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章程 (1956年)

中國共產黨章程

總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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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進部隊,是中國工人階級的階級組織的最高形式。它的目的是在中國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

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作為自己行動的指南。只有馬克思列寧主義才正確地說明了社會發展的規律,正確地指出了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道路。黨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反對唯心主義和形而上學的世界觀。馬克思列寧主義不是教條,而是行動的指南;它要求人們在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鬥爭中從實際出發,靈活地、創造性地運用它的原理解決實際鬥爭中的各種問題,並且使它的理論不斷地得到發展。因此,黨在自己的活動中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普遍真理同中國革命鬥爭的具體實踐密切結合的原則,反對任何教條主義的或者經驗主義的偏向。

中國共產黨同全國人民在一起,經過了長期的革命鬥爭和革命戰爭,在一九四九年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接着,黨領導人民群眾在全國絕大部分地區內完成了民主革命的任務,並且在建立社會主義社會的鬥爭中取得了偉大的成就。在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直到社會主義社會建成的過渡時期中,黨的總任務,就是逐步完成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逐步實現國家的工業化。

現在,我國的杜會主義改造在各方面都已經取得了決定性的勝利。中國共產黨的任務,是繼續採取正確的方法,把資本家所有制的殘餘部分改變為全民所有制,把個體勞動者所有制的殘餘部分改變為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徹底消滅剝削制度,並且杜絕產生剝削制度的根源。在建成社會主義社會的過程中,應當逐步實現「各盡所能,按勞取酬」的原則;對於一切原有的剝削分子,應當通過和平的道路,把他們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勞動者。黨必須繼續注意從經濟方面、政治方面和思想方面克服資本主義的因素和影響,同時必須堅決努力,動員和團結全國一切可能動員和團結的積極力量,以爭取偉大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完全勝利。

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給了社會生產力以巨大發展的無限前途。中國共產黨的任務,就是有計劃地發展國民經濟,儘可能迅速地實現國家工業化,有系統、有步驟地進行國民經濟的技術改造,使中國具有強大的現代化的工業、現代化的農業、現代化的交通運輸業和現代化的國防。為了實現工業化和爭取國民經濟的不斷高漲,必須優先發展重工業,同時對於發展重工業和輕工業,對於發展整個工業和農業,必須注意保持正確的比例。黨必須努力促進我國的科學、文化、技術的進步,為在這些方面趕上世界的先進水干而奮鬥。黨的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必須在生產發展的基礎上,逐步地和不斷地改善人民的生活狀況,而這也是提高人民生產積極性的必要條件。

我國是多民族的國家。由於歷史上的原因,許多少數民族的發展受到了限制。中國共產黨必須用特別的努力來改善各少數民族的地位,幫助各少數民族的自治,努力培養少數民族的幹部,促進各少數民族的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實現各民族的完全平等,鞏固各民族的團結友愛關係。各民族的社會改革,應當由各民族按照自己的願望,採取適合自己的民族特點的步驟去完成。黨反對任何妨礙民族團結的大民族主義傾向和地方民族主義傾向,特別應當注意在漢民族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中防止和糾正大漢族主義的傾向。

中國共產黨必須不倦地鞏固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這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勝利的保障。黨必須為國家民主生活的更加發展和民主制度的更加完善而鬥爭。黨必須從各方面鞏固工人和農民的兄弟聯盟,鞏固一切愛國力量的統一戰線,鞏固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長期合作的關係。帝國主義和反革命殘餘分子是要破壞我國人民的事業的,因此,黨必須提高革命警惕性,同危害我國獨立和安全的勢力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分子進行嚴肅的鬥爭。黨必須同全國人民在一起,完成解放台灣的任務。

