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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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類歷史即將進入二十一世紀。把一個和平、穩定、繁榮的世界帶入新世紀,是中國政府和人民的願望。   

  處在世紀之交的重要歷史時期,中國正致力於現代化建設。中國需要並十分珍惜一個長期的國際和平環境,特別是良好的周邊環境。中國人民願同世界各國人民一道,為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的崇高事業,開創人類美好的未來,作出不懈的努力。

  基於和平與發展的願望,中國堅定不移地奉行防禦性的國防政策,堅持國防建設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經濟建設,加強國際和地區安全合作,積極參與國際軍備控制與裁軍進程。事實證明,中國是負責任的大國,是維護世界和平與穩定的一支堅定力量。

  中國曾於1995年發表《中國的軍備控制與裁軍》白皮書,主要介紹了中國在軍控與裁軍領域的實際努力與進展。在這裡,將就中國國防建設的有關情況,作進一步的介紹和闡述。

一、國際安全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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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平與發展是當今時代的主題。要和平、求合作、促發展已經成為不可抗拒的歷史潮流。   

  當前,國際安全形勢總體上繼續趨向緩和。冷戰結束後,多極化趨勢在全球或地區範圍內,在政治、經濟等領域都有新的發展,世界上各種力量出現新的分化和組合。大國關係經歷着重大而深刻的調整,各種夥伴關係逐漸向機制化方向發展,各國獨立自主、聯合自強、協調發展的意識正在加強。發展中國家總體實力增強,正在成為國際舞台上的一支重要力量。多極化趨勢和經濟全球化的持續發展,使國與國之間的相互依存和制約進一步加深,也有助於世界的和平、穩定與繁榮。維護世界和平的因素正在不斷增長。

  武裝衝突和局部戰爭對世界全局的影響明顯減弱。在過去兩大軍事集團對峙的背景下,一些地區的武裝衝突和局部戰爭嚴重影響了世界的安全和穩定。冷戰後的一個時期,地區衝突頻仍,並呈上升趨勢。但近幾年來,一些持續多年的衝突和戰亂有的已經得到解決,有的正走上政治解決的軌道或逐步降溫。目前,因領土、資源爭端及民族、宗教紛爭而引起的武裝衝突和局部戰爭,其規模、強度和地域相對有限,並得到不同程度的控制。國際社會的調解努力日益增加,能力不斷增強。

  軍事因素在國家安全中仍占有重要地位。在新的國際安全環境中,世界多數國家在注重運用政治、經濟和外交等手段解決爭端的同時,仍把軍事手段以及加強軍事力量作為維護自身安全和國家利益的重要途徑。一場以發展高技術武器為先導的軍事領域的深刻變革正在世界範圍內興起。這場變革發展迅猛,對軍隊的武器裝備、體制編制、作戰訓練及軍事理論等方面將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為適應新的形勢並爭取自身優勢,許多國家紛紛調整國防政策和軍事戰略,普遍壓縮軍備規模,更加注重質量建軍。   

  經濟安全在國家安全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在國際關係中,地緣政治、軍事安全、意識形態因素仍然發揮着不可忽視的作用,但經濟因素的作用更趨突出,國家間經濟聯繫不斷加強。以經濟和科技為主的綜合國力競爭進一步加劇,世界範圍內圍繞市場和資源等經濟權益的鬥爭日趨激烈,經濟全球化的加快和區域集團化的加深使一國的經濟發展更容易受到外來因素的影響和衝擊。因此,越來越多的國家把經濟安全視為國家安全的一個重要方面,亞洲金融危機使經濟安全問題更為突出,提出了經濟全球化過程中各國政府加強協調、共迎挑戰的新課題。

  亞太地區政治安全形勢相對穩定。亞太地區多極化趨勢加快發展,大國關係出現戰略性調整並逐步趨向穩定。儘管出現了亞洲金融危機,亞太地區仍是世界上最具經濟發展活力的地區之一,發展經濟是各國的首要任務。亞太各國經濟相互依存加深,以和平手段解決彼此的爭端,注重尋求共同利益的匯合點,加強合作與協調正在成為本地區國家關係的主流。各種區域性和次區域性的多邊合作不斷發展,安全對話與合作正在多層次、多渠道展開。

  在世界和地區範圍內仍存在一些不安定因素。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仍然是威脅世界和平與穩定的主要根源;冷戰思維及其影響還有一定市場,擴大軍事集團、強化軍事同盟給國際安全增加了不穩定因素;有的國家依仗軍事優勢對他國進行軍事威脅,甚至武裝干涉;不公正、不合理的國際經濟舊秩序仍在損害着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因民族、宗教、領土、資源等因素而引發的局部衝突時起時伏,國與國之間的一些歷史遺留問題仍待解決;恐怖活動、武器擴散、走私販毒、環境污染、難民潮等跨國問題,也給國際安全造成了新的威脅。   

  1998年5月,印度不顧國際社會的強烈反對,悍然進行核試驗,挑起南亞核軍備競賽。之後,巴基斯坦針對印度核試驗做出反應,也進行了核試驗。印、巴相繼核試驗是對國際防止核武器擴散努力的沉重打擊,給南亞地區乃至世界和平與穩定帶來了嚴重的後果。國際社會加強防擴散機制的任務也更加緊迫。   

  歷史證明,冷戰時期以軍事聯盟為基礎、以增加軍備為手段的安全觀念和體制不能營造和平。在新形勢下,擴大軍事集團、加強軍事同盟更有悖時代潮流。安全不能依靠增加軍備,也不能依靠軍事同盟。安全應當依靠相互之間的信任和共同利益的聯繫。通過對話增進信任,通過合作謀求安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解決爭端,謀求共同發展。要爭取持久和平,必須摒棄冷戰思維,培育新型的安全觀念,尋求維護和平的新方式。中國認為,這種觀念和方式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各國應在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建立國與國之間的關係。這是全球和地區安全的政治基礎和前提。各國有權選擇自己的社會制度、發展戰略和生活方式,任何國家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藉口干涉他國內政,更不應進行軍事威脅或侵犯。   
  • 各國應在經濟領域加強互利合作,相互開放,消除經貿交往中的不平等現象和歧視政策,逐步縮小國家之間的發展差距,謀求共同繁榮。這是全球和地區安全的經濟基礎。維護正常和良好的經濟、貿易和金融秩序,不僅要有完善的宏觀經濟管理體制和健全的經濟運行體系,而且要加強地區和世界的經濟聯繫與合作,共同創造穩定、安全的外部經濟環境。   
  • 各國應通過對話與合作增進相互了解與信任,謀求以和平方式解決國家間的分歧和爭端。這是確保和平與安全的現實途徑。安全是相互的,安全對話和合作旨在促進信任,而非製造對抗,更不應針對第三國,不能損害別國的安全利益。   

