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1999年)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沿革和最新版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2018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批准  2018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發布)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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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農村工作在黨和國家事業全局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為了認真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和加強黨對農村工作的全面領導,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提高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質量,為新時代鄉村全面振興提供堅強政治和組織保證,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鄉鎮黨的委員會(以下簡稱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村指行政村)是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全面領導鄉鎮、村的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必須堅持黨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地位不動搖。

第三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四個服從」,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以提升組織力為重點,突出政治功能,努力成為宣傳黨的主張、貫徹黨的決定、領導基層治理、團結動員群眾、推動改革發展的堅強戰鬥堡壘。

第二章 組織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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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鄉鎮應當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鄉鎮黨委每屆任期5年,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以村為基本單元設置黨組織。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村,應當成立黨支部;不足3人的,可以與鄰近村聯合成立黨支部。黨員人數超過50人的村,或者黨員人數雖不足5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村,可以成立黨的總支部。黨員人數100人以上的村,根據工作需要,經縣級地方黨委批准,可以成立黨的基層委員會,下設若干黨支部;村黨的委員會受鄉鎮黨委領導。

村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員人數500人以上的村黨的委員會,經鄉鎮黨委批准,可以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縣以上有關部門駐鄉鎮的單位,應當根據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成立黨的基層組織。這些黨組織,除黨中央另有規定的以外,受鄉鎮黨委領導。

第七條 農村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具備單獨成立黨組織條件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成立黨組織,一般由所在村黨組織或者鄉鎮黨委領導。在跨村跨鄉鎮的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中成立的黨組織,由批准其成立的上級黨組織或者縣級黨委組織部門確定隸屬關係。

村改社區應當同步調整或者成立黨組織。

村及以下成立或者撤銷黨組織,必須經鄉鎮黨委或者以上黨組織批准。

第八條 鄉鎮黨委一般設委員7至9名,其中書記1名、副書記2至3名,應當設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委書記由黨委委員兼任。黨委委員按照鄉鎮領導職務配備,應當進行合理分工,保證各項工作有人負責。

村黨的支部委員會一般設委員3至5名,其中書記1名,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1名;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支部,不設支部委員會。村黨的總支部委員會一般設委員5至7名,其中書記1名、副書記1名、紀檢委員1名。村黨的委員會一般設委員5至7名,最多不超過9名,其中書記1名、副書記1至2名、紀委書記1名。

第三章 職責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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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鄉鎮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鄉鎮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本鄉鎮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鄉村振興中的重大問題。需由鄉鎮政權機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重要事項,經鄉鎮黨委研究討論後,由鄉鎮政權機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三)領導鄉鎮政權機關、群團組織和其他各類組織,加強指導和規範,支持和保證這些機關和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四)加強鄉鎮黨委自身建設和村黨組織建設,以及其他隸屬鄉鎮黨委的黨組織建設,抓好發展黨員工作,加強黨員隊伍建設。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五)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對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協助管理上級有關部門駐鄉鎮單位的幹部。做好人才服務和引進工作。

(六)領導本鄉鎮的基層治理,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生態環保、美麗鄉村建設、民生保障、脫貧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十條 村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及本村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本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鄉村振興中的重要問題並及時向鄉鎮黨委報告。需由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情或者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重要事項,經村黨組織研究討論後,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三)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推進農村基層協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領導村民委員會以及村務監督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群團組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加強指導和規範,支持和保證這些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職責。

(四)加強村黨組織自身建設,嚴格組織生活,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負責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員工作。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加強對村、組幹部和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負責人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培養村級後備力量。做好本村招才引智等工作。

(五)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經常了解群眾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正當權利和利益,加強對群眾的教育引導,做好群眾思想政治工作。

(六)領導本村的社會治理,做好本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宣傳教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生態環保、美麗村莊建設、民生保障、脫貧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

第十一條 黨員人數較多的村黨支部,可以劃分若干黨小組。黨小組在支部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組織黨員學習和參加組織生活,檢查黨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和執行支部委員會、黨員大會決議的情況,反映黨員、群眾的意見。

第四章 經濟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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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對經濟工作的領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持續增加農民收入,不斷滿足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具體任務包括:

(一)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堅持穩定土地承包關係,走共同富裕之路。

(二)穩定發展糧食生產,發展多種經營應當同支持和促進糧食生產相結合。

(三)推動鄉村產業振興,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讓農民合理分享全產業鏈增值收益。

(四)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實現農業農村綠色發展、可持續發展。

(五)領導制定本地經濟發展規劃,組織、動員各方面力量保證規劃實施。

(六)組織黨員、群眾學習農業科學技術知識,運用科技發展經濟。吸引各類人才到農村創業創新。

第十三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動員和帶領群眾全力打贏脫貧攻堅戰,如期實現脫貧目標,鞏固發展脫貧攻堅成果、防止返貧,組織發展鄉村致富產業,推動農民就業創業,教育引導農民既「富口袋」又「富腦袋」,依靠自己的辛勤勞動創造幸福美好生活。