中國共產黨主張維護世界和平、在不同制度的國家中間實現和平共處的外交政策。黨主張建立和發展我國同世界各國之間的外交的、經濟的、文化的關係,發展和鞏固我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關係。黨堅決反對帝國主義國家對於我國的侵略行為和它們準備新戰爭的計劃,贊助各國人民和政府在維護和平和發展各國友好關係方面的努力,並且同情世界上一切反對帝國主義和反對殖民主義的鬥爭。黨努力發展和鞏固我國同以蘇聯為首的和平、民主、社會主義陣營各國的友誼,加強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的團結,學習世界共產主義運動的經驗,支持全世界共產主義者、進步分子和勞動人民促進人類進步的奮鬥,以「全世界無產者,聯合起來!」的國際主義精神教育自己的黨員和人民。

中國共產黨的一切主張的實現,都要通過黨的組織和黨員在人民群眾中間的活動,都要通過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的自覺的努力。因此,必須不斷地發揚黨的工作中的群眾路線的傳統。黨的領導能否保持正確,決定於黨能否把群眾的經驗和意見,經過分析和概括,系統地集中起來,變為黨的主張,又經過黨在群眾中的宣傳和組織工作,變為群眾自己的主張和行動,並且在群眾的行動中對黨的主張加以檢驗、補充和修正。黨的領導的責任,就是要善於在這個「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無限反覆的過程中,使黨和群眾的認識不斷地提高,使黨和人民的事業不斷地前進。因此,中國共產黨和它的黨員必須同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愛國人民建立廣泛的密切的聯繫,並且經常注意擴大和鞏固這種聯繫。每一個黨員都應當理解黨的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對黨負責和對人民負責的一致性,都必須全心全意地為人民群眾服務,遇事同群眾商量,傾聽群眾的意見,關心群眾的痛癢,盡力幫助群眾實現他們的要求。中國共產黨已經是執政的黨,因此特別應當注意謙虛謹慎,戒驕戒躁,並且用極大的努力在每一個黨組織中,在每一個國家機關和經濟組織中,同脫離群眾、脫離實際生活的官僚主義現象進行鬥爭。

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這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黨必須採取有效的辦法發揚黨內民主,鼓勵一切黨員、黨的基層組織和地方組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強上下級之間的生動活潑的聯繫。只有這樣,黨同人民群眾的聯繫才能有效地擴大和加強,黨的領導才能正確和及時,才能靈活地適應各種具體情況和地方特點,黨的生活才能生氣勃勃,黨的事業才能得到更大更快的發展。也只有在這個基礎上,黨的集中和統一才能鞏固,黨的紀律才能是自覺的而不是機械的。按照黨的民主集中制,任何黨的組織都必須嚴格遵守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任何黨員和黨的組織都必須受到黨的自上面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監督。

黨的民主原則不能離開黨的集中原則。黨是以一切黨員都要遵守的紀律聯結起來的統一的戰鬥組織;沒有紀律,黨決不能領導國家和人民戰勝強大的敵人而實現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黨是階級的最高組織,它必須努力在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發揮它的正確的領導作用和核心作用,反對任何降低黨的作用和削弱黨的統一的分散主義傾向。黨的團結和統一,是黨的生命,是黨的力量的所在。經常注意維護黨的團結,鞏固黨的統一,是每一個黨員的神聖職責,在黨內不容許有違反黨的政治路線和組織原則的行為,不容許有分裂黨、進行小組織活動、向黨鬧獨立性、把個人放在黨的集體之上的行為。

任何政黨和任何個人在自己的活動中都不會是沒有缺點和錯誤的。中國共產黨和它的黨員必須經常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方法揭露和消除自己的缺點和錯誤,以教育自己和人民。鑑於黨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領導地位,黨更加需要向黨的一切組織和黨員提出嚴格的要求,更加需要展開批評和自我批評,特別是鼓勵和支持黨內的自下而上的批評和人民群眾對黨的批評,禁止壓制批評的行為。黨必須防止和抵制資產階級的、小資產階級的思想作風的侵蝕,防止和克服黨內任何右的和「左」的機會主義傾向。對於犯了錯誤的黨員,只要所犯的錯誤可以在黨內改正,並且本人願意改正,黨就應當採取治病救人的方針,把他們留在黨內加以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而對於那種堅持不改正錯誤並且進行危害黨的活動的分子,就必須進行堅決的鬥爭,直至開除他們出黨。

