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關於為劉少奇同志平反的決議

關於叛徒、內奸、工賊劉少奇罪行的審查報告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擴大的第十二次中央委員會全會公報
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關於為劉少奇同志平反的決議
1980年2月29日
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九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 [1]

劉少奇同志,一八九八年生,湖南省寧鄉縣人。一九二○年加入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一九二一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歷任黨內重要領導職務。文化大革命前任黨中央副主席、國家主席。

文化大革命前夕和初期,由於當時對黨內和國內形勢作了違反實際的估計,認定黨內存在一條與中央路線相對立的反革命修正主義路線,存在一個資產階級司令部,把劉少奇同志當作黨內反革命修正主義集團的總頭目和全國最大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並且離開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採取錯誤的方針和方法,在全國範圍內,對劉少奇同志進行了公開的、錯誤的批判和鬥爭,撤銷了劉少奇同志黨中央副主席的職務和實際上撤銷了他的國家主席的職務。

林彪、江青、康生、陳伯達等人,出於他們篡奪黨和國家最高領導權、顛覆無產階級專政的反革命目的,不但對關於劉少奇同志的錯誤認識和錯誤處理的形成,起了極為惡劣的推波助瀾的作用,而且利用這個錯誤,憑藉其所竊取的權力,蓄意對劉少奇同志進行政治陷害和人身迫害,並把一大批黨政軍領導幹部誣陷為「劉少奇的代理人」,統統打倒。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成立了專案組,在江青、康生、謝富治等人的直接控制和指揮下,一方面,採取弄虛作假、斷章取義、逼供信等惡劣手段,拼湊虛構的、牽強附會的材料,偽造證據,報送中央;另一方面,又扣壓了解真相的人的證詞和被迫提供偽證的人多次更正的材料,於一九六八年九月,提出了一份所謂《關於叛徒、內奸、工賊劉少奇罪行的審查報告》。這份《報告》和附件《罪證》,是由黨的八屆十二中全會在當時黨中央工作和黨內生活處於極不正常的狀況之下通過的。八屆十二中全會公報,還宣布了中央「把劉少奇永遠開除出黨,撤銷其黨內外的一切職務,並繼續清算劉少奇及其同夥叛黨叛國的罪行」的決議。十一月下旬,上述公報、審查報告和附件,以中發〔68〕152號〔68〕155號文件發至全黨,口頭傳達到群眾。這就造成了全國最大的冤案。

劉少奇同志本人,早在一九六六年冬即被隔離和批鬥。在整個隔離、批鬥過程中,被完全剝奪了申辯的權利。一九六九年十月,於重病中被強行從北京押送到開封「監護」,同年十一月十二日被迫害含冤逝世。

粉碎「四人幫」以來,黨內外許多人向中央建議,對劉少奇同志案件進行複查。一九七八年十二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解決了歷史上遺留的一批重大問題和一些重要領導人的功過是非問題以後,中央在一九七九年二月決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中央組織部對劉少奇同志一案進行複查。現在,這個案件的問題已經逐項調查核實。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審查後,特將複查結果與決議宣布如下:

(一)所謂一九二五年在長沙「被捕叛變」問題 編輯

原審查報告說,劉少奇同志於一九二五年十一月,「藉口養病」,「私自從上海潛逃長沙」,十二月被長沙戒嚴司令部逮捕。湖南軍閥趙恆惕親批「斬決」,迫使他完全接受「活命條件」,「投降了敵人,背叛了革命」。隨後,「奉趙恆惕的旨意,捧着趙恆惕賞賜的《四書》離開湖南前往廣州,懷着不可告人的目的,重新鑽進黨內來」。

據複查,劉少奇同志一九二五年冬在長沙曾經被捕,但根本不存在「私自從上海潛逃長沙」和投敵叛變的問題。

第一,劉少奇同志確是因病重從上海回湖南養病的。當時,《上海總工會三日刊》、廣東《工人之路》等革命報刊及長沙《大公報》,對此均有報道。上海英租界工部局《警務日報》的情報上,也提到「劉華(上海總工會副委員長)說:劉少奇……在罷工鬥爭中很積極,現在病的很重,已經和他的家眷回湖南去了。」所謂「藉口養病」、「私自潛逃」之說,起初是原專案組歪曲報刊材料,推斷強加的;後來又僅憑康生一九六八年九月十七日寫給江青的親筆信上一段話(誣陷說此事他「完全可以證明」),便予以肯定。這不但無任何旁證,而且中華全國總工會獲悉劉少奇同志在長沙被捕,就電請趙恆惕「查明釋放」的事實,也足以證明「潛逃」之說完全是虛構的。

