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2號
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2號 ——職業道德概念框架 會協〔2009〕57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9年10月14日 有效期:2010年7月1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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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職業行為,建立職業道德概念框架,指導註冊會計師遵循職業道德基本原則,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職業道德概念框架是指解決職業道德問題的思路和方法,用以指導註冊會計師:
(一)識別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不利影響;
(二)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
(三)必要時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三條 在運用職業道德概念框架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
第四條 如果發現存在可能違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情形,註冊會計師應當評價其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不利影響在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從性質和數量兩個方面予以考慮。
第五條 如果認為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不利影響超出可接受的水平,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能夠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章 對遵循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編輯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遵循可能受到多種因素的不利影響,不利影響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因註冊會計師提供服務類型的不同而不同。
可能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包括自身利益、自我評價、過度推介、密切關係和外在壓力。
第七條 自身利益導致不利影響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在鑑證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
(二)會計師事務所的收入過分依賴某一客戶;
(三)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與鑑證客戶存在重要且密切的商業關係;
(四)會計師事務所擔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戶;
(五)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正在與鑑證客戶協商受僱於該客戶;
(六)會計師事務所與客戶就鑑證業務達成或有收費的協議;
(七)註冊會計師在評價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以往提供的專業服務時,發現了重大錯誤。
第八條 自我評價導致不利影響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會計師事務所在對客戶提供財務系統的設計或操作服務後,又對系統的運行有效性出具鑑證報告;
(二)會計師事務所為客戶編制原始數據,這些數據構成鑑證業務的對象;
(三)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擔任或最近曾經擔任客戶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四)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目前或最近曾受僱於客戶,並且所處職位能夠對鑑證對象施加重大影響;
(五)會計師事務所為鑑證客戶提供直接影響鑑證對象信息的其他服務。
第九條 過度推介導致不利影響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會計師事務所推介審計客戶的股份;
(二)在審計客戶與第三方發生訴訟或糾紛時,註冊會計師擔任該客戶的辯護人。
第十條 密切關係導致不利影響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項目組成員的近親屬擔任客戶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二)項目組成員的近親屬是客戶的員工,其所處職位能夠對業務對象施加重大影響;
(三)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所處職位能夠對業務對象施加重大影響的員工,最近曾擔任會計師事務所的項目合伙人;
(四)註冊會計師接受客戶的禮品或款待;
(五)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高級員工與鑑證客戶存在長期業務關係。
第十一條 外在壓力導致不利影響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會計師事務所受到客戶解除業務關係的威脅;
(二)審計客戶表示,如果會計師事務所不同意對某項交易的會計處理,則不再委託其承辦擬議中的非鑑證業務;
(三)客戶威脅將起訴會計師事務所;
(四)會計師事務所受到降低收費的影響而不恰當地縮小工作範圍;
(五)由於客戶員工對所討論的事項更具有專長,註冊會計師面臨服從其判斷的壓力;
(六)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告知註冊會計師,除非同意審計客戶不恰當的會計處理,否則將影響晉升。
第三章 應對不利影響的防範措施
編輯第十二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判斷,確定如何應對超出可接受水平的不利影響,包括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者終止業務約定或拒絕接受業務委託。
在運用判斷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一個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權衡註冊會計師當時可獲得的所有具體事實和情況後,是否很可能認為這些防範措施能夠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以使職業道德基本原則不受損害。
第十三條 應對不利影響的防範措施包括下列兩類:
