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號 (2010年)

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2號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號
——向治理層和管理層通報內部控制缺陷

財會〔2010〕2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0年11月1日
有效期:2012年1月1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向治理層和管理層恰當通報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識別出的內部控制缺陷,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規範了註冊會計師了解內部控制以及設計和實施控制測試的責任,本準則不對註冊會計師在這方面的責任提出額外要求。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進一步規範了註冊會計師與治理層溝通審計相關事項的責任。

第三條 在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時,審計準則要求註冊會計師了解與審計相關的內部控制。在進行風險評估時,註冊會計師了解內部控制的目的是設計適合具體情況的審計程序,而不是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

無論在風險評估過程中,還是在審計工作的其他階段,註冊會計師都有可能識別出內部控制缺陷。本準則具體規定了註冊會計師應當向治理層和管理層通報哪些識別出的內部控制缺陷。

第四條 本準則並不禁止註冊會計師向治理層和管理層通報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其他內部控制事項。

第二章 定義 編輯

第五條 內部控制缺陷,是指在下列任一情況下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

(一)某項控制的設計、執行或運行不能及時防止或發現並糾正財務報表錯報;

(二)缺少用以及時防止或發現並糾正財務報表錯報的必要控制。

第六條 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是指註冊會計師根據職業判斷,認為足夠重要從而值得治理層關注的內部控制的一個缺陷或多個缺陷的組合。

第三章 目標 編輯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是,向治理層和管理層恰當通報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根據職業判斷認為足夠重要從而值得治理層和管理層各自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

第四章 要求 編輯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已執行的審計工作,確定是否識別出內部控制缺陷。

第九條 如果識別出內部控制缺陷,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已執行的審計工作,確定該缺陷單獨或連同其他缺陷是否構成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

第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向治理層通報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還應當及時向相應層級的管理層通報下列內部控制缺陷:

(一)已向或擬向治理層通報的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除非在具體情況下不適合直接向管理層通報;

(二)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其他方尚未向管理層通報而註冊會計師根據職業判斷認為足夠重要從而值得管理層關注的內部控制其他缺陷。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述事項應當採取書面方式通報。

第十二條 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的書面溝通文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缺陷的描述以及對其潛在影響的解釋;

(二)使治理層和管理層能夠了解溝通背景的充分信息。

在向治理層和管理層提供信息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特別說明下列事項:

(一)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工作的目的是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

(二)審計工作包括考慮與財務報表編制相關的內部控制,其目的是設計適合具體情況的審計程序,並非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如果結合財務報表審計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應當刪除「並非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的措辭);

(三)報告的事項僅限於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認為足夠重要從而值得向治理層報告的缺陷。

第五章 附則 編輯

第十三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編輯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