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57號 2021年5月8日 發布機關: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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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1〕57號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規範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的重要部署,推動商業養老保險加快發展,更好地服務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積極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保障需求,銀保監會決定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期限和範圍
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寧波市)和重慶市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
參與試點的保險公司包括: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試點內容
(一)試點保險公司應創新開發投保簡便、交費靈活、收益穩健的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消費者達到60周歲及以上方可領取養老金,且領取期限不短於10年。
(二)試點保險公司應積極探索服務新產業、新業態從業人員和各種靈活就業人員養老需求。允許相關企事業單位以適當方式,依法合規為上述人員投保提供交費支持。
(三)試點保險公司應探索建立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長期發展相適應的內部管理機制,包括長期銷售激勵考核機制、風險管控機制和較長期限的投資考核機制等。
(四)在風險有效隔離的前提下,鼓勵試點保險公司積極探索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發展與養老、照護服務等相銜接,滿足差異化養老需求。
三、試點要求
(一)各單位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發揮保險優勢,推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規範發展。
(二)各總公司應統一領導,加強制度建設,加大資源投入,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完善與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經營相適應的治理架構、管理模式、考核體系和風險管控要求等。
(三)各公司應紮實做好準備工作,並按要求報送試點方案,經批准後方可實施。試點啟動後,各公司應於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和試點地區銀保監局報送進展情況。
(四)各公司應結合試點地區情況和自身實際,立足消費者需求合理制定業務發展規劃,穩妥有序推進各項工作,審慎開展經營,加強合規管理,做好消費者保護,始終守住風險底線。
(五)試點地區銀保監局應做好政策解讀和指導,密切關注業務發展,加強業務監管,及時總結、動態評估試點經驗,對試點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附件: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業務方案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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