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制定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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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遼寧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8年7月2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8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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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2018年7月25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

第三章 投資領域改革與開放

第四章 貿易便利化與轉型升級

第五章 金融領域創新與服務

第六章 老工業基地結構調整

第七章 東北亞區域開放與合作

第八章 綜合監管與法治環境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保障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建設,加快推進老工業基地振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批准的《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包括瀋陽片區、大連片區和營口片區(以下簡稱片區)。

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與發展的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以市場取向的制度創新為核心,以探索總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創新經驗為基本要求,推動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提升老工業基地發展整體競爭力和對外開放水平。

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規則相適應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逐步建成高端產業集聚、投資開放、貿易便利、服務完善、監管高效便捷、法治環境規範的自由貿易園區。

第五條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根據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建立聯動合作機制,相互促進,錯位發展。

第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創新創業,完善以支持改革創新為導向的考核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改革創新的容錯糾錯機制,規範容錯實施程序。

第二章 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

第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統籌協調、分級負責、精簡高效的原則,建立與開放型經濟相適應的權責明確、運轉協調、管理高效、依法行政的管理體制,推進行政管理方式改革與體制機制改革協同聯動,逐步建立統一的綜合服務監管平台,與相關部門現有的管理服務平台銜接,提升行政管理服務效能。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研究制定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戰略,把握創新試驗方向,推動相關部門落實各項試驗任務,協調解決發展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省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下設辦事機構,承擔省自貿試驗區議事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和指導實施國家有關自貿試驗區建設的方針、政策;

(二)制定推進工作措施,協調推進自貿試驗區綜合改革、投資、貿易、金融、人才等各項改革試點任務的落實;

(三)總結評估自貿試驗區形成的改革創新經驗,提出可複製可推廣創新成果建議;

(四)協調研究和解決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中的難點和問題;

(五)調度、監督、檢查、考核片區試驗工作進展情況。

第九條 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在片區設立管理機構,由其負責具體實施片區發展規劃,決定片區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片區改革試點工作和承擔片區的規劃、建設、運行與管理等具體事務,並可以結合實際,開展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和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循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原則,按照自貿試驗區職能需要,將相關經濟管理權限依法授權或者委託給片區管理機構;研究制定促進自貿試驗區和片區改革創新的政策措施,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和片區建設發展中重大問題的協調和支持。

第十一條 海關、海事、金融、稅務、公安等部門駐自貿試驗區的工作機構,依法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責,落實有關自貿試驗區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可以建立委託第三方機構綜合評估機制,對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經驗總結評估,並按照分類審查程序在省內其他區域複製推廣改革創新經驗。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風險防控和預警體系,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處置機制,確保改革試驗風險合理可控。

第三章 投資領域改革與開放

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除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外,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實行備案制,由片區管理機構負責辦理。

第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境外投資合作業務管理和服務措施,支持境外投資企業以境外資產和股權、礦權等權益抵押獲得貸款。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優化創新創業制度環境,激發創新創業活力;建立健全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法律法規未禁止的,投資主體可以在自貿試驗區內創新開展各種投資活動。

第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統一受理涉及企業管理的行政事務,實施行政審批目錄化管理,推進行政審批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探索推進多評合一、多規合一、統一評審、多圖聯審、聯合驗收等新模式。

自貿試驗區可以試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整合、簡化投資項目報建手續,建立先建後驗的管理模式。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商事登記制度,推行科學、高效、便利的管理模式,實行全程電子化登記,依法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第四章 貿易便利化與轉型升級

第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深化通關一體化改革,實行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服務模式,實現海關、海事、稅務等口岸監管部門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企業可以通過綜合服務平台一次性遞交口岸監管部門需要的標準化電子信息,口岸監管部門應當通過平台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在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監管模式。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整合優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探索口岸監管制度創新。

第二十一條 海關應當為區內的下列貿易業務建立便利化的監管制度:

(一)轉口貿易;

(二)海運貨物直接運輸;

(三)中資非五星旗船沿海捎帶業務;

(四)超大超限貨物;

(五)企業研發所需進口設備及材料;

(六)其他可以實行便利化監管制度的貿易業務。

第二十二條 海關應當創新區內檢驗檢疫監管制度,提供下列便利服務:

(一)施行保稅展示交易貨物分線監管、預檢驗和登記核銷管理模式;

(二)推動建立檢驗檢疫證書國際聯網核查機制;

(三)逐步實行第三方檢驗鑑定機構檢測結果採信制度;

(四)推動建立基於企業誠信評價的貨物抽驗制度;