  中國作為亞太國家,高度重視本地區的安全、穩定、和平與發展。中國的亞太安全戰略有三個目標,即:中國自身的穩定與繁榮,周邊地區的和平與穩定,與亞太各國開展對話與合作。為此,中國致力於與各國平等相待,友好合作,重視同地區各國及各主要力量發展健康穩定的關係;積極參與地區經濟合作,促進開放的地區主義;堅持以和平方式處理和解決國家間的爭端;積極參與地區安全對話與合作進程。   

  中國在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同多數鄰國妥善解決了邊界領土問題。對於與有關鄰國現存的領土和海洋權益爭議,中國主張以大局為重、協商解決,使之不影響國家關係的正常發展和地區形勢的穩定。中國明確提出,根據公認的國際法和現代海洋法,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和法律制度,通過和平談判和磋商,妥善解決有關爭議問題。   

  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結束海峽兩岸分裂局面,實現祖國統一,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崇高使命和共同願望。中國政府堅持以「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解決台灣問題,堅決反對任何製造「台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分裂國家的圖謀和言行。台灣問題完全是中國內政。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把台灣海峽劃入任何國家或軍事同盟的安全合作範圍,都是對中國主權的侵犯和干涉。中國政府努力謀求以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的統一,但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每一個主權國家都有權採取自己認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軍事手段,來維護本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中國政府在採取何種方式處理台灣問題上,並無義務對任何國家或圖謀分裂中國者作出承諾。中國政府反對任何國家對台軍售。對台軍售不僅違反基本的國際法準則,也對中國的安全及地區的和平與穩定構成威脅。   

  中國政府始終不渝地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張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和其他公認的國際關係準則基礎上,同所有國家建立和發展友好合作關係,並願同各國一道,為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國際安全與穩定作出不懈努力。

二、國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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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政府堅定不移地奉行防禦性的國防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中國的國家利益、社會制度、對外政策和歷史文化傳統,決定中國必然實行防禦性的國防政策。      

  中國始終把維護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放在第一位。 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國家,中華民族屢遭帝國主義列強的侵略、壓迫和欺凌。中國人民經過長期前赴後繼的英勇奮鬥才取得國家獨立和民族解放,因而極為珍惜來之不易的獨立自主權利。保衛祖國,抵抗侵略,維護統一,反對分裂,是中國國防政策的出發點和立足點。   

  中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人口多、底子薄,地區發展不平衡,生產力不發達的狀況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還會繼續存在。中國面臨着極為繁重的經濟建設任務,國防建設必須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經濟建設的大局。中國所選擇的符合自己國情的社會制度、發展戰略和生活方式,不會產生侵略別國的因素。   

  中國的發展需要一個長期的國際和平環境特別是良好的周邊環境。中國始終不渝地奉行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主張從中國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來處理國際事務,不同任何大國或國家集團結盟;主張通過協商和平解決國家間的糾紛和爭端,反對訴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主張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同所有國家發展友好合作關係。中國永遠是維護世界和平和地區穩定的重要力量。中國即使將來強大了,也決不走對外侵略擴張的道路。      中國實行防禦性的國防政策,還淵源於中國的歷史文化傳統。中國是一個有五千年文明歷史的國家,有愛好和平的傳統。中國古代思想家曾提出過「親仁善鄰」的思想,反映了自古以來中國人民就希望天下太平、同各國人民友好相處。這種思想表現在軍事上,就是主張用非軍事手段來解決爭端、慎重對待戰爭和戰略上後發制人。在幾千年的歷史進程中,愛和平,重防禦,求統一,促進民族團結,共御外侮,始終是中國國防觀念的主題。新中國的國防政策,繼承和發揚了中國優良的歷史文化傳統。   

  中國的國防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 鞏固國防,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保衛國家的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這是中國國防政策的基本目標,也是中國憲法賦予中國武裝力量的主要職責。中國努力避免和制止戰爭,努力用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和歷史遺留問題。但是,在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依然存在的情況下,國家必須具有用軍事手段捍衛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能力。中國的國防現代化建設完全是為了自衛,是保障國家現代化建設和安全的需要。中國武裝力量的規模是與保衛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相適應的。中國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   
  • 國防建設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經濟建設大局,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這是中國國防建設一個長期的基本方針。國防現代化需要國家的經濟力量和技術力量的支持,國防現代化水平只能隨着國家經濟實力的增強而逐步提高。國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國防建設必須服從和服務於這個大局,軍隊積極參加和支援國家經濟建設。國家在集中力量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加強國防建設,促進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 貫徹積極防禦的軍事戰略方針。中國在戰略上實行防禦、自衛和後發制人的原則,堅持「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中國擁有少量核武器完全是出於自衛的需要。中國堅持全民自衛原則和人民戰爭的戰略思想,增強全民國防觀念,完善國防動員體制,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立足現有武器裝備,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適應世界軍事領域的深刻變革,做好現代技術特別是高技術條件下的防衛作戰準備。      
  • 走有中國特色的精兵之路。在新的歷史時期,中國軍隊努力加強質量建設,走有中國特色的精兵之路,目標是建設一支有中國特色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的人民軍隊。減少數量,提高質量,是軍隊現代化建設的一條基本方針。中國軍隊依靠科技強軍,實現軍隊由數量規模型向質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轉變;按照現代戰爭的特點,努力提高武器裝備現代化建設的水平,改革和完善軍隊的體制編制,改進部隊的訓練和院校教育的內容與方法。     
  • 維護世界和平,反對侵略擴張行為。中國堅持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外軍事關係,開展軍事交流與合作,不搞霸權主義,不搞軍事集團,不進行軍事擴張,不在國外駐軍或建立軍事基地。中國反對軍備競賽,主張根據公正、合理、全面、均衡的原則,實行有效的軍備控制和裁軍。中國支持國際社會採取的有利於維護世界和地區和平、安全、穩定的活動,支持國際社會為公正合理地解決國際爭端、軍備控制和裁軍問題所做的努力。

三、國防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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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的國防建設,是國家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內容。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中國軍隊堅持中國共產黨的絕對領導,貫徹積極防禦的戰略方針,加強質量建設,依法治軍,勤儉建軍,積極參加和支援國家經濟建設,為國家的安全穩定和現代化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

  國防體制      

  中國根據憲法、國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建立和完善國防體制。國家對國防活動實行統一的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並統一指揮全國武裝力量。   

  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的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體制。總參謀部負責組織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軍事建設,組織指揮全國武裝力量的軍事行動。總政治部負責管理全軍黨的工作,組織進行政治工作。總後勤部負責組織領導全軍後勤工作。總裝備部負責組織領導全軍武器裝備建設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民兵組成。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是國家的常備軍,主要擔負防衛作戰任務,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協助維護社會秩序;預備役部隊平時按照規定進行訓練,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戰時根據國家發布的動員令轉為現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維護社會秩序。民兵在軍事機關的指揮下,擔負戰備勤務、防衛作戰任務,協助維護社會秩序。中國人民解放軍由陸軍、海軍、空軍和第二炮兵組成,在全國範圍內設立 7個軍區。      

