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辦法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辦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
制定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2日
發布於2019年8月20日
公布於《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報》
有效期:2019年8月20日至今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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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號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7月30日市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

市長 應勇
2019年8月12日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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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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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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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建設,在更深層次、更寬領域、以更大力度推進全方位高水平開放,打造更具國際市場影響力和競爭力的特殊經濟功能區,根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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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以下簡稱新片區)。

在本市大治河以南、金匯港以東以及小洋山島、浦東國際機場南側區域設置新片區。按照「整體規劃、分步實施」原則,先行啟動南匯新城、臨港裝備產業區、小洋山島、浦東國際機場南側等區域。

第三條(區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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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對標國際上公認的競爭力最強的自由貿易園區,在適用自由貿易試驗區各項開放創新措施的基礎上,實施具有較強國際市場競爭力的開放政策和制度,加大開放型經濟的風險壓力測試,實現新片區與境外投資經營便利、貨物自由進出、資金流動便利、運輸高度開放、人員自由執業、信息快捷聯通。

第四條(產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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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鼓勵國際優質資本進入教育、醫療、養老、文化、體育、園區建設、城市運行等公共服務領域,加強各類基礎設施建設管理,提升高品質國際化的城市服務功能,打造開放創新、智慧生態、產城融合、宜業宜居的現代化新城。

第二章 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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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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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具體落實新片區各項改革試點任務,承擔新片區經濟管理職責,統籌管理和協調新片區有關行政事務。

第六條(機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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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依照本辦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新片區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制定有關行政管理制度;

(二)負責投資、貿易、金融服務、規劃資源等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三)領導或者協調駐區機構有關行政管理工作,與駐區機構、有關部門建立合作協調和聯動執法工作機制;

(四)統籌推進新片區開發建設,統籌指導新片區內產業布局和功能培育,協調推進重大投資項目建設;

(五)落實「一網通辦」要求,全面實行「互聯網+政務服務」,為新片區內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諮詢和服務;

(六)領導、管理南匯新城鎮,統籌新片區其他鎮的經濟管理事務,協同相關區做好新片區內社會事務的協調和管理;

(七)履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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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實行綜合審批、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體制和機制,由管委會集中行使本市有關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和行政處罰的具體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八條(自主改革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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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應當充分運用國家賦予新片區的自主發展、自主改革、自主創新管理權限,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自主開展適應市場需求的創新業務。

第九條(其他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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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關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協作,支持新片區改革創新和管委會的各項工作,並按照各自職責,承擔管委會職責範圍之外的其他行政事務。

第十條(試點賦權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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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片區試點設立依法授權的專業機構,承擔公共服務、決策諮詢、風險評估等事務,提高新片區公共服務水平和行政決策質量。

第三章 投資經營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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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重點領域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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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建立開放型制度體系,在電信、保險、證券、科研和技術服務、教育、衛生等重點領域加大對外開放力度,放寬註冊資本、投資方式等限制,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公平競爭,推動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車、高端智能裝備等產業集聚。

新片區根據先行先試推進情況和發展需要,不斷擴大開放的領域、試點內容以及相應的制度創新措施。

第十二條(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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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試行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材料實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後即時予以登記確認,核發營業執照。

申請人應當履行真實、完整和準確申報的義務。企業名稱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

對提供虛假材料、作出虛假承諾以及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撤銷登記。

第十三條(民商事爭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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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經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並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後,可以在新片區內設立業務機構,就國際商事、海事、投資等領域發生的民商事爭議開展仲裁業務。

第四章 貿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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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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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片區內設立物理圍網區域,依法建立洋山特殊綜合保稅區,在全面實施綜合保稅區政策的基礎上,優化貿易監管、許可和程序要求,實施更高水平的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和制度。

對境外抵離物理圍網區域的貨物,實施以安全監管為主、更高水平的貿易自由化便利化監管模式。

第十五條(新型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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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完善新型國際貿易與國際市場投融資服務的系統性制度支撐體系,吸引總部型機構集聚。

