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使用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使用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8〕83號
2018年8月30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辦公廳
銀保監會網站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使用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18〕83號

各銀監局,各保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2018年8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國辦發〔2018〕81號,以下簡稱《辦法》)。為配合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確保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享受銀行、保險等金融服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辦法》規定,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是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證明身份的合法身份證件,可以作為辦理銀行、保險、信託及其他金融業務的有效身份證件。

二、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通過人工識別、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閱讀機具機讀等方式識別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已配備第二代居民身份證閱讀機具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機讀信息規範(試行版)》儘快完成相關信息系統和閱讀機具軟件升級工作,保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能夠辦理相關金融業務。升級中遇到的技術問題請與機具生產企業及時聯繫。相關部門將於近期在互聯網公開發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式樣及說明。

三、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對應關係,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的客戶身份識別工作。

四、各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做好本單位相關宣傳培訓工作,保證各級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能夠落實本通知要求,為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持有人辦理業務、提供金融服務。

五、各銀行保險機構應及時向監管機構報告在落實本通知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附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機讀信息規範(試行版)

2018年8月30日

(請各銀監局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請各保監局轉發至轄內保監分局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附件信息:

附件: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機讀信息規範(試行版)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