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少數民族政策及其實踐

中國的少數民族政策及其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1999年9月·北京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白皮書

一、統一的多民族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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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迄今為止,通過識別並經中央政府確認的民族有56個,即漢、蒙古、回、藏、維吾爾、苗、彝、壯、布依、朝鮮、滿、侗、瑤、白、土家、哈尼、哈薩克、傣、黎、傈僳、佤、畲、高山、拉祜、水、東鄉、納西、景頗、柯爾克孜、土、達斡爾、仫佬、羌、布朗、撒拉、毛南、仡佬、錫伯、阿昌、普米、塔吉克、怒、烏孜別克、俄羅斯、鄂溫克、德昂、保安、裕固、京、塔塔爾、獨龍、鄂倫春、赫哲、門巴、珞巴、基諾等民族。在中國,由於漢族以外的55個民族相對漢族人口較少,習慣上被稱為「少數民族」。

  1990年中國第四次人口普查的數據表明,在全國總人口中,漢族人口占91.96%,少數民族人口占8.04%①[1]。199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表明,在中國12億多人口中,少數民族人口為10846萬人,占全國總人口的8.98%,比1990年提高了0.94個百分點。

  中國各民族分布的特點是:大雜居、小聚居、相互交錯居住。漢族地區有少數民族聚居,少數民族地區有漢族居住。這種分布格局是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各民族間相互交往、流動而形成的。中國少數民族人口雖少,但分布很廣。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有少數民族居住,絕大部分縣級單位都有兩個以上的民族居住。目前,中國的少數民族主要分布在內蒙古、新疆、寧夏、廣西、西藏、雲南、貴州、青海、四川、甘肅、遼寧、吉林、湖南、湖北、海南、台灣等省、自治區②[2]

  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公元前221年,中國建立了第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權國家———秦朝。今天中國的廣西、雲南等少數民族較為集中的地方都在秦朝統一政權管轄下,並設有郡縣加以統治。漢朝(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繼承秦制,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更加強大。漢朝在西域(漢朝以後對今中國甘肅敦煌以西地區的總稱)置都護府,增設17郡統轄四周各民族,形成了包括今天新疆各族人民先民在內的疆域寬廣的國家。在漢朝與周邊的少數民族進行頻繁的各種交往活動中,漢朝之名也遂被其他民族用來稱呼華夏民族,形成了世界上人數最多的民族——漢族。經過秦朝的開創、漢朝的鞏固與發展,中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從此奠定。

  漢朝以後,中國歷代中央政權發展和鞏固了秦漢「大一統」的多民族國家的格局。各個朝代的中央政權既有漢族建立的,也有少數民族建立的。公元十三世紀,蒙古族建立起統一的多民族的大元(1206—1368年)帝國。元朝在全國實行行省制度,在南方部分少數民族聚居的府、州設置土官(以少數民族首領充任並世襲的地方行政長官),在西藏設立主管軍政事務的宣慰使司都元帥府,西藏從此成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還設立澎湖巡檢司管理澎湖列島和台灣。元朝的民族成分包括現今中國絕大多數民族。公元十七世紀,滿族崛起,建立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清朝(1644—1911年)。清朝在西域設立伊犁將軍並建立新疆行省,在西藏設立駐藏大臣,並確立了由中央政府冊封達賴、班禪兩大活佛的歷史定製,在西南地區實行「改土歸流」(少數民族地方行政長官由中央政府委派)等一系列政策。

  中國歷史上雖然出現過短暫的割據局面和局部分裂,但統一始終是中國歷史發展的主流③[3]

  在長期的大統一過程中,經濟、文化交往把中國各民族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從而形成了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關係,創造和發展了中華文明。中國各民族相互依存的政治、經濟、文化聯繫,使其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有着共同的命運和共同的利益,產生了強固的親和力、凝聚力。

  中國各民族團結合作,共同捍衛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特別是近代以來,中國曾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華民族遭受帝國主義侵略、壓迫和欺凌,陷入被壓迫民族的境地,為捍衛國家的統一和中華民族的尊嚴,各民族團結奮鬥,共御外侮,與侵略者和民族分裂主義者進行了不屈不撓的鬥爭。十九世紀,新疆各族人民協同清軍消滅了阿古柏反動勢力,挫敗了英、俄侵略者企圖分裂中國的陰謀。十九世紀末和二十世紀初,西藏軍民在隆吐山、江孜兩次戰役中,重創英國侵略者。在中國人民反抗日本帝國主義侵略的八年抗戰(1937—1945年)中,各族人民同仇敵愾,浴血奮戰,其中的回民支隊、內蒙古抗日游擊隊等許多以少數民族為主的抗日力量為抗戰的勝利所作的貢獻為世人熟知。針對極少數民族分裂主義者在帝國主義侵略勢力的扶持下,策劃和製造「西藏獨立」、新疆的「東突厥斯坦」、東北的偽「滿洲國」等違背歷史潮流和中華民族意志的分裂國家行徑,各民族人民進行了堅決的鬥爭,維護了國家的統一。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國歷代政府雖都有一套關於民族事務的政策和制度,但無論是漢族還是少數民族建立的中央政權,民族間無平等可言。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開闢了中國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新時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民族大家庭內,各民族在一切權利完全平等的基礎上,自願地聯合和團結起來,相互促進,共同發展,致力於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新中國。

二、堅持民族平等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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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國,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經濟社會發展程度高低,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異同,都是中華民族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國家和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權利,履行相同的義務,反對一切形式的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而民族團結是指:各民族在社會生活和交往中的和睦、友好和互助、聯合的關係。民族團結要求在反對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的基礎上,維護和促進各民族之間和民族內部的團結,各民族人民齊心協力,共同促進國家的發展繁榮,反對民族分裂,維護國家統一。中國政府歷來認為,民族平等是民族團結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民族平等,就不會實現民族團結;民族團結則是民族平等的必然結果,是促進各民族真正平等的保障。