  國家對國防科研生產實行統一領導和計劃調控。國務院負責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武裝力量的武器裝備體制和武器裝備發展規劃、計劃,協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國防科研生產,會同國務院管理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國家實行國家軍事訂貨制度,保障武器裝備和其他軍用物資的採購供應。國家對國防經費實行財政撥款制度,並根據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的需要,確定國防資產的規模、結構和布局,調整和處分國防資產。          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共同領導動員準備和動員實施工作。國家在和平時期進行動員準備,將人民武裝動員、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等方面的動員準備納入國家總體發展規劃和計劃,逐步完善動員體制,建立戰略物資儲備制度。國家重視開展國防教育,並將國防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軍事法制建設      

  中國重視軍事法制建設,把加強軍事法制建設作為實現國防現代化和軍隊正規化的基本途徑和重要保障。國家為適應新時期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確立了依法治軍方針,全面加強軍事法制建設,保障和推動中國的國防和軍隊建設沿着法制化軌道前進。  

  1982年後,中國在國家立法體制中進一步健全了軍事立法體制,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國防和軍隊建設的法律;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軍事法規,或者與國務院聯合制定軍事行政法規;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軍事規章,或者與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軍事行政規章。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序暫行條例》,從立法規劃、計劃到法規起草、審議及發布實施,作了明確規定,實現了軍事立法的規範化、制度化。       

  十多年來,中國軍事立法取得了顯著成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等12件國防和軍隊建設的法律以及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了《國防交通條例》、《徵兵工作條例》、《民兵工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等40多件軍事行政法規。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了《中國人民解放軍司令部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後勤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等70 多件軍事法規;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制定了1000多件軍事規章。中國在國防和軍隊建設的主要方面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軍事法體系。中國軍事立法在堅持符合本國國情、軍情的同時,還注重與中國在國際軍事領域已經加入的條約、協定相銜接,使軍事法的內容與國際法準則和慣例相一致。   

  國家在國防建設領域,依法確立和健全了從中央到地方的國防領導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了兵役制度、國防動員制度、國防科研生產制度、國防資產管理制度、軍事設施保護制度以及軍人撫恤優待制度等基本國防制度;在軍隊建設領域,依法確立了軍隊的性質、任務和建設方針,實行了軍人銜級制度、軍事訓練制度、司令部工作制度、政治工作制度、後勤保障制度、警備勤務制度、軍紀獎懲制度等一系列重要制度,保障了國防活動和軍隊建設在法律的規範和調控下有序地進行。   

  為了保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軍隊的統一實施,國家在軍隊中建立了軍事執法體制、軍事司法體制和軍事法制機構、法律服務組織,構成了比較完整的軍事法制組織體制。軍事執法體制,主要由負責軍事法實施的軍隊各級領導機關和職能部門構成,並在軍級以上單位設立了履行執法監督檢查職能的紀律檢查機構和財務審計機構,全國大、中城市駐軍建立了糾察處理違紀軍人、違章軍車的警備勤務機構。軍事司法體制,由國家設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區級單位、軍級單位的三級軍事法院和軍事檢察院構成,它們與軍隊各級保衛部門分別行使法律規定的職權,依法辦理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軍事法制機構,由中央軍委法制局和各總部、各軍兵種、各軍區編設的法制機構或人員組成,負責管理全軍和軍隊各單位的法制工作。法律服務組織,由軍隊各級設立的法律顧問處和法律諮詢站組成,專門為軍隊各級領導機關決策和部隊官兵的涉法問題提供法律諮詢和服務。1997年底,中國軍隊中的法律顧問處達到240 多個,律師1360多人,基層法律諮詢站達到4250多個,法律諮詢員65700多人。   

  中國重視在軍隊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把法制宣傳教育納入部隊教育訓練的軌道。為增強官兵的法律素質,根據國家關於在全體公民中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統一部署,1986年至1995年中國軍隊連續開展了兩個五年普法教育活動。1996年初,中國軍隊開始第三個五年普法教育。

  國防費

  中國一貫注重合理的國防費規模,根據國防需要和財力可能,按照綜合平衡的原則安排國防費用。改革開放以來,為集中力量進行經濟建設,中國政府嚴格控制國防支出,國防費一直處於較低的水平。   

  中國政府對國防費始終堅持嚴格控制、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原則,建立健全了完善的管理體制和法規制度。國防費預算、決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國家和軍隊的審計機關對預算的執行過程實施嚴格審計監督。

  按支出項目分,中國國防費包括:人員生活費,主要用於軍官、士兵、文職幹部和職工的工資、伙食、服裝等;活動維持費,主要用於部隊訓練、工程設施建設及維護和日常消耗性支出;裝備費,主要用於武器裝備的科研、試驗、採購、維修、運輸和儲存等。按保障範圍,既包括現役部隊,又包括民兵、預備役部隊,並負擔了相當一部分社會性支出,主要用於部分退役軍官的供養,軍隊子弟學校、幼兒園,培養軍地兩用人才,支援國家經濟建設和參加搶險救災。   

  勤儉建軍、艱苦奮鬥是中國軍隊的優良傳統。中國軍隊除開展清倉利庫和修舊利廢等群眾性節約活動外,還從事一些力所能及的農副工業生產和經營活動,主要目的是為了安排隨軍家屬和子女就業,改善基層部隊官兵的物質文化生活。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堅持國防建設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經濟建設的大局,較大幅度地減少了國防投入。1979年至1994年的16年間,國防費的絕對值年平均增長6.22%,與同期全國商品零售價格總指數年平均上漲7.3%相比,實際負增長1.08%。   

  1995年至1997年,中國年度國防費分別為636.72億元、720.06億元和812.57億元人民幣。年度國防費的增加,主要是在社會經濟發展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提高的情況下,保證軍隊人員的生活水平能夠同步提高,官兵的生存生活條件得到改善。即使這樣,這期間的國防費占同期國家財政支出的比例也在逐年下降,分別為9.3%、9.1%和8.8%。   

  1997年度中國國防費的構成為(圖表1):人員生活費291.62億元人民幣,占35.89%;活動維持費265.36億元人民幣,占32.66%;裝備費255.59億元人民幣,占31.45%。從上述構成可以看出,國防費的大部分用於人員生活和正常活動維持,而且還負擔了40多億元人民幣的社會性支出,約占年度國防費的5%。

   

  圖表1 1997年度中國國防費構成(單位:億元人民幣)

  與世界其他一些國家國防支出相比,中國國防支出的總體水平是比較低的(圖表2)。

   


  圖表2 1997年度中國國防費與部分國家國防費比較(單位:億美元)   