中國共產黨要求每一個黨員把黨的利益放在個人利益之上,勤勤懇懇,老老實實,努力學習,艱苦奮鬥,團結廣大群眾,戰勝一切困難,以求把中國建設成為一個偉大的、富強的、先進的社會主義國家,並且在這個基礎上繼續前進,實現人類的最高理想——共產主義。

第一章 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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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任何從事勞動、不剝削他人勞動的中國公民,承認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工作,執行黨的決議,並且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都可以成為本黨黨員。

第二條 黨員有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不斷提高自己的覺悟程度;

(二)維護黨的團結,鞏固黨的統一;

(三)認真地執行黨的政策和決議,積極地完成黨分配給自己的任務;

(四)嚴格地遵守黨章和國家的法律,遵守共產主義道德,一切黨員不管他們的功勞和職位如何,都沒有例外;

(五)把黨的、國家的、也就是人民群眾的利益,擺在個人的利益之上;在兩種利益發生牴觸的時候,堅決地服從黨的、國家的、也就是人民群眾的利益;

(六)全心全意地為人民群眾服務,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繫,向人民群眾學習,虛心地聽取並且及時地向黨反映人民群眾的要求和意見,向人民群眾解釋黨的政策和決議,

(七)在工作中起模範作用,不斷地提高生產技術和業務能力;

(八)實行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並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糾正;向黨的領導機關直到黨的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同黨內外一切危害黨和人民的利益的現象進行鬥爭;

(九)對黨忠誠老實,不隱瞞和歪曲事實真相;

(十)時刻警惕敵人的陰謀活動,保守黨和國家的機密。

黨員如果不遵守這些義務,應當給予批評和教育,如果嚴重地違背這些義務,破壞黨的統一,違犯國家法律,違背黨的決議,危害黨的利益和欺騙黨,就是違反黨的紀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條 黨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在黨的報刊上參加關於黨的政策的理論和實際問題的自由的、切實的討論;

(二)對於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在工作中充分發揮創造性;

(三)黨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

(五)在黨組織對自己作出處分或者鑑定性的決議的時候,要求親自參加;

(六)對於黨的決議如果有不同漢的地方,除了無條件地執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黨的領導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

(七)向黨的任何一級組織直到中央委員會提出聲明、申訴和控訴。

黨員和黨組織的負責人如果不尊重黨員的這些權利,應當給予批評和教育;如果侵害黨員的這些權利,就是違反黨的紀律,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條 年滿十八歲的,才能被接收為黨員。

申請入黨的人必須個別地履行入黨手續。

接收黨員必須經過黨的支部。申請入黨的人,必須有正式黨員二人介紹,經過支部大會的通過和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並且經過一年的預備期,才能轉為正式黨員。

在特殊情形下,縣、市一級和縣、市一級以上的黨的委員會有權直接接收黨員。

第五條 黨員介紹一個人入黨,必須真實地、負責地向黨說明被介紹人的思想、品質和經歷,並且向被介紹人說明黨的綱領和黨的章程。

第六條 黨的委員會對於申請入黨的人在批准他入黨以前,必須指定黨的工作人員同他進行詳細的談話,並且對於他的入黨志願書、介紹人的意見和支部關於接收他入黨的決議,進行負責的審查。

第七條 在預備黨員預備期間,黨的組織應當向預備黨員進行初步的黨的教育,並且對於預備黨員的政治品質進行考察。

預備黨員的義務同正式黨員一樣。預備黨員的權利,除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以外,也同正式黨員一樣。

第八條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黨的支部必須按時討論他能否轉為正式黨員。預備黨員轉為正式黨員,必須經過支部大會的通過,和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