第二,劉少奇同志在長沙被捕後,確是經過多方營救獲釋,由湖南轉去廣州工作的。據查,劉少奇同志被捕的消息一傳開,中華全國總工會、全總上海辦事處和全國各地工會,以及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等,紛紛通電譴責趙恆惕,要求釋放;湖南學生聯合會聯合各團體發出呼籲書,要求保釋。同時,劉的親友、同鄉托請湖南上層人物洪賡颺(長沙禁煙局局長,劉少奇同志舊友,葉開鑫的干女婿)、葉開鑫、賀耀祖(均為趙恆惕手下的師長)、歐陽振聲(湖南省議會議長)等人,以同鄉身份進行營救。在外有各界壓力,內有上層疏通和聯名具保的情況下,趙恆惕不得不在一九二六年一月十六日將劉少奇同志開釋,驅逐出境了事。此後,劉少奇同志在二月十九日抵達廣州,還受到中華全國總工會的隆重歡迎。這段經歷,當時《工人之路》、《中國學生》等革命報刊均有報道,並有袁素(洪賡颺之妻)、李治安(劉少奇同志前妻何寶珍烈士的同學)等人證明。

第三,劉少奇同志在被捕期間,並無任何投敵叛變的言行。原審查報告認定為「投降」、「背叛」的唯一根據,是惡霸罪犯楊劍雄(當時任湖南省長署會計)一九五二年的一段筆供:「當洪賡颺,葉開鑫等具稟,保釋劉少奇同志時,趙恆惕說:『要他迅急離開湖南,不要在這裡亂搞。要庶務股去買一冊四書五經送給他,好好去讀……』,『交保開釋』。」這段話,只能證明劉少奇同志確是經保釋後被驅逐出境,原專案組引來作為他接受「活命條件」和「投降」、「背叛」的根據,是荒唐的。至於趙恆惕這樣的舊軍閥送《四書》的事,在當時封建軍閥統治的歷史條件下,不足為奇。這件事,連當時報紙的報道也認為是「最滑稽」的。原審查報告脫離歷史背景,不顧歷史事實,從趙恆惕送《四書》竟推斷出劉少奇同志「奉趙恆惕旨意……重新鑽入黨內」,純屬捏造和誣陷。

第四,原審查報告還提到,趙恆惕於一九二五年六月發布「四斬」反革命布告和十月殺害安源工人俱樂部副主任黃靜源同志兩件事,以推斷劉少奇同志被捕後,如不投降必然被殺。據查,「四斬」布告,是趙恆惕的戒嚴司令部針對六月初長沙市傳說外國人殺了中國工人,群情激憤,惹起「一夜紛亂」,怕引起更大暴亂而發布的。黃靜源同志是一九二五年十月十六日在江西省安源煤礦被贛西鎮守使李鴻程殺害的;事後,工人群眾將其遺體搶到長沙,舉行送葬示威和追悼大會。這些事同後來劉少奇同志被捕和釋放並不相干。如不投降必然被殺這一論斷是沒有根據的。所謂趙恆惕曾親批將劉少奇同志「斬決」,僅來自黎澤泰(當時任湖南省長署文牘)一人一九六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在逼供之下寫的材料,而按他所寫,他也是聽楊劍雄說的,並非親自看到,更何況楊劍雄的口供中,根本未提到趙恆惕親批「斬決」的事,不足為憑。

