作、黨委和政府重大決策部署、社會熱點難點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及時反映重要思想理論動態,提出有價值的對策建議,推動教學培訓、科學研究與決策諮詢相互促進、協同發展。
第三十二條 黨校(行政學院)科研工作和決策諮詢應當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政治立場堅定性和科學探索創新性的有機統一,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嚴明政治紀律,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第三十三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創新科研服務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符合黨校(行政學院)特點的管理體制和激勵機制,鼓勵教職工、學員參與決策諮詢工作,重視科研和決策諮詢成果的考核和評價,推動決策諮詢成果的轉化應用。
第三十四條 黨校(行政學院)科研工作和決策諮詢工作應當面向社會,加強與實際工作部門和政策研究部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之間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十五條 加強黨校(行政學院)之間的科研和決策諮詢建設協作,充分發揮黨校(行政學院)系統的整體優勢。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制定科研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黨校(行政學院)出版機構及報刊等出版物、新媒體是宣傳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陣地,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切實發揮思想引領作用,為教學科研服務,為黨的思想理論建設服務。
第六章 開放辦學
編輯第三十七條 開放辦學是提高黨校(行政學院)辦學水平的重要途徑。積極擴大國內交流與合作,發展對外開放辦學。對外開放辦學應當服從服務於黨和國家對外工作大局,增強國家安全意識,遵循以我為主、為我所用、互學互鑒原則。積極參與對外話語體系建設,注重用中國特色話語體系講好中國故事。
第三十八條 以多種方式開展同國(境)外學術研究機構、智庫、政黨、政府機構、國際組織等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加強同發展中國家交流與合作,構建具有黨校(行政學院)特色的學術理論傳播和國際合作平台。
第三十九條 選派教學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赴國(境)外學習、講學、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邀請國(境)外學者和知名人士到黨校(行政學院)訪問、講學、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舉辦或者參加國際會議、論壇。
第四十條 開展國際合作培訓工作,創新培訓機制和方式,建立培訓課程體系,提高培訓質量。
第七章 學員管理
編輯第四十一條 學員管理是實現黨校(行政學院)培養目標的重要環節。按照加強領導、強化培訓、嚴格管理、注重實效的要求,嚴格培訓規定,健全管理制度,改進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十二條 學員管理包括黨性教育、學習管理、組織管理和生活管理。黨性教育應當貫穿學員管理全過程。學習管理應當加強導學、促學、督學,引導學員完成學習任務。組織管理應當完善並且嚴格學籍、考勤等制度,注重發揮學員臨時黨支部和班委會作用。生活管理應當嚴格校規校紀,開展健康文體活動。
第四十三條 黨校(行政學院)各個班次設專職組織員或者班主任,負責學員管理工作。組織員或者班主任由相應級別的幹部擔任。
第四十四條 黨校(行政學院)各個班次應當建立學員臨時黨支部,在校(院)委會領導下和學員管理部門指導下,組織學員開展政治學習,對學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
第四十五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與黨委組織部門、學員派出單位的協調配合,形成嚴格調訓、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制度和機制。
第四十六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加強對學員培訓情況的考核,全面考核評價學員的學習態度和表現、理論知識掌握程度、黨性修養和作風養成情況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考核情況向黨委組織部門反饋。
學員在校期間違反有關規定和紀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嚴格執行學員請銷假制度。累計請假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總學習天數的1/7,超過的應予退學。
第四十八條 黨校(行政學院)學業證書是學員在校學績的憑證。學員按照教學計劃要求完成學習任務、經考核合格的,取得黨校(行政學院)學業證書。因故未按照規定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培訓或者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及時補訓。補訓合格的,取得黨校(行政學院)學業證書。
第八章 人才隊伍建設
編輯第四十九條 人才隊伍建設是黨校(行政學院)事業發展的關鍵。應當根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後勤服務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素質優良、規模適當、結構合理、適應新時代幹部教育培訓要求的黨校(行政學院)工作人員隊伍。
第五十條 黨校(行政學院)人才隊伍建設的重點是教師隊伍建設。制定和實施人才強校戰略,實施「名師工程」,培養造就一批政治強、業務精、作風好的高素質教學科研人才。黨校(行政學院)教學科研人員應當做到:
(一)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忠誠於馬克思主義,熱愛黨校(行政學院)事業,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馬克思主義理論功底紮實,熟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專業知識豐富,注重調查研究,勇於理論創新,具有較強的教學培訓、科學研究、決策諮詢能力;
(三)學風嚴謹,品德高尚,學為人師,行為世范,遵紀守規。
第五十一條 按照專職為主、專兼結合的原則,加強黨校(行政學院)教學科研人才隊伍建設。着力完善學習進修、交流鍛煉等培養機制;營造在教學方式方法和理論研究上積極探索、大膽創新的良好環境;引進政治素質好的高水平專家學者和有志於黨校(行政學院)事業的優秀幹部等人才;選聘政治素質過硬、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較高、善於課堂講授的黨政領導幹部、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先進典型人物、知名專家學者擔任兼職教師,建立健全兼職教師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條 逐步建立既區別於公務員又不同於普通事業單位,符合黨校(行政學院)發展特點的教師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符合幹部教育培訓特點、具有黨校(行政學院)特色的師資准入和退出機制、師資考核評價體系、職稱評審和崗位聘用辦法,有序推行教師競聘上崗,形成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黨校(行政學院)教師納入各級人才政策支持範疇,享受國家規定的同級國民教育教師有關的各種待遇。建立健全與教學科研、智庫建設、管理服務等崗位職責目標相適應的黨校(行政學院)工作人員績效工資分配辦法。
