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派出機構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派出機構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1〕40號
2021年9月26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
銀保監會網站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印發派出機構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1〕40號

各銀保監局,機關各部門:

現將《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

2021年9月26日

中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維護銀行業保險業監管法制統一,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法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保監局單獨或牽頭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報送銀保監會備案審查。

銀保監分局單獨或牽頭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應報送銀保監局備案審查。

第三條  下列作為行政執法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備案:

(一)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以及銀保監會改革發展政策和工作部署提出監管要求的文件;

(二)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規範轄內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和業務發展提出監管要求的文件;

(三)銀保監局制定的規範監管行為的文件;

(四)配合地方政府發布的就金融支持地方經濟發展、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提出監管要求的文件;

(五)其他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銀行業保險業監管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覆適用的文件。

第四條  下列文件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備案範圍:

(一)規範內部機構、組織人事、財務、外事等內部公文;

(二)黨務、紀檢監察公文;

(三)發送上級機關的請示和報告;

(四)落實上級文件、未提出新的實質性內容的轉發性公文;

(五)不作為監管依據的事務性公文;

(六)涉及行政相對人有關具體事項的決定、批覆、監管意見、風險提示、行政處罰文書、行政複議文書、現場檢查文書、情況通報;

(七)年度工作方案、會議紀要等內部適用的文件;

(八)對轄內銀行保險機構有關具體事項的決定、批覆及事務性工作的通知;

(九)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不具有普遍約束力或者不可以反覆適用的文件。

第五條  備案審查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件必備,凡屬備案審查範圍的都應當及時備案,不得瞞報、漏報、遲報;

(二)有備必審,對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及時、嚴格審查,不得備而不審;

(三)有錯必糾,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規範性文件,應當自印發之日起30日內報送銀保監會備案。

第七條  銀保監局法律部門應定期梳理本單位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發現有未報送備案的,應及時報送銀保監會備案。

第八條  銀保監局法律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工作。

銀保監局的規範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向法律部門提供規範性文件文本、說明等備案所需材料,協助法律部門辦理備案工作。

第九條  備案規範性文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規範性文件文本;

(三)說明:包括制定背景、立法依據、起草過程、制定或修改的主要內容、徵求意見情況等內容;

(四)合法性審核意見;

(五)公平競爭審查表;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為提高備案工作有效性,銀保監局在制定市場准入和退出、開放政策、改革創新等重要方面的規範性文件時,應當就規範性文件內容與銀保監會相關職能部門提前溝通或徵求意見。

第十一條  銀保監會法律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備案登記和審查。

第十二條  銀保監會法律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發現不屬於本辦法規定備案範圍的,退回備案報告或通知銀保監局撤回備案報告;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程序、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通知銀保監局及時補正。

第十三條  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標準:

(一)政治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與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及重大改革方向一致。

(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以下情形:

1.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

2.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

3.是否符合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是否主動公開;

4.是否符合銀保監會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5.是否違法設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

6.是否存在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7.是否存在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

8.是否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9.其他需要進行審查的內容。

(三)適當性審查。包括執行中是否容易產生偏差或誤解,名稱使用是否適當,體例格式是否正確,表述是否規範等。

第十四條  銀保監會法律部門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相關部門協助審查的,可以徵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五條  針對審查中發現的問題,銀保監會法律部門可以要求銀保監局作出說明。銀保監局應當就有關事項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十六條  銀保監會法律部門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按程序作出處理決定,銀保監局應當認真落實。

第十七條  經審查符合本辦法的規範性文件,應當予以備案通過並反饋銀保監局。

第十八條  對審查發現的問題,區分不同情形綜合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向銀保監局作出提示、建議;

(二)要求銀保監局自行糾正;

(三)停止執行部分或者全部規範性文件內容;

(四)修改後重新印發或印發補充文件;

(五)暫緩備案;

(六)退回備案報告;

(七)撤銷規範性文件;

(八)其他處理方式。

銀保監局在收到糾正要求後,應當及時報告相關處理情況;對複雜敏感、容易產生不利影響的事項,應當及時會同有關方面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處理。

第十九條  銀保監會法律部門在備案審查工作中應當認真總結經驗,對具有創新性、前瞻性或借鑑性的規範性文件,可以向會機關相關部門提出建議,在完善監管制度時予以吸收借鑑。

第二十條  銀保監局在文件起草過程中,發現其他規範性文件可能存在不協調情況的,可以向銀保監會法律部門提出建議,銀保監會法律部門可以結合審查工作情況,向相關部門提出修改或清理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銀保監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梳理轄內(含分局)上一年度規範性文件制定和報備情況,以正式文件形式向銀保監會報送相關工作報告,並附上一年度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第二十二條  銀保監會法律部門每年6月底前應當將上一年度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向銀保監會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二十三條  銀保監會於每年6月底前通報上一年度規範性文件備案的整體情況。

第二十四條  銀保監會對銀保監局規範性文件制定、備案情況進行監督。對嚴格執行規範性文件制定、備案工作的,予以表揚。對規範性文件制定、備案工作存在問題的,要求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

第二十五條  自2022年1月1日起,銀保監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統一使用×銀保監規〔××××〕×號作為發文字號。

第二十六條  銀保監局對銀保監分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規範性文件備案管理辦法(2016年修訂版)》(銀監發〔2016〕45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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