第五,原審查報告還借楊劍雄一九五三年被處決之前,湖南省寧鄉縣公安局曾請示過劉少奇同志一事,認定劉少奇同志「對即將暴露他的叛變罪行的楊劍雄」「殺人滅口」。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楊劍雄是惡霸地主,歷史上有血債,民憤極大,解放後畏罪潛逃外地,一九五二年逮捕歸案。寧鄉縣人民政府根據其罪惡事實,在劉少奇同志毫無所知的情況下,於一九五三年一月十八日判處楊犯死刑,並報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於一月二十四日核准。由於審訊過程中,楊犯說過他曾經參加一九二四年劉少奇同志被捕後的營救活動,寧鄉縣公安局為慎重起見,才在執行前(一月二十六日)致函劉少奇同志進行核對,並要求在十日內電復。劉少奇同志於一月二十九日復電說明,楊劍雄「所稱一九二四年在長沙營救我出獄等語,並無其事。我一九二五年在長沙被捕,因有很多人營救……得以出獄,但這與楊劍雄毫無關係。楊犯罪惡仍應按你們判決處理」。這個答覆意見是正常的,並未對楊犯的判決有所干預。整個過程表明,寧鄉縣判處惡霸楊劍雄死刑,事前劉少奇同志完全不知道。如果這是出於劉的授意,寧鄉縣又何必在判決後再致函詢問呢?!原專案組把這件事說成劉少奇同志蓄意「殺人滅口」,完全是強加罪名。何況已有充分材料證明,劉少奇同志根本沒有投敵叛變,當然更不存在他害怕暴露「罪行」而「殺人滅口」的問題。

(二)所謂一九二七年在武漢和廬山進行「內奸活動」問題 編輯

原審查報告認定,劉少奇同志在一九二七年大革命緊要關頭,竊據湖北省總工會秘書長的職位,充當內奸,破壞工人運動。列舉的「罪名」是:1.在「四·三」慘案發生後,為日寇保鏢;2.與汪精衛、陳公博勾結,被指定為「國民黨中央工人運動小組長」,向敵人獻策調走武漢工會骨幹,解散工人糾察隊;3.為掩蓋其「內奸面貌」,還演出了一場假逮捕的「苦肉計」;4.在武漢「七·一五」事變前,受汪精衛指使,「躲往廬山」,「繼續進行叛賣勾當」。據複查,這些罪名都與事實不符,或是誣陷,或是虛構,不能成立。

第一,「四·三」慘案問題。據查,在駐漢口日本水兵殺人慘案發生後,劉少奇同志代表工會出席各人民團體緊急會議和參與主持工會聯席會議,在組織群眾反日鬥爭中起過重要作用。對此,一九二七年四月五日的《漢口民國日報》曾有報道。各工會聯席會議的決議和全省總工會的布告中,號召群眾「遵守革命紀律」、「萬勿騷動」、「不要打日本人的窗戶」、「不要打日本人」等,經查閱中共八七會議《告全黨黨員書》和一九二七年四月五日《汪精衛、陳獨秀聯合宣言》等歷史檔案,這是根據當時黨中央的指導方針和鬥爭策略制定,不是劉少奇同志個人決定的。原審查報告不問來由,顛倒是非,把這些當時見報的文告詞句,拼湊成劉少奇同志「為日寇保鏢」的罪名,顯然是蓄意歪曲歷史。

第二,所謂「擔任國民黨中央『工人運動小組長』,充當特務,向國民黨提供『工運情報』」,以及「向陳公博獻策」的問題。這一條,出自丁覺群(當時是共產黨員,任國民黨漢口特別市黨部執行委員兼工人部長,一九二八年被捕以後脫黨,參加過復興社,已於一九七八年初病死)一人一九六八年十月六日的「書面交代」,並無其他證據。經查對原專案組審訊丁覺群的檔案,發現一九六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丁在「監護」中交出一份筆供,附信公開說明:「為了批倒批臭劉少奇,我這個文件是打破事實框框寫的。」同年十月十八日至十二月二十七日,丁四次翻供和申述,在十一月十三日的申述中特別提到:「首長已經向我揭開了蓋子,反戈一擊有功,且可免追既往罪過,否則交群眾鬥爭,交公安機關治罪,停止退休金,以至促短自己有限生命,而落個遺臭萬年。聆訓後,我思想鬥爭劇烈,思想起伏,終夜無眠。」丁一九六八年十月六識的「書面交代」,就是在這之後,按照原專案組的提示編造的。又查到一九七二年丁被釋放回家後的日記,其中寫道:「我只說在黨內我受劉的領導,而不提陳獨秀當權的黨中央對我的指示,和湖北省委書記張國燾對我面示,就是使劉賊無所躲閃,而我自己情願把一切擔負起來。」丁的兒子丁運隆交出這本日記時說明,其父生前對他說過:「我深深地知道,劉少奇早已被打倒了,現在只是要找到一些能夠說明所以必須打倒的罪證材料公布於世,以求名正言順。我不能使他們如願以償,我是下不了台的。」由此可以完全證明,丁覺群的口供是被迫編造的。又據調查,這個一名組長、一名組員(丁覺群)的所謂「工人運動小組」,根本就不存在。既然根本沒有這樣一個組織機構,當然劉少奇同志被指定為小組長是虛構的。這也證明,丁覺群的「書面交代」是捏造的。