對於預備期滿的預備黨員,黨的組織認為應當繼續考察的,可以延長他的預備期,但是延長的時間不能超過一年。如果認為不能轉為正式黨員,應當取消他的預備黨員資格。

黨的支部關於延長預備黨員的預備期或者取消他的預備黨員資格的決議,必須經過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

第九條 預備黨員的預備期,從支部大會通過他作預備黨員的時候算起。黨員的黨齡,由黨的支部大會通過他轉為正式黨員的時候算起。

第十條 黨員由一個組織轉移到另一個組織,就成為後一個組織的黨員。

第十一條 黨員有退黨的自由。黨員請求退黨,應當由支部大會通過除名,並且報告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黨員沒有正當理由,六十月不參加黨的生活,或者不交納黨費的,就被認為自行脫黨。支部大會應當對於這樣的黨員通過除名,並且報告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黨員違反黨的紀律,各級黨的組織可以按照具體情況,分別給以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

黨員被留黨察看,時間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在留黨察看期間的權利和義務,同預備黨員一樣。黨員經過留黨察看,如果事實證明他已經改正了錯誤,應當恢復他的黨員的權利,他在留黨察看期間的黨齡仍然保留;如果被認為不夠黨員條件,應當開除他的黨籍。

第十四條 對於黨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他們所屬的支部大會的決定,並且經過上級黨的監察委員會或者上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

在特殊情形下,支部以上各級黨的委員會有權給予黨員以紀律處分,但是必須經過上級黨的監察委員會或者上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

第十五條 撤銷黨的縣、自治縣、市委員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職務,或者給他們以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由選舉他們的代表大會決定;如果有緊急需要,可以由本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但是必須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批准。黨的基層組織對於上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不能作出撤銷他們的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的決議。

第十六條 撤銷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職務,或者給他們以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的處分,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決定。如果有緊急需要,可以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定,但是必須經過全國代表大會的下一次會議追認。

第十七條 開除黨籍是黨內的最高處分。各級黨的組織決定和批准開除黨員的黨籍,應當保持高度的慎重,認真調查和研究有關的事實材料,仔細聽取本人的申訴。

第十八條 黨的組織討論和決定對於一個黨員的處分,除了特殊情形以外,應當通知受處分的本人到會,進行辯護。在通過處分的決議以後,應當把處分的理由通知受處分的本人。黨員受處分以後如果不服,可以要求複議,並且可以向上級黨的委員會、黨的監察委員會直到中央委員會申訴。各級黨的組織對於任何黨員的申訴書,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許扣壓。

第二章 黨的組織機構和組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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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黨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

民主集中制,就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它的基本條件如下:

(一)黨的各級領導機關都由選舉產生。

(二)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在地方範圍內是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委員會和地方各級委員會,這些委員會向代表大會負責並且報告工作。

(三)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必須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員群眾的意見,研究他們的經驗,及時地解決他們的問題。

(四)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下級組織的工作中應當由上級組織決定的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請求指示。

(五)黨的各級組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任何重大問題都由集體決定,同時使個人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六)黨的決議必須無條件地執行。黨員個人必須服從黨的組織,少數必須服從多數,下級組織必須服從上級組織,全國的各個組織必須統一服從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第二十條 黨的組織是按照地區和生產的原則建立起來的。

在某一個地區內,管理全地區黨的工作的組織,對於這個地區內各個部分黨的組織來說,是上級組織。

在某一個生產單位或者工作單位內,管理全單位黨的工作的組織,對於這個單位內各個部分黨的組織來說,是上級組織。

第二十一條 黨的各級最高領導機關如下:

(一)在全國,是全國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它所選出的中央委員會。

(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是省代表大會、自治區代表大會,直轄市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它們所選出的省委員會;自治區委員會、直轄市委員會。

在自治州,是自治州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它所選出的自治州委員會。

(三)在縣、自治縣、市,是縣代表大會、自治縣代表大會、市代表大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它們所選出的縣委員會、自治縣委員會、市委員會。

