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108號
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108號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抽樣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 制定機關: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人員運用審計抽樣方法,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審計抽樣,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業務實施過程中,從被審查和評價的審計總體中抽取一定數量具有代表性的樣本進行測試,以樣本審查結果推斷總體特徵,並作出審計結論的一種審計方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託、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編輯第四條 確定抽樣總體、選擇抽樣方法時應當以審計目標為依據,並考慮被審計單位及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
第五條 抽樣總體的確定應當遵循相關性、充分性和經濟性原則。
相關性是指抽樣總體與審計對象及其審計目標相關;充分性是指抽樣總體能夠在數量上代表審計項目的實際情況;經濟性是指抽樣總體的確定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第六條 審計抽樣方法包括統計抽樣和非統計抽樣。在審計抽樣過程中,可以採用統計抽樣方法,也可以採用非統計抽樣方法,或者兩種方法結合使用。
第七條 選取的樣本應當有代表性,具有與審計總體相似的特徵。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選取樣本時,應當對業務活動中存在重大差異或者缺陷的風險以及審計過程中的檢查風險進行評估,並充分考慮因抽樣引起的抽樣風險及其他因素引起的非抽樣風險。
第九條 抽樣結果的評價應當從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進行,並以此為依據合理推斷審計總體特徵。
第三章 抽樣程序和方法
編輯第十條 審計抽樣的一般程序包括下列步驟:
(一)根據審計目標及審計對象的特徵制定審計抽樣方案;
(二)選取樣本;
(三)對樣本進行審查;
(四)評價抽樣結果;
(五)根據抽樣結果推斷總體特徵;
(六)形成審計結論。
第十一條 審計抽樣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審計總體,是指由審計對象的各個單位組成的整體;
(二)抽樣單位,是指從審計總體中抽取並代表總體的各個單位;
(三)樣本,是指在抽樣過程中從審計總體中抽取的部分單位組成的整體;
(四)誤差,是指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差異或者缺陷;
(五)可容忍誤差,是指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接受的差異或者缺陷的最大程度;
(六)預計總體誤差,是指內部審計人員預先估計的審計總體中存在的差異或者缺陷;
(七)可靠程度,是指預計抽樣結果能夠代表審計總體質量特徵的概率;
(八)抽樣風險,是指內部審計人員依據抽樣結果得出的結論與總體特徵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九)樣本量,是指為了能使內部審計人員對審計總體作出審計結論所抽取樣本單位的數量;
(十)其他因素。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審計重要性水平,合理確定預計總體誤差、可容忍誤差和可靠程度。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審計目標和審計對象的特徵,選擇確定審計抽樣方法。
統計抽樣,是指以數理統計方法為基礎,按照隨機原則從總體中選取樣本進行審查,並對總體特徵進行推斷的審計抽樣方法。主要包括發現抽樣、連續抽樣等屬性抽樣方法,以及單位均值抽樣、差異估計抽樣和貨幣單位抽樣等變量抽樣方法。
非統計抽樣,是指內部審計人員根據自己的專業判斷和經驗抽取樣本進行審查,並對總體特徵進行推斷的審計抽樣方法。
統計抽樣和非統計抽樣審計方法相互結合使用,可以降低抽樣風險。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下列要素確定樣本量:
(一)審計總體。審計總體的量越大,所需要的樣本量越多;
(二)可容忍誤差。可容忍誤差越大,所需樣本量越少;
(三)預計總體誤差。預計總體誤差越大,所需樣本量越多;
(四)抽樣風險。抽樣風險越小,所需樣本量越多;
(五)可靠程度。可靠程度越大,所需樣本量越多。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下列方法選取樣本:
(一)隨機數表選樣法;
(二)系統選樣法;
(三)分層選樣法;
(四)整群選樣法;
(五)任意選樣法。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選取樣本之後,應當對樣本進行審查,獲取相關、可靠和充分的審計證據。
第四章 抽樣結果的評價
編輯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預先確定的誤差構成條件,確定存在誤差的樣本。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對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進行評估,以防止對審計總體作出不恰當的審計結論。
第十九條 抽樣風險主要包括兩類:
(一)誤受風險,是指樣本結果表明審計項目不存在重大差異或者缺陷,而實際上卻存在着重大差異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二)誤拒風險,是指樣本結果表明審計項目存在重大差異或者缺陷,而實際上並沒有存在重大差異或者缺陷的可能性。
第二十條 非抽樣風險是由抽樣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風險,一般包括下列原因:
(一)審計程序設計及執行不恰當;
(二)抽樣過程沒有按照規範程序執行;
(三)樣本審查結果解釋錯誤;
(四)審計人員業務能力不足;
(五)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樣本誤差,採用適當的方法,推斷審計總體誤差。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根據抽樣結果的評價,確定審計證據是否足以證實某一審計總體特徵。如果推斷的總體誤差超過可容忍誤差,應當增加樣本量或者執行替代審計程序。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上述評價的基礎上還應當考慮誤差性質、誤差產生的原因,以及誤差對其他審計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等。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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