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職業道德準則

中國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職業道德準則
作者: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2004年12月28日
http://news.cri.cn/gb/3821/2004/12/28/146@405452.htm

廣播電視是當今最具影響力的大眾傳媒之一,是黨、政府和人民的喉舌。為加強廣播電視隊伍建設,倡導良好的職業精神和職業道德,規範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的職業行為,特制定本準則。

一、責 任

編輯

第一條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所從事的事業,擔負着傳播先進文化,弘揚民族精神,維護國家利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推動人類文明的崇高使命和社會責任。

第二條 熱愛祖國和人民,珍視國家和人民賦予的權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為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服務。

第三條 忠誠黨的新聞事業,堅持黨性原則,堅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第四條 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第五條 保守國家秘密。

第六條 真實報道新聞,正確引導輿論,努力傳播知識,熱情提供服務,不斷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和文化需要。

二、品 格

編輯

第七條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應恪守敬業奉獻、誠實公正、團結協作、遵紀守法的職業道德,謙虛謹慎,追求德藝雙馨。

第八條 堅持播出內容與播出形式的高品質、高品位,不迎合低級趣味,拒絕有害於民族文化、社會公德的庸俗報道。

第九條 努力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文化環境。不動員未成年人參與可能損害他們性格和感情的節目;對有可能被未成年人模仿而導致不良後果的播出內容和播出形式要加以防範。

第十條 採訪意外事件,應顧及受害人及親屬的感受,在提問和錄音、錄像時應避免對其心理造成傷害。

第十一條 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榮譽權,尊重個人隱私權、肖像權。不揭人隱私,避免損害他人名譽的報道。

第十二條 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婦女、老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報道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和性侵犯的受害者時,錄音、圖像應經過特殊處理,使之不可辨認;不公布其真實姓名,不描述犯罪過程。

第十三條 同行之間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支持,開展正當的業務競爭。

三、形 象

編輯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直接代表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形象,言談舉止有着廣泛的社會影響和示範效應,應自覺樹立良好形象,維護媒體公信力。

第十五條 樹立良好的聲屏形象,尊重大眾審美情趣和欣賞習慣。服飾、髮型、化妝、聲音、舉止等要與節目(欄目)定位相協調,大方、得體,避免媚俗。

第十六條 形象設計要符合中華民族的文化傳統,不盲目模仿境外和外國人的形象,不用外國人的名字作藝名。

第十七條 少兒節目主持人的服飾、髮型、化妝、聲音、舉止要充分考慮到對未成年人的影響,展示積極健康向上的形象和精神風貌。

第十八條 嚴格約束日常行為。在工作和生活中要保持良好儀表和文明舉止;自尊自愛,不參加任何有損於媒體形象、自身形象的組織和活動;要有公眾人物的自覺意識,接受社會、公眾和媒體較常人更為嚴格的監督。

第十九條 確立正確的公眾人物觀念。尊重觀眾、聽眾,熱情禮貌地對待觀眾、聽眾;不以個人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尋求利益,謀求優惠、照顧和方便;在涉及個人的糾紛中,不以強調個人工作身份和個人知名度影響、干擾和破壞法律、法規的實施。

第二十條 努力提高政治素養、文化內涵、語言能力、心理素質,保持外在形象和內在素質的和諧統一。

四、語 言

編輯

第二十一條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要積極推廣、普及普通話,規範使用通用語言文字,維護祖國語言和文字的純潔,發揮示範作用。

第二十二條除特殊需要,一律使用普通話。不模仿有地域特點的發音和表達方式,不使用對規範語言有損害的口音、語調、粗俗語言、俚語、行話,不在普通話中夾雜不必要的外文。

第二十三條 用詞造句要遵守現代漢語的語法規則,語序合理,修辭恰當,層次清楚。避免濫用方言詞語、文言詞語、簡稱略語或生造詞語。

第二十四條 表達要通俗易懂、準確生動、富有內涵、樸素大方。避免艱澀、易生歧義的語言和煽情、誇張的表達。

第二十五條 不追求低俗的主持風格和極端個人化的主持方式。

第二十六條 與受眾和嘉賓平等交流、溝通,做到相互尊重、理解、通達、友善,贏得公眾信賴。

五、廉 潔

編輯

第二十七條 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應該清正廉潔,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個人主義的侵蝕,反對任何形式的「有償新聞」。

第二十八條 不利用工作、身份之便,直接或間接地為本人、親屬及其他人謀取私利。

第二十九條 不以任何名義索要、接受和借用採訪對象的任何錢物,採訪活動中不提出與工作無關的個人要求。

第三十條 嚴格區分新聞報道與廣告。不以新聞報道形式為企業或產品做變相廣告或形象宣傳。

第三十一條 不從事廣告和其他經營活動。不將自己的名字、聲音、形象用於任何帶有商業目的的文章、圖片及音像製品中。

第三十二條 不私自從事未經本單位批准的節目主持、錄音、錄像、配音工作及以個人贏利為目的的社會活動。

第三十三條 自覺遵守有關廉政的規章制度和財經紀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六、附則

編輯

第三十四條 全國各廣播電視製作、播出機構的播音員主持人遵守本準則。

第三十五條 違犯本準則的播音員主持人,將在行業內通報批評;觸犯黨紀政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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