   註:按1997年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率:1美元=8.29元人民幣

  按人民幣對美元的匯價計算,1997年中國國防費僅為98億美元,只相當於美國的3.67%、俄羅斯的61.25%、英國的27.53%、法國的26.7%、日本的22.79%、韓國的56.98%。   

  中國國防支出的低水平,不僅反映在國防費的絕對值上,而且也反映在國家國防負擔的相對比例上。近20年來,中國國防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一直在下降(圖表3)。與美國、俄羅斯、英國、法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相比,中國國防負擔的相對比例也是較低的(圖表4)。

   

  圖表3 1978-1997年中國國防費占國內生產總值(GDP)比例

   

  圖表4 1997年度中國與部分國家國防費占國內生產總值(GDP)和財政支出比例的比較


  註:1.國防費占財政支出的比例 國防費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例   2.圖內數據來源於上述國家公布的國防報告、財政報告或其他政府文告。

  裁減軍隊員額

  1997年9月,中國莊嚴宣布:中國軍隊在八十年代裁減軍隊員額100萬的基礎上,將在今後三年內再裁減軍隊員額50萬。這一單方面裁軍的重大戰略決策,再一次充分表明了中國熱愛和平的真誠願望,是中國為推動進一步降低世界軍備水平,增強相互信任,促進人類和平事業所作的新的努力。   

  中國奉行防禦性的國防政策,中國軍隊的數量與規模始終控制在維護國家安全需要和國力許可的範圍以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分別在1955年和1958 年進行了兩次較大規模的裁軍行動。八十年代中期,中國軍隊建設的指導思想實行戰略性轉變,從過去隨時準備應付大規模侵略戰爭轉變到和平時期建設的軌道上來,軍隊的規模和體制編制也進行了相應的調整。1985年,中國政府決定單方面裁減軍隊員額100萬,至1990年實際裁減103.9萬人。1990年後,中國人民解放軍經過陸續調整,其規模進一步縮小。再次裁減員額50萬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規模將保持250萬人。

  與世界多數國家的做法不同,中國把邊海防部隊、兵役動員機構、農副業生產管理機構、文職人員,以及預備役部隊中的現役人員,均計入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總定額。   

  中國此次裁軍,將在三年內按計劃、分步驟、積極穩妥地進行。其中,陸軍擬裁減19%,海軍擬裁減11.6%,空軍擬裁減11%。在精簡員額的同時,將優化結構,調整編組,理順關係,走質量建軍、科技強軍的道路,把中國軍隊現代化建設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參加和支援國家建設

  參加和支援國家建設,是憲法賦予中國軍隊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人民軍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的體現。八十年代以來,中國軍隊在完成教育訓練任務的同時,積極參加和支援國家經濟建設,為國家的繁榮和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 騰讓、 開放軍事設施。 中國軍隊在大量裁減員額的同時, 向地方騰讓、 開放部分軍事設施, 支援國家建設事業。 近20年來, 軍隊先後向地方開放101個機場, 開放和騰讓29個港口碼頭、 300多條鐵路專用線、 90條通信線路、 1000多個倉庫、 300多萬平方米軍事用地及部分營房設施。   
  • 參加搶險救災。中國幅員遼闊,每年都有局部地區發生自然災害。每當災情發生,軍隊總是挺身而出,奮勇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搶救國家和人民財產。近20年來,全軍共參加搶險救災10萬多次,出動官兵2300多萬人次,機械車輛100多萬台次,飛機、艦艇1.5萬餘架(艘)次,搶救遇險群眾1000多萬人,搶運各類物資2億多噸。
  • 參加國家和地方的重點工程建設。中國軍隊參加了國家和地方的許多重點工程建設,並擔負急難險重任務。近20年來,全軍共投入4億多個勞動日,出動機械車輛2500萬台次,參加和支援重點工程項目1萬多項。主要有鐵路、高速公路和地鐵工程150多項,隧道、涵洞340多個,橋梁260多座,公路、鐵路4100多公里,碼頭50多個,民用、軍民合用機場40多個,能源工程500 多項,水利工程2000餘項,通信光纜工程2萬餘公里,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旅遊開發區建設500多個。   
  • 發揮人才技術優勢,開展科技助民。軍隊院校和科研、醫療單位,以及專業技術部隊,採取轉讓科技成果、協助技術攻關、幫助培訓人才等方法,積極為國家建設服務。10年來,軍隊以高新科技成果支援國家經濟建設項目1000多個,解決國家急需的科研攻關項目150多個,向社會轉讓科技成果1萬多項,培訓各類科技人員近百萬人,幫助地方企業技術改造900多項,使320家面臨困境的企業扭虧為盈。   
  • 支援農業和扶貧開發工作。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始終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為了支持農業發展,近10年來,軍隊疏通河道500多條,修築水渠、堤壩20多萬公里,興修水庫上千座,開荒造田和平整土地200多萬公頃,為農業豐產打下了基礎。駐貧困地區的部隊,大力幫助當地群眾發展生產,累計建立扶貧幫困點2.3萬個,扶助近百萬人口脫貧致富,軍隊集中力量支援了沂蒙山、太行山等20個重點地區的扶貧開發,幫助貧困地區創辦鄉鎮企業3500多家,實施科技扶貧項目1.2萬餘個,培訓農業科技人員450多萬人次。各級醫療機構和駐軍醫院,向貧困地區累計派出醫療隊860隊次,對口扶持鄉鎮醫院8100多所,支援醫療設備價值2000多萬元,義務培訓醫務人員2萬多人。   
  • 參加社會公益事業建設。近10年來,軍隊先後投入1億多個勞動日,幫助修橋補路、整治美化環境、修建供水供氣供電工程等公益建設事業,共達10萬餘項,植樹4億多株。向希望工程捐款4157.55萬元,捐贈各類物資價值1100多萬元,援建各類「希望小學」697所,直接幫助11.5萬多名失學兒童重返校園。   
  • 培養軍地兩用人才。中國軍隊注重為國家經濟建設事業造就和輸送合格人才。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和官兵的願望,《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專門規定每周六可用於集體組織兩用人才培訓和科學文化學習。自八十年代初中國軍隊開始有組織地開展培養軍地兩用人才工作以來,全軍共有近百萬名軍官通過在職學習獲得大專以上學歷;85%以上的士兵在服役期間接受了多種民用技術培訓,其中近半數獲得技術等級證書。他們在退出現役後,成為加強國家經濟建設和促進社會全面進步的一支重要力量。

  駐軍香港

  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開始擔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進駐香港,是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的重要標誌,是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重要保證。