第三,調動武漢工會幹部問題。據李維漢、郭述申同志及李景明(當時任湖北省總工會宣傳部主任)、鄭超麟(當時任湖北省委宣傳部長)等人證明,一九二七年六月初,我黨中央鑑於汪精衛的武漢國民政府叛變革命,實行寧漢合流的步驟逐漸明顯,遂決定疏散各地聚集在武漢的幹部。湖北省總工會根據這一精神,將公開活動的黨員幹部,有的隱蔽、轉移,有的派往賀龍、葉挺部隊,又新調一些面目未暴露的幹部來堅持工作。這種應變措施,在當時是必要的,也是完全正確的。原審查報告將此事歪曲為劉少奇同志「破壞革命的內奸活動」,是十分荒謬的。

第四,工人糾察隊繳槍問題。經查閱一九二七年七月共產國際執委會《關於中國革命目前形勢的決定》、中共八七會議《告全黨黨員書》,以及一九二九年十二月陳獨秀等人《我們的政治意見書》和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武漢國民黨中央會議記錄,這些有關材料都說明:當時以陳獨秀為首的黨中央屈服於汪精衛武漢政府的壓力,為維持國共合作和所謂「兵、工團結」,決定自動解除工人糾察隊武裝。這個錯誤是陳獨秀推行右傾機會主義路線所造成,主要責任在中央的領導。劉少奇同志當時並非中央主要成員,凡是了解這一段黨的歷史的人,都知道這樣重要的問題,絕不是他所能決定的。至於他作為湖北省總工會秘書長,代表工會去作繳槍經過和意義的報告,完全是執行上級的錯誤決定的問題。原審查報告把這件事的責任推到劉少奇同志身上,是不公正的,也是不符合當時的歷史事實的;把它又演繹成「特務內奸活動」,則顯然是栽贓誣陷。

第五,是否有所謂「苦肉計」,即一九二七年在武漢曾否被捕的問題。1.當時在全國總工會和湖北省總工會(兩處是隔壁)工作的林棣之、陳仲波、曾昭美、吳良福等多人證明,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晚,有一些國民黨軍隊衝進全總和省總鬧事,但沒有見到和聽說發生過向忠發、許白昊、項英、劉少奇等工會主要領導人被捕的事。2.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武漢國民黨中央會議記錄,一方面提到糾察隊解散以後,發生了軍隊占工會房子,抓了工會的人;另一方面又提到李立三、劉少奇先後向武漢國民黨當局報告,要請衛戍司令部派兵保護他們,等等。這裡所說的「抓工會的人」一事,顯然不是指劉少奇同志等全總和省總的主要領導人。如果當時劉少奇同志已經被捕,當然就不會有李立三、劉少奇同志向武漢國民黨當局報告,要求保護的事。3.當時的《庸報》、《申報》、《時報》、《順天時報》等,有關這次軍隊一度「占領總工會會址」,與工會發生糾紛的報道,不僅沒有提到有工會主要領導人被捕,而且有的說:「經蘇兆征與第八軍李品仙交涉結果,此事乃雙方意見有欠疏通之故,現經談妥,軍隊已於午後撤退」(申報);有的說,「……今晨軍隊占領工會會所事,經雙方解釋,誤會全祛。今晚軍隊已撤去,工會仍歸糾察隊防守」(庸報)。

