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 (2006年)
← |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3號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 ——管理層聲明 財會〔2006〕4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6年2月15日 有效期:2007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不含本日) |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 (2010年)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獲取和使用管理層聲明,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向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獲取適當聲明。
第二章 管理層對財務報表責任的認可
編輯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審計證據,以確定管理層認可其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的責任,並且已批准財務報表。
在獲取此類審計證據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查閱治理層相關會議紀要、向管理層獲取書面聲明或已簽署的財務報表副本。
第三章 將管理層聲明作為審計證據
編輯第五條 如果合理預期不存在其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就對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向管理層獲取書面聲明。
管理層對其口頭聲明的書面確認可以減少註冊會計師與管理層之間產生誤解的可能性。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要求管理層提供的書面聲明可僅限於單獨或匯總起來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必要時,註冊會計師應將對聲明事項重要性的理解告知管理層。
第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就下列事項向管理層獲取書面聲明:
(一)管理層認可其設計和實施內部控制以防止或發現並糾正錯報的責任;
(二)管理層認為註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未更正錯報,無論是單獨還是匯總起來考慮,對財務報表整體均不具有重大影響。
未更正錯報項目的概要應當包含在書面聲明中或附於書面聲明後。
第八條 當管理層聲明的事項對財務報表具有重大影響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
(一)從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獲取佐證證據;
(二)評價管理層聲明是否合理並與獲取的其他審計證據(包括其他聲明)一致;
(三)考慮作出聲明的人員是否熟知所聲明的事項。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不應以管理層聲明替代能夠合理預期獲取的其他審計證據。
如果不能獲取對財務報表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而這些證據預期是可以獲取的,即使已收到管理層就這些事項作出的聲明,註冊會計師仍應將其視為審計範圍受到限制。
第十條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除通過詢問外,預期不能獲取其他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向管理層獲取書面聲明。
第十一條 如果管理層的某項聲明與其他審計證據相矛盾,註冊會計師應當調查這種情況。必要時,重新考慮管理層作出的其他聲明的可靠性。
第四章 對管理層聲明的記錄
編輯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將獲取的管理層聲明作為審計證據,並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三條 管理層聲明包括書面聲明和口頭聲明。書面聲明作為審計證據通常比口頭聲明可靠。
書面聲明可採取下列形式:
(一)管理層聲明書;
(二)註冊會計師提供的列示其對管理層聲明的理解並經管理層確認的函;
(三)董事會及類似機構的相關會議紀要,或已簽署的財務報表副本。
第十四條 當要求管理層提供聲明書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要求將聲明書徑送註冊會計師本人。聲明書應當包括要求列明的信息,標明適當的日期並經簽署。
第十五條 管理層聲明書標明的日期通常與審計報告日一致。但在某些情況下,註冊會計師也可能在審計過程中或審計報告日後就某些交易或事項獲取單獨的聲明書。
第十六條 管理層聲明書通常由管理層中對被審計單位及其財務負主要責任的人員簽署。
在某些情況下,註冊會計師也可以向管理層中的其他人員獲取管理層聲明書。
第五章 管理層拒絕提供聲明時的措施
編輯第十七條 如果管理層拒絕提供註冊會計師認為必要的聲明,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其視為審計範圍受到限制,出具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在這種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審計過程中獲取的管理層其他聲明的可靠性,並考慮管理層拒絕提供聲明是否可能對審計報告產生其他影響。
第六章 附則
編輯第十八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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