第五十三條 各級黨委應當支持和幫助黨校(行政學院)做好優秀幹部、人才選調工作,建立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內外交流制度。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為黨校(行政學院)輸送和引進人才提供條件。
第九章 校風和學風建設
編輯第五十四條 良好的校風和學風是黨校(行政學院)事業健康發展的基本保證。堅持嚴以治校、嚴以治教、嚴以治學,不斷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強化校規校紀,嚴格落實黨中央關於黨校(行政學院)辦學治校的原則和要求,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嚴格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
第五十五條 黨校(行政學院)教師承擔着教育培訓執政骨幹的重要責任,更應當堅持教育者首先受教育,嚴格要求自己,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用實際行動影響和帶動學員。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嚴格教學、科研和管理紀律,對師德師風不良或者不適宜從事黨校(行政學院)工作的,調整工作崗位或者調離黨校(行政學院)。
第五十六條 弘揚理論聯繫實際的馬克思主義學風,倡導崇尚學習、勤奮學習的風氣。聚焦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黨的建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鼓勵教師與學員之間、學員相互之間切磋交流,實現教學相長、學學相長。
第十章 機關黨的建設
編輯第五十七條 黨校(行政學院)建立機關基層黨組織。機關基層黨組織在上級機關工委和校(院)委會領導下,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提高機關黨的建設質量,為黨校(行政學院)事業發展提供堅強保證。
第五十八條 黨校(行政學院)黨的基層委員會和不設黨的基層委員會的總支部委員會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黨員負責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級黨員幹部專任。黨支部書記一般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黨員人數和所屬單位較多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設專職副書記。
第五十九條 校(院)委會應當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是機關黨建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級黨組織書記是機關黨建工作直接責任人,其他班子成員落實「一崗雙責」,抓好職責範圍內的黨建工作。
第十一章 辦學保障
編輯第六十條 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是黨校(行政學院)各項工作運轉的重要保障,應當按照管理科學化和服務規範化的要求進行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務質量和保障能力。
第六十一條 黨校(行政學院)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各級財政應當加大基層幹部教育培訓經費投入,中央財政應當加大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欠發達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相關地區可以統籌中央補助和自有財力加大對黨校(行政學院)的經費投入。
第六十二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重視黨校(行政學院)基礎設施建設。黨校(行政學院)的教室、宿舍、食堂和圖書館等設施是幹部教育培訓必需的基礎設施,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性資金等途徑解決。
第六十三條 黨校(行政學院)信息化建設是實現幹部教育培訓現代化的重要手段。各級黨校(行政學院)應當充分發揮信息化在教學科研和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重視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積極推動幹部教育培訓和互聯網融合發展,加快「智慧校園」建設。
第六十四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重視圖書館(室)建設,加強圖書文獻、信息的採集、整理和開發,積極推進數字資源共建共享工作。
第六十五條 黨校(行政學院)應當重視校(院)文化建設,開展形式多樣、具有黨校(行政學院)特色、突出黨性教育主題的文化活動。
第十二章 執行與監督
編輯第六十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學員所在單位和學員本人,應當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和群眾監督。
第六十七條 各級黨委應當對本條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黨委統一部署和協調下,上級黨校(行政學院)會同有關部門對下級黨委以及黨校(行政學院)的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對於違反本條例的地區、部門和單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編輯第六十八條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和地方黨校(行政學院)設立的分校、副省級城市黨委黨校(行政學院),按照本條例執行。黨政部門、國有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設立的黨校,參照本條例執行。其他培訓機構具有黨校(行政學院)性質的,也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25日起施行。2008年9月3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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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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