原審查報告說劉少奇同志在一九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曾經被捕,主要根據是:當年六月二十九日漢口法租界巡捕房給法國駐武漢總領事的報告信。信上提到:昨晚衛戍司令部軍官率領巡邏隊,在總工會辦事處逮捕了該會幾個重要成員向忠發、劉少奇、許白昊、項英等。從上述各方面的村料,特別是與一些當時親歷其境者的證明相對照,該報告信的內容顯然是不真實的。而且事實上向忠發、許白昊、項英等當時也都未被捕,更足以證明該報告信內容之不真實。

至於所謂假逮捕的「苦肉計」之說,其唯一來源是前面提到的丁覺群的那份虛構的「書面交代」。(據丁交代:劉少奇為了掩蓋他與汪精衛、陳公博勾結出賣工人糾察隊的罪行,將來更好地為汪效勞,於六月二十五日寫一封密信,要丁送給陳公博,提出「來一次苦肉計」。在糾察隊繳槍的頭一天,劉少奇等人即被逮捕。次日上午由衛戍區司令部用小汽車密送劉到武漢國民黨中央黨部與汪談話,決定下一步活動。)可是,大量事實已經確切證明,劉少奇同志並未被捕。既未被捕,何來「苦肉計」?!原審查報告引用這種在逼供下編造的謊言,濫定罪名,完全不足為據。

第六,所謂受汪精衛指使,「躲往廬山」,「繼續進行叛賣勾當」問題,原審查報告仍是以丁覺群編造的那份「書面交代」為依據,別無任何旁證。而據聶榮臻同志以及羅章龍等人證明,當時黨中央是知道劉少奇同志從武漢去廬山養病的;一九二七年南昌起義前幾天,聶榮臻同志還曾經根據周恩來同志指示,兩次到廬山向劉少奇同志當面傳達過準備發動武裝起義的決定。這說明,丁覺群的口供所說「躲往廬山」根本不能成立。

(三)所謂一九二九年在瀋陽「被捕叛變」問題 編輯

原審查報告說,劉少奇同志一九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在瀋陽奉天紗廠被捕後,供認自己是滿洲省委書記,出賣了省委領導成員和所屬黨組織,並且向統治階級「積極出謀獻策」,張學良「頗為讚賞」,因而釋放;由於他提供情報,「黨組織遭到嚴重破壞,許多共產黨員被捕被殺」;還說他按照敵人旨意,「利用中東路事件配合進行反蘇反共」,等等。經複查,這些「罪名」都是無中生有的偽造。

第一,原專案組認定劉少奇同志在瀋陽「被捕叛變」,主要是根據孟用潛(當時任滿洲省委組織部長,與劉同時被捕)、劉多荃(當時是張學良的衛隊上校團長)二人的交代材料。現已查明,孟用潛同志早在劉少奇問題定案前就提出翻案(他在被關押期間,共寫過二十次申訴材料,均被原專案組扣壓,隱瞞不上報),糾正了原來在逼供情況下編造的假交代。劉多荃的材料也完全是虛構的。經查對原專案組案卷記錄,劉多荃所說的「破獲共產黨案子」,從被捕人數、被捕地點、關押時間,到釋放的方式和過程等具體情節,同劉少奇同志被捕的案情無一相似之處。劉多荃也於一九七九年五月和十一月寫了更正材料,說他確實沒有聽說過張學良同被捕的人「達成政治交易」的事,「一九六八年一月我所交待的關於『奉天紡紗廠逮捕共產黨人案』和同年八月以前所交待關於『中東路事件』的兩篇材料,是專案組從我到學習班被監護的整個期間,被逼所寫的幾十萬字材料中,摘錄要我抄寫的」;並揭發了專案人員對他指供、誘供,炮製假證據的全部過程。原審查報告,把劉多荃被逼虛構的證詞,作為劉少奇同志「叛變」的根據,是毫無道理的。