  中國人民解放軍進駐香港,嚴格遵循了法律規定。1990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防務,並派部隊進駐香港。1996年12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1997年7月1日,該法正式施行。香港駐軍法規定,香港駐軍不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地方事務;香港駐軍的任務是,擔負防衛勤務,管理軍事設施,辦理有關的涉外軍事事宜,確保香港的安全穩定;香港駐軍的費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香港駐軍實行人員輪換制度。香港駐軍法還對駐軍人員的義務與紀律以及司法管轄等問題作了規定。這就從根本上保障了香港駐軍依法履行防務職責。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由陸軍、海軍和空軍部隊組成,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駐香港部隊遂行防務,必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行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進駐香港之後,嚴格遵守香港基本法和香港駐軍法,堅持依法履行防務職責,積極組織部隊訓練,加強部隊正規化建設,學習香港的有關法律,使官兵熟悉香港的社會情況。按照香港駐軍法的規定,與香港特區政府建立了工作聯繫,向香港社會開放了昂船洲、赤柱兩處軍事營地,供香港同胞參觀,增強了香港市民對駐香港部隊的了解和信任。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履行香港防務職責,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駐香港部隊將始終遵循「一國兩制」的方針,嚴格遵守香港基本法和香港駐軍法,為確保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四、國際安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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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和亞太大國,高度重視並積極參與國際安全合作,堅持原則、信守承諾、以誠相待、注重友誼、發展合作。近年來,中國在相互平等、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積極開展與外國軍隊之間的交流。中國還積極參與亞太地區的多邊及雙邊安全對話與合作,以及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為維護世界和地區的和平發揮應有作用。

  對外軍事交往

  對外軍事交往是中國總體外交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服從和服務於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中國堅持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基礎上,獨立自主地處理對外軍事關係,開展軍事交流與合作。中國在對外軍事交往中,一貫主張互相尊重、增進了解、發展友誼、互利合作。中國軍隊積極參與多邊軍事外交活動,充分發揮中國軍隊在處理國際軍事事務中的積極作用。   

  中國積極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軍事外交。目前中國軍隊已同世界上100多個國家的軍隊建立了聯繫,在90多個駐外使館中設立了武官處,在中國設立武官處的國家已達60多個。近20年來,中國派出了1300多個軍事代表團組訪問了80多個國家,其中軍隊高級官員率團出訪180多批。來訪的外國軍隊代表團組2100多個,數萬人次,其中外國的國防部長、三軍總司令、總參謀長等高級代表團占一半以上。      

  中國始終把發展同周邊國家的軍事交往置於突出地位,遵循睦鄰友好、互利合作、長期穩定的方針,與周邊國家軍隊開展了大量有益的交往,特別是高層交往。僅1996年、1997年兩年,中國軍隊就派出100餘批代表團相繼訪問了周邊大多數國家,同時接待了周邊國家的軍事代表團 130餘批。中國特別注重與發展中國家的友好軍事交流與合作,曾先後向70多個國家提供人員培訓、裝備器材、醫療衛生等方面的援助。1973年以來,為發展中國家軍隊培訓各級指揮和專業技術人員近萬名,向發展中國家派出專家8000多名。中國積極發展與美國、歐洲等西方國家的軍事關係,從維護世界和平和各國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本着加強對話、減少分歧的原則,陸續恢復和改善了中國軍隊與上述國家軍隊的關係,加深了相互了解。   

  九十年代以來,中國海軍艦艇編隊出訪了近20個國家。其中,中國海軍兩支艦艇編隊於1997年3月至5月分別對美國、墨西哥、智利、秘魯以及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進行了友好訪問,增進了中國軍隊與上述國家軍隊和人民的友誼。   

  中國軍隊在對外交往中,注重開展專業技術交流,在科研、學術、軍事教育、軍隊管理、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許多領域同世界各國軍隊進行了廣泛的交流與合作。  

  中國軍隊積極活躍的對外軍事交往,促進了中國軍隊同世界各國軍隊的相互了解和信任。走向國際社會的中國軍隊向世界展示了中國軍隊文明之師、和平之師的形象,在維護世界和地區和平中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建立信任措施      

  國家間建立信任是維護安全的有效途徑,中國高度重視並積極推動建立信任措施合作。近年來,中國與有關鄰國達成了一些邊境地區建立信任措施和邊境裁軍協定,這是中國致力於國家關係的發展和地區和平穩定的重要舉措。這些協定反映了中國所積極倡導的新型安全觀念,體現了一些對亞太安全對話與合作具有普遍意義的原則和精神,包括:相互同等安全;通過建立相互信任和對話合作謀求安全,安全合作不干涉別國內政、不針對第三國;軍事力量不得威脅或損害他國的安全與穩定;實行和堅持防禦性國防政策;在雙邊基礎上,在邊境和爭議地區採取適宜的信任措施;軍事力量友好交往等。      

  1996年4 月,中國與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簽署《關於在邊境地區加強軍事領域信任的協定》,規定:部署在邊境地區的軍事力量互不進攻對方;不進行針對對方的軍事演習;限制軍事演習規模、範圍和次數;相互通報邊界線兩側各100公里區域內的重要軍事活動;邀請對方觀察實兵演習;預防危險軍事活動;加強雙方邊境地區軍隊之間的友好交往等。      

  1996年11月,中國與印度簽署《關於在邊境實際控制線地區軍事領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協定》,規定:不進行威脅對方或損害邊境地區和平、安寧與穩定的任何軍事活動;在邊界問題最終解決前,嚴格尊重和遵守中印邊境地區的實際控制線,任何一方的活動不得超過實際控制線;按共同商定的最高限額裁減或限制部署在實際控制線地區共同商定的地理範圍內的陸軍、邊防部隊、準軍事部隊,以及其他雙方同意的武裝力量和部分武器裝備;不在實際控制線附近地區舉行針對對方的軍事演習,限制軍事演習規模,通報實際控制線附近地區一定規模的軍事演習;防止發生軍用飛行器飛越實際控制線的侵犯事件;防止實際控制線地區危險軍事活動;加強實際控制線附近地區雙方軍事人員和機構的交往與合作等。

  此外,1994年,中國與俄羅斯簽署《關於預防危險軍事活動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俄羅斯聯邦總統關於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互不將戰略核武器瞄準對方的聯合聲明》。1998年1月,中國與美國簽署《關於建立加強海上軍事安全磋商機制的協定》。同年6月,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與美國總統克林頓宣布,雙方決定,不把各自控制下的戰略核武器瞄準對方。中國還與俄羅斯、美國建立了國家元首間直通保密電話聯繫。

  地區安全合作

  中國支持在平等參與、協商一致、求同存異、循序漸進基礎上,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地區安全對話與合作。中國參加了東盟地區論壇(ARF)、亞洲相互協作與建立信任措施會議(CICA)、亞太安全合作理事會(CSCAP)和東北亞合作對話會(NEACD)等活動,主張通過這些政府和民間討論安全問題的重要渠道,增進各國相互了解與信任,促進地區和平與穩定。

