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102號
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102號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通知書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 制定機關: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通知書的編制與送達,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通知書,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在實施審計之前,告知被審計單位或者人員接受審計的書面文件。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託、聘用,承辦或者參與的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審計通知書的編制與送達
編輯第四條 審計通知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項目名稱;
(二)被審計單位名稱或者被審計人員姓名;
(三)審計範圍和審計內容;
(四)審計時間;
(五)需要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及其他必要的協助要求;
(六)審計組組長及審計組成員名單;
(七)內部審計機構的印章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經過批准後的年度審計計劃和其他授權或者委託文件編制審計通知書。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送達審計通知書。特殊審計業務的審計通知書可以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七條 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可以抄送組織內部相關部門。
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人員及其所在單位,並抄送有關部門。
第三章 附則
編輯第八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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