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

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公報 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
作者: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
2003年10月14日
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公報
(2003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

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於2003年10月11日至14日在北京舉行。

出席這次全會的有,中央委員188人,候補中央委員154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和有關方面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

全會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員會總書記胡錦濤作了重要講話。

全會聽取和討論了胡錦濤受中央政治局委託作的工作報告,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並決定提交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吳邦國、溫家寶分別就《建議(討論稿)》和《決定(討論稿)》向全會作了說明。

全會充分肯定十六屆一中全會以來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認為,中央政治局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十六大精神,既保持了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又從實際出發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積極開創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局面,團結帶領全黨全國人民戰勝前進道路上的各種困難和風險,奪取了防治非典工作的階段性重大勝利,保持了經濟較快增長和各項事業全面發展的良好勢頭,鞏固了奮發向上、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

全會高度評價十一屆三中全會特別是十四大確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以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在理論和實踐上取得的重大進展。強調為適應經濟全球化和科技進步加快的國際環境,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必須按照十六大提出的建成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更具活力、更加開放的經濟體系的戰略部署,加快推進改革,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為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注入強大動力。要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有力的體制保障。

全會強調,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主要任務是: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建立有利於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體制,形成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機制,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完善宏觀調控體系、行政管理體制和經濟法律制度,健全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機制。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必須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堅持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堅持統籌兼顧,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

全會認為,要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積極推行公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加快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要適應經濟市場化不斷發展的趨勢,進一步增強公有制經濟的活力,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股份製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需要由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應區別不同情況實行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要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體制,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加快推進和完善壟斷行業改革。要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非公有制企業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要改進對非公有制企業的服務和監管。全會認為,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有利於維護公有財產權,鞏固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有利於保護私有財產權,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有利於各類資本的流動和重組,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有利於增強企業和公眾創業創新的動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礎和市場秩序。這是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的內在要求,是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基礎。要依法保護各類產權,健全產權交易規則和監管制度,推動產權有序流轉。

全會認為,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核心,要長期穩定並不斷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依法保障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的各項權利。農戶在承包期內可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完善流轉辦法,逐步發展適度規模經營。要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證國家糧食安全。按照保障農民權益、控制徵地規模的原則,改革徵地制度,完善徵地程序。要完善農產品市場體系,把通過流通環節的間接補貼改為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切實保護種糧農民的利益。要加大國家對農業的支持保護,深化農村稅費改革,切實減輕農民負擔。要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加快城鎮化進程,逐步統一城鄉勞動力市場,形成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為農民創造更多就業機會。

全會認為,要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大力推進市場對內對外開放,大力發展資本和其他要素市場,促進商品和各種要素在全國範圍自由流動和充分競爭。要增強全社會的信用意識,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要繼續完善國家宏觀調控體系,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要加強對區域發展的協調和指導,積極推進西部大開發,有效發揮中部地區綜合優勢,支持中西部地區加快改革發展,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鼓勵東部有條件地區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要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深化金融企業改革,健全金融調控機制,完善金融監管體制。要深化涉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對外開放的制度保障,更好地發揮外資的作用,增強參與國際合作和競爭的能力。

全會認為,要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努力改善創業和就業環境,鼓勵企業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要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重視解決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分擴大問題。要加快建設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健全失業保險制度,繼續改革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全會認為,要深化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制改革,創新工作機制,營造實施人才強國戰略的體制環境,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構建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和終身教育體系,促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協調發展,提高公共衛生服務水平和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能力。要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責權,加快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全面推進經濟法制建設,加強執法和監督,確保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

全會認為,建成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我們黨在新世紀新階段作出的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的決策,是對全黨新的重大考驗。全黨要充分認識肩負的歷史責任,自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形勢,改革和完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不斷學習新知識、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繼續探索社會主義制度和市場經濟有機結合的途徑和方式。要切實加強和改進黨風廉政建設,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保持艱苦奮鬥的作風,堅決抵制各種不良風氣的侵蝕,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要着眼於我國基本國情,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把改革的力度、發展的速度和社會可承受的程度統一起來,確保社會穩定和工作有序進行。要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鞏固和壯大愛國統一戰線,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提供強有力的政治保證。

全會強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保持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長治久安的法制基礎。實踐證明,現行憲法是一部符合我國國情的好憲法,在國家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保障了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應該保持穩定。同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把十六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寫入憲法,有利於憲法更好地發揮國家根本法的作用。

全會指出,修改憲法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立足我國國情,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嚴格依法辦事,做到有利於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有利於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有利於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全會強調,當前,我國的發展正處在一個關鍵時期,全黨同志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切實抓好發展這個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切實做好關心群眾生產生活的工作,切實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切實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尤其要加強作風建設,做到為民、務實、清廉,團結帶領廣大人民群眾扎紮實實地做好改革發展穩定的各項工作。

全會號召,全黨同志和全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全面貫徹十六大精神,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開拓進取,紮實工作,不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為建成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而努力奮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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