(一)法律法規和職業規範規定的防範措施;
(二)在具體工作中採取的防範措施。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和職業規範規定的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必需的教育、培訓和經驗要求;
(二)持續的職業發展要求;
(三)公司治理方面的規定;
(四)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的要求;
(五)監管機構或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監控和懲戒程序;
(六)由依法授權的第三方對註冊會計師編制的業務報告、申報資料或其他信息進行外部覆核。
第十五條 在具體工作中,應對不利影響的防範措施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層面的防範措施和具體業務層面的防範措施
第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層面的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領導層強調遵循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重要性;
(二)領導層強調鑑證業務項目組成員應當維護公眾利益;
(三)制定有關政策和程序,實施項目質量控制,監督業務質量;
(四)制定有關政策和程序,識別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不利影響,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採取防範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五)制定有關政策和程序,保證遵循職業道德基本原則;
(六)制定有關政策和程序,識別會計師事務所或項目組成員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或關係;
(七)制定有關政策和程序,監控對某一客戶收費的依賴程度;
(八)向鑑證客戶提供非鑑證服務時,指派鑑證業務項目組以外的其他合伙人和項目組,並確保鑑證業務項目組和非鑑證業務項目組分別向各自的業務主管報告工作;
(九)制定有關政策和程序,防止項目組以外的人員對業務結果施加不當影響;
(十)及時向所有合伙人和專業人員傳達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及其變化情況,並就這些政策和程序進行適當的培訓;
(十一)指定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監督質量控制系統是否有效運行;
(十二)向合伙人和專業人員提供鑑證客戶及其關聯實體的名單,並要求合伙人和專業人員與之保持獨立;
(十三)制定有關政策和程序,鼓勵員工就遵循職業道德基本原則方面的問題與領導層溝通;
(十四)建立懲戒機制,保障相關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守。
第十七條 具體業務層面的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對已執行的非鑑證業務,由未參與該業務的註冊會計師進行覆核,或在必要時提供建議;
(二)對已執行的鑑證業務,由鑑證業務項目組以外的註冊會計師進行覆核,或在必要時提供建議;
(三)向客戶審計委員會、監管機構或註冊會計師協會諮詢;
(四)與客戶治理層討論有關的職業道德問題;
(五)向客戶治理層說明提供服務的性質和收費的範圍;
(六)由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或重新執行部分業務;
(七)輪換鑑證業務項目組合伙人和高級員工。
第十八條 下列防範措施也有助於識別或制止違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行為:
(一)監管機構、註冊會計師協會或會計師事務所建立有效的公開投訴系統,使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和員工以及公眾能夠注意到違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行為;
(二)法律法規、職業規範或會計師事務所政策明確規定,註冊會計師有義務報告違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的行為。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可以根據業務的性質考慮依賴客戶採取的防範措施,但是僅依賴客戶的防範措施,不可能將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二十條 客戶通過制定政策和程序採取的防範措施主要包括:
(一)要求由管理層以外的人員批准聘請會計師事務所;
(二)聘任具備足夠經驗和資歷的員工,確保其能夠作出恰當的管理決策;
(三)執行相關政策和程序,確保在委託非鑑證業務時作出客觀選擇;
(四)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必要的溝通,並對其服務進行適當的監督。
第四章 道德衝突問題的解決
編輯第二十一條 在遵循職業道德基本原則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解決遇到的道德衝突問題
第二十二條 在解決道德衝突問題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與道德衝突問題有關的事實;
(二)涉及的道德問題;
(三)道德衝突問題涉及的職業道德基本原則;
(四)會計師事務所制定的解決道德衝突問題的程序;
(五)可供選擇的措施。
在考慮上述因素並權衡可供選擇措施的後果後,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適當的措施如果道德衝突問題仍無法解決,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向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適當人員諮詢。
第二十三條 如果與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或外部單位存在道德衝突,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與會計師事務所領導層或外部單位治理層討論。
第二十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記錄涉及的道德衝突問題、解決問題的過程,以及作出的相關決策。
第二十五條 如果某項重大道德衝突問題未能解決,註冊會計師可以考慮向註冊會計師協會或法律顧問諮詢。
第二十六條 如果所有可能採取的措施都無法解決道德衝突問題,註冊會計師不得再與產生道德衝突問題的事項發生牽連在這種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退出項目組或不再承擔相關任務,或者向會計師事務所提出辭職。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二十七條 本守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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