第二,原《罪證》中還有另外六個所謂「知情人」作證的筆供,都寫得含糊不清,除一份是「聽(別人)說」的之外,其餘五份,只說被捕者是黑臉、白臉、黃臉、中等個、高個子或胖子、瘦子。這些「知情人」中,關輔金(原奉天紗廠副技師)、徐廉奎(原奉天紗廠庶務主任)、關慶雲(原奉天省警察局行政科代理科長)三人已病死;還活着的丁基實(即丁君羊,在孟用潛同志調離後任滿洲有委組織部長,後脫黨)、劉青第(原奉天省高等法院檢察處代理主任書記官)和陳元禎(原奉天警察局商埠地三分局差遣班長)三人,都否認了在逼供情況下寫的假證詞。陳元楨(現名陳冠英)一九七九年六月六日揭發(由他三兒媳代筆)說:他只記得一九二九年奉天紗廠因鬧風波,抓過人,「以後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但是,一九六八年一二月間,瀋陽軍區有一個人把他叫去查問此事,威脅說,「你在(再)不說,就送你到公安局去」。「前後七八天連軸轉,不讓我睡覺,……實在受不了」。後來又換來另一個人,「對我說,那你都承認了吧。劉少奇已經倒了,沒有啥,你立功了」。「一九六八年的那個材料是他們寫的,我不認幾個字,不會寫字,未讓我看,只念給我聽一下,就讓我簽字蓋手印的,隨之就把我放回家了」。不料,「一九六八年十一月四日(註:黨的第九次代表大會前不久),……把我帶到吉林軍區監護了起來」,起初「聽說開完『九大』了讓我回家」,可是「一九七二年二月才把我放回來」。在江青、康生、謝富治等人直接控制和指揮下,專案人員如何搞逼供信和弄虛作假,於此可見一斑。

第三,除了以上虛構的證詞已被否定之外,更重要的是,有大量的村料足以證明,劉少奇同志一九二九年被捕,並無任何叛變行為。

(1)現已查明,劉少奇同志是在奉天紗廠一次工潮中,同孟用潛同志一起去該廠找工人談話,因廠內有叛徒向廠方密告廠內醞釀罷工的情況,致使地下黨支部書記被拘留,劉、孟二人也在紗廠門口被該廠衛隊懷疑而逮捕。以上被捕的經過和原因,滿洲省委在一九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即向中央作了報告,有案可查。廖如願(當時任滿洲省委秘書長)也證明:「劉、孟到警察局後,外面送東西很方便,前往接見也不困難」,對劉、孟「沒有作政治犯處理」,「所以當時省委態度鎮靜」;「劉、孟在警察局集中意志對警察局所作一般案件的應付,沒聽到政治態度有什麼變動」。

(2)劉少奇同志被捕後,並未引起黨組織受破壞和牽連其他同志被捕、被殺。據滿洲省委一九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向中央的報告說:「劉、孟被捕事,在工作上雖有很大的打擊,但在同志傾向上沒有多大的影響。」王鶴壽、楊一辰、何松亭等同志(當時均在滿洲黨、團省委及所屬組織工作,是真正了解情況的)也都證明,劉、孟被捕後,他們所知道的黨、團領導機關與負責同志的住址、他們所知道的一些學校、工廠的支部,沒有一處遭到破壞,也沒有任何一位同志受牽連被捕;王鶴壽、趙毅敏等同志還證明,在張作霖、張學良統治東北時期,除一位鼓動兵變的共產黨員韓淵波同志被殺以外,直到九一八事變為止,東北地區沒有任何同志被殺。這個歷史事實,也是當時在東北工作的同志人所共知的。原審查報告說由於劉少奇同志被捕,有許多共產黨員被殺,這完全是捏造的。

(3)原審查報告影射一九三○年四月滿洲省委大破壞,是劉少奇同志「提供情報」的結果。這是蓄意歪曲歷史。根據黨的歷史檔案(一九三○年九月十八日中共滿洲總行委第十二號《通知》)和敵偽檔案(一九三四年日本大阪對支經濟聯盟編《蘇聯和滿洲的共產運動》)、敵偽報刊(一九三○年五月一日《盛京時報》)記載,以及上述當時在滿洲黨、團省委工作的趙毅敏、楊一辰、王鶴壽等同志一致證明,這次大破壞,致使黨、團省委領導人及黨、團員三十餘人被捕,是由於杜蘭亭(當時在團省委工作)四月十二日被捕後叛變,向敵人供出團省委機關的地址造成的(當時黨、團省委負責同志正在那裡開會,許多同志因而被捕)。當時劉少奇同志已經離開滿洲去上海工作,這件事同他毫無關係。