  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作為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根本政策,在中國的憲法和有關法律中得到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中國各民族公民廣泛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各項平等權利。諸如:各民族公民不分民族、種族、宗教信仰,都同樣地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各民族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各民族公民都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各民族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各民族公民都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各民族公民都有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各民族公民都有勞動、休息和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各民族公民都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各民族公民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等等④[4]

  中國政府採取了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努力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權利在社會生活和政府行為中得到有效落實和保障,形成了各民族平等相待、團結和睦、友好互助的良好社會環境。

  保護少數民族人身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國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有的處於封建農奴制社會,有的處於奴隸制社會,有的還處於原始社會末期。這些地區的少數民族群眾大都附屬於封建領主、大貴族、寺廟或奴隸主,可以被任意買賣或當作禮物贈送,沒有人身自由⑤[5]。在西藏,形成於十七世紀並沿用了300多年的法律———《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將人嚴格劃分為三等九級:「上等人」是大貴族、大活佛和高級官員,「中等人」為一般僧俗官員、下級軍官和上等人的管家等,「下等人」是農奴和奴隸。「法典」規定:「上等上級人」的命價按屍量黃金計,「下等下級人」的命價僅為一根草繩,而「下等人」占西藏總人口的95%以上⑥[6]。不改革少數民族地區落後的社會政治制度,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少數民族的各項平等權利就無法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根據大多數少數民族地區人民的意願,中國政府採取不同方法先後在少數民族地區逐步實行民主改革,並在五十年代末完成。這場改革廢除了領主、貴族、頭人等特權者的一切特權,消滅了人剝削人、人壓迫人的舊制度,使千百萬少數民族群眾翻身解放,獲得人身自由,成為國家和自己命運的主人。1959年在西藏進行的民主改革,徹底廢除了長達700多年的政教合一、貴族僧侶專權的封建農奴制度,昔日百萬農奴和奴隸獲得了人身自由,成了新社會的主人。

  各民族平等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

  在中國,各少數民族與漢族都以平等的地位參與國家大事和各級地方事務的管理,而且少數民族參與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利受到特殊保障。在中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中,充分反映了對少數民族權利的尊重。中國各少數民族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規定,選出代表本民族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口特別少的民族,即使達不到規定的產生一名代表的人數,至少也有一名代表。從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至今,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少數民族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所占名額的比例,均高於同期在全國人口中所占的比例。1998年選出的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共有428人,占代表總數2979人的14.37%,比同期少數民族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比例約高出5個百分點。

  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數民族都有代表參加當地的人民代表大會。散居的少數民族也參加選舉代表本民族的當地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而且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可以少於當地人民代表大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國家大力培養使用少數民族幹部,全國現有少數民族幹部270多萬人。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有相當數量的少數民族人員,參加國家和地方事務的管理。目前,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中,少數民族占21%,在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少數民族占9.6%;在國務院領導成員中,有一人為少數民族;在國務院的組成部門中,有兩位部長是少數民族;155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長、縣長或旗長都由少數民族人員擔任。

  確認少數民族成分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究竟有多少少數民族,並不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了全面貫徹實行民族平等政策,從1953年起,國家組織了大規模的民族識別考察工作,辨別民族成分和民族名稱。識別考察從中國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出發,按照科學認定與本民族意願相結合的原則,只要具有構成單一民族條件的,不管其社會發展水平如何,不論其居住區域大小和人口多少,都認定為一個民族。經過認真的調查研究,到1954年,中國政府確認了38個民族;到1964年,中國政府又確認了15個民族。加上1965年確認的珞巴族、1979年確認的基諾族,全國55個少數民族都被正式確認並公布。新中國的民族識別工作使許多不被舊中國的統治者承認的少數民族獲得了應有的承認,並與中國其他民族一樣享有平等權利。

  反對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視和壓迫

  舊中國在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制度下,許多少數民族沒有平等的、準確的稱謂,有些少數民族地區的地名也帶有民族歧視和壓迫的含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中央人民政府採取措施,於1951年發布了《關於處理帶有歧視或侮辱少數民族性質的稱謂、地名、碑碣、匾聯的指示》,廢除了帶有侮辱性的稱謂、地名等。有的少數民族稱謂雖然沒有侮辱性的含義,也根據少數民族自己的意願進行了更改,如僮族的「僮」改為「壯」等。

  在中國,任何煽動民族仇視和歧視,破壞民族平等團結的言行都是違法的。少數民族如遭受歧視、壓迫或侮辱,有向司法機關控告的權利,司法機關對此種控告必須負責予以處理。

  中國加入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防止和懲治滅絕種族罪行公約》等國際公約,並認真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同國際社會一起,為在世界各國實行民族平等,反對種族隔離、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進行不懈的努力。

  維護和促進各民族大團結

  為保障民族平等,加強民族團結,中國憲法規定: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同時,國家還在全體公民中廣泛開展各民族大團結的宣傳和教育。在文藝作品、影視作品、新聞報道、學術研究中都大力倡導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反對民族壓迫和民族歧視,特別是反對大民族主義。為防止和杜絕意識形態領域的大民族主義和不平等現象的出現,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專門就嚴禁在新聞出版和文藝作品中出現損害民族團結內容等事項作出了規定。

  自八十年代以來,中國政府及有關部門多次舉行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對維護各民族平等權利、促進各民族和睦相處和共同進步繁榮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1988年,中國政府在全國廣泛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活動的基礎上,召開了第一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有565個先進集體、601名先進個人受到表彰。1994年,中國政府又召開了第二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1200 多個模範單位和個人受到表彰。1999年,中國政府還將在北京召開第三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通過開展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激勵先進,弘揚正氣,使民族團結成為強大的社會輿論和良好的社會風尚,不僅推動了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發展,而且對維護少數民族地區和整個國家的穩定也產生了深遠影響。

  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中國是一個有着多種宗教的國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中國少數民族群眾大多有宗教信仰,有的民族群眾性地信仰某種宗教,如藏族群眾信仰藏傳佛教。中國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規定,制定了具體政策,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少數民族公民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在中國,不論是信仰藏傳佛教的藏、蒙古、土、裕固、門巴等民族的群眾,還是信仰伊斯蘭教的回、維吾爾、哈薩克、東鄉、撒拉、保安、柯爾克孜、塔吉克、烏孜別克、塔塔爾等民族的群眾,以及部分信仰基督教的苗、瑤等民族的群眾,他們正常的宗教活動都受到法律的保護。目前,中國有清真寺3萬餘座。在新疆有清真寺2.3萬座。在西藏,有藏傳佛教各類宗教活動場所1700多處。

