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

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7號
2020年3月24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網站

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7號

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已於2020年3月19日經第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0年3月24日

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以下簡稱監察員),是指按照本規定取得監察員資格的民航各級行政機關的執法崗位工作人員和受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委託從事民航行政執法工作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組織(以下簡稱受委託組織)編制內工作人員。

第三條 民航局統一頒發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證(以下簡稱監察員證),並依法對監察員實施監督管理。民航局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對監察員進行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和受委託組織按照本規定對監察員實施監督管理,並接受民航局的指導和監督。

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和地區管理局法制職能部門以及受委託組織負責監察員管理工作的部門,統稱監察員管理部門。

民航局有關部門具體辦理委託執法工作,應當明確委託事項、權限和期限等,並在委託執法事由發生、變更或者終止後向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備案。

第四條 監察員證是監察員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民用航空活動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資格證明。

第五條 監察員實施行政檢查、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工作時應當出示監察員證。未出示監察員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拒絕配合。

未持有效監察員證的民航行政機關的執法崗位工作人員及受委託組織的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民航行政執法工作;但是可以在監察員的帶領下,協助實施行政檢查。

第六條 民航局對監察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

第七條 監察員所在單位應當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為監察員配備行政執法工作設施、設備。

第二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監察員的類別分為監管類和督導類。

第九條 監管類劃分為航空安全、飛行標準、適航審定、機場、航空安保、空中交通管理、應急管理、網絡和信息安全、公共航空運輸、通用航空市場、統計價格、財務、綜合等監管專業。督導類不劃分專業。

因執行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事由需要新增監管專業的,由民航局有關部門提出,經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審查通過後,報民航局批准。

第十條 監察員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檢查民用航空活動符合民航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等規定的情況,制止違法行為;

(二)按職責分工主持或者參與事故、徵候、一般事件等事件的調查;

(三)約見或者詢問有關單位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

(四)對違法行為進行檢查、處理,依法調查取證,查閱、複製、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

(五)依法實施行政強制,但是受委託組織中從事民航行政執法工作的監察員除外;

(六)向所在單位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察員履行前款規定的職權,應當及時向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情況。

第十一條 監察員應當嚴格依照職權執法,屬於職權範圍內的,不得推諉。

監察員發現行政執法事項超出職權範圍的,應當及時向所在部門或者單位報告。

第十二條 監察員行使職權,與行政執法事項或者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監察員的迴避,由其所在單位決定。

第十三條 監察員應當堅持嚴格執法、規範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以權謀私。

監察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侵害當事人的知識產權和個人隱私。

第三章 證件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監管類監察員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過硬,忠於職守,敬業奉獻;

(二)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品行良好;

(三)為民航行政機關中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執法崗位工作人員、受委託組織中擬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編制內工作人員;

(四)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

(五)參加入門培訓並且通過民航行政執法能力考評,或者獲得民航局有關部門對其專業能力的認可;

(六)一年內不存在監察員培訓考試作弊的情形;

(七)無相關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申請督導類監察員證的,應當是符合前款除第五項、第六項之外其他條件的民航各級行政機關的相關負責人,或者是符合前款規定的民航局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申請人只能申請一個類別的監察員證。需要改變監察員證類別的,應當申請變更。

第十六條 申請督導類監察員證的,按照民航局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申請材料,並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民航局工作人員申請監管類監察員證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所在部門提交監察員證申請材料,申請人所在部門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進行審查;

(二)申請人將所在部門同意的申請材料,報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進行審查;

(三)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審查合格後,報民航局批准。

第十九條 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申請監管類監察員證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所在部門提交監察員證申請材料,申請人所在部門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進行審查;

(二)申請人屬於地區管理局機關的,由其所在部門將申請材料報地區管理局法制職能部門審查,審查合格後報地區管理局負責人審核;申請人屬於地區管理局派出機構的,由其所在部門將申請材料送本機構法制職能部門審查並經本機構負責人同意後,報地區管理局法制職能部門審查,審查合格後報地區管理局負責人審核;

(三)地區管理局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審查合格後,報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進行審查;

(四)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審查合格後,報民航局批准。

第二十條 受委託組織工作人員申請監管類監察員證的,其相應申請材料應當由受委託組織監察員管理部門審查、受委託組織相關負責人審核,合格後報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審查合格後,報民航局批准。