(五)一線主要實施進出境現場檢疫、查驗、處理和重點敏感貨物檢驗工作;二線主要實施進出口產品檢驗和監管;

(六)其他為市場主體提供的便利服務。

第二十三條 在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應當建立貨物按狀態分類監管制度,探索實行電子圍網管理,推行通關作業無紙化、低風險快速放行;按照規定開展內銷貨物選擇性徵收關稅制度試點,相關企業生產、加工並經內銷的貨物,可以按照貨物對應進口料件或者實際報驗狀態徵收關稅;在執行貨物進出口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可以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台。

海關應當支持保稅油供應企業拓展業務,建設保稅航油站和保稅油基地,建立快速審批通道、預約通關服務等保稅航油監管模式。

第二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內外貿易一體化發展,鼓勵區內企業統籌開展國際貿易和國內貿易,探索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風險可控的保稅維修、檢測和再製造業務,依託汽保產業、安全裝備產業開展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

自貿試驗區支持建立國際國內大宗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台,鼓勵發展離岸貿易、跨境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支持企業在區內建立整合物流、貿易、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和大數據管理中心。

自貿試驗區推進對外文化貿易基地建設,深化藝術品交易市場功能拓展。推動檢測維修、生物醫藥、軟件信息、管理諮詢、數據服務、文化創意等服務外包業務發展。

第五章 金融領域創新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根據國家規定,按照風險可控、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開展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創新,建立與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發展相適應的新型金融支撐體系。

第二十六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推進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發展,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手續等方面的改革,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本外幣賬戶管理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資融資結算便利化。

支持區內銀行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境外項目人民幣貸款。在區內設立的法人機構可以按照規定,開展跨境人民幣租賃業務和跨國企業集團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

支持外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外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在自貿試驗區發起管理人民幣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支持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者子公司按照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第二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引導和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區內金融業;支持區內互聯網金融依法合規發展,鼓勵建設投融資服務平台;支持在區內建立完善信託登記平台,探索信託受益權流轉機制。

自貿試驗區允許區內符合互認條件的基金產品參與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

第二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行下列外匯管理制度改革:

(一)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外匯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

(二)銀行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調查」展業三原則辦理經常項目收結匯、購付匯手續;

(三)探索建立適合商業保理發展和適合大型設備境內外維修業務的外匯管理模式;

(四)允許符合條件的區內融資租賃企業收取外幣租金;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外匯管理制度改革。

第二十九條 支持發展總部經濟,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准入條件,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經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辦理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匯、軋差淨額結算業務。

鼓勵跨國企業在區內設立整合物流、貿易、結算等功能的運營中心和區域性總部。

第三十條 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導向的前提下,支持內外資在區內設立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

支持民營資本依法進入金融業,依法設立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

第三十一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為中小微企業服務的保險產品,發展信用保險,鼓勵保險機構向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保證保險服務。

第三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支持企業拓展融資租賃經營範圍、融資渠道,推進融資租賃證券化,發展工程建設、飛機、船舶等大型設備融資租賃,建設區域性融資租賃集聚區。

第三十三條 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完善自貿試驗區金融風險監測、評估、防範和處置制度,健全風險監控指標和分類規則,建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全面監管機制。

第六章 老工業基地結構調整

第三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探索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系,實行分類監管、分類改革。省級以下國有創投企業實行國有資產評估報告事後備案制,簡化其股權投資退出程序。

第三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以建立資本優勢互補、相互促進的體制機制為目標,推進區內國資國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各類投資者以出資入股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鼓勵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國有企業職業經理人試點。

第三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優化內陸無水港布局,增強自貿試驗區口岸服務輻射功能,探索開展貨物通關、貿易統計、「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檢驗檢測認證等方面合作。

加快實現自貿試驗區與東北其他地區口岸間互通互聯,推進東北地區在研發設計、生產銷售、物流配送、人才交流、教育培訓等方面的協同配合。

第三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整合物流、貿易等功能的運營中心,探索發展大宗商品國際貿易,拓展新交易品種。加快推進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平台建設,推進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與自貿試驗區協同發展,支持開展跨境電商綜合試驗試點,探索合作共建、政策共享新機制。

自貿試驗區建立服務於東北區域的現代化物流服務體系,開展專屬物流園區建設,完善東北地區集疏運體系和保稅物流網絡。

第三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政策應當與國家東北振興重大政策舉措,以及瀋陽經濟區新型工業化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總體方案等政策相銜接。