  使用和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中國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和權利。國家在五十年代組織人員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情況進行了全面調查,建立專門的民族語文工作機構和研究機構,培養民族語文專門人才,幫助少數民族創製、改進或改革文字,推進少數民族語文在各個領域中的運用。

  目前,中國55個少數民族中,除回族和滿族通用漢語文外,其餘53個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語言。有文字的民族有21個,共使用27種文字,其中壯、布依、苗、納西、傈僳、哈尼、佤、侗、景頗(載佤文系)、土等十多個民族使用的13種文字是由政府幫助創製或改進的。

  在中國,無論在司法、行政、教育等領域,還是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中,少數民族語言文字都得到廣泛使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召開的重要會議和全國或地區性重大活動,都提供蒙古、藏、維吾爾、哈薩克、朝鮮、彝、壯等民族語言文字的文件或語言翻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都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文字。在教育領域,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和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用語。少數民族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在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領域,目前中國用17種少數民族文字出版近百種報紙,用11種少數民族文字出版73種雜誌。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和地方台用16種少數民族語言進行廣播,地、州、縣電台或廣播站使用當地語言廣播的達20多種。用少數民族語言攝製的故事片達3410部(集)、譯製各類影片達10430部(集)。到1998年,全國36家民族類出版社用23種民族文字出版各類圖書4100多種,印數達5300多萬冊。

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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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政府結合中國實際情況採取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中國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使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內部事務。

  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三級。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有以下類型:(一)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二)以兩個少數民族聚居區聯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等;(三)以多個少數民族聚居區聯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廣西龍勝各族自治縣等;(四)在一個大的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內,人口較少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建立自治地方,如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恭城瑤族自治縣等;(五)一個民族在多處有聚居區的,建立多個自治地方,如寧夏回族自治區、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等。對於有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因地域太小、人口太少,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和設立自治機關的,中國政府通過在這些地區設立民族鄉的辦法,使這些地區的少數民族也能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民族鄉是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一種補充。

  截止到1998年底,中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自治區5個、自治州30個、自治縣(旗)120個,還有1256個民族鄉。在全國55個少數民族中,有44個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實行自治的少數民族人口占少數民族人口總數的75%,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區域的面積占全國總面積的64%。自治地方的數量和布局,與中國的民族分布和構成基本上相適應⑦[7]

  中國所以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主要基於以下三個因素:一是中國在歷史上長期就是一個集中統一的國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國的國情和歷史傳統。二是長期以來中國的民族分布以大雜居、小聚居為主。從各民族的人口構成來看,漢族一直占全國人口的絕大多數,少數民族的人口占少數。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少數民族總人口僅占全國總人口的6%。除西藏、新疆等個別地區外,大多數民族地區的少數民族人口比漢族都要少。少數民族人口雖然少,但分布區域很廣,超過中國陸地面積的一半以上。長期的經濟文化聯繫,形成了各民族只適宜於合作互助,而不適宜於分離的民族關係。三是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來,中國各民族都面臨着反帝反封建、為民族解放而奮鬥的共同任務和命運。在共御外敵、爭取民族獨立和解放的長期革命鬥爭中,中國各民族建立了休戚與共的親密關係,形成了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政治認同。這就為建立一個統一的新中國,並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和社會基礎。

  民族區域自治是與中國的國家利益和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保障了少數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權利,極大地滿足了各少數民族積極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願望。根據民族區域自治的原則,一個民族可以在本民族聚居的地區內單獨建立一個自治地方,也可以根據它分布的情況在全國其他地方建立不同行政單位的多個民族自治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既保障了少數民族當家作主的自治權利,又維護了國家的統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有利於把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具體實際結合起來,有利於把國家的發展和少數民族的發展結合起來,發揮各方面的優勢。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有如下兩個顯著的特色:一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是中央政府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都必須服從中央集中統一的領導。上級國家機關在制定各項政策和計劃、進行國家經濟文化建設時,必須充分考慮各民族地區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動員各方面的力量予以幫助和支持。二是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不只是單純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而是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的結合,是政治因素和經濟因素的結合。在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既要有利於國家統一、社會穩定和民族團結,又要有利於實行自治的民族的發展和進步,有利於國家的建設。

  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確立經歷了長時間的探索和實踐。1947年,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中國建立第一個省級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內蒙古自治區。1949年9月29日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定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策和重要政治制度之一。1952年8月8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對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作了全面規定。在1954年制定及以後修正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都將民族區域自治作為國家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加以規定。198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對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作了系統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相繼成立了四個自治區:1955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1958年3月,廣西壯族自治區成立;1958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其建立和組織均依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原則,但又有別於一般地方國家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民族都應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參加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要儘量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行使地方國家機關職權的同時,依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還行使立法權,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權,經濟發展權,財政權,少數民族幹部培養使用權,發展教育和民族文化權,語言文字使用和發展權,以及科技文化發展權等。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截至1998年底,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條例126個,單行條例209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可在報經上級機關批准後,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中國五個民族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結合當地的具體情況,制定了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將婚姻法中關於公民的法定婚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的規定,修改為「男不得早於20周歲,女不得早於18周歲」。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計劃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根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內蒙古自治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實施了一系列適合當地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措施,使本地區經濟得到了較快發展。1998年,全區國內生產總值達1192.02億元,人均國內生產總值5067元,財政收入達131.2億元,城鄉居民人均收入分別達4353元和1981元,這幾項指標分別比1997年增長9.6%、7.5%、17.9%、10.4%、11.3%⑧[8]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建設的需要,採取各種措施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幹部、各種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到1998年,廣西壯族自治區共有各類少數民族幹部37.29萬人,占全區幹部總數的35%。全區12個民族自治縣的政府主要領導都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幹部擔任,62個民族鄉的鄉長也由建鄉的少數民族公民擔任;全區地(市)、縣、鄉各級黨政領導幹部中,少數民族幹部分別達到26.92%、39.71%和48.03%;在省部級、地廳級和縣處級後備幹部中,少數民族所占的比例也分別達到46%、32%和35%。西藏自治區到1998年藏族幹部在全區幹部總數中占74.9%,在西藏區、地、縣三級領導骨幹中,藏族及其他少數民族幹部已分別占78%、67%和62%,在科技幹部隊伍中,藏族及其他少數民族也占到60%以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自主地發展民族教育(見表一)。1949年以前,寧夏全區文盲率高達95%以上,沒有高等教育;現在一個結構合理、各類教育事業互為補充、多層次辦學協調發展的教育體系已經形成。截至1998年,寧夏全區有各級各類學校6100多所,在校生達130多萬人,其中普通高等學校5所,在校生有1.1萬多人,全區非文盲率達到89.5%。舊西藏沒有一所現代意義的學校,文盲率高達95%;到1998年,全區已擁有各級各類學校4365所,適齡兒童入學率達到81.3%,文盲率減少了47個百分點。