第十四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因地制宜推動發展壯大集體經濟,領導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集體資產,協調利益關係,組織生產服務和集體資源合理開發,確保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確保農民受益。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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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群眾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宣傳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治教育,引導農民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新型農民。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群眾培訓,通過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農民夜校等渠道,深入宣傳教育群眾,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社會主義思想道德牢牢占領農村思想文化陣地。

第十六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倡導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傳承發展提升農村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傳統村落,加強農村文化設施建設,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改善辦學條件,普及義務教育。開展文明村鎮、文明家庭創建活動,破除封建迷信和陳規陋習,推進移風易俗,弘揚時代新風。

第十七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宣傳黨組織和黨員先進事跡,宣傳好人好事,弘揚真善美,傳播正能量。了解群眾思想狀況,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引導群眾自覺聽黨話、感黨恩、跟黨走。

第十八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對黨員、群眾的無神論宣傳教育,引導黨員、群眾自覺抵制腐朽落後文化侵蝕,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做好農村宗教工作,加強對信教群眾的工作,管理好宗教活動場所,依法制止利用宗教干涉農村公共事務,堅決抵禦非法宗教活動和境外滲透活動。必須在意識形態上站穩立場,旗幟鮮明反對各種錯誤觀點,同一切歪風邪氣、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

第六章 鄉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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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對各類組織的統一領導,打造充滿活力、和諧有序的善治鄉村,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鄉村治理格局。

村黨組織書記應當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村「兩委」班子成員應當交叉任職。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一般由黨員擔任,可以由非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黨組織班子成員兼任。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代表中黨員應當占一定比例。

村級重大事項決策實行「四議兩公開」,即村黨組織提議、村「兩委」會議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

第二十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深化村民自治實踐,制定完善村規民約,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加強村級民主監督。推廣新時代「楓橋經驗」,推進鄉村法治建設,提升鄉村德治水平,建設平安鄉村。

依法嚴厲打擊農村黑惡勢力、宗族惡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村霸」,嚴防其侵蝕基層幹部和基層政權。堅決懲治黑惡勢力「保護傘」。

第二十一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農村生態文明建設,組織黨員、群眾參與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加強污染防治,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美麗鄉村。

第二十二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解決入園入托、上學、就業、看病、養老、居住、出行、飲水等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加強對貧困人口、留守兒童和婦女、老年人、殘疾人、「五保戶」等人群的關愛服務。投放農村的公共服務資源,應當以鄉鎮、村黨組織為主渠道落實,保證有資源、有能力為群眾服務。

注重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提升鄉村治理智能化水平。

第七章 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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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農村基層幹部應當認真學習和忠實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學習必備知識技能。懂農業,掌握「三農」政策,熟悉農村情況,有能力、有措施、有辦法解決實際問題;愛農村,紮根農村基層,安身安心安業,甘於奉獻、苦幹實幹;愛農民,對農民群眾充滿感情、始終放在心上,把農民群眾的利益擺在第一位,與農民群眾想在一起、干在一起,不斷創造美好生活。

各級黨組織應當注重加強農村基層幹部教育培訓,不斷提高素質。縣級黨委每年至少對村黨組織書記培訓1次。

第二十四條 加強農村基層幹部隊伍作風建設。堅持實事求是,不准虛假浮誇;堅持依法辦事,不准違法亂紀;堅持艱苦奮鬥,不准奢侈浪費;堅持說服教育,不准強迫命令;堅持廉潔奉公,不准以權謀私。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嚴格農村基層幹部管理監督,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行為,嚴厲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問題。

第二十五條 鄉鎮黨委領導班子應當由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善於結合實際開展工作的黨員幹部組成。鄉鎮黨委書記還應當具備一定的理論和政策水平,堅持依法辦事,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群眾工作能力、處理農村複雜問題的能力,熟悉黨務工作和「三農」工作,帶頭實幹、敢抓敢管。

注重從優秀村黨組織書記、選調生、大學生村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從優秀村黨組織書記中考錄鄉鎮公務員、招聘鄉鎮事業編制人員。重視發現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女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

第二十六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道德品行好、帶富能力強、協調能力強,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熱心為群眾服務的黨員組成。村黨組織書記還應當具備一定的政策水平,堅持依法辦事,善於做群眾工作,甘於奉獻、敢闖敢拼。

村黨組織書記應當注重從本村致富能手、外出務工經商返鄉人員、本鄉本土大學畢業生、退役軍人中的黨員培養選拔。每個村應當儲備村級後備力量。

村黨組織書記由縣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管理。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向村黨組織選派第一書記。