  中國參加了歷屆東盟地區論壇外長會議和高官會,中國外交與國防代表參加了論壇框架內的建立信任措施、維和、海上搜救、搶險救災、預防性外交、不擴散、指導原則等各類官方和非官方會議。中國還於1996年在北京與菲律賓聯合承辦了建立信任措施會議,其間邀請各國代表參觀了中國軍事單位和軍事表演,會議取得了圓滿成功。中國支持東盟地區論壇在建立信任措施領域創造性的探索,並提出了一系列建設性的建議和主張,如倡導軍事醫學、軍事法學和軍轉民多邊合作,鼓勵高層軍事互訪、軍艦互訪和人員交流,支持搶險救災合作以及海上航行安全、海洋環保合作等。中國還每年向論壇提交國防政策聲明和其他相關文件。   

  中國一直積極參與哈薩克斯坦倡導的亞洲相互協作與建立信任措施會議進程,認為會議宗旨與中國的亞洲安全目標基本一致,主張會議在充分考慮亞洲地區特殊性和多樣性的基礎上穩步發展。中國於1996年正式加入亞太安全合作理事會,並於1997年成立亞太安全合作理事會中國委員會,中國委員會一直認真參與理事會的活動。自1993年東北亞合作對話會成立以來,中國參加了歷次會議,並於1996年在北京主辦了第四次大會,中國還與其他成員一道,推動對話會就東北亞國家合作指導原則達成一致。   

  中國與美國、俄羅斯、日本、法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就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了不同形式的安全或防務磋商。中國國防部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官員及學者,日益廣泛和深入地參與關於亞太安全的各類研討和相關活動,增進了中國與有關國家間的了解與信任,體現了中國維護亞太持久和平的積極意願和努力。

  參與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中國作為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一貫致力於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重視並支持聯合國在聯合國憲章精神指導下,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使聯合國維和行動取得成功並健康發展,中國認為應該確立和遵循以下指導原則:      

  • 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特別是尊重國家主權和不干涉內政的原則。    
  • 堅持以斡旋、調解、談判等和平手段解決爭端,不應該動輒採取強制性行動。即使是人道主義行動,也不應訴諸軍事手段。   
  • 反對實行雙重標準,不能把個別或少數國家的政策主張強加給聯合國安理會。不能允許少數國家假聯合國之名,行軍事干涉之實。   
  • 採取維和行動,要遵循事先徵得當事國的同意、嚴守中立、除自衛外不得使用武力等被歷史證明是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原則。   
  • 堅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條件不成熟時不應實施維和行動,更不應該使之成為衝突一方,偏離維和的根本方向。   

  中國本着上述精神參與了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方面的活動。自1990年首次向聯合國維和行動派遣軍事觀察員以來,中國已先後向「聯合國中東停戰監督組織 」(UNTSO)、「聯合國伊拉克--科威特觀察團」(UNIKOM)、「聯合國柬埔寨臨時權力機構」(UNTAC)、「聯合國西撒哈拉公民投票特派團 」(MINURSO)、「聯合國莫桑比克行動」(ONUMOZ)和「聯合國利比里亞觀察團」(UNOMIL)等6項聯合國維和行動,派出軍事觀察員32批 437人次。   

  1992年,中國政府派遣工程兵部隊參加聯合國駐柬埔寨臨時權力機構的維持和平行動。中國政府分兩批共派遣800 名赴柬維和官兵,在18個月內完成了機場、公路、橋梁等多項工程建設和維修任務,其中修復和擴建機場4個,修復公路4條共640公里,新架設或修復橋梁 47座,並完成了其他大量的勤務工程,為保障聯柬維和部隊行動的順利實施作出了貢獻。   

  目前中國仍有32名軍事觀察員分別在「聯合國中東停戰監督組織」、「聯合國伊拉克--科威特觀察團」、「聯合國西撒哈拉公民投票特派團」3個維和任務區執行任務。1997年5月,中國政府決定原則上參加聯合國維和待命安排,並將在適當時候向聯合國維和行動提供軍事觀察員、民事警察和工程、醫療、運輸等後勤保障分隊。   

  中國派出參加聯合國維和行動的人員認真履行了所承擔的職責,有的還獻出了寶貴的生命,為維護世界和平作出了貢獻。今後,中國仍將以積極務實的態度繼續參加聯合國維和領域的活動。

五、軍控與裁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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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着冷戰結束,國際安全形勢趨於緩和,國際軍控與裁軍取得較大進展:《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於1993年1月達成,並於1997年4月生效;《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於1995年5月實現無限期延長;《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於1996年9月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開放供簽署;世界無核區範圍不斷擴大;《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認為具有過分傷害力或濫殺濫傷作用的特定常規武器公約》(《特定常規武器公約》)「激光致盲武器議定書」以及新的「地雷議定書」分別於1995年10月和1996年5月達成;1997年6月國際原子能機構通過了旨在加強保障監督有效性的議定書。            然而,裁軍領域仍面臨亟待解決的問題。美、俄兩國仍保留着龐大的核武庫,少數軍事強國仍然堅持冷戰思維和核威懾政策,大力發展高精尖武器,特別是先進的導彈防禦系統。1998 年5月,由印度,隨後由巴基斯坦進行的核試驗,對國際防擴散努力造成沉重打擊,也對地區乃至世界和平與穩定產生了嚴重影響。   

  中國政府高度重視軍控與裁軍工作,並將其作為總體外交及國防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政府主張,國際社會應促進公正、合理、全面、均衡的軍控與裁軍;裁軍的目的是增進而不是減損各國的安全;應加強國際軍控條約的普遍性;繼續通過具有普遍代表性的多邊談判機制談判締結新條約;擁有最大、最先進常規和核武庫的國家應繼續履行其對裁軍負有的特殊責任;應防止少數國家在憑藉其先進軍事科技和經濟實力謀求絕對安全和軍事優勢的同時,將裁軍目標引向廣大發展中國家,剝奪其正當的自衛權利和手段;應全面整頓和改造現有歧視性和排他性的出口控制制度和安排,在普遍參與的基礎上,談判制定公平合理的國際防擴散制度。     

  中國積極參加多邊軍控與裁軍談判及相關國際會議。1997年4月,中國與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簽署《關於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的協定》,規定:將中國與四國邊境地區的軍事力量裁減到與睦鄰友好關係相適應的最低水平,使其只具有防禦性,互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不謀求單方面軍事優勢;裁減和限制部署在邊界線兩側各100公里區域內的陸軍、空軍、防空軍航空兵的人員和主要種類的武器裝備,並為其及邊防部隊的人員和武器裝備規定最高限額;在上述區域內不部署海軍江河作戰艦艇;確定裁減方式和期限;交換邊境地區軍事力量的有關資料;對執行協定情況進行監督核查等。中國還與許多國家建立了雙邊軍控磋商機制。中國簽署或批准了幾乎所有的多邊軍控條約,並忠實地履行條約義務,為推動國際軍控與裁軍事業的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核武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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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作為核武器國家,積極支持和參與防止核擴散的國際努力,推動核裁軍進程,致力於在全球範圍內最終實現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的目標。

