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 (2006年)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 --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 財會〔2006〕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 有效期:2007年1月1日至今 |
《審計準則第1121號》 (2010年)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包括財務報表在內的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程序,明確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歷史財務信息審計業務。
第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的規定,制定質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證:
(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
(二)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
項目負責人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中負責某項審計業務及其執行,並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報告上簽字的主任會計師或經授權簽字的註冊會計師。
第四條 項目組應當實施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中適用於單項審計業務的質量控制程序。
項目組是指執行某項審計業務的所有人員,包括會計師事務所為執行該項業務聘請的專家。
第二章 對審計質量承擔的領導責任
編輯第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分派的每項審計業務的總體質量負責。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審計業務的所有階段,通過行動示範和信息傳達,向項目組其他成員強調下列事項的重要性,以保證審計業務的質量:
(一)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工作;
(二)遵守適用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三)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
第三章 職業道德規範
編輯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考慮項目組成員是否已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職業道德規範要求項目組成員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並對審計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
第八條 在整個審計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應當對項目組成員違反職業道德規範的跡象保持警惕。
如果發現項目組成員違反職業道德規範,項目負責人應當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人員商討,以便採取適當的措施。
項目負責人應當記錄識別出的違反職業道德規範的問題,以及這些問題是如何得到解決的。在適當情況下,項目組其他成員也應當記錄上述內容。
第九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就審計業務的獨立性要求是否得到遵守形成結論。
在執行本條前款的規定時,項目負責人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從會計師事務所獲取相關信息,以識別、評價對獨立性造成威脅的情況和關係;
(二)評價已識別的違反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況,以確定是否對審計業務的獨立性造成威脅;
(三)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以消除對獨立性的威脅,或將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對未能解決的事項,項目負責人應當立即向會計師事務所報告,以便會計師事務所採取適當的行動;
(四)記錄與獨立性有關的結論及討論情況。
第四章 客戶關係和具體審計業務的接受與保持
編輯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確信,有關客戶關係和具體審計業務的接受與保持的質量控制程序已得到恰當遵守,形成的有關結論是適當的並已記錄於工作底稿。
第十一條 無論有關審計業務接受與保持的決策過程是否由項目負責人發起,項目負責人都應當確定最近的決策是否適當。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在確定客戶關係和具體審計業務的接受與保持是否適當時,應當考慮下列主要事項:
(一)被審計單位的主要股東、關鍵管理人員和治理層是否誠信;
(二)項目組是否具有執行審計業務的專業勝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時間和資源;
(三)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組能否遵守職業道德規範。
如果認為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存在問題,項目組應當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適當的諮詢,並記錄問題如何得到解決。
第十三條 在決定是否保持與某一客戶的關係時,項目負責人應當考慮本期或上期審計中發現的重大事項,及其對保持該客戶關係的影響。
第十四條 如果項目負責人在接受審計業務後獲知了某項信息,而該信息若在接受業務前獲知,可能導致會計師事務所拒絕該項業務,項目負責人應當立即將該信息告知會計師事務所,以使會計師事務所和項目負責人能夠採取必要的行動。
第五章 項目組的工作委派
編輯第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確信項目組整體具有適當的素質、專業勝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時間,能夠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審計業務,並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 項目組整體應當具備下列方面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
(一)通過適當的培訓和參與審計業務,獲得執行類似性質和複雜程度審計業務的知識和實務經驗;
(二)掌握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審計準則的規定;
(三)具有相關技術知識,包括信息技術知識;
(四)熟悉客戶所處的行業;
(五)具有職業判斷能力;
(六)掌握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六章 業務執行
編輯第一節 指導、監督與覆核
編輯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對下列事項負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審計準則的規定指導、監督與執行審計業務;
(二)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在指導審計業務時應當告知項目組成員下列事項:
(一)項目組成員各自的責任;
(二)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性質;
(三)與風險相關的事項;
(四)可能出現的問題;
(五)執行審計業務的方案。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對審計業務的監督應當包括:
(一)追蹤審計業務的進程;
(二)考慮項目組各成員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執行審計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計劃的方案執行審計工作;
(三)解決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考慮其重要程度並適當修改原計劃的方案;
(四)識別在審計過程中需要諮詢的事項,或需要由經驗較豐富的項目組成員考慮的事項。
第二十條 在覆核已實施的審計工作時,覆核人員應當考慮:
(一)審計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
