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 (2010年)
←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 (2006年)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 ——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 財會〔2010〕2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0年11月1日 有效期:2012年1月1日至今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在計劃和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時運用重要性概念,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51號——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規範註冊會計師在評價識別出的錯報對審計的影響以及未更正錯報對財務報表的影響時,如何運用重要性概念。
第三條 財務報告編制基礎通常從編制和列報財務報表的角度闡釋重要性概念。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可能以不同的術語解釋重要性,但通常而言,重要性概念可從下列方面進行理解:
(一)如果合理預期錯報(包括漏報)單獨或匯總起來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則通常認為錯報是重大的;
(二)對重要性的判斷是根據具體環境作出的,並受錯報的金額或性質的影響,或受兩者共同作用的影響;
(三)判斷某事項對財務報表使用者是否重大,是在考慮財務報表使用者整體共同的財務信息需求的基礎上作出的。由於不同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財務信息的需求可能差異很大,因此不考慮錯報對個別財務報表使用者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四條 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對重要性概念的規定,為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確定重要性提供了參考依據。如果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未對重要性概念作出規定,本準則第三條為註冊會計師確定重要性提供了參考依據。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對重要性的確定屬於職業判斷,受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財務信息需求的認識的影響。就審計而言,註冊會計師針對財務報表使用者作出下列假定是合理的:
(一)擁有經營、經濟活動和會計方面的適當知識,並有意願認真研究財務報表中的信息;
(二)理解財務報表是在運用重要性水平基礎上編制、列報和審計的;
(三)認可建立在對估計和判斷的應用以及對未來事項的考慮的基礎上的會計計量具有固有的不確定性;
(四)依據財務報表中的信息作出合理的經濟決策。
第六條 在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評價識別出的錯報對審計的影響,以及未更正錯報對財務報表和審計意見的影響時,註冊會計師需要運用重要性概念。
第七條 在計劃審計工作時,註冊會計師需要對認為重大的錯報金額作出判斷。
作出的判斷為下列方面提供基礎:
(一)確定風險評估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
(二)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三)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在計劃審計工作時確定的重要性(即確定的某一金額),並不必然表明單獨或匯總起來低於該金額的未更正錯報一定被評價為不重大。即使某些錯報低於重要性,與這些錯報相關的具體情形可能使註冊會計師將其評價為重大。
儘管設計審計程序以發現僅因其性質而可能被評價為重大的錯報並不可行,但是註冊會計師在評價未更正錯報對財務報表的影響時,不僅要考慮錯報金額的大小,還要考慮錯報的性質以及錯報發生的特定環境。
第二章 定義
編輯第八條 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是指註冊會計師確定的低於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的一個或多個金額,旨在將未更正和未發現錯報的匯總數超過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的可能性降至適當的低水平。如果適用,實際執行的重要性還指註冊會計師確定的低於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的一個或多個金額。
第三章 目標
編輯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是,在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恰當地運用重要性概念。
第四章 要求
編輯第一節 計劃審計工作時確定重要性和實際執行的重要性
編輯第十條 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根據被審計單位的特定情況,如果存在一個或多個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其發生的錯報金額雖然低於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但合理預期可能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註冊會計師還應當確定適用於這些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的一個或多個重要性水平。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實際執行的重要性,以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並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
第二節 審計過程中修改重要性
編輯第十二條 如果在審計過程中獲知了某項信息,而該信息可能導致註冊會計師確定與原來不同的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或者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的一個或多個重要性水平(如適用),註冊會計師應當予以修改。
第十三條 如果認為運用低於最初確定的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和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的一個或多個重要性水平(如適用)是適當的,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有必要修改實際執行的重要性,並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安排和範圍是否仍然適當。
第三節 審計工作底稿
編輯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下列金額以及在確定這些金額時考慮的因素:
(一)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
(二)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的一個或多個重要性水平(如適用);
(三)實際執行的重要性;
(四)隨着審計過程的推進,對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內容作出的任何修改。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十五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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