表一:1998年與1952年少數民族自治地方教育事業發展對比
項目/年份 1952年 1998年
普通高等學校(所) 11 94
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萬人) 0.45 22.64
中等學校(所) 531 13466
中等學校在校生(萬人) 20.94 529.64
小學(所) 59597 90704
小學在校生(萬人) 467.31 1240.90

  素有「教育之鄉」美譽的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近50年來教育事業得到了長足發展。據統計,1998年全州小學學齡兒童入學率達到99.97%,升學率為99.98%;全州初中入學率達95.2%,畢業率為96.8%,基本普及了九年義務教育。全州高等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逐步走上協調發展的軌道,大中專畢業生和中級以上知識分子占人口的比例超過了全國平均水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決定本地區的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發展現代醫藥和民族傳統醫藥,加強地方病防治和婦幼衛生保健,改善衛生條件,使少數民族的健康水平得到提高(見表二)。

表二:1998年與1952年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衛生事業發展對比
項目/年份 1952年 1998年
衛生機構(個) 1176 16700
病床(張) 5711 393000
衛生技術人員(人) 17877 605255
平均每個衛生機構服務的居民(人) 47619 10139
每千人擁有病床(張) 0.10 2.32
平均每個衛生技術人員服務的居民(人) 3132 341

  內蒙古自治區成立後,僅用三年時間就遏制了鼠疫的流行。寧夏於1963年控制了人間鼠疫。1961年在全國包括少數民族地區消滅了天花。西藏人均壽命由1959年民主改革時的36歲,增加到目前的65歲,嬰兒死亡率由四十年前的43%下降到1998年的3.7%。寧夏人均壽命由1949年前的只有30歲左右,增加到目前的69歲。

四、促進各民族共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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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農牧業是中國少數民族地區的主要產業,發展十分緩慢,一些地區仍停留在「刀耕火種」的原始農業生產方式,部分地區鐵製農具尚未得到使用,水利設施更是缺少。1949年,少數民族地區平均糧食畝產只有75公斤,全國少數民族地區農業總產值僅31.2億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少數民族地區幾乎沒有現代工業。1949年,全國少數民族地區工業總產值僅有5.4億元。交通、郵電和通訊事業也處在十分落後的狀態,運輸主要靠獸馱人背,汽車和公路極少,不少地區一封書信要走上一個月甚至更長時間,許多人沒有見過汽車和電話,西藏沒有一公里公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發展與進步。國家根據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和採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幫助、扶持民族地區發展經濟,並動員和組織漢族發達地區支援民族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有十三條規定了上級國家機關幫助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的義務。國家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有計劃、有意識地在少數民族地區安排一些重點工程,調整少數民族地區單一的經濟結構,發展多種產業,提高綜合經濟實力。特別是隨着近年來中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發展,國家加大了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投資力度,加快了少數民族地區對外開放的步伐,使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呈現新的活力。

  加強少數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基礎產業發展

  從「一五」計劃(1953—1957年)開始,國家即在內蒙古、新疆、寧夏等民族地區安排了一批重點建設項目,如內蒙古包頭鋼鐵基地、寧夏的青銅峽水電站、新疆的石油勘探和內蒙古興安嶺林區的開發等。僅在五六十年代,國家就在少數民族地區建設了四川至西藏、青海至西藏、新疆至西藏等公路幹線,建設了包頭至蘭州、蘭州至西寧、蘭州至烏魯木齊、貴陽至昆明、成都至昆明、成都至貴陽、長沙至貴陽等通往西北、西南少數民族地區的主要鐵路幹線。國家先後在少數民族地區建設了一大批大中型工業企業,僅在五個民族自治區和雲南、貴州、青海三省少數民族聚居地就建設了1400多家。

  國家對少數民族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基礎產業發展十分關注,近年來優先在少數民族較為集中的中西部地區安排水利、電力、交通、環境保護和資源開發項目,並實行投資傾斜,引導外資更多地投向中西部地區。1998年,國家增加的財政投資用於中西部地區的占62%,中央財政用於中西部地區固定資產投資增長31.2%,高出東部地區14.9個百分點,創新中國成立以來最高水平。這些政策和措施有力地促進了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見表三)。據統計,1998年少數民族自治地方鐵路營業里程達1.73萬公里,是1952年的4.6倍;公路通車里程達37.41萬公里,是1952年的14.4倍;郵路及農村投遞總長度113.54萬公里,是1952年的8.6倍。

表三:1998年與1952年少數民族自治地方主要工業發展對比
項目/年份 1952年 1998年
工業總產值(億元) 5.4 5313.0
生鐵產量(萬噸) 0.90 701.73
鋼產量(萬噸) 0.06 632.80
原煤產量(萬噸) 178.0 17568.6
原油產量(萬噸) 5.20 2047.24
發電量(億千瓦小時) 0.8 1323.1

