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109號
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109號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分析程序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 制定機關: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人員執行分析程序的行為,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分析程序,是指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分析和比較信息之間的關係或者計算相關的比率,以確定合理性,並發現潛在差異和漏洞的一種審計方法。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其他組織或者人員接受委託、聘用,承辦或者參與內部審計業務,也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編輯第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合理運用職業判斷,根據需要在審計過程中執行分析程序。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執行分析程序,有助於實現下列目標:
(一)確認業務活動信息的合理性;
(二)發現差異;
(三)分析潛在的差異和漏洞;
(四)發現不合法和不合規行為的線索。
第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執行分析程序,能夠獲取與下列事項相關的證據:
(一)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
(二)被審計事項的總體合理性;
(三)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中差異和漏洞的嚴重程度;
(四)業務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五)計劃、預算的完成情況;
(六)其他事項。
第七條 分析程序所使用的信息按其存在的形式劃分,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
(二)實物信息和貨幣信息;
(三)電子數據信息和非電子數據信息;
(四)絕對數信息和相對數信息。
第八條 執行分析程序時,應當考慮信息之間的相關性,以免得出不恰當的審計結論。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在確定對分析程序結果的依賴程度時,需要考慮下列因素:
(一)分析程序的目標;
(二)被審計單位的性質及其業務活動的複雜程度;
(三)已收集信息資料的相關性、可靠性和充分性;
(四)以往審計中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評價結果;
(五)以往審計中發現的差異和漏洞。
第三章 分析程序的執行
編輯第十條 分析程序一般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將當期信息與歷史信息相比較,分析其波動情況及發展趨勢;
(二)將當期信息與預測、計劃或者預算信息相比較,並作差異分析;
(三)將當期信息與內部審計人員預期信息相比較,分析差異;
(四)將被審計單位信息與組織其他部門類似信息相比較,分析差異;
(五)將被審計單位信息與行業相關信息相比較,分析差異;
(六)對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之間的關係、比率的計算與分析;
(七)對重要信息內部組成因素的關係、比率的計算與分析。
第十一條 分析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具體方法:
(一)比較分析;
(二)比率分析;
(三)結構分析;
(四)趨勢分析;
(五)回歸分析;
(六)其他技術方法。
內部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審計目標和審計事項單獨或者綜合運用以上方法。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需要在審計計劃階段執行分析程序,以了解被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確定審計重點。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需要在審計實施階段執行分析程序,對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進行審查,以獲取審計證據。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需要在審計終結階段執行分析程序,驗證其他審計程序所得結論的合理性,以保證審計質量。
第四章 對分析程序結果的利用
編輯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考慮下列影響分析程序效率和效果的因素:
(一)被審計事項的重要性;
(二)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三)獲取信息的便捷性和可靠性;
(四)分析程序執行人員的專業素質;
(五)分析程序操作的規範性。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執行分析程序發現差異時,應當採用下列方法對其進行調查和評價:
(一)詢問管理層獲取其解釋和答覆;
(二)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確認管理層解釋和答覆的合理性與可靠性;
(三)如果管理層沒有作出恰當解釋,應當擴大審計範圍,執行其他審計程序,實施進一步審查,以便得出審計結論。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十七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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