推動自貿試驗區和瀋撫新區、金普新區、營口經濟技術開發區等重點產業園區的協同發展,實現優勢互補、政策互惠、資源共享、相互促進。

第三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推動產業集群發展的體制機制,支持先進裝備製造業、生物醫藥等產業在區內集聚。

自貿試驗區鼓勵和支持大數據、雲計算、工業互聯網等信息技術產業,融合發展先進裝備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產業布局,開展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維修再製造業務試點。

第四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充分利用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加強與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對接。

第四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和推進專業技術研發、工業設計等集成創新載體及工程研究中心、科研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建立便利化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台,發展知識產權服務業。

第四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配套稅收政策,逐步推行上海、天津、廣東、福建等自貿試驗區已經試點的稅收政策。

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造成利潤轉移和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積極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稅收政策。

第四十三條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營造有利於企業發展、公平競爭的稅收法治環境。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開展稅收征管現代化試點,加強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跨區域稅務便利化。

第七章 東北亞區域開放與合作

第四十四條 推進自貿試驗區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及日、韓等國家的國際產能和裝備製造合作,促進由裝備產品輸出為主向技術、資本、產品、服務和標準輸出並舉轉變,推動東北亞國家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等產業在區內集聚發展。

第四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自由貿易園區的合作,探索建立園區之間稅收互惠制度;支持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開展海關、認證認可、標準計量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以及貿易供應鏈安全與便利合作;支持在區內建設國別產業合作園區,推進創新創業、產業升級。

第四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港口合作,建立跨區域港口聯盟、港航聯盟,推進海陸空郵聯動發展。加強與區外物流產業聚集區協同發展,推進實施多式聯運等創新發展模式。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在國家確定的框架下,全面融入中蒙俄經濟走廊建設,引導優勢企業開展境外工程承包,推進境外園區建設。

第四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國際文化交流合作,搭建交流平台,建設文化產業基地,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文化產業項目; 探索與東北亞國家在文化、教育、體育、衛生、娛樂、旅遊等專業服務領域,建立投資合作體制機制。

第八章 綜合監管與法治環境

第四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堅持運用法治方式在行政體制、管理機制、投資、貿易、金融等各領域推動改革創新。依法保護區內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地位和各項權利,保障其在區內監管、稅收和政府採購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平待遇。

第五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設統一的監管信息共享平台,促進監管信息的歸集、交換和共享。

自貿試驗區應當提高公眾參與監管的水平,建立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自貿試驗區實行以事中事後為主的市場監管方式,構建事前誠信承諾、事中評估分類、事後聯動全鏈條信用監管體系。

自貿試驗區探索建立市場主體違法經營行為提示清單、經營行為法律責任清單發布制度,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

第五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權責清單並實施動態管理,以清單管理規範權力運行。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自貿試驗區內的省級以下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免收。

除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外,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對自貿試驗區內的企業開展評比、達標等活動。

第五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與省、市的企業信用信息平台相對接的自貿試驗區企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及信用公示平台,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記錄、公開、共享制度,實現司法信息、政務信息和商務信息的互通、高效。

第五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和公示制度,加強對外商投資全周期的科學監管。

自貿試驗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建立健全境內外追償保障機制。

第五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反壟斷工作機制。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依法配合開展調查和執法。

第五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完善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探索支撐創新發展的知識產權運行機制。

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跨部門知識產權執法協作機制,實現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有效銜接。

第五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依法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提高環境保護管理水平和效率,嚴格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自貿試驗區可以對區內企業採用國際通行的能源管理體系標準、先進環保設備技術和自願簽訂環境協議等方面制定鼓勵政策。

第五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國際慣例實施更加積極的人才引進和激勵政策,在人才引進培養、科技成果轉化、股權激勵、創業孵化、創投融資、產業扶持等方面先行先試。

自貿試驗區對符合條件的境內外人才在入境出境、簽證、停留居留、永久居留、項目申報、創新創業、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務。

第五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片區應當創新事中事後監管體制,可以依法探索開展相對集中行政執法,建立集中統一、風險可控、信息化程度高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

第五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鼓勵建立專業化、國際化的律師、仲裁、調解、公證、鑑定等法律服務體系,鼓勵境內外高端法律服務人才在區內開展優質、高效的國際化法律專業服務。

第六十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國際化的商事仲裁平台,制定適應自貿試驗區特點的仲裁規則,建立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

第六十一條 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的創新活動,出現失誤或者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時,相關單位和個人盡職盡責、未牟取私利,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免除其相關責任。

第六十二條 發生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情況時,省人民政府和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啟動快速反應機制,及時核查,澄清是非;對誣告陷害者嚴肅查處;對免責的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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