  近年來,在國家的大力幫助下,新疆陸續建成了烏魯木齊石化總廠、獨山子石化總廠乙烯工程等一批技術先進的現代化大中型工業項目和南疆鐵路、塔城機場、吐魯番—烏魯木齊—大黃山高等級公路等一批大型交通設施。據統計,在1978年至1997年的20年間,新疆建成投產項目5萬多個,其中大中型項目64個,形成固定資產1900多億元。這些投資使新疆的水利、交通、郵電等基礎設施環境有了很大改善。新疆現已成為全國第四大產油及加工區,是全國重要的棉、毛紡業基地和毛皮加工基⑨[9]

  中央政府對西藏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基礎產業發展給予了特殊的支持。1984年,中央組織九省市的人力、物力,用一年多的時間,在西藏援助修建了包括能源、交通、建材、市政建設等43項工程,投資達4.8億元。1994年,中央政府又決定由中央和全國其他省市無償援助西藏建設62項工程,總投資超過40億元,現已有60項竣工。1997年,國家投資20.14億元的羊卓雍湖抽水蓄能電站竣工、發電。據統計,從五十年代到1998年,中央政府共向西藏投入400多億元,並調動了大量物資進藏。中央政府和其他省市的援助,極大地改善了西藏的基礎設施和基礎工業建設,如今西藏已擁有電力、採礦、建材、森工、毛紡、印刷、食品等現代工業。

  發展少數民族地區農牧業經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積極領導少數民族農牧民開展農田基本建設和草原基本建設,採取各種措施發展農村經濟,提高農業生產水平。政府通過無償發放農具、發放生產資金、減免農牧業稅、發放無息或低息貸款等措施,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農村經濟的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見表四)。1998年,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農民人均純收入達1633.11元,是1980年的21.5。

表四:1998年與1952年少數民族自治地方主要農牧業發展對比
項目/年份 1952年 1998年
農業總產值(億元) 31.2 3210.5
糧食產量(萬噸) 1581.50 7295.43
大牲畜總數(萬頭) 2439.2 5564.7

  八十年代初,中央政府對西藏確定了「土地歸戶使用、自主經營」和「牲畜歸戶、私有私養、自主經營」的兩個長期不變政策,並對農民實行「免徵免稅」的優惠政策,從而極大地調動了占西藏人口80%以上的農牧民的生產積極性,農業生產連年豐收。1998年西藏全區糧食總產量達85萬噸,比1959年增長4.6倍。為進一步改善西藏農牧業生產條件,國家在九十年代投資20多億元,綜合開發治理雅魯藏布江、拉薩河、年楚河「一江兩河」流域的農業基礎設施,整個項目計劃修建40項工程,項目完成後,受益耕地約占西藏現有耕地面積的45.6%。在國家的支持下,寧夏1989年以來在河套灌區先後完成了第一、二期農業綜合開發,開墾荒地4萬公頃,改造中低產田10萬多公頃,新增糧食生產能力近4億公斤⑩[10]。為幫助民族鄉的發展,1993年中國政府制定了《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規定上級政府應在財政、金融、稅收、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採取特殊政策和措施支持民族鄉發展經濟。在「八五」期間(1991—1995年),政府每年設立1億元貼息貸款,用於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鄉鎮企業。

  加大少數民族地區改革開放力度

  中國自七十年代末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少數民族地區同全國其他地區一樣,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實施了農村、國企、財稅、金融、投資、外貿、流通、社會保障、住房等方面的一系列改革,經濟體制和運行機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國民經濟的市場化和社會化程度明顯提高。同時,隨着國家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對外開放格局的形成,少數民族地區發揮各自的沿海、沿江、沿邊特點,積極發展邊貿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對外開放進入新的階段,在全國對外開放總體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突出。

  七十年代末以來,國家在保留對民族地區的財政補貼並設立發展基金等多項優惠政策的同時,鼓勵少數民族地區從本地的實際出發,積極開展外引內聯,發展邊境貿易,支持少數民族地區通過積極穩妥的改革,推動社會經濟結構的調整,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1987年,國家確定,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選擇一些條件較好的地方,借鑑國際上設立內陸開發區和邊境自由貿易區的做法,加快對外開放步伐。為活躍沿邊地區的經濟,富裕邊民,促進與周邊國家的經貿合作,1992年國家決定進一步開放內蒙古自治區的滿洲里、二連浩特,吉林省的琿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伊寧、博樂、塔城,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憑祥、東興等少數民族較為集中的內陸邊境城市。1993年,國家選擇了呼倫貝爾盟、烏海市、延邊朝鮮族自治州、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臨夏回族自治州、格爾木市、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等七個民族地區作為改革開放的試點。

  八十年代後,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北海市被國家列為14個沿海開放城市之一,還有一市五縣列為國家沿海經濟開放區;烏魯木齊市、南寧市、昆明市、呼和浩特市、銀川市、西寧市、貴陽市等少數民族自治區首府和少數民族較多的省的省會城市被國家列為內陸開放城市;國家還先後批准了桂林市、南寧市、烏魯木齊市、包頭市四個民族地區大中城市建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目前,新疆已同世界上7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穩定的經貿關係。1992年至1997年,新疆進出口貿易總額達69.9億美元,年均增長21.1%。新疆六個開放城市和經濟技術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各方面的建設和招商引資都取得重大成果。新疆已開通15個開放口岸,蘭新鐵路複線和第二座亞歐大陸橋的貫通,使一個現代化的西北國際大通道初步形成。

  廣西對外開放以來,外來投資不斷增長。「八五」時期(1991—1995年)實際利用外資(含外國政府貸款)32.4億美元,比「七五」期間(1986—1990年)增長5.6倍。至1997年末,廣西累計批准外資項目8505個,合同外資金額137.9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67.1億美元。目前,到廣西投資的國家和地區已達30多個⑪[11]

