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8〕32號
2018年6月22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
銀保監會網站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8〕32號

為規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資金運用行為,促進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健康發展,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8年第1號)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23號)有關規定,我會制定了《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8年6月22日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

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以下簡稱「稅延養老保險」)的資金運用行為,保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審慎、長期、穩健原則,根據資金性質實行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堅持市場化和專業化運作,實現資金的長期保值增值。

第三條 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的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大類資產配置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可以按照有關監管規定自行投資或者委託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

本辦法所稱投資管理人,是指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第四條 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在投資範圍和比例、投資能力、投資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定,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業務條件

第五條 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產負債匹配狀況良好,資產配置機制健全有效,具備較強的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和大類資產配置能力,從事資產負債管理和資產配置職能的專業人員不少於8人。其中,專門從事資產配置職能的專業人員不少於5人,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投資經理和組合經理不少於2人;

(二)具備較強的投資管理能力、健全的投資決策體系、完善的投資管理制度、豐富的風險管理經驗和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

(三)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受託管理稅延養老保險資金的投資管理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司治理完善、財務穩健,盡責勤勉、自律守法,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踐行社會責任;

(二)具備較強的大類資產配置能力,並符合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的業務條件;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或淨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

(四)具有3年以上受託投資經驗且業績良好穩定,主動管理且非貨幣類資產管理總規模不低於1000億元人民幣;

(五)具有穩定的投資管理團隊,擁有不少於20名投研專業人員,其中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組合經理和投資經理不少於10名;

(六)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內控機制、風險管理及稽核制度,建立公平交易和風險隔離機制;

(七)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重大投資風險事件或重大操作風險事件;

(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受託管理關聯方機構的資金,不受前款第(三)、(四)項的限制。

第七條 履行稅延養老保險投資賬戶管理職責的投資經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

(二)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和相關的從業資格,熟悉所投資管理的資產的風險收益特徵,熟悉交易規則及估值定價;

(三)具備5年以上金融行業從業經驗,3年以上投資經驗且有業績記錄可循;

(四)歷史投資業績穩定、良好;

(五)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重大投資風險事件、重大失職行為或不良誠信記錄;

(六)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履行稅延養老保險投資賬戶大類資產配置職責的組合經理,除符合第七條第(一)、(五)、(六)項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金融專業知識和相關的從業資格,熟悉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的法規政策,熟悉資產負債管理、大類資產配置、投資管理和風險管理要求;

(二)具備8年以上金融行業從業經驗,3年以上長期資金資產配置及投資管理經驗且有業績記錄可循;

(三)具備成熟的投資組合管理理念和方法。

第九條 保險公司、投資管理人、投資經理及組合經理應當持續符合相應的業務條件。

保險公司和投資管理人應當對其業務條件的持續符合情況進行定期評估並接受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評估、檢查和質詢。

投資經理和組合經理應當在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登記註冊,並持續接受後續培訓。

第三章 大類資產配置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稅延養老保險資金的投資目標、風險偏好、資金久期、流動性安排等特點,結合定量與定性分析,開展大類資產配置,擬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

保險公司可以委託投資管理人提供大類資產配置的專業服務和技術支持。

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可以為稅延養老保險資金提供專門的大類資產配置解決方案,提高投資管理效率,實現長期穩健運作和保值增值。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及其投資管理人應當根據宏觀經濟趨勢、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特點、各類資產風險收益特徵、公司長期發展規劃和整體風險承受能力等決策依據,明確長期收益目標、長期業績比較基準,制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資產戰略配置規劃期限至少為三年,每年至少滾動評估一次。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及其投資管理人應當根據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制定年度資產配置計劃。保險公司及其投資管理人應當密切關注各類資產短期內的價格變化趨勢,並在目標資產配置比例及浮動區間的基礎上,動態調整投資組合。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及其投資管理人應當根據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特點,制定並實施專門的資產配置策略,滿足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長期保值增值、控制下行風險的投資目標。配置策略包括債務導向型策略、目標日期策略、目標風險策略以及可持續支取策略等。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及其投資管理人應當建立與稅延養老保險業務規模、配置策略等相適應的資產配置模型、數據和信息系統。

第四章 運作規範

第十五條 不同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設立單獨的投資賬戶。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稅延養老保險業務和資金特點,按照「普通賬戶」和「獨立賬戶」管理要求,實行分賬戶的資產配置管理和資產負債管理。對於A類和B類產品,保險公司應當採用普通賬戶的管理模式。對於C類產品,保險公司應當採用獨立賬戶的管理模式。

第十六條 稅延養老保險資金投資資產劃分為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和其他金融資產等五大類資產。

鼓勵稅延養老保險資金投向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要求的領域。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合併計算稅延養老保險普通賬戶與其他保險產品普通賬戶的投資比例,並遵守保險資金運用的比例監管規定,同時單獨計算的稅延養老保險普通賬戶的投資比例應當不高於大類資產監管比例上限和集中度風險監管比例上限。

在業務開展初期,稅延養老保險普通賬戶投資運作不足6個月且投資資產規模合計不超過5億元的,保險公司可以不單獨計算稅延養老保險普通賬戶的投資比例。

根據稅延養老保險資金的資產負債管理和大類資產配置策略的實際情況,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對所投資資產的分類、品種以及相關比例等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資金委託投資,應當符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保險資金委託投資的有關監管規定。

