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切實加強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0〕42號 2020年5月12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 |
銀保監會網站 |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
切實加強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管理的通知
2019年,銀保監會部署開展了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保險公估人的公估從業人員,以下統稱從業人員)執業登記清核工作。從清核情況看,近年來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數量增長較快,素質參差不齊,有的甚至走向無序發展,反映出多數機構在從業人員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舉措等方面存在偏差缺失。為切實推動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落實主體責任,從強管理、提素質、促轉變、樹形象等方面全面加強從業人員隊伍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全面承擔起管理主體責任。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授權從業人員以本機構名義、品牌和信用開展業務活動,必須依法承擔從業人員相應業務活動的法律責任,擔當起管理從業人員的主體責任,董事會、經營管理層要發揮管理主責和指揮棒作用,形成層層有責、層層負責、事事明責的工作機制,全方位、全流程加強從業人員管理。
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統籌管理。各法人機構要自上而下建立從業人員管理的責任體系。在組織機構、職能分工、工作機制、操作流程、獎懲考核等方面進行全面安排,明確從業人員管理部門和責任人體系,主要負責人承擔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承擔管理責任,相關管理部門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承擔落實責任。系統建立從業人員管理制度體系,健全內部監察制度,強化從業人員管理責任的督導考核和獎懲約束,完善風險監控及追責機制。
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嚴格從業人員招錄管理。堅持嚴格選人、持續育人、事業留人導向,制定統一的從業人員招錄管理辦法,嚴禁招錄監管規定不允許從事保險業務的人員。嚴格銷售宣傳資料管理,規範招錄信息發布,嚴禁授權個人發布招錄廣告或單獨招錄人員,嚴禁惡意挖角、慫恿同業從業人員頻繁無序流動,嚴禁利用互聯網無序發展從業人員,嚴禁對非本機構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嚴禁授權未經執業登記的人員從事保險業務活動。
四、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嚴格從業人員培訓管理。針對從業人員入職和在職兩個環節制定全周期的培育規劃。切實抓好入職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持續開展從業人員在職教育。切實加強從業人員合規守法教育,將法律法規、監管規則標準、職業道德規範等內容作為入職和在職培訓基本內容,每人每年培訓時間不得少於30小時。新入職人員未通過專門考試評估,不得進行執業登記。授權從業人員銷售新的保險產品前,應組織開展專門培訓和相應測試。
五、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建立從業人員銷售能力分級體系。要綜合考察從業人員的從業年限、學歷知識、誠信記錄等方面情況,嚴格區分從業人員能力進行委託授權。積極支持行業自律組織發揮平台優勢作用,順應保險業高質量發展要求推動銷售人員銷售能力分級工作,建立銷售人員銷售能力資質分級體系和相應的培訓測試機制。鼓勵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根據保險產品的複雜程度和專業知識要求,對本機構從業人員設置多級能力資質,並建立針對性培訓和測試製度,形成長效機制。
六、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嚴格從業人員誠信管理。嚴格防範從業人員在從業中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三十一條列示的禁止性行為,發現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要即時懲戒和內部追責。切實加強從業人員誠信管理,按照監管要求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準確、及時、完整地錄入表彰獎勵、監管行政處罰等信息;從業人員離職的,相關誠信記錄信息應當在註銷執業登記前完成錄入。要加強從業人員失信聯合懲戒,支持行業自律組織搭建失信行為管理平台、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發現從業人員在保險服務活動或其他經濟社會活動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應及時向失信行為管理平台報告,並嚴肅處理直至解除代理(勞動)合同,解除合同後兩年內不得再次錄用。
七、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切實夯實從業人員管理基礎。積極依託信息技術,對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業務信息、財務信息等情況進行全面記錄和管理,確保數據全面、真實、可回溯。嚴格按照執業登記管理規定要求,落實從業人員入職、在職、離職的全過程執業信息登記和維護,確保從業人員基本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切實加強不同系統中數據的勾稽審查核對,確保本機構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執業登記的從業人員數據與內部人員管理系統記載的人員數據一致。
八、依法嚴格監管、嚴厲處罰和嚴肅責任追究。銀保監會及各級派出機構應持續強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監管監督,着力完善執業登記機制,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深化人員數據質量治理,積極利用大數據互聯網等技術手段改進提升監管效果。對違反監管要求、落實從業人員管理責任不到位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管理人員,依法嚴厲處罰,依規嚴肅追責。對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忽視從業人員管理主體責任,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管理制度、執業登記管理存在紕漏、執業過程管理流於形式、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所屬從業人員出現重大失信行為產生惡劣影響的,嚴格依法對機構與責任人員實行雙處罰、對管理人員實行上下雙追責,同時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九、對監管履職不力者依法依規嚴肅問責。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應全面落實屬地監管要求、履行屬地監管責任,切實加強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監管,做到守土有責、守土擔責、守土盡職,做到敢管敢查、會管會查、嚴管嚴查。派出機構未全面履行屬地監管責任,或因失職失責瀆職導致發生從業人員嚴重違法違規、重大風險及嚴重群體性事件等的,依法依規開展監管問責,做到有責必問、問責必嚴,切實把問責壓力轉化為監管履職動力。
此前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銀保監局、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在執行中遇到相關問題,請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聯 系 人:耿敏
聯繫電話:010-66286153
2020年5月1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