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51號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51號 ——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 沿革和最新版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2010年11月1日《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註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公布)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評價識別出的錯報對審計的影響以及未更正錯報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規定了在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確定是否已就此獲取合理保證得出結論。
註冊會計師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的規定得出的結論,考慮了對未更正錯報的評價及其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規範了註冊會計師在計劃和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工作時恰當運用重要性概念的責任。
第二章 定義
編輯第三條 錯報,是指某一財務報表項目的金額、分類、列報或披露,與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應當列示的金額、分類、列報或披露之間存在的差異;或根據註冊會計師的判斷,為使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實現公允反映,需要對金額、分類、列報或披露作出的必要調整。錯報可能是由於錯誤或舞弊導致的。
第四條 未更正錯報,是指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累積的且被審計單位未予更正的錯報。
第三章 目標
編輯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評價識別出的錯報對審計的影響;
(二)評價未更正錯報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第四章 要求
編輯第一節 累積識別出的錯報
編輯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累積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除非錯報明顯微小。
第二節 隨着審計的推進考慮識別出的錯報
編輯第七條 如果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需要修改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
(一)識別出的錯報的性質以及錯報發生的環境表明可能存在其他錯報,並且可能存在的其他錯報與審計過程中累積的錯報合計起來可能是重大的;
(二)審計過程中累積的錯報合計數接近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的規定確定的重要性。
第八條 如果管理層應註冊會計師的要求,檢查了某類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並更正了已發現的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以確定錯報是否仍然存在。
第三節 溝通和更正錯報
編輯第九條 除非法律法規禁止,註冊會計師應當及時將審計過程中累積的所有錯報與適當層級的管理層進行溝通。註冊會計師還應當要求管理層更正這些錯報。
第十條 如果管理層拒絕更正溝通的部分或全部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管理層不更正錯報的理由,並在評價財務報表整體是否不存在重大錯報時考慮該理由。
第四節 評價未更正錯報的影響
編輯第十一條 在評價未更正錯報的影響之前,註冊會計師應當重新評估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21號——計劃和執行審計工作時的重要性》的規定確定的重要性,以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實際財務結果確認其是否仍然適當。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未更正錯報單獨或匯總起來是否重大。在確定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相對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以及財務報表整體而言,錯報的金額和性質以及錯報發生的特定環境;
(二)與以前期間相關的未更正錯報對相關類別的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以及財務報表整體的影響。
第十三條 除非法律法規禁止,註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溝通未更正錯報,以及這些錯報單獨或匯總起來可能對審計意見產生的影響。註冊會計師在溝通時應當逐項指明重大的未更正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更正未更正錯報。
第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溝通與以前期間相關的未更正錯報對相關類別的交易、賬戶餘額或披露以及財務報表整體的影響。
第五節 書面聲明
編輯第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提供書面聲明,說明其是否認為未更正錯報單獨或匯總起來對財務報表整體的影響不重大。這些錯報項目的概要應當包含在書面聲明中或附在其後。
第六節 審計工作底稿
編輯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一)設定的某一金額,低於該金額的錯報視為明顯微小;
(二)審計過程中累積的所有錯報,以及是否已得到更正;
(三)註冊會計師就未更正錯報單獨或匯總起來是否重大得出的結論,以及得出結論的基礎。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十七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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