保險公司應當優先選擇具有長期資金管理經驗、資產配置體系完善、投資經驗豐富、風險管控機制健全的投資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應當切實履行主動管理職責,不得進行轉委託。

投資指引中應當明確包含「稅延養老保險」字樣,同時還應明確委託資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比例、投資策略等,採取有效措施對投資風險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及投資管理人應當制定稅延養老保險投資賬戶和投資資產的估值管理制度,明確估值的程序和技術,健全估值決策體系;選取合理的估值數據源,使用可靠的估值業務系統;確保估值人員熟悉各類投資品種的估值原則及具體估值程序;完善相關風險監測、控制和報告機制。

C類產品投資賬戶的估值,應堅持公允價值原則,鼓勵使用市值計量,並應當使參保人在產品轉換時能夠以反映公允價值的產品賬戶價值進行轉換,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向保險公司主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稅延養老保險投資賬戶的信息,主要包括資金投向、槓桿水平、收益分配、託管安排及主要投資風險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稅延養老保險賬戶的投資記錄,包括投資決策文件、交易記錄等,保存期不低於15年。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的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內控流程,建立資產負債管理、大類資產配置、投資組合管理、各類品種投資等方面的風險管理機制,對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下行風險等風險進行識別、計量、監測和評估,有效防範和化解風險。

保險公司及投資管理人應當建立公平交易、關聯交易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風險隔離和防火牆機制,有效防控操作風險、道德風險、內幕交易風險及利益輸送風險。

第二十三條 對於A類和B類產品,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產品特點和資產配置策略要求,加強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結構管理、現金流管理和風險預算管理,定期評估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的執行情況。

對於C類產品,保險公司及其投資管理人應當根據獨立賬戶的特點,建立有效的評估機制,監測及防範投資經理和組合經理因市場環境、人員調整等內外部因素變化而導致的投資風格偏離,識別並糾正投資賬戶的投資策略偏離,定期進行績效歸因和業績評估。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及其投資管理人應當充分考慮稅延養老保險資金的長期性和安全性特徵,加強負債方與資產方的動態協調,使用久期缺口分析、情景模擬及壓力測試等手段,管理長期利率風險。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及其投資管理人應當充分考慮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轉換條款對流動性的影響,加強對所投資產的流動性管理,並進行流動性壓力測試,防範產品集中轉換對投資賬戶產生的流動性衝擊。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投資管理人應當根據稅延養老保險資金的業務特點,以償付能力約束和資產負債分析為基礎,持續管理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市場風險等,控制投資賬戶的下行風險。

第二十七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受託投資賬戶資產餘額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風險準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投資管理人違法違規、違反委託投資協議、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該投資賬戶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及其投資管理人應當建立稅延養老保險風險事件應急預案,對市場劇烈波動、重大風險事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參保人利益的突發事件,應當按照風險應急預案妥善處理。

第二十九條 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以稅延養老保險投資賬戶的名義使用不屬於該賬戶的資金從事投資活動,或以他人的名義使用屬於稅延養老保險投資賬戶的資金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稅延養老保險投資賬戶;

(三)挪用稅延養老保險投資賬戶的資產;

(四)利用所管理的資產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利益輸送;

(五)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證券交易活動;

(六)法律、法規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和投資管理人開展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業務應當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並提交業務條件符合性自評報告。報送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符合本辦法及有關監管規定,不得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於每季度末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和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分投資賬戶的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一)報告期間資產負債管理情況,包括期限結構匹配情況、成本收益匹配情況、現金流匹配情況等;

(二)報告期間資產戰略配置規劃和年度資產配置計劃的總體執行情況;

(三)估值原則、估值方法、投資賬戶估值結果與公允價值的偏離情況分析;

(四)投資組合分析,包括各類資產風險收益特徵、固定收益類資產的久期分布和評級分布、權益類資產的行業分布和地區分布、重倉標的集中度等;

(五)業績表現,包括報告期資產規模增長、投資收益率、歸因分析等;

(六)賬戶風險,包括各類資產風險狀況及應對措施、風險預算、收益波動率、最大回撤、壓力測試和情景分析等;

(七)投資管理人選聘和動態監測情況;

(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二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分投資賬戶的受託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年度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一)宏觀市場運行分析;

(二)資產配置策略及執行情況;

(三)大類資產投資比例與變動情況;

(四)委託投資指引及執行情況;

(五)投資交易、資金清算和資產託管情況;

(六)投資收益情況及績效歸因分析;

(七)主要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執行情況;

(八)向保險公司披露信息情況;

(九)經專業機構審計的稅延養老保險資金投資的財務報告;

(十)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及時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以下重大事項:

(一)A類和B類產品的投資賬戶連續三個月投資收益率低於確定收益率或保底收益率;C類產品的投資賬戶滾動90天內淨值回撤超過15%;

(二)賬戶不能給付正常保險產品轉換的資金請求;

(三)重大IT及交易系統故障和重大操作風險等;

(四)其他重大違法違規事件、重大投資風險或重大操作風險事件。

第三十四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監管等方式,定期跟蹤監測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情況,並監督評估保險公司、投資管理人、投資經理和組合經理持續符合業務條件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違反保險資金運用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依規對公司和責任人實施行政處罰。對於其他投資管理人違反上述規定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記錄其不良行為,並通報其行業主管部門。保險公司和投資管理人應當根據內部追責問責管理辦法,追究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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