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301號

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第2301號
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公告2013年第1號
制定機關: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2013年8月20日
有效期:2014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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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工作,保證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率,根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對內部審計人員和內部審計活動實施的計劃、組織、領導、控制和協調工作。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於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

第二章 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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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主要包括下列目的:

  (一)實現內部審計目標;

  (二)促使內部審計資源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利用;

  (三)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更好地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四)促使內部審計活動符合內部審計準則的要求。

  第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組織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領導和監督,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對內部審計機構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負主要責任。

  第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制定內部審計章程,對內部審計的目標、職責和權限進行規範,並報經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批准。

  內部審計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內部審計目標;

  (二)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和權限;

  (三)內部審計範圍;

  (四)內部審計標準;

  (五)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合理、有效的組織結構,多層級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實行集中管理或者分級管理。

  實行集中管理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對下級組織實行內部審計派駐制或者委派制。

  實行分級管理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通過適當的組織形式和方式對下級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一)審計計劃;

  (二)人力資源;

  (三)財務預算;

  (四)組織協調;

  (五)審計質量;

  (六)其他事項。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管理可以分為部門管理和項目管理。部門管理主要包括內部審計機構運行過程中的一般性行政管理。項目管理主要包括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項目業務工作的管理與控制。

第三章 部門管理的內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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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組織的風險狀況、管理需要及審計資源的配置情況,編制年度審計計劃。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內部審計目標和管理需要,加強人力資源管理,保證人力資源利用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內部審計人員的聘用;

  (二)內部審計人員的培訓;

  (三)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任務安排;

  (四)內部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分析;

  (五)內部審計人員的業績考核與激勵機制;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和人力資源計劃編制財務預算。編制財務預算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部審計人員的數量;

  (二)內部審計工作的安排;

  (三)內部審計機構的行政管理活動;

  (四)內部審計人員的教育及培訓要求;

  (五)內部審計工作的研究和發展;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組織的性質、規模和特點,編制內部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內部審計工作手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內部審計機構的目標、權限和職責的說明;

  (二)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管理及工作說明;

  (三)內部審計機構的崗位設置及崗位職責說明;

  (四)主要審計工作流程;

  (五)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

  (六)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和獎懲措施;

  (七)內部審計工作中應當注意的事項。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在組織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組織其他機構和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組織董事會或者最高管理層的領導和監督,在日常工作中保持有效的溝通,向其定期提交工作報告,適時提交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制定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通過實施督導、分級覆核、審計質量內部評估、接受審計質量外部評估等,保證審計質量。

第四章 項目管理的內容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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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項目,編制項目審計方案並組織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做好審計項目管理與控制工作。

  第十八條 在審計項目管理過程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與項目負責人應當充分履行職責,以確保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率。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在項目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選派審計項目負責人並對其進行有效的授權;

  (二)審定項目審計方案;

  (三)督導審計項目的實施;

  (四)協調、溝通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五)審定審計報告;

  (六)督促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履行的職責包括下列方面:

  (一)編制項目審計方案;

  (二)組織審計項目的實施;

  (三)對項目審計工作進行現場督導;

  (四)向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及時匯報審計進展及重大審計發現;

  (五)組織編制審計報告;

  (六)組織實施後續審計;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採取下列輔助管理工具,完善和改進項目管理工作,保證審計項目管理與控制的有效性:

  (一)審計工作授權表;

  (二)審計任務清單;

  (三)審計工作底稿檢查表;

  (四)審計文書跟蹤表;

  (五)其他輔助管理工具。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審計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審計工作底稿的歸檔、保管、查詢、複製、移交和銷毀等環節的管理工作,妥善保存審計檔案。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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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並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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