  中國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1996年,中國在第51屆聯大明確提出核裁軍五點主張:第一,核大國放棄核威懾政策,擁有最大核武庫的國家繼續大幅度削減其核武器;第二,所有核武器國家都承擔在任何時候和任何情況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義務,都承諾無條件地不對無核武器國家和無核武器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並儘早就此締結國際法律文件;第三,所有在國外部署核武器的國家都將這些武器全部撤回本國,所有核武器國家都承諾支持建立無核武器區的主張,尊重無核武器區的地位,並承擔相應的義務;第四,各國不發展、不部署外空武器系統和破壞戰略安全與穩定的導彈防禦系統;第五,各國談判締結關於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的國際公約。   

  中國從擁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就鄭重聲明,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此後又無條件承諾不對無核武器國家和無核武器區使用或威脅使用核武器。中國積極支持有關國家在自願基礎上建立無核區的努力,並已簽署和批准了《拉美及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條約》、《南太無核區條約》以及《非洲無核武器區條約》相關議定書。1995年4月,中國發表國家聲明,重申無條件向無核武器國家和無核武器區提供消極安全保證的承諾,並首次承諾提供積極安全保證。        

  中國於1992年3月加入《不擴散核武器條約》,忠實履行了不擴散核武器的國際義務,並為條約的無限期延長作出了貢獻。中國自始至終參加了《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的談判,並於1996年9月24日條約開放簽署當日簽署了該條約。中國支持儘早締結一項「禁止生產核武器用裂變材料公約」(「禁產公約」)。為此,中美兩國外長曾於1994年10月發表聯合聲明,表示願意共同努力,推動儘早達成一項多邊、非歧視性和可有效核查的「禁產公約」。1997年4月,中國與美、俄、英、法四個核武器國家發表聲明,重申五國關於支持在香農報告所載授權的基礎上儘早談判締結「禁產公約」的立場。中國支持國際原子能機構通過的旨在加強現有保障監督體系有效性的計劃(「93+2計劃」),並承諾在自願交保的基礎上,在適當時候與國際原子能機構談判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採取與中國根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第一條所承擔義務相適應的措施。

  隨着國際形勢的緩和以及大國關係的不斷改善,中國認為核武器國家之間承諾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條件已經成熟。因此,中國於1994年1月正式向美、俄、英、法四國提出了《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條約》草案,並建議五個核國家儘早就此進行磋商。中國認為,締結這樣一個條約將有利於增進核武器國家間的相互信任,進一步減少核戰爭的危險。在積極推動談判締結多邊條約的同時,中國還積極謀求與其他核國家在雙邊基礎上相互承諾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目前,中俄已相互作出了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保證。      

  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問題中國政府一貫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化學武器。中國於1993年1月簽署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1996年12月批准該公約並於1997年4月25日交存公約批准書,從而成為公約的原始締約國。中國支持公約的宗旨和目標,主張應儘快根據公約有關規定銷毀化學武器及其生產設施;同時認為,公約應增進各國在化學領域的經貿與科技交流,使化工技術真正造福於人類。

  中國積極認真履行了《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規定的各項義務,按時並完整地遞交了初始宣布和年度宣布,接受了公約組織的多次核查,並參加了公約組織的各次執行理事會和兩次締約國大會。   

  中國在歷史上曾是化學武器的受害者,在領土上至今還遺留着侵華日軍遺棄的大量化學武器,這些化學武器仍在危害當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生存環境。為此,中國要求在別國遺棄化學武器的國家按公約規定儘快乾淨徹底地銷毀遺棄化武。   

  中國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生物武器,既反對任何國家發展、生產、研製和儲存生物武器,也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方式擴散此種武器及其技術。中國於1984 年11月參加了《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禁止生物武器公約》)。作為公約締約國,中國認真、全面地履行了自己所承擔的義務。1987年以來,中國一直按公約審議會的決定,逐年向聯合國報告與《禁止生物武器公約》有關的建立信任措施方面的資料和情況。      

  中國在歷史上也曾深受生物武器之害。中國支持全面加強《禁止生物武器公約》有效性的工作,積極參加了於1994年設立的公約締約國特設工作組有關制定《公約》議定書的工作,並為議定書的談判取得進展作出了貢獻。中國認為,鑑於核查機制所涉問題的複雜性,各國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探尋有效、可行的核查措施,並制定具體措施防止濫用核查,保護締約國正當的商業和安全機密。中國認為,在加強公約核查機制的同時,還應加強締約國為和平目的進行的生物技術國際合作與交流。

外空非武器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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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層空間屬於全人類,應完全用於和平目的,造福於人類。為此,中國主張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外空武器。反對發展反衛星武器。中國主張,國際社會,特別是擁有空間能力的大國,應採取切實行動防止外空武器化:全面禁止一切類型的外空武器,包括反導彈和反衛星武器,實現外空非武器化;禁止在外空、從外空或向外空使用武力或進行敵對行動;所有國家都承諾不試驗、生產或部署外空武器,也不利用外空謀求地面上的戰略優勢,如利用在外空部署地面反導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來研製、發展戰略防禦武器;儘早談判締結包括上述內容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協定。      

  自八十年代初起,中國就作為聯大有關外空非武器化決議的聯合提案國,推動在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等多邊機制中就此展開談判。在裁軍談判會議外空特委會成立之初,中國即向其遞交了《中國關於防止外空軍備競賽的立場文件》(CD/579)。中國的立場得到了許多國家的支持。   

殺傷人員地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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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歷來十分重視殺傷人員地雷誤傷平民的問題,支持對殺傷人員地雷的使用和轉讓實行適當、合理的限制,分階段地實現全面禁止殺傷人員地雷的最終目標。同時,中國政府認為,在處理殺傷人員地雷問題時,應兼顧人道主義關切和主權國家正當防衛需要兩個方面。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合法的軍事手段,包括使用殺傷人員地雷,保護本國人民的安全,這本身就是人道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      

  中國是一個有着漫長陸地邊界的國家,在找到殺傷人員地雷替代辦法並形成安全防禦能力以前,中國不得不保留在本國領土上使用殺傷人員地雷的權利。中國在合法條件下使用殺傷人員地雷,完全是為了防止外來軍事干涉和侵略,維護國家統一與領土完整,保障人民安居樂業。這是中國正當安全防衛的需要,也符合聯合國憲章關於自衛權利的規定。      

  中國軍隊一向嚴格控制殺傷人員地雷的使用,禁止濫布濫用,同時還對殺傷人員地雷替代辦法進行研究。中國積極參加了《特定常規武器公約》「地雷議定書」的修訂工作和聯合國裁軍談判會議處理殺傷人員地雷問題的討論。   