(四)在基層單位(工廠、礦山、其他企業、農村中的鄉、民族鄉、鎮和農業生產合作社、機關、學校、街道、人民解放軍中的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是基層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在基層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閉會期間,是它們所選出的基層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者支部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黨的選舉必須能夠充分表現選舉人的意志。黨的組織和選舉人所提出的候選人名單,應當經過選舉人的討論。

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並且必須切實保障選舉人有批評、不選和調換每一個候選人的權利。

黨的基層組織的選舉,在不可能採用投票方式的時候,可以採用舉手表決的方式;在這種情形下,應當採取按照候選人名單逐個表決的辦法,禁止採取全名單一次表決的辦法。

第二十三條 黨的選舉單位對於被選舉到黨的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的成員,有權在他的任期內加以撤換。

在地方各級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上級黨的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組織的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個別地方如果由於特殊情形,暫時不能召開黨的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選舉黨的委員會,可以召開黨的代表會議選舉,或者由上級組織指定。

第二十五條 黨的中央組織和地方組織的職權應當有適當的劃分。凡屬全國性質的問題和需要在全國範圍內作統一決定的問題,應當由中央組織處理,以利於黨的集中統一;凡屬地方性質的問題和需要由地方決定的問題,應當由地方組織處理,以利於因地制宜。上級地方組織和下級地方組織的職權,也應當根據同一原則作適當的劃分。

下級組織所作的決議,不能同上級組織所作的決議相牴觸。

第二十六條 關於黨的政策問題,在黨的領導機關沒有作出決議以前,黨的下級組織和黨的委員會的成員,都可以在黨的組織內和黨的會議上自由地切實地進行討論,並且向黨的領導機關提出自己的建議。但是黨的領導機關一經作出決議,他們就必須服從。下級組織如果認為上級組織的決議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應當向上級組織請求改變這個決議;但是如果上級組織認為仍然應當執行原來的決議,下級組織就必須無條件地加以執行。

關於全國性質的政策問題,在中央領導機關沒有發布意見和作出決議以前,各部門、各地方組織和它們的負責人,除了自行討論和向中央領導機關提出建議以外,不許自由發布意見和作出決議。

第二十七條 各級黨組織的報紙,必須宣傳中央組織、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和政策。

第二十八條 凡是成立新的黨的組織,或者撤銷原有的黨的組織,都必須由上一級組織決定。

第二十九條 為了便於指導各地方的工作,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在幾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範圍內,設立中央局,作為自己的代表機關;省、自治區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在若干個縣、自治縣、市的範圍內,設立地方委員會或者相當於地方委員會的組織,作為自己的代表機關;直轄市、市、縣、自治縣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在市內、縣內設立若干個區委員會,作為自己的代表機關。

第三十條 黨的各級委員會可以按照需要,設立若干個部、委員會或者其他機構,在自己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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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代表的選舉、改選和補選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全國代表大會會議由中央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形下,中央委員會可以決定延期或者提前召開。如果有三分之一的代表的要求,或者有三分之一的省一級組織的要求,中央委員會必須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和中央其他機關的報告;

(二)決定黨的方針和政策:

(三)修改黨章;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任期五年。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第三十四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代表本黨同其他政黨和團體發生關係,建立黨的各種機關並且領導它們的活動,管理和分配黨的幹部。

中央委員會通過中央的國家機關和全國性的人民團體中的黨組,來領導這些組織的工作。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的黨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在中央委員會的領導下,管理軍隊中的黨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

第三十六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開,每年至少兩次。

第三十七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務委員會和中央書記處,並且選舉中央委員會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總書記一人。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中央書記處在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領導之下,處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同時是中央政治局的主席和副主席。