  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優惠的財政政策

  國家財政從1955年起就設立「民族地區補助費」,1964年又設立「民族地區機動金」,並採取提高民族地區財政預備費的設置比例等優惠財政政策,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經濟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據統計,僅上述三項優惠政策,到1998年國家就對少數民族地區累計補助達168億元。1980年,中央財政又對五個民族自治區及貴州、雲南、青海三個少數民族比較集中的省實行定額補助制度,上述三項優惠政策也計入定額補助中繼續予以保留。從1980年到1998年,少數民族自治地區獲中央財政定額補助1400多億元。1980年,國家設立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其中很大一部分用於少數民族地區。1986年,國家設扶貧貼息貸款和以工代賑資金,其中很大一部分用於少數民族地區。1994年,國家實施「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原有對少數民族地區的補助和專項撥款政策全都保持下來。國家在1995年開始實行的過渡期轉移支付辦法中,對西藏等五個自治區和雲南、貴州、青海以及其他省的少數民族自治州專門增設了政策性轉移支付內容,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政策性傾斜,政策性轉移支付額隨國家財力的增長不斷增加。1998年,中央對五個民族自治區和少數民族較為集中的貴州、雲南、青海省的一般性轉移支付額近29億元,占全國轉移支付總額的48%。

  鼓勵少數民族地區發展貿易,照顧少數民族用品生產

  國家對民族貿易實行優惠政策,扶持其發展,如1963年開始實行利潤留成照顧、自有資金照顧和價格補貼照顧的「三項照顧」政策等。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適應和滿足各少數民族生產生活特殊用品的需要,國家不僅確定了涉及服裝、鞋帽、家具、綢緞、食品、生產工具、手工藝品、裝飾用品、樂器等16個大類、4000餘個民族用品品種,而且還採取建立專門生產基地、優先保證生產資金和原材料供應、減免稅收、低息貸款、運費補貼等優惠政策。

  1991年以來,國家結合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對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的優惠政策進行相應調整。「八五」期間(1991—1995年),國家對426個民族貿易縣的商業、供銷、醫藥企業和2300多家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在信貸、投資、稅收和商品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照顧,並設立專項貼息貸款用於民族貿易網點建設和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1997年6月,國家出台了新的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的優惠政策,其中包括在「九五」期間(1996—2000年)每年由中國人民銀行安排1億元貼息貸款用於民族貿易網點建設和民族用品定點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對縣以下(不含縣)國有民族貿易企業和基層供銷社免徵增值稅等。

  扶持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擺脫貧困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儘管少數民族人民的生活有了很大改善,但由於自然地理的制約,以及社會發展程度低、生產條件差、科技和文化知識不夠普及等原因,少數民族較為集中的西部地區與東部沿海地區比較,發展相對落後,有些少數民族地區生產和生活條件還相當困難,還有部分少數民族人民的溫飽問題尚未得到解決。中國自八十年代中期大規模地開展有組織有計劃的扶貧工作以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始終是國家重點扶持對象。

  在十多年的扶貧開發過程中,少數民族貧困地區除享受其他貧困地區扶貧開發的優惠政策外,還享受國家制定的一系列特殊政策:(一)放寬標準,擴大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扶持範圍。1986年首次確定國家重點貧困縣時,將少數民族自治縣列為重點貧困縣的標準從全國統一的1985年人均收入低於150元放寬到200元,對牧區和民族地區的一些困難縣放寬到300元。當時確定的331個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中有少數民族貧困縣141個,占總數的42.6%。1994年開始實施《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時,重新調整了國家重點扶貧縣對象,在確定的592個國家重點扶持貧困縣中有257個少數民族縣,占總數的43.4%。(二)在扶貧資金和物資的分配上重點向少數民族貧困縣傾斜。國家在分配扶貧資金和物資時將五個民族自治區全部視同西部省區,予以重點扶持。部分省區在分配扶貧資金時專門切出一部分資金用於扶持少數民族貧困縣。據不完全統計,1996年至1998年國家共向257個少數民族貧困縣投入中央扶貧資金169.5億元,占扶貧資金總數的45%。(三)對少數民族貧困地區安排專項扶貧資金。從1983年到2002年,中央政府每年撥出2億元專款用於甘肅和寧夏少數民族比較集中的「三西」(甘肅省的定西、河西地區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的西海固地區)乾旱地區的農業建設。從1990年起,國家專門設立了「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溫飽基金」,重點扶持全國143個少數民族貧困縣。(四)積極開展同國際組織在少數民族貧困地區扶貧開發的合作。1995年以來,世界銀行在中國實施了三期扶貧項目,貸款規模總計6.1億美元,覆蓋了廣西、內蒙古、寧夏及其他省區的43個少數民族貧困縣。(五)組織東部省、市同少數民族地區開展扶貧協作。1996年,中央政府決定組織九個沿海發達省、直轄市和四個計劃單列市對口幫助西部十個貧困省、自治區,三年來共捐款捐物10.4億元,實施合作項目2074個,投資近40億元。

  通過十多年的扶貧開發,中國少數民族地區人民的生產和生活條件得到了明顯改善。從1995年到1998年,257個少數民族貧困縣解決了1092萬人、1514萬頭牲畜飲水問題,五個民族自治區貧困人口從835萬人下降到473萬人,貧困發生率由12.4%下降到6.9%,貧困縣農民人均純收入從833元增加到1395元。同時,少數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加快。1995年到1998年,新修基本農田1000多萬畝,修建公路6.9萬公里,架設輸變電線路11.7萬公里。

  對少數民族實行寬於漢族的生育政策

  為提高少數民族人口素質,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社會發展,中國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國家有關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的精神,制定了本地區少數民族的計劃生育政策。其生育政策寬於漢族的生育政策,一般規定,少數民族家庭可以生育兩個或三個孩子;邊境地區和自然環境惡劣的地區、人口特別稀少的少數民族可以生育三個以上的孩子;西藏自治區的藏族農牧民可以不受限制地生育子女。這使得少數民族人口的增長速度高於全國平均水平。1953年全國第一次人口普查時,新疆的少數民族人口為454萬人,1990年全國第四次人口普查時,新疆的少數民族人口增至946萬人,到1998年,新疆的少數民族人口達到1046.01萬人,占新疆總人口的62%。1952年,以達賴為首的西藏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申報的西藏人口為100萬人,到1998年,西藏人口已增至252萬人,僅藏族人口就增加了120萬人。目前,藏族人口約占全自治區總人口的94%。

