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 (2006年)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3號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
——計劃審計工作

財會〔2006〕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
有效期:2007年1月1日—2012年1月1日(不含本日)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 (2010年)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計劃財務報表審計工作,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計劃審計工作,使審計業務以有效的方式得到執行。

第四條 計劃審計工作包括針對審計業務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五條 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其他關鍵成員應當參與計劃審計工作,利用其經驗和見解,以提高計劃過程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初步業務活動 編輯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業務開始時開展下列初步業務活動:

(一)針對保持客戶關係和具體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程序;

(二)評價遵守職業道德規範的情況,包括評價獨立性;

(三)就業務約定條款與被審計單位達成一致理解。

由於在審計工作中情況會發生變化,註冊會計師對本條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考慮應當貫穿審計業務的全過程。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開展初步業務活動有助於確保在計劃審計工作時達到下列要求:

(一)註冊會計師已具備執行業務所需要的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

(二)不存在因管理層誠信問題而影響註冊會計師保持該項業務意願的情況;

(三)與被審計單位不存在對業務約定條款的誤解。

第三章 總體審計策略 編輯

第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為審計工作制定總體審計策略。

第九條 總體審計策略用以確定審計範圍、時間和方向,並指導制定具體審計計劃。

總體審計策略的制定應當包括:

(一)確定審計業務的特徵,包括採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特定行業的報告要求以及被審計單位組成部分的分布等,以界定審計範圍;

(二)明確審計業務的報告目標,以計劃審計的時間安排和所需溝通的性質,包括提交審計報告的時間要求,預期與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的重要日期等;

(三)考慮影響審計業務的重要因素,以確定項目組工作方向,包括確定適當的重要性水平,初步識別可能存在較高的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初步識別重要的組成部分和賬戶餘額,評價是否需要針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獲取審計證據,識別被審計單位、所處行業、財務報告要求及其他相關方面最近發生的重大變化等。

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時,註冊會計師還應考慮初步業務活動的結果,以及為被審計單位提供其他服務時所獲得的經驗。

第十條 針對本準則第九條確定的事項,註冊會計師應當在總體審計策略中清楚地說明下列內容:

(一)向具體審計領域調配的資源,包括向高風險領域分派有適當經驗的項目組成員,就複雜的問題利用專家工作等;

(二)向具體審計領域分配資源的數量,包括安排到重要存貨存放地觀察存貨盤點的項目組成員的數量,對其他註冊會計師工作的覆核範圍,對高風險領域安排的審計時間預算等;

(三)何時調配這些資源,包括是在期中審計階段還是在關鍵的截止日期調配資源等;

(四)如何管理、指導、監督這些資源的利用,包括預期何時召開項目組預備會和總結會,預期項目負責人和經理如何進行覆核,是否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等。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實施風險評估程序的結果對上述內容予以調整。

第十一條 總體審計策略一經制定,註冊會計師應當針對總體審計策略中所識別的不同事項,制定具體審計計劃,並考慮通過有效利用審計資源以實現審計目標。

第十二條 總體審計策略的詳略程度應當隨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及該項審計業務的複雜程度的不同而變化。在小型被審計單位審計中,全部審計工作可能由一個很小的審計項目組執行,項目組成員間容易溝通和協調,總體審計策略可以相對簡單。

第四章 具體審計計劃 編輯

第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為審計工作制定具體審計計劃。

第十四條 具體審計計劃比總體審計策略更加詳細,其內容包括為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項目組成員擬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第十五條 具體審計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規定,為了足夠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註冊會計師計劃實施的風險評估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二)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的規定,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註冊會計師計劃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三)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以下簡稱審計準則)的規定,註冊會計師針對審計業務需要實施的其他審計程序。

第五章 審計過程中對計劃的更改 編輯

第十六條 計劃審計工作並非審計業務的一個孤立階段,而是一個持續的、不斷修正的過程,貫穿於整個審計業務的始終。

第十七條 由於未預期事項、條件的變化或在實施審計程序中獲取的審計證據等原因,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過程中對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作出必要的更新和修改。

第六章 指導、監督與覆核 編輯

第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就對項目組成員工作的指導、監督與覆核的性質、時間和範圍制定計劃。

第十九條 對項目組成員工作的指導、監督與覆核的性質、時間和範圍主要取決於下列因素:

(一)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和複雜程度;

(二)審計領域;

(三)重大錯報風險;

(四)執行審計工作的項目組成員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七章 對計劃審計工作的記錄 編輯

第二十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包括在審計工作過程中作出的任何重大更改。

第二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對總體審計策略的記錄,應當包括為恰當計劃審計工作和向項目組傳達重大事項而作出的關鍵決策。

第二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對具體審計計劃的記錄,應當能夠反映計劃實施的風險評估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以及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計劃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註冊會計師可以使用標準的審計程序表或審計工作完成核對表,但應當根據具體審計業務的情況作出適當修改。

第二十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對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作出的重大更改及其理由,以及對導致此類更改的事項、條件或審計程序結果採取的應對措施。

第二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對計劃審計工作記錄的形式和範圍,取決於被審計單位的規模和複雜程度、重要性、具體審計業務的情況以及對其他審計工作記錄的範圍等事項。

第八章 與治理層和管理層的溝通 編輯

第二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就計劃審計工作的基本情況與被審計單位治理層和管理層進行溝通。

第二十六條 當就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中的內容與治理層、管理層進行溝通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謹慎,以防止由於具體審計程序易於被管理層或治理層所預見而損害審計工作的有效性。

第九章 首次接受審計委託的補充考慮 編輯

第二十七條 在首次接受審計委託前,註冊會計師應當執行下列程序:

(一)針對建立客戶關係和承接具體審計業務實施相應的質量控制程序;

(二)如果被審計單位變更了會計師事務所,按照職業道德規範和審計準則的規定,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

第二十八條 對於首次接受審計委託,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時,註冊會計師還應當考慮下列事項:

(一)就與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作出安排,包括查閱前任註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等;

(二)與管理層討論的有關首次接受審計委託的重大問題,就這些重大問題與治理層溝通的情況,以及這些重大問題是如何影響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的;

(三)針對期初餘額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而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序;

(四)針對預見到的特別風險,分派具有相應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

(五)根據會計師事務所關於首次接受審計委託的質量控制制度實施的其他程序。

第十章 附則 編輯

第二十九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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