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載人航天工程官方標誌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載人航天工程官方標誌管理辦法(試行) 制定機關:中國載人航天工程辦公室 2022年7月5日於北京市 |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載人航天工程官方標誌(以下簡稱「工程官方標誌」)的管理與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官方標誌如下:
第三條 工程官方標誌是中國載人航天工程的象徵性標誌,由中國載人航天工程辦公室所有並實施管理,未經授權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條 工程官方標誌主要用於:
(一)承擔載人航天任務的各部門各系統的辦公試驗場所、地面設備及有關基礎設施等;
(二)工程相關飛行試驗任務產品及工作制服配飾、辦公用品等;
(三)工程網站、微信公眾號等;
(四)工程官方發布的消息、公告、影像製品等;
(五)工程官方舉辦或經許可舉辦的展會物品、紀念用品等;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使用場景。
第五條 除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使用情形外,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工程官方標誌或近似的標識。有正當理由確需使用的,應正式向中國載人航天工程辦公室提出申請,可通過工程官方網站具體辦理,經審查許可後使用。
第六條 申請使用工程官方標誌,應當說明用途、使用圖案和使用範圍,明確使用期限。期限屆滿需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批准手續。未辦理的,到期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七條 工程官方標誌使用人應當在工程官方網站下載基本圖案矢量圖。官方標誌矢量圖可按比例縮放,使用時應保證標誌清晰可識,不得更改官方標誌的圖案形狀、構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色值等。
第八條 工程官方標誌禁止未經許可用於商品、商品包裝、容器、商品交易文書上,也不得用於未經許可的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任何商業活動。
第九條 各級工程管理部門以及合法使用主體,未按本辦法使用工程官方標誌的,對工程內部單位或個人由中國載人航天工程辦公室或工程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立即整改,視情進行通報批評等紀律處罰;對工程外部單位或個人,由中國載人航天工程辦公室或工程有關主管部門及時通報當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破損、污損或者不合格的工程官方標誌,合法使用工程官方標誌的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尊重、愛護工程官方標誌,規範使用,共同維護中國載人航天工程良好形象。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載人航天工程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載人航天工程辦公室
2022年7月5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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