新片區建設國際醫療服務集聚區,支持與境外機構合作開發跨境醫療保險產品,開展國際醫療保險結算試點。

新片區內符合條件的外商獨資企業可以開展面向全球的文化藝術品展示、拍賣和交易。

第十六條(促進跨境電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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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發展跨境數字貿易,創新跨境電商服務模式,鼓勵跨境電商企業在新片區內設立國際配送平台。

第十七條(促進服務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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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加快推動文化服務、技術產品、信息通訊、醫療健康等資本技術密集型服務貿易發展,推進服務貿易自由化。

第五章 金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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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金融業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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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片區內先行先試金融業對外開放措施,落實放寬金融機構外資持股比例、拓寬外資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範圍等措施,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依法設立各類金融機構,保障中外資金融機構依法平等經營。

第十九條(跨境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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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片區內企業參照國際通行規則依法合規開展跨境金融活動,支持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為新片區內企業和非居民提供跨境發債、跨境投資併購和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等跨境金融服務。

支持新片區內企業開展真實、合法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金融機構可以按照國際慣例,為新片區內企業開展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提供高效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務。

新片區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開展跨境證券投資、跨境保險資產管理等業務。

第二十條(人民幣跨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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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借鑑國際通行的金融監管規則,進一步簡化優質企業跨境人民幣業務辦理流程,實施更加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務措施。

第二十一條(境外資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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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內企業從境外募集的資金,可以自主用於新片區內以及境外的經營投資活動。

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從境外募集的資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以自主用於新片區內以及境外的經營投資活動。

第二十二條(資本項目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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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自由貿易賬戶本外幣一體化功能試點,探索新片區內資本自由流入流出和自由兌換。

新片區按照國家統籌規劃、服務實體、風險可控、分步推進的原則,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

第二十三條(資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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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全球或者區域資金管理中心,實施更加便利的跨境資金雙向歸集管理模式。

第六章 國際運輸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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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國際船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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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實行更加便利的「中國洋山港」籍船舶登記管理制度,逐步放開船舶法定檢驗。

在確保有效監管、風險可控前提下,對境內製造船舶在「中國洋山港」登記從事國際運輸的,視同出口,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出口退稅。

第二十五條(國際航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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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支持內外資企業和相關機構開展航運融資、航運保險、航運結算、航材租賃、船舶交易和航運仲裁等服務;建設國際航運補給服務體系;推動發展航運指數衍生品業務。

第二十六條(啟運港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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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完善啟運港退稅相關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經洋山港離境的集裝箱貨物,實行更加便利高效的監管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多式聯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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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以洋山深水港、浦東國際機場和蘆潮港鐵路集裝箱中心站為載體,推動海運、空運、鐵路運輸信息共享,提高多式聯運的運行效率。

第二十八條(國際航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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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浦東國際機場開展航空中轉集拼業務,實行更加便利的海關監管制度。

支持浦東國際機場建設具有物流、分揀和監管集成功能的航空貨站,實行更加便利的航空貨運監管模式和貨機機組人員出入境邊防檢查管理模式。

對國際中轉旅客及其行李,實行通程聯運,進一步縮短中轉銜接時間。

第七章 人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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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優化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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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加大人才引進培養扶持力度,為集聚海內外人才在新片區各展其才、各盡其用提供保障。

第三十條(戶籍和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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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新片區人才直接落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人才,縮短新片區居住證轉辦常住戶口年限。對持有本市居住證在新片區工作並居住的人員,實行居住證專項加分。

第三十一條(技能人才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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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職業資格和技能等級認定範圍內,聚焦新片區重點產業布局,制定技能人才引進目錄。

對目錄以外的緊缺技能崗位核心業務骨幹,由新片區行業代表性企業自主評定和推薦後納入引進範圍。

第三十二條(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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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具有境外職業資格的金融、建築、規劃、設計等領域符合條件的專業人才經備案後,在新片區內提供服務,其境外從業經歷可以視同國內從業經歷。

