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 銀保監規〔2022〕14號 2022年7月12日 發布機關:中國銀保監會 |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
銀保監規〔2022〕14號各銀保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直銷銀行:
《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9號,以下簡稱《辦法》)、《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24號,以下簡稱《互聯網貸款通知》)發布以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發展平穩,在服務中小微企業融資和居民消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加強業務監管,提升服務質效,防範金融風險,進一步明確細化商業銀行貸款管理和自主風控要求,規範合作行為,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升金融服務質效。商業銀行應當在統籌經營管理規劃基礎上,穩妥推進數字化轉型,立足自身定位精準研發互聯網貸款產品,增加和完善產品供給,提高貸款響應率,優化貸款流程,充分發揮互聯網貸款在助力市場主體紓困、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優化消費重點領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履行貸款管理主體責任。商業銀行應當提高互聯網貸款風險管控能力,獨立有效開展身份驗證、授信審批和合同簽訂,嚴格履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授信管理、貸款資金監測等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金融管理部門對徵信、支付和反洗錢等方面的要求,防範貸款管理「空心化」。互聯網貸款涉及與合作機構開展營銷獲客、支付結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核心風控環節管理,不得因業務合作降低風險管控標準。
三、強化信息數據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嚴格執行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完整準確獲取身份驗證、貸前調查、風險評估和貸後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數據,並採取有效措施核實其真實性,在數據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強對借款人信息的保護。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簽訂的書面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相關信息報送的具體要求。在與提供和處理個人信息的機構合作時,商業銀行應當切實做好合作機構安全評估工作,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制度體系、監督機制、處理信息規範、安全防護措施等。
四、加強貸款資金管理。貸款資金發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關鍵環節由銀行自主決策,指令由銀行發起。採用自主支付的,資金應直接發放至借款人銀行賬戶;採用受託支付的,商業銀行應當履行受託支付責任,將貸款資金最終支付給符合借款人合同約定用途的交易對象。商業銀行應當自主完整保留貸款資金發放、本息回收等賬戶流水信息,主動加強貸款資金管理,並採取有效措施對貸款用途進行監測,確保貸款資金安全,防範合作機構截留、匯集、挪用。
五、規範合作業務管理。商業銀行應當規範與第三方機構互聯網貸款合作業務,對共同出資、信息科技合作等業務分類別簽訂合作協議並明確各方權責,不得在貸款出資協議中摻雜混合其他服務約定。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發揮助力普惠金融的積極作用,定期評估合作發放互聯網貸款的綜合融資成本。合作機構及其關聯方違法違規歸集貸款資金、設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條件、未依法依規提供貸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務收費質價不符,或違反互聯網貸款其他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當限制或者拒絕合作。
六、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商業銀行應當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嵌入到業務全流程,向借款人如實充分披露貸款主體、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等信息,嚴禁強制捆綁銷售、不當催收、濫用個人信息等行為。應當加強對合作機構營銷宣傳行為的合規管理,並在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相關禁止性行為。
七、外國銀行分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參照執行《辦法》《互聯網貸款通知》和本通知要求,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存量業務過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過渡期內,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新增業務應當符合《辦法》《互聯網貸款通知》和本通知要求。
中國銀保監會
2022年7月1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