第二十七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班子應當堅定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組織推進農村深化改革,促進各項事業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不斷增強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十八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班子應當貫徹黨的思想路線。反映情況、安排工作、決定事項必須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說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第二十九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班子應當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全面加強農村基層組織體系建設,建強戰鬥堡壘,把黨員組織起來,把人才凝聚起來,把群眾動員起來,合力推動新時代鄉村全面振興。

第三十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班子應當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決定重大事項要同群眾商量,布置工作任務要向群眾講清道理;經常聽取群眾意見,不斷改進工作;關心群眾生產生活,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切實減輕群眾負擔。

第三十一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領導班子應當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認真執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要問題,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書記應當有民主作風,善於發揮每個委員的作用,敢於負責。委員應當積極參與和維護集體領導,主動做好分工負責的工作。

第三十二條 鄉鎮黨委領導班子每年至少召開1次民主生活會,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每年至少召開1次組織生活會,嚴肅認真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接受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八章 黨員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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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黨員認真學習和忠實踐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認真開展黨內主題教育活動,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學習形勢政策、科學文化、市場經濟、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等知識。

縣、鄉兩級黨委應當加強農村黨員教育培訓,建好用好鄉鎮黨校、黨員活動室,注重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黨員教育。鄉鎮黨委每年至少對全體黨員分期分批集中培訓1次。

第三十四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堅持「三會一課」制度,村黨組織應當以黨支部為單位,每月相對固定1天開展主題黨日,組織黨員學習黨的文件、上黨課,開展民主議事、志願服務等,突出黨性鍛煉,防止表面化、形式化。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定期為基層黨員講黨課。

黨支部應當經常開展談心談話。

第三十五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堅持和完善民主評議黨員制度。對優秀黨員,進行表彰表揚;對不合格黨員,加強教育幫助,依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限期改正、勸其退黨、黨內除名等組織處置。

第三十六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教育和監督黨員履行義務,尊重和保障黨員的各項權利。推進黨務公開,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第三十七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和改進流動黨員教育管理。流入地黨組織應當及時將外來黨員編入黨的支部和小組,組織他們參加組織生活和黨的活動。流出地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外出黨員的經常聯繫,可以在外出黨員相對集中的地方建立流動黨員黨組織。

流動黨員每半年至少向流出地黨組織匯報1次在外情況。

第三十八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嚴格執行黨的紀律。經常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黨員違犯黨的紀律,應當及時教育或者處理,問題嚴重的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對於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應當加強教育,幫助其改正錯誤。

第三十九條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要求和有關規定,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注重從青年農民、農村外出務工人員中發展黨員,注意吸收婦女入黨。

村級黨組織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鄉鎮黨委審批。

第四十條 農村黨員應當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帶頭投身鄉村振興,帶領群眾共同致富。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開展黨員聯繫農戶、黨員戶掛牌、承諾踐諾、設崗定責等活動,給黨員分配適當的社會工作和群眾工作,為黨員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第九章 領導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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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各級黨委特別是縣級黨委應當高度重視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認真履行主體責任。

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情況應當作為市縣鄉黨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巡視巡察工作內容,作為領導班子綜合評價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縣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以足夠精力抓好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

對黨的農村基層組織建設重視不夠、落實不力的,應當及時提醒、約談;出現嚴重問題的,應當嚴肅問責追責。督促抓好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四十二條 各級黨委特別是縣級黨委應當堅持抓鄉促村,持續加強基本隊伍、基本活動、基本陣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設,整頓軟弱渙散村黨組織,整鄉推進、整縣提升。

鄉鎮黨委應當全面落實抓村級組織建設的直接責任。鄉鎮黨委書記和黨委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當包村聯戶,經常沉下去摸情況、查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第四十三條 鄉鎮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應當堅持加強服務、密切聯繫群眾、治理重心下移的原則,構建權責相稱、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保證鄉鎮工作力量。鄉鎮應當設立黨建工作辦公室或者黨建工作站,配備專職組織員,配強黨務力量。加強鄉鎮小食堂、小廁所、小澡堂、小圖書室、小文體活動室和周轉房建設,改善鄉鎮幹部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四十四條 各級黨委應當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的穩定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制度,建立正常增長機制。落實村幹部基本報酬,發放人數和標準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從實際出發合理確定,保障正常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落實村級組織辦公經費、服務群眾經費、黨員活動經費。建好管好用好村級組織活動場所,整合利用各類資源,規範標識、掛牌,發揮「一室多用」的綜合功能,服務凝聚群眾,教育引導群眾。

第四十五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滿懷熱情關心關愛農村基層幹部和黨員,政治上激勵、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關懷,宣傳表彰優秀農村基層幹部先進典型,彰顯榜樣力量,激勵新擔當新作為。

第十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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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1999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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