除涉及國家主權和安全外,允許境外人員在新片區申請參加我國相關職業資格考試。

第三十三條(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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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到新片區從事商務、交流、訪問等經貿活動的外國人,給予簽證和停居留便利。

新片區放寬現代服務業高端人才從業限制,在人員出入境、外籍人才永久居留等方面實施更加開放便利的政策措施。

第三十四條(外籍人員工作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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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擬長期在新片區工作的高科技領域外籍人才、外國技能型人才,以及符合新片區產業發展方向的單位聘用的外籍人才,放寬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限制,按照相關規定一次性給予2年以上的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

已加入外籍的留學人員在新片區工作的,可以直接辦理長期海外人才居住證,免於辦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取得境外高水平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優秀外籍畢業生,可以直接在新片區工作。

已加入外籍的留學人員和取得境外高水平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優秀外籍畢業生,在新片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創辦企業的,直接給予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其創業經歷可以視同工作經歷。

第八章 信息快捷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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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互聯網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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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建設完備的國際通信設施,加快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寬帶接入能力、網絡服務質量和應用水平,構建安全便利的國際互聯網數據專用通道。

第三十六條(跨境數據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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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聚焦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和總部經濟等關鍵領域,試點開展數據跨境流動的安全評估,建立數據保護能力認證、數據流通備份審查、跨境數據流通和交易風險評估等數據安全管理機制。

第三十七條(知識產權和數據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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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開展國際合作規則試點,加大對專利、版權、商業秘密等權利和數據的保護力度,主動參與引領全球數字經濟交流合作。

第九章 財稅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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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國際業務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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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新片區服務出口增值稅政策適用範圍,研究適應境外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新片區稅收政策。在不導致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前提下,探索試點自由貿易賬戶的稅收政策安排。

第三十九條(重點產業和人才稅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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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片區內符合條件的從事集成電路、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民用航空等關鍵領域核心環節生產研發的企業,按照相關規定給予企業所得稅支持。研究實施境外人才個人所得稅支持政策。

第四十條(專項資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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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設立新片區專項發展資金,統籌用於新片區產業扶持、創新創業支持、人才引進培養、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等方面。

新片區通過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平台、創新股權投資等方式,帶動社會資本投向重大產業項目、初創型企業等領域。

第十章 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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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全面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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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以風險防控為底線,以分類監管、協同監管、智能監管為基礎,全面提升風險防範水平和安全監管水平。

在新片區創新行政管理方式,推動形成市場主體自律、業界自治、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四十二條(重點領域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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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聚焦投資、貿易、金融、網絡、生態環境、文化安全、人員進出、反恐反分裂、公共道德等重點領域,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行業管理、用戶認證、行為審計等管理措施,實施嚴格監管、精準監管和有效監管。

第四十三條(信息管理服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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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建立涵蓋管委會、行業主管部門、區內企業和相關運營主體的一體化信息管理服務平台,在風險研判和防控中加強信息技術應用。

第四十四條(金融風險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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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授權,建立統一高效的金融管理體制機制,加強與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協作。運用科技手段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和監管能力,依法打擊各類非法金融活動,切實防範金融風險。

第四十五條(監測和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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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建立檢疫、原產地、知識產權、國際公約、跨境資金等特殊領域風險精準監測機制,實現全流程風險實時監測和動態預警管理。

第四十六條(信用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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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實施經營者適當性管理。完善信用評價基本規則和標準,按照守信便利原則,把信用等級作為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和制度便利的重要依據。

新片區建立主動披露制度,實施失信名單披露、市場禁入和退出制度。

第四十七條(邊界安全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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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片區建設高標準智能化監管基礎設施,實現監管信息互聯互認共享,加強進出境安全管理,優化新片區進出境貨物監管模式。

第十一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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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政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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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試驗區各項開放創新措施適用於新片區,本辦法作出規定的事項按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施行後,本市出台的相關政策措施,有利於促進新片區發展的,新片區可以直接適用。

第四十九條(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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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2019年8月20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政府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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