第二十一條 監管類監察員首次取得監察員證的,獲得一個監管專業的執法資格。

監管類監察員可以通過申請變更專業或者申請簽注的方式,取得新的監管專業的執法資格。

民航行政機關的監管類監察員通過兩個及以上監管專業的行政執法能力考評或者其相應專業的知識水平經民航局有關部門認可的,可以由所在單位簽注相應的監管專業後,同時獲得所簽注專業的執法資格。

受委託組織的監察員只能具有一個監管專業的執法資格,不得簽注監管專業。

第二十二條 監察員證載明監察員姓名、證件號碼、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等信息,附有持證人照片。

第二十三條 取得監管類監察員證後,應當在民航局規定的執法見習期內接受相應專業的在崗帶訓。執法見習期結束後經評價合格的,方可作為監察員獨立從事民航行政執法活動。

第四章 證件管理

第二十四條 監察員證僅限本人使用,且不得塗改。

第二十五條 監察員應當妥善保管監察員證。監察員證遺失,或者因污損、破損影響正常使用的,監察員應當及時向所在單位的監察員管理部門書面報告並申請補發、換發。

申請補發、換發監察員證的申請材料,應當報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審查,經審查無誤的報民航局批准。發放新的監察員證之前,監察員所在單位的監察員管理部門應當將污損、破損的監察員證收回。

第二十六條 監察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員所在單位的監察員管理部門收留其監察員證,並中止其執法權限:

(一)監管類監察員短期內離開執法崗位或者督導類監察員離開領導崗位的;

(二)因涉嫌違法違紀或者執法過錯等原因處於被調查期間的。

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監察員,應當主動將監察員證上交所在單位監察員管理部門收留。監察員證被收留期間,監察員不得從事民航行政執法活動。地區管理局可以授權其派出機構開展監察員證收留工作。

具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監察員,3年內符合審驗標準的,可以發還其監察員證;具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監察員,調查結束後未被追究任何責任或者僅受到警告處分,並返回執法崗位或者領導崗位的,可以發還其監察員證。

第二十七條 監管類監察員的各監管專業的資格及督導類監察員資格需每兩年審驗一次。經審驗合格的繼續有效,未按要求參加審驗或者經審驗不合格的自行失效。

審驗自監察員取得監察員資格或者上一次審驗通過之日起滿2年進行。審驗期間,監察員證繼續有效。

監察員證被收留期間不參加審驗。收留超過1年的,自收留事由消失之日起重新計算審驗期間。

第二十八條 監察員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監察員資格進行審驗。地區管理局可以授權其派出機構對本機構的監察員資格進行審驗。

第二十九條 監管類監察員的各監管專業的資格按照下列標準進行審驗:

(一)培訓學時滿足本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的要求;

(二)監察員開展了相應專業的行政執法工作,並且執法工作經考核合格;

(三)民航局及地區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標準。

督導類監察員的審驗標準為持續滿足職務要求。

第三十條 監察員有正當理由導致需要對部分或者全部監管專業的資格、督導類監察員資格延期審驗的,應當向本單位監察員管理部門提交延期審驗申請。經批准同意的,應當在導致延期的理由消失之日起1個月內進行審驗。

經批准延期審驗的監察員資格連續兩次審驗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3年,超過3年的視為未按要求參加審驗;但是監察員因掛職鍛煉等單位安排超過3年未能參加審驗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監察員因工作調動、辭職、退休、調離或者被辭退等原因,離開執法崗位或者領導崗位的,應當將監察員證交回所在單位監察員管理部門。交回監察員證後人事部門方可為其辦理其他離職手續。人事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後,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告知監察員管理部門。

監察員所在單位執法權限被終止的,其監察員管理部門應當將本單位人員的監察員證交回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

交回的監察員證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條 監察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有關部門、地區管理局或者受委託組織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報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審查後,報民航局批准,由民航局註銷其監察員證: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監察員證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出借、塗改等違法使用監察員證的;

(三)因違法違紀或者執法過錯等原因,被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的;

(四)監察員證被收留超過3年,仍不符合發還條件的,但是監察員因掛職鍛煉等單位安排超過3年的除外;