  支持和幫助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

  民族教育是中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民族教育,對於提高少數民族人口素質,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有着重要意義。國家根據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發展教育事業的方針政策,堅持從少數民族的特點和民族地區的實際出發,積極支持和幫助少數民族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採取了許多政策和措施支持少數民族教育事業的發展,如賦予和尊重少數民族自治地方自主發展民族教育的權利,重視民族語文教學和雙語教學,加強少數民族師資隊伍建設,在經費上給予特殊照顧,舉辦民族院校和民族班,實行定向招生,積極開展內地省市對少數民族地區教育的對口支援,全國支援西藏教育事業等。

  國家對貧困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普及義務教育給予重點扶持。1993年,國家有關部門提出了經濟、教育比較發達的省、直轄市與國家重點扶持的143個少數民族貧困縣開展教育對口支援協作的意見,明確了協作關係和教育扶貧的主要任務。國家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組織實施了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按照工程規劃,在1995—2000年間,中央財政將投入39億元,加上地方配套資金將超過100億元。這項工程的啟動,對推動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的普及義務教育有着重要作用。國家鼓勵通過建立「希望工程」等形式資助民族地區發展基礎教育,如1995年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通過「希望工程」建成了136所希望小學,解決了數萬少數民族貧困兒童的失學問題。

  國家興辦了一批民族院校。截至1998年,國家獨立設置的民族院校有民族大學和民族學院12所、民族師範學校59所、民族職業中學158所、民族中學3536所、民族小學20906所。民族院校先後開設了一些民族預科班,在其他的一些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也相繼舉辦了相當數量的少數民族預科班。1998年,全國舉辦民族預科班的高等院校達80餘所,當年計劃招生7142名。預科教育對提高少數民族學生的文化基礎知識,使更多的少數民族學生升入高、中等專業學校學習起了很大的作用,它已成為主要為少數民族學生舉辦的獨具特色的辦學形式。

五、保護和發展少數民族文化

編輯

  中國各少數民族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都形成了本民族獨具特色和風格各異的文化。在中國,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受到尊重和保護,各民族都可以自由地保持和發展本民族的文化。

  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中國各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差異較大,具有不同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表現在服飾、飲食、居住、婚姻、禮儀、喪葬等多方面。國家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少數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在社會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對少數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風俗習慣的權利加以保護。

  在中國,約有十個少數民族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傳統習慣。為妥善解決好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的伙食問題,國家在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較多的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設立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人數較少的採取幾個單位聯合舉辦或備專門灶具。在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較集中的地方,廣設清真飲食網點,在城市、交通要道、飯店、旅館、醫院,以及列車、輪船、飛機等交通設施上,設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點。國家對經營清真飲食有嚴格的規定,要求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食用的牛羊肉,在屠宰、包裝、運輸、加工、銷售等各環節上,都必須標明「清真」字樣。在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聚居的大、中城市,國家有關部門設立專門經營牛羊肉的批發部門或零售機構,並在政策上給予優惠。

  中國各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各有不同,有火葬、土葬、水葬、天葬等不同的葬法。政府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對回族、維吾爾族等一些習慣土葬的少數民族,國家劃撥專用土地,建立公墓,並設立專門為這些少數民族服務的殯葬服務部門。現在,全國凡有回族等習慣實行土葬的少數民族居住的大、中、小城市,都建有公墓。同樣,對藏族實行的天葬、土葬、水葬,國家也給予保護和尊重。

  中國各少數民族年節習俗豐富多彩。如:藏族的藏曆新年、「雪頓節」,回、維吾爾等民族的「開齋節」、「古爾邦節」,蒙古族的「那達慕」,傣族的「潑水節」,彝族的「火把節」,等等。各少數民族自由地按本民族的傳統習慣歡度節日,國家按照各少數民族年節習慣安排假日,並供應節日特殊食品。

  保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

  為使各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得到保護,國家有計劃地組織對各少數民族的文化遺產進行搜集、整理、翻譯和出版工作,保護少數民族的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國家成立了全國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小組和辦公室,組織和領導全國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工作。全國現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130個自治州、地、盟建立了民族古籍整理與研究機構,民族院校也建有古籍整理與研究機構。截至1998年,已搜集少數民族古籍12萬餘種,整理11萬餘種,出版古籍書籍5000餘種。國家組織3000多名專家學者,完成了關於少數民族的五種叢書的編輯出版工作,包括中國少數民族簡史、少數民族語言簡志、民族自治地方概況等叢書400多種,9000多萬字。現在,中國55個少數民族都各自有了一部文字記載的簡史。

  中國政府設立了中國少數民族三大英雄史詩《格薩爾》(藏族民間說唱體長篇英雄史詩)、《江格爾》(蒙古族著名的英雄史詩)、《瑪納斯》(柯爾克孜族著名的傳記性史詩)專門工作機構,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收集、整理、翻譯、研究工作。出版了包括少數民族文字、漢文和多種外國文字版本的三大史詩以及一些研究專著,僅關於《格薩爾》就出版了300多萬字的大型學術資料匯編《格薩爾集成》,湧現出一批卓有成就的「格學」研究專家。近年來,國家撥付了以千萬元計的巨額資金支持校勘出版共計150部的傳統藏學的百科全書《中華大藏經》。

  從五十年代初開始,中國各級政府以及文化藝術部門組織了數以萬計的人類學、社會學、民族學專家和文學藝術工作者,深入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搶救、搜集流傳在民間的傳統文化藝術。八十年代初,中國政府又投入大量資金和人力物力,搜集整理各民族民間文藝資料,編纂了《中國民間歌曲集成》、《中國民族民間器樂曲集成》、《中國民間故事集成》、《中國民間諺語集成》等包括各民族文學、音樂、舞蹈諸門類的十大文藝集成,共計整理出版310卷,全部出齊約450卷,總計約4.5億字。

  近十年來,國家投入巨資對西藏拉薩的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青海的塔爾寺,新疆的克孜爾千佛洞等大批國家重點文物古蹟進行了維修。特別是1989年至1994年,國家投入5300萬元、黃金1000公斤,對著名的布達拉宮進行了維修。各地還建立了一些博物館、文化館,搜集、保護少數民族文物。投資近億元的西藏博物館已建成使用。