(4)劉少奇同志是在被捕半個多月後,統治階級沒有取得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取保釋放的。據孟用潛同志一九六七年六月五日「補充材料」說:「對我的判決是『煽動工潮,證據不足,不予起訴,取保釋放』;對劉少奇也是『不予起評,取保釋放』。」楊一辰同志一九六七年六月十七日和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兩次證明,當時對劉少奇同志判決「檢察卻下,不起訴處分,取保釋放」。還有饒漱石(當時任滿洲團省委書記)、王廣恩(原奉天紗廠協理)等人,也提供了類似的證明材料。

總之,劉少奇同志一九二九年在瀋陽奉天紗廠被捕後,沒有暴露政治身份,沒有損害黨的組織和黨的事業,關押半個多月後,因案情不重,證據不足,即取保釋放,繼續從事黨的領導工作,根本不存在投敵叛變的問題。原專案組僅憑搞逼供信編造的材料,就認定劉少奇同志「投敵叛變」,進而憑空捏造說:「劉少奇積極地向……張學良提供情報,使滿洲省委及其所屬地下黨組織遭到嚴重破壞,許多黨員被捕、被殺」,「還按照帝國主義、國民黨和……張學良的旨意,利用中東路事件,配合進行反蘇反共」等「大叛賣」活動。這些完全是無中生有的「罪名」。

(四)所謂「其他反革命罪行」問題 編輯

原審查報告在以上三個問題之外,還列舉了劉少奇同志的七項「反革命罪行」。經複查,這些「罪行」也都不能成立。

(1)指使薄一波、劉瀾濤、安子文等六十一人「投降國民黨、叛變共產黨」的問題,已由中共中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發75號文件予以否定。

(2)一九三六年「勾結」蔣介石、陳立夫等,「陰謀消滅紅軍,取消紅色政權」的問題。劉少奇同志作為黨中央代表,於一九三六年初派人同南京國民黨代表談判聯合抗日,是根據黨中央的統一部署進行的。談判過程和結果,黨中央完全清楚。這根本不是什麼同蔣介石、陳立夫的陰謀勾結。

(3)「與漢奸陳公博、周佛海勾結」的問題。抗日戰爭時期,新四軍領導同志根據黨中央「大力開展對敵偽政權上層分子的聯絡工作」的指示,曾派軍部工作人員馮少白同志,利用親戚關係,四次進入敵占區,進行分化、瓦解敵人的活動。馮於一九四一年第一次去敵區,在接受陳毅同志交給的任務後,行前曾請示過劉少奇同志。一九四二年以後馮再次去敵區時,劉少奇同志已離開新四軍回延安。原審查報告把這件根據黨中央指示進行的工作,說成是劉少奇同志「派遣投敵叛變分子馮少白作代表,與漢奸陳公博、周佛海勾結,向日寇乞降」,是蓄意篡改情節,顛倒是非。原中央專案組已於一九七八年十一月,給馮少白同志複查平反,撤銷了原來誣稱他是「投敵叛變分子」的結論。

(4)「和平民主新階段」問題。從一九四五年八月抗日戰爭勝利到一九四六年一月國共兩黨簽訂停戰協定期間,黨中央、毛主席在一些文件、命令和社論中,已經指出國內形勢的發展,進入了「和平發展的新階段」、「和平建國的新階段」、「和平民主新階段」、「和平改革與和平建設的新階段」。劉少奇同志在一九四六年一月底主持起草的《中共中央關於目前形勢與任務的指示》中,和二月一日在延安幹部會上作的《時局問題的報告》中,提出「和平民主建國的新階段」、「和平民主的新階段」,這同黨中央、毛主席的提法是一致的。後來國民黨撕毀停戰協定,隨着形勢的發展,劉少奇同志也是同黨中央一起改變了上述估計。對這件事,一九四六年七月,毛澤東同志在中央的一次小型會議上,用自我批評精神,代表中央總結過經驗教訓。本來,這是歷史上早已解決了的問題,原審查報告又把它翻出來,作為劉少奇同志個人的罪名,是有意的陷害。