(二)重大事項是否已提請進一步考慮;
(三)相關事項是否已進行適當諮詢,由此形成的結論是否得到記錄和執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執行審計工作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五)已執行的審計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結論,並已得到適當記錄;
(六)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
(七)審計程序的目標是否實現。
確定覆核人員的原則是,由項目組內經驗較多的人員覆核經驗較少的人員執行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在出具審計報告前,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覆核審計工作底稿和與項目組討論,確信獲取的審計證據已經充分、適當,足以支持形成的結論和擬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審計過程的適當階段及時實施覆核,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審計報告前能夠得到滿意解決。
項目負責人覆核的內容包括對關鍵領域所作的判斷,尤其是執行業務過程中識別出的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特別風險以及項目負責人認為重要的其他領域。
項目負責人應當對覆核的範圍和時間予以適當記錄。
第二十三條 如果在審計過程中更換項目負責人,新任項目負責人應當對截至變更日已完成的工作實施足夠的覆核程序,以確信此前計劃和實施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審計準則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多位高級管理人員參與某項審計業務,各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應當予以明確界定,並使項目組成員能夠了解。
第二節 諮詢
編輯第二十五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對諮詢承擔下列責任:
(一)對項目組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諮詢負責;
(二)確信項目組成員在審計過程中就相關事項進行了適當諮詢,諮詢的對象可能是項目組成員,或本所內部或外部的其他適當人員;
(三)確信這些諮詢的性質、範圍以及形成的結論已得到記錄,並經被諮詢者認可;
(四)確定諮詢形成的結論已得到執行。
第二十六條 項目組在向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其他專業人士諮詢時,應當提供所有相關事實,以使其能夠對諮詢的技術、職業道德或其他問題提出有見地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項目組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向其他專業人士諮詢所形成的記錄,應當經被諮詢者認可。
諮詢形成的記錄應當完整詳細,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尋求諮詢的事項;
(二)諮詢的結果,包括作出的決策、決策依據以及決策的執行情況。
第三節 意見分歧
編輯第二十八條 如果項目組內部、項目組與被諮詢者之間、項目負責人與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之間出現意見分歧,項目組應當遵守會計師事務所處理及解決意見分歧的政策和程序。
第四節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
編輯第二十九條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是指在出具審計報告前,對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在準備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進行客觀評價的過程。
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項目負責人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定會計師事務所已委派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
(二)與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討論在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項,包括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中識別的重大事項;
(三)在項目質量控制覆核完成後,才能出具審計報告。
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如果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項目負責人應當遵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十條 如果在業務開始時認為沒有必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項目負責人應當關注可能因情況變化而需要這種覆核。
第三十一條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應當包括客觀評價下列事項:
(一)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
(二)項目組在準備審計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的範圍取決於審計業務的複雜程度和審計風險。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並不減輕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在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時,覆核人員應當考慮:
(一)項目組就具體審計業務對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作出的評價;
(二)項目組在審計過程中識別的特別風險以及採取的應對措施,包括項目組對舞弊風險的評估及採取的應對措施;
(三)作出的判斷,尤其是關於重要性和特別風險的判斷;
(四)項目組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見分歧、其他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諮詢,以及諮詢得出的結論;
(五)項目組在審計中識別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錯報的重要程度及處理情況;
(六)項目組擬與管理層、治理層以及其他方面溝通的事項;
(七)所覆核的審計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項目組針對重大判斷執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結論;
(八)項目組擬出具的審計報告的適當性。
在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審計以外的其他審計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時,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可根據情況考慮本條前款部分或全部事項。
第七章 監控
編輯第三十三條 監控是指對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持續考慮和評價的過程,包括定期選取已完成的審計業務進行檢查,以使會計師事務所能夠合理保證其質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運行。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的規定,建立監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質量控制制度是相關和充分的,並正在有效運行。
第三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會計師事務所通報的最新監控信息考慮下列事項:
(一)該監控信息提及的缺陷是否會對項目負責人負責的審計業務產生影響;
(二)會計師事務所的整改措施對該審計業務是否足夠。
第八章 附則
編輯第三十五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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