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中央委員會名譽主席一人。

第四章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自治州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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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代表選舉、改選和補選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會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三十九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聽取和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和其他機關的報告,討論和決定本省、本自治區、本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問題,選舉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選舉出席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四十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任期三年。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中央委員會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本省、本自治區、本市範圍內,執行黨的決議和指示,領導各種地方性的工作,建立黨的各種機關並且領導它們的活動,根據中央委員會所規定的制度管理和分配黨的幹部,領導地方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中的黨組的工作,有系統地向中央委員會報告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一條 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的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處。常務委員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書記處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之下,處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書記處書記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人選,必須經過中央委員會批准。書記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第四十二條 黨的自治州的組織,在黨的省、自治區委員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的自治州代表大會和自治州委員會的組織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樣。

自治州代表大會和自治州委員會每屆任期二年。

自治州代表大會選舉出席省、自治區代表大會的代表。

自治州委員會書記處書記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人選,必須經過中央委員會批准。書記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齡。

第五章 黨的縣、自治縣、市的組織

第四十三條 黨的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二年。

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代表選舉、改選和補選辦法,由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決定。

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會議由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四十四條 黨的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聽取和審查縣、自治縣、市委員會和其他機關的報告,討論和決定本縣、市的地方性政策和工作問題,選舉縣、自治縣、市委員會,選舉出席省、自治區黨的代表大會的代表。

隸屬於自治州的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只選舉出席自治州代表大會的代表。

第四十五條 黨的縣、自治縣、市委員會任期二年。縣,自治縣、市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省、自治區委員會決定。縣、自治縣、市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

縣、自治縣、市委員會在縣、自治縣、市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本縣、市範圍內,執行黨的決議和指示,領導各種地方性的工作,建立黨的各種機關並且領導他們的活動,根據中央委員會所規定的制度管理和分配黨的幹部,領導地方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中的黨組的工作,有系統地向上級黨的委員會報告自己的工作。

第四十六條 黨的縣、自治縣、市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

縣、自治縣、市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有必要的時候可以選舉書記處。常務委員會在縣、市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委員會的職權。書記和書記處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之下,處理日常工作,

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書記處書記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的人選,必須經過省、自治區委員會批准;但是在人口超過五十萬的城市或者重要的工業城市,必須經過中央委員會批准。縣、自治縣、市委員會書記必須有二年以上的黨齡;人口超過五十萬的城市或者重要的工業城市,委員會書記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

第六章 黨的基層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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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每一個工廠、礦山或者其他企業,每一個鄉和民族鄉,每一個鎮,每一個農業生產合作社,每一個機關、學校和街道,人民解放軍中的每一個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一個基層單位的正式黨員如果不到三人,就不能成立基層組織,但是可以成立正式黨員和預備黨員的小組,或者加入鄰近的黨的基層組織。

第四十八條 黨的基層組織的組織形式如下:

(一)凡是黨員超過一百人的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決定,都可以舉行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選舉基層黨委員會。在基層黨委員會下面,按照生產、工作和住區單位設立若干個總支部或者支部。在總支部下面,可以設立若干個支部。總支部由黨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選舉總支部委員會。支部由黨員大會選舉支部委員會。基層黨委員會和總支部委員會有權批准支部關於接收和處分黨員的決議。

在特殊情形下,黨員不足一百人的個別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決定,也可以成立基層黨委員會。

(二)凡是黨員超過五十人的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決定,都可以舉行黨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選舉總支部委員會。在總支部委員會下面,按照生產、工作和住區單位設立若干個支部。總支部委員會有權批准支部關於接收和處分黨員的決議。

在特殊情形下,黨員不足五十人但是工作需要的,或者黨員超過一百人但是不需要成立基層黨委員會的,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決定,也可以成立總支部委員會。

(三)凡是黨員不足五十人的基層組織,經過上一級委員會的決定,可以舉行黨員大會,選舉支部委員會,並且有權作出接收和處分黨員的決議。

(四)總支部和支部下面,都可以劃分小組。

第四十九條 設立基層黨委員會的基層組織的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總支部黨員大會或者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支部黨員大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基層組織的代表大會或者黨員大會,聽取和審查基層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的報告,討論和決定本單位的工作問題,選舉基層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舉出席上級代表大會的代表。

