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優化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事項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優化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事項的通知
2020年3月10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辦公廳
銀保監會網站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優化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事項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改善金融服務結構、提升金融服務效率、擴大普惠金融覆蓋面,現就優化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包括:

(一)大型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分行、分行營業部、支行及以下機構,分行級專營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的支行、分理處,貸款公司分公司,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信用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市、區)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分社等;

(三)外資銀行的分行、支行等營業性分支機構,分行級專營機構;

(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分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營業性分支機構。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可以在所在地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以及地級市(州、盟)行政區域內變更營業場所,但不得從鄉鎮遷至市區或縣城,也不得從縣城遷至市區。

三、下列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適用特殊政策設立的分支機構,原則上僅可以在該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同一銀保監局或銀保監分局轄內變更營業場所;

(二)小微支行、社區支行應立足小微市場和社區,原則上不跨區域變更營業場所,該區域指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所設的區以及縣(市)範圍;

(三)政策性銀行分行原則上不跨所在地市變更營業場所,政策性銀行支行原則上不跨區域變更營業場所,該區域指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所設的區以及縣(市)範圍;

(四)農村商業銀行支行及以下分支機構,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得突破註冊地轄區變更營業場所,其中,鄉鎮(街道)地區分支機構可以在鄉鎮(街道)間變更營業場所。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事項的管理,細化完善相關制度流程。在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前,應對新址和原址所在地的金融市場結構、金融服務供求等情況進行充分調研,避免造成金融服務空白。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應在變更營業場所30個工作日前,以有效方式向社會公布變更信息和確保業務連續性的具體方式,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和公共金融服務不受影響。變更營業場所後,應妥善清除原機構標識、標記及其它反映本機構特徵的裝潢裝飾,避免不法分子利用上述條件從事違法活動。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適用報告制,由其上級管理機構在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30個工作日前向分支機構所在地銀保監局或銀保監分局報告,並在新址營業前及時更換金融許可證。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變更營業場所涉及的新址和原址地點、服務範圍、服務對象等基本情況,相關業務、人員等工作安排;

(二)市場評估情況,包括變更營業場所涉及的新址和原址所在地的金融市場競爭狀況,變更營業場所對新址和原址所在地的金融服務可能造成的影響;

(三)內部審查決定意見,上級管理機構對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是否符合監管政策要求的審查決定意見;

(四)新址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五)新址符合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安全、消防設施要求的證明文件或情況說明;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銀保監局可以結合轄內實際,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的報告期限、報告內容等予以調整和細化,更好地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便利。

七、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支持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持續優化分支機構網點布局,增加對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金融服務供給。對主動向金融服務薄弱地區遷址、彌補金融服務空白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分支機構設立等事項上通過加快審批進度等方式優先予以支持。

八、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的動態管理,通過現場走訪、實地核查或抽查等方式,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的行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並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違法違規變更營業場所的行為進行處理。

九、郵政儲蓄銀行代理營業機構變更營業場所按照《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郵政儲蓄銀行代理營業機構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銀監發〔2015〕49號)執行。

十、《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12〕292號)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

2020年3月10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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