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21號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13號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21號
——對小型被審計單位審計的特殊考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31號

第一章 總 則 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執行小型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小型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時,應當將本準則與相關審計準則結合使用。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小型被審計單位,是指資產總額或營業額較小,職工人數較少,所有權和管理權集中於少數個人,並具備下列一項或多項特徵的單位:

  (一)收入來源單一;

  (二)會計記錄簡單;

  (三)內部控制有限,存在管理層凌駕於內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為小型被審計單位。註冊會計師的判斷結果,並不改變審計目標及應當承擔的審計責任。

第二章 業務約定書 編輯

  第五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充分了解小型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初步評價審計風險,以確定是否接受委託。

  第六條 如果小型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不完整、內部控制不存在或管理層缺乏誠信,可能導致無法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拒絕接受委託,或解除業務約定。

  第七條 參與日常經營管理的業主,通常認識不到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財務報表是其自身的責任,因此業務約定書應當載明註冊會計師和業主各自的責任。

  第八條 小型被審計單位的治理結構通常難以清楚界定,對於應與治理層溝通的相關事項,註冊會計師應當與被審計單位商定溝通的對象,並將商定的結果載入業務約定書中。

第三章 計劃審計工作 編輯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小型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合理計劃審計工作,使審計業務以有效的方式得到執行。

  第十條 在小型被審計單位審計中,全部審計工作可能由一個很小的審計項目組執行,項目組成員間容易溝通和協調,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可以相對簡單。

第四章 風險評估程序 編輯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小型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以足夠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從下列方面了解小型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

  (一)行業狀況、法律環境與監管環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

  (二)被審計單位的性質;

  (三)被審計單位對會計政策的選擇和運用;

  (四)被審計單位的目標、戰略以及相關經營風險;

  (五)被審計單位財務業績的衡量和評價;

  (六)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

  第十三條 小型被審計單位通常沒有正式的計劃和程序來確定其目標、戰略及管理經營風險,註冊會計師應當詢問管理層或觀察小型被審計單位如何應對這些事項。

  第十四條 小型被審計單位通常沒有正式的財務業績衡量和評價程序,管理層往往依據某些關鍵指標,作為評價財務業績和採取適當行動的基礎,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管理層使用的關鍵指標。

  第十五條 小型被審計單位通常採用非正式和簡單的內部控制實現其目標,參與日常經營管理的業主可能承擔多項職能,內部控制要素沒有得到清晰區分,註冊會計師應當綜合考慮小型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要素能否實現其目標。

  第十六條 小型被審計單位擁有的員工通常較少,限制了其職責分離的程度,業主凌駕於內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較大,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一些關鍵領域是否存在有效的內部控制。

  第十七條 在小型被審計單位審計中,可能無法獲取以文件形式存在的有關控制環境要素的審計證據,註冊會計師應當重點了解管理層對內部控制設計的態度、認識和措施。

  第十八條 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管理層可能沒有正式的風險評估過程,註冊會計師應當與管理層討論其如何識別經營風險以及如何應對這些風險。

  第十九條 小型被審計單位與財務報告相關的信息系統和溝通可能不如其他被審計單位正式和複雜,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這種特徵對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的影響。

  第二十條 小型被審計單位通常難以實施適當的職責分離,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小型被審計單位採取的控制活動能否有效實現控制目標。

  第二十一條 小型被審計單位通常沒有正式的持續監督活動,且持續的監督活動與日常管理工作難以明確區分,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業主對經營活動的密切參與能否有效實現其對控制的監督目標。

  第二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對小型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層次以及各類交易、賬戶餘額、列報(包括披露)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

第五章 進一步審計程序 編輯

  第二十三條 在小型被審計單位審計中,註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確定總體應對措施,並針對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第二十四條 小型被審計單位可能不存在能夠被註冊會計師識別的控制活動,註冊會計師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可能主要是實質性程序。

  在缺乏控制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僅通過實施實質性程序是否能夠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五條 註冊會計師實施實質性程序時,應當考慮成本與效益原則,採用下列方法,以有效地獲取審計證據:

  (一)對重要賬戶的餘額進行細節測試;

  (二)對重要交易進行細節測試;

  (三)對利潤表的某些項目執行分析程序。

  第二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實施實質性程序時,應當特別關注可能導致小型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下列情況:

  (一)業主或管理人員為減少納稅等目的而低估收入或高估費用;

  (二)業主或管理人員將私人費用在被審計單位列支;

  (三)業主或管理人員為解決個人財務問題而從被審計單位謀取不當利益;

  (四)業主或管理人員因對外籌資等需要而粉飾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五)管理人員從被審計單位獲得的報酬與其承擔的責任及經營規模不相稱;

  (六)管理人員獲得的報酬取決於經營成果的大小。

第六章 審計工作記錄 編輯

  第二十七條 在小型被審計單位審計中,註冊會計師應當將下列內容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一)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二)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和獲取的審計證據;

  (三)就重大事項得出的結論。

  第二十八條 註冊會計師對小型被審計單位及其業務的了解可能比較深入,但是這種了解並不能減少註冊會計師形成充分的工作記錄的需要。

第七章 附 則 編輯

  第二十九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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