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 銀監辦發〔2018〕48號 2018年2月2日 發布機關:銀監會辦公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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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做好《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銀監局,各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
為穩步推進《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按照「依法合規、分類處置、穩妥推進、保持穩定」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辦法》施行前,未經批准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應於《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通過商業銀行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股東資格申請。提出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股東資格條件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時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照《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進行查處。
二、商業銀行應按照《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九條等規定準確識別主要股東,並於《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信息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三、在《辦法》施行前成為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但不符合《辦法》第十四條關於入股商業銀行數量規定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應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數量只減不增的原則引導其逐步符合《辦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數量被動增加的除外。
四、商業銀行對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主體的存量授信餘額不符合《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等規定的,應根據存量授信業務期限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前,不得續作或新增授信業務。
五、商業銀行公司章程不符合《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應修改公司章程,並原則上於《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章程修改工作。
六、在《辦法》施行前,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或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該商業銀行股份的,原則上應於《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整改。
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直接監管的商業銀行股權管理的規範工作,可根據《辦法》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報送的信息進行核查,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限期未整改的股東或商業銀行及相關責任人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進行處罰。
2018年2月2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與地方法人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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