  中國政府對地雷出口歷來採取十分慎重和負責的態度。1994年12月,中國參加了聯合國大會關於暫停出口殺傷人員地雷決議的協商。1996年4月,中國政府鄭重宣布暫停出口不符合《特定常規武器公約》新修訂的「地雷議定書」所規定的殺傷人員地雷。         中國政府認為,掃除已部署的殺傷人員地雷是解決殺傷人員地雷威脅平民安全問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此,中國政府在戰後掃雷問題上一貫持認真負責的態度,並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1992年初至1994年底,中國軍隊在雲南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邊境地區,組織實施了第一次大規模掃雷行動,共排除各種地雷和爆炸物100多萬枚,銷毀廢舊彈藥及爆炸物品近200噸,完成掃雷面積108平方公里,打通邊貿通道、口岸170多個;恢復棄耕地、棄荒牧場和山林3萬多公頃。1997年底,中國政府再次決定,從1997年11月至1999年12月,在上述地區實施第二次大規模掃雷行動。   

  中國政府一直盡力援助受殺傷人員地雷危害的國家,向柬埔寨等一些遭受雷害的國家提供探雷器材,幫助培訓掃雷人員,為有關國家順利進行戰後重建作出了貢獻。1997年11月,中國國家主席江澤民宣布,中國將繼續積極支持國際掃雷努力和國際掃雷合作,包括向國際掃雷基金提供捐贈,在掃雷培訓、技術和設備方面提供援助。1997年12月2日至4日,中國政府派觀察員出席了在渥太華舉行的《關於禁止使用、儲存、生產和轉讓殺傷人員地雷及銷毀此種地雷的公約》簽約大會,並參加了同時舉行的關於國際掃雷問題的圓桌會議。

敏感物資和軍事裝備出口控制

編輯

  中國政府贊成採取必要措施對敏感物資和技術的轉讓實行有效國際監督,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但同時認為,國際防擴散努力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反對實行雙重標準,不能以防擴散為名損害其他國家的主權,不能影響正常的國際經貿、科技合作與交流。  

  中國高度重視敏感物資的出口管制問題,參照國際慣例,對敏感物資的轉讓實施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在核出口方面,作為《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締約國,中國奉行不主張、不鼓勵、不從事核武器擴散和不幫助別國發展核武器的政策,制定了核出口三原則,即:僅用於和平目的;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未經中方同意不得轉讓第三方。   

  1991年11月,中國政府宣布,在連續的基礎上向國際原子能機構通報中國向無核國家出口或從無核國家進口大於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況。1993年7 月,中國正式承諾,在自願的基礎上向國際原子能機構通報所有核材料、核設備及相關非核材料的進出口情況。1996年5月,中國作出了不向未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的核設施提供幫助的承諾,包括不對其進行核出口,不與其進行人員與技術的交流與合作。1997年5月,中國政府頒布了《關於嚴格執行中國核出口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中國出口的核材料、核設備及其相關技術,均不得提供給或用於未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的核設施。通知還對與核有關的雙用途物項的出口作出了嚴格規定。1997年5月,中國派觀察員出席了作為國際核出口控制機制之一的「桑戈委員會」會議,並於同年10月正式加入了該委員會。1997年9月,中國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規定,不得向未接受保障監督的核設施提供任何幫助;核出口由國務院指定的單位專營,任何其他單位或個人均不得經營;國家對核出口實行許可證制度。同時,參考國際上普遍接受的核出口控制清單制定了中國的《核出口管制清單》。中國已於 1998年6月10日頒布了《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對與核有關的兩用品及相關技術的出口實行嚴格控制。   

  在化學品出口管理方面,中國政府一直持慎重、負責的態度。中國不出口以製造化學武器為目的的化學品及技術和設備,支持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而進行的正常國際化工合作和科學技術資料交換,反對任何與《公約》宗旨相衝突的出口管制機制。   

  1990年9月,中國政府制定了關於嚴格控制化學品及其生產技術和設備的出口管理措施。1995年12月,中國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並根據該條例於1996年6月發布了《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有關化學品進出口由國務院化學工業主管部門統一歸口管理,指定專門的公司經營。  

  在軍事裝備及其技術轉讓問題上,中國尊重各國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原則所享有的單獨或集體自衛權利以及為此目的獲取武器的權利,同時也關切武器裝備的過度積累對世界安全和地區穩定所產生的不利影響。   

  中國在較長時間裡沒有武器裝備的出口貿易,直到八十年代初才開始出口,且數量十分有限。自八十年代中期以來,中國的軍品出口一直呈遞減趨勢,合同成交額 1987年為20多億美元,而1991年僅6億美元,此後幾年也沒有超過10億美元。從1993年至1997年聯合國公布的各國常規武器進出口登記情況來看,中國的常規武器出口與一些國家相比數量很小。   

  中國對常規軍事裝備及其技術轉讓實行嚴格管制,並遵循以下原則:武器出口必須有助於接受國的正當防衛能力;不損害有關地區和世界的和平、安全與穩定;不利用軍貿干涉接受國的內政。從1992年起中國參加了歷次聯合國常規武器轉讓登記(圖表5、圖表6)。

裝備種類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總計
作戰坦克 7 121 82 51 3 354
裝甲戰車 2 - - - - 2
大口徑火炮 166 - - 20 18 204
作戰飛機 - 68 - - 5 73
攻擊直升機 - - - - - -
軍艦 2 - 6 1 5 14
導彈及發射架 24 20 - 18 106 168

圖表5 1992-1996年中國參加聯合國常規武器轉讓登記出口情況

裝備種類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總計
作戰坦克 - - - - - -
裝甲戰車 - - - - - -
大口徑火炮 - - - - - -
作戰飛機 26 - - - 22 48
攻擊直升機 - - - - - -
軍艦 - 1 - 1 - 2
導彈及發射架 144 - - - - 144

圖表6 1992--1996年中國參加聯合國常規武器轉讓登記進口情況   

  1997年10月,中國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規定中國的武器出口實行許可證制度,境內一切軍品轉讓均由政府授權的部門和經政府批准註冊的公司對外經營,這些部門和公司須嚴格按照政府批准的項目從事經營活動。軍品轉讓合同,需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生效,重大武器的出口報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         中國對導彈轉讓歷來持十分慎重和負責的態度。中國不是《導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MTCR)的成員國,沒有參加這一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但基於在防擴散方面的一貫立場和有關武器出口的原則,中國政府於1992年2月承諾遵守《導彈及其技術控制制度》當時的準則和參數。1994年10月,中方重申這一承諾,承擔了不出口內在性能至少達到300公里射程和500公斤有效載荷的地對地導彈的義務。中國根據上述政策,對導彈及相關物項的出口實行嚴格、有效的控制,從未做過違反承諾的事情。   

  中國在防擴散及軍事裝備轉讓方面所堅持的原則和做法,有助於推動國際軍控與裁軍沿着健康的方向發展,也有利於維護世界和平和地區穩定。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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