  繁榮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事業

  國家和有關部門通過組建少數民族文藝團體、藝術院校、文化館和群眾藝術館等措施,大力培養少數民族文藝人才,繁榮少數民族文藝創作,發展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事業。五十年代初,在北京建立了國家級的中央民族歌舞團,由各民族演員組成,創作各少數民族歌舞節目,到全國各地演出,還數十次把中國少數民族文藝節目帶到世界各國演出。到目前為止,全國民族自治地方有各類藝術表演團體534個,藝術表演場所194處,圖書館661個,群眾藝術館82個,文化館679個,文化站7318個,博物館155個。全國五個民族自治區和雲南、貴州、吉林等省有24所高等和中等藝術院校,專門培養少數民族藝術人才。

  曾經瀕於滅絕的維吾爾族巨大音樂經典套曲「十二木卡姆」,由四十年代末僅有兩三個高齡藝人能夠較完整地演唱發展到成立新疆木卡姆藝術團、木卡姆研究室,廣泛演唱,得到發揚光大。已有500多年歷史的藏戲不僅得到保護和發揚,而且在每年的雪頓節期間與其他歌舞、話劇相映生輝,使雪頓節成為藏民族歡樂喜慶的綜合藝術節。

  國家定期舉辦少數民族音樂、舞蹈、戲劇「孔雀獎」評比和少數民族題材的電影、電視、文學「駿馬獎」評選。國家自1992年開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廣西、雲南、西藏、新疆、內蒙古、黑龍江、吉林等九個省、自治區實施「全國萬裡邊疆文化長廊建設」工程。幾年來,各級政府投入大量資金,建成了一批公共文化基礎設施,改善和豐富了當地的文化生活,受益的邊疆各族人民群眾達1000多萬人。

  近十多年來,少數民族文化藝術團體擴大對外交流,活躍在國際舞台上,從中央到地方已有100多個少數民族藝術團體走向世界。

  少數民族作家隊伍不斷壯大,一大批少數民族作家茁壯成長,創作了大量文學作品。中國作家協會少數民族會員的比例已超過10%,人數近600人。

  少數民族工藝美術異彩紛呈。藏族壁畫藝術不斷充實,增加了表現藏族發展史和藏族人民新生活的內容。藏族捲軸畫唐卡藝術得到保護。維吾爾族、蒙古族的地毯、壁掛,從民族地區風行到全中國,外銷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布依、苗、瑤、仡佬等民族的蠟染,而今更為流行,且圖案、花樣、品種都有很大發展。土家、壯、傣、黎、侗等民族的織錦技藝,已從過去的一家一戶的小型作業發展到織錦工藝廠,生產規模不斷擴大。

  保護發展少數民族傳統醫藥

  國家大力培養少數民族醫藥人才,在西藏、內蒙古、新疆等地相繼成立了藏醫、蒙醫、維吾爾醫高等院校,已培養民族醫藥人員2531人。其中西藏藏醫學院建立近十年來,共培養各類藏醫藥人才500多人。目前,全國共有民族醫院127所,其中藏醫院52所,蒙醫院41所,維吾爾醫院26所,其他民族醫院8所。國家積極扶持對少數民族醫藥的開發和應用。1992年,國家確定了蒙藥、藏藥、維吾爾藥的製劑中心,將傳統醫藥與現代研製技術相結合,已經生產了十幾種劑型,上百種藏藥、蒙藥、維吾爾藥品種。

  發展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

  中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源於廣大少數民族群眾的生活,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歷史悠久,特點鮮明,不僅具有高度的技巧,而且常常伴有歌舞、音樂,如賽馬、射箭、馬上遊戲「叼羊」、摔跤、盪鞦韆、跳板、賽龍舟、登山等等。中國各少數民族自治地方都建立了體育工作機構,積極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開展民族傳統體育和現代體育活動,提高少數民族的健康水平。現已挖掘、搜集、整理出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290多個。1953年,在天津舉辦了全國首次民族傳統體育表演及競賽大會,即第一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1982年後,中國每四年舉辦一次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第六屆全國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於1999年9月在北京舉行,同時在西藏自治區首府拉薩設立分賽場。全國已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四年舉辦一次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五十年實踐證明,中國的民族政策是成功的,走出了一條符合自己國情的解決民族問題和實現各民族共同發展的正確道路。同時,中國政府也清楚地看到,由於歷史和自然地理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中國中西部少數民族較為集中的地區與東部沿海地區相比,在發展上還存在着較大差距,有部分少數民族地區人民還未解決溫飽問題,有些地區因生產條件較差嚴重影響持續發展。這些問題已經引起中國政府的高度重視,並正在採取措施加以解決。中國政府相信,隨着國家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中國各民族必將得到更快、更好的發展,在即將到來的二十一世紀,中國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關係必將得到進一步鞏固和發展。

注釋

編輯
  1. 中國少數民族人口情況,參見江平主編《中國民族問題理論和實踐》,第492—496頁,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4年版。
  2. 中國少數民族分布情況,參見吳仕民主編《民族問題概論》,第383—385頁,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3. 中國統一多民族國家的形成,參見戴逸《中國民族邊疆史研究》和張傳璽《中國古代國家的歷史特徵》兩文,載《中外歷史問題八人談》,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8年版。
  4. 相關法律條文,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政策法規選編》,中國民航出版社1997版。
  5. 1949年前中國少數民族社會狀況,參見楊侯第主編《中國少數民族人權述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6. 1959年前西藏社會歷史情況,參見《中國西藏社會歷史資料》,五洲傳播出版社1994年版。
  7. 中國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分布情況,參見吳仕民主編《民族問題概論》第386—390頁。
  8.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1998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外文出版社1999年版。
  9. 參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編《中國新疆》,五洲傳播出版社1999年版。
  10. 參見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編《中國寧夏回族自治區》,五洲傳播出版社1998年版。
  11. 參見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編《中國廣西壯族自治區》,五洲傳播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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