(5)通過孟用潛同司徒雷登「勾結」的問題。這是原專案組將孟用潛同志當作「相當大的美國特務」進行審訊時,靠逼供信搞出來的假口供,據中央有關主管部門證明,並無其事。

(6)「同美特王光美結合」的問題。這是妄加的罪名。經中共中央組織部複查,在一九七九年三月對王光美同志的歷史已作出結論:王光美同志的政治歷史清楚,沒有問題。

(7)派王光琦去香港向美帝供給情報的問題。一九五三年香港的某特情提供假情報說:王光琦是美國中央情報局香港所屬特務在大陸的重要情報來源。經公安部立案審查,已於一九五六年九月一日查明原情報是蔣特的反間計,即決定撤銷對王光琦同志的懷疑。原專案組沒有任何根據,即否定公安部早已銷案的事實,仍依據原來的假情報給王光琦同志定罪,並說王是劉少奇同志派遣的,純屬政治陷害。

(五)所謂「堅持走資本主義道路」問題 編輯

原審查報告還認定,劉少奇同志在全國解放後,犯有「堅持走資本主義道路,堅持資產階級反動路線」,「陰謀顛覆無產階級專政」,「破壞各國革命運動」等「罪行」,說他已經「成了黨內反革命修正主義集團的總頭目,資本主義復辟勢力的總代表」。這是對歷史的嚴重歪曲。實踐證明,建國以後十七年,我們黨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無產階級專政,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劉少奇同志作為黨的主要領導人之一,自始至終參加了黨中央的領導工作,同樣是堅持了四項基本原則,並且是對於我國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的。這期間,儘管我們黨在工作中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也犯過一些錯誤,劉少奇同志也犯過一些錯誤,但這些錯誤一般地都在黨中央領導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通過批評和自我批評糾正了,根本不存在一條以劉少奇同志為代表的「反革命修正主義路線」,不存在一個以劉少奇同志為「總頭目」的「反革命修正主義集團」,不存在一個以劉少奇同志為首的「資產階級司令部」,不存在一批以劉少奇同志為「最大」的「黨內走資本主義道路當權派」。文化大革命初期,派工作組到一些單位指導運動,是我們黨多年來解決基層問題的一種做法,不存在一條由劉少奇同志制定和推行的「資產階級反動路線」。

在外事活動方面,劉少奇同志一向是按照黨的對外工作方針、路線行事的。所謂「破壞各國革命運動」,純系羅織「罪名」。

根據以上複查結果,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認為,原審查報告給劉少奇同志強加的「叛徒、內奸、工賊」三大罪狀,以及其他各種罪名,完全是林彪、江青、康生、陳伯達一夥的蓄意陷害。八屆十二中全會據此作出「把劉少奇永遠開除出黨,撤銷其黨內外的一切職務」的決議是錯誤的。

劉少奇同志是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是為共產主義奮鬥終生的無產階級革命家。幾十年來,他作為黨和國家卓越的主要領導人之一,對我黨的建設,對我國民主革命、社會主義革命與社會主義建設,都有不可磨滅的功績。他對黨和人民的事業是忠誠的。他把畢生精力貢獻給了我國的無產階級革命和建設的事業。

過去對於劉少奇同志的污衊、誣陷、偽造的材料以及一切不實之詞都應完全推倒。為此,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特作如下決議:

(一)撤銷中發〔68〕152號文件(即八屆十二中全會公報)中加給劉少奇同志的罪名和對他的處理決議,相應地撤銷中發〔68〕155號文件(即原審查報告)。恢復劉少奇同志作為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和無產階級革命家、黨和國家的主要領導人之一的名譽。

(二)在適當時間,由中共中央商同全國人大常委會,為前中共中央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同志舉行追悼會。

(三)過去因劉少奇同志問題受株連的人和事,都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實事求是地進行複查和澄清,凡屬冤假錯案,一律予以平反。

(四)中央這個決議和附件,發至基層黨支部,並按照先黨內、後黨外的步驟,傳達到全體黨員和全國人民群眾,以消除過去對劉少奇同志的錯誤處理所造成的影響。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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