(五)監察員拒絕將監察員證上交所在單位監察員管理部門收留或者在監察員證被收留期間從事民航行政執法活動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監察員或者其所在單位監察員管理部門拒絕將監察員證交回的;

(七)監察員證自行失效的。

對前款規定情形以外的其他不宜繼續擔任監察員的人員,民航局有關部門、地區管理局或者受委託組織可以向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提出註銷其監察員證的建議;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審查後,報民航局,由民航局決定是否註銷其監察員證。

監察員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情形的,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監察員證。

民航局依法公布被註銷監察員證的有關信息。

第三十三條 監察員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監察員有關信息的管理,應當如實記錄監察員證的核發、補發、換發、審驗、收留、註銷及持證人員培訓、考試考核、執法責任追究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 民航局定期組織開展監察員證的清理、銷毀工作。

第五章 培訓管理

第三十五條 監管類監察員的培訓,分為入門培訓和強化培訓。

第三十六條 入門培訓包括入門通識培訓和入門業務培訓。

民航局法制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入門通識培訓,民航局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相應監管專業的入門業務培訓。

第三十七條 強化培訓包括強化通識培訓和強化業務培訓。

監察員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單位監察員的強化通識培訓,民航局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或者認可相應監管專業的強化業務培訓。

強化通識培訓和強化業務培訓的學時每兩年均不得少於40學時,學時的統計包含民航局有關部門認可的各種形式的知識和能力培訓。

民航局有關部門應當於每年3月1日前公布本年度的監察員培訓計劃,並於培訓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培訓檔案記錄。

民航局有關部門需要對相應監管專業的強化業務培訓進行認可的,應當於培訓檔案記錄完成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認可。

第三十八條 民航局統一編制、公布培訓大綱並適時修訂。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負責組織培訓的部門可以根據教學設備設施、師資力量等情況選擇培訓機構開展相應培訓工作。選擇培訓機構開展相應培訓工作的,應當對培訓機構的培訓方案和培訓檔案記錄提出要求。

提供監察員培訓服務的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組織培訓的部門要求,編制培訓方案,記錄培訓檔案。培訓記錄應當包括培訓機構、參訓人員的基本信息、培訓內容、培訓學時、培訓地點等。

第四十條 監察員所在單位應當保障監察員培訓所需的必要經費。

第四十一條 督導類監察員的培訓,按照民航局有關要求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監察員違法執法導致行政賠償的,民航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義務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監察員或者受委託組織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受委託組織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規定的;

(二)超越委託範圍的;

(三)不以民航局名義執法的;

(四)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執法的。

第四十四條 監察員在執法過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偽造監察員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地區管理局可以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施行之前依法取得的監察員證繼續有效。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運輸部於2016年3月28日以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26號公布的《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

監察員的職責內容

一、監管類

1.航空安全監管專業:監督和指導民航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按規定組織對事故和重大事件調查處理,綜合協調航空安全管理。

2.飛行標準監管專業:監督檢查民用航空器運營人、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及設備、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監督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航空衛生政策及標準的執行。

3.適航審定監管專業:監督檢查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設計、生產、適航批准及證後監管相關事項。

4.機場監管專業:負責民航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

5.航空安保監管專業:監督檢查航空安保工作。

6.空中交通管理監管專業:負責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的安全監管。

7.應急管理監管專業:監督檢查和指導民航企事業單位的應急工作。

8.網絡和信息安全監管專業:負責民航行業網絡和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9.公共航空運輸監管專業:負責公共航空運輸監督管理。

10.通用航空市場監管專業:負責通用航空市場監督管理。

11.統計價格監管專業:監督檢查民航企事業單位統計工作、民航行業價格、收費政策的實施。

12.財務監管專業:監督檢查民航企業財經信息管理和安全保障財務考核、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13.綜合監管專業:負責行政執法指導和監督,依職責對有關執法活動進行法律審核。依法監管企業及機場聯合重組改制、國內民航業投資活動。

二、督導類

對本單位民用航空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指導,檢查監管類監察員履行職責情況,並根據工作職責對轄區內民用航空活動進行執法檢查。

文檔附件:

1.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7號)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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