基層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和支部委員會任期一年。基層黨委員會委員、總支部委員會委員和支部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上一級委員會決定。

基層黨委員會選舉書記一人、副書記一人到四人,必要的時候可以選舉常務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選舉書記一人,必要的時候可以加選副書記一人到三人。

黨員不滿十人的支部,只選舉支部書記一人,或者書記副書記各一人,下設立支部委員會。

黨的小組選舉組長一人,必要的時候可以加選副組長一人。

第五十條 黨的基層組織必須把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愛國人民同黨和黨的領導機關密切聯繫起來。基層組織的一般任務是:

(一)在群眾中進行宣傳和組織工作,實現黨的主張和上級組織的各種決議;

(二)經常注意並且向上級組織反映群眾的情緒和要求,關心和盡力改善群眾的物質和文化的生活;

(三)接收黨風,徵收黨費,審查和鑑定黨員,對黨員執行黨的紀律;

(四)組織黨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學習黨的經驗和政策,提高黨員的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

(五)領導群眾積極參加國家的政治生活;

(六)領導群眾發揚積極性和創造性,鞏固勞動紀律,保證完成生產計劃和工作計劃;

(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同一切違法亂紀、貪污浪費和官僚主義的現象進行鬥爭;

(八)在黨員和群眾中進行提高警惕性的教育,經常注意同階級敵人的破壞活動進行鬥爭。

第五十一條 在企業、農村、學校和部隊中的黨的基層組織,應當領導和監督本單位的行政機構和群眾組織積極地實現上級黨組織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不斷地改進本單位的工作。

在機關中的黨的基層組織,由於機關工作的特殊條件,不能領導和監督機關的工作,但是應當對於機關中每一個黨員(包括行政負責人)的思想政治情況進行監督,並且應當經常關心機關工作的改進,加強工作紀律,同官僚主義作鬥爭,及時地把機關工作的缺點通知本機關的行政負責人和報告黨的上級組織。

第七章 黨的監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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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委員會和縣、自治縣、市委員會,都設立監察委員會。中央監察委員會由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地方監察委員會由本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並且經過上一級黨的委員會的批准。

第五十三條 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任務是:經常檢查和處理黨員違反黨的章程、黨的紀律、共產主義道德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決定和取消對於黨員的處分;受理黨員的控訴和申訴。

第五十四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在各級黨的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上級監察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並且有權批准和改變下級監察委員會對於案件所作的決定。下級監察委員會應當向上級監察委員會報告工作,並且忠實地報告黨員違反紀律的情況。

第八章 黨同共產主義青年團的關係

編輯

第五十五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自己的工作。青年團中央委員會受黨中央委員會的領導。青年團的地方各級組織同時受同級黨組織和青年團上級組織的領導。

第五十六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是黨的助手。在社會主義事業的各個方面,青年團組織都應當是黨的政策和決議的積極的宣傳者和執行者。在發展生產、改進工作、揭露和消除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的鬥爭中,青年團組織應當給黨以有力的幫助,並且有責任向有關的黨組織提出建議。

第五十七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密切地關懷青年團的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領導青年團用共產主義精神和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教育全體團員,注意保持青年團同廣大青年群眾的密切的聯繫,並且經常注意青年團領導骨幹的選拔。

第五十八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團員在被接收入黨並且轉為正式黨員以後,如果在青年團的組織內沒有擔任領導工作和專門職務,應當脫離共產主義青年團。

第九章 黨外組織中的黨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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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在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的領導機關中,凡是有擔任負責工作的黨員三人以上的,就應當成立黨組。黨組的任務是在這些組織中負責實現黨的政策和決議,加強同非黨幹部的團結,密切同群眾的聯繫,鞏固黨和國家的紀律,同官僚主義作鬥爭。

第六十條 黨組的成員由相當的黨的委員會指定。黨組設書記一人,必要的時候加設副書記一人。黨組必須在一切問題上服從相當的黨的委員會的領導。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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