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第3章 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與實施

第2章 中國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與對策 中國21世紀議程
《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
第3章 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與實施
第4章 可持續發展經濟政策

導 言 編輯

  3.1 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是可持續發展戰略和政策定型化、法制化的途徑,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的實施是把可持續發展戰略付諸實現的重要保障。在今後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和重大行動中,有關立法和法律法規的實施占重要地位。

  3.2 聯合國《21世紀議程》要求各國「必須發展和執行綜合的、有制裁力的和有效的法律和條例,而這些法律和條例必須根據周密的社會、生態、經濟和科學原則」;中國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考慮到隨着中國改革和開放政策的不斷推進,以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社會、政治、經濟生活日益走向法制軌道,而且中國已經加入多項有關環境與發展的國際公約,並將繼續積極參與有關可持續發展的國際立法,因此,需要加速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與實施。

  3.3 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涉及面很廣,本章重點涉及人口、經濟、環境、資源、社會保障等領域,旨在對中國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和實施途徑作出宏觀安排,並擬定落實可持續發展領域立法和實施的主要行動。

  3.4 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應參閱其他有關各章的論述,例如第12、14、和20等章的相關方案領域。

  3.5 本章設2個方案領域:

  A.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
  B.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的實施。

方案領域 編輯

A.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 編輯

行動依據 編輯

  3.6 近十幾年來,中國逐步加強了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追求經濟效益、社會效和環境效益的統一,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a)中國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律法規,對各種經濟社會關係進行調整,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和要求;
  (b)科學技術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支柱,中國已制訂了《科學技術進步法》、《農業科學技術推廣法》等法律,依法推動了科學技術在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
  (c)截止目前,中國已制定了4部環境法律、8部資源管理法律、20多項環境資源管理行政法規、260多項環境標準,初步形成了環境資源保護的法律體系框架;
  (d)在教育、衛生、文化和社會保障等重要領域內,中國已制訂大量的法規和政策,初步形成了保障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法律框架。

  3.7 中國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尚面臨着新的挑戰:

  (a)中國可持續發展領域的法規體系尚待進一步完善,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的原則得以更充分、更全面的體現;
  (b)為適應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對已有的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進行調整完善,引入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市場機制要求的法律調整手段;
  (c)地方立法需要進一步加強,使全國性的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可持續發展原則在各地區得到有效的實施;
  (d)隨着中國逐步加入國際經濟大循環,在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以及技術規則和標準的制定中,中國需要儘快與國際立法和慣例接軌;
  (e)中國加入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際公約,需要通過國內立法和國家行動計劃予以施。

目 標 編輯

  3.8 在2000年前後初步建立起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體系:

  (a)加快經濟領域的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完善環境和資源保護立法,並通過對社會、生態、經濟和科學原則的綜合分析,把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納入經濟發展、人口、產業、社會保障等立法中;
  (b)完善地方的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
  (c)基本實現與國際立法的接軌,積極吸收國外行之有效的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的做法和內容;
  (d)通過傳播有關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和資料以及培訓等措施,增強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能力。

行 動 編輯

  3.9 研究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現狀、趨勢和需要,並根據研究結果制訂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行動計劃:

  (a)近幾年在國家一級繼續開展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研究,協調現有法律法規的關係,重點對環境、資源、能源、產業等領域的立法進行審查,審查重點包括有無遺漏和不協調之處,是否符合可持續發展原則等;
  (b)在統一指導下對現行地方可持續發展的立法進行審查,審查重點包括是否已把可持續發展原則納入地方環境與發展立法,地方的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是否與國家戰略相互協調;
  (c)根據調查研究結果,分別制訂國家和地方方案,具體安排制訂、修改與完善有關可持續發展領域立法的計劃、方案和措施。

  3.10 有計劃地進行可持續發展領域內的立法活動,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a)2000年前研究制訂出以提高人口素質為目標的法律,並繼續完善人口數量控制的法規;
  (b)在有關立法中規定建立「可持續發展影響評價制度」,要求政府部門在制訂政策、規劃過程中和企業立項時,對可持續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估;
  (c)在將來制訂的《計劃法》中,要求政府必須把可持續發展原則作為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一條重要指導思想;
  (d)通過立法促進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儘快研究制訂清潔生產法、清潔能源法以及其他重要產業立法,在制訂公司法、市場管理法等重要經濟法規時充分體現可持續發展原則;
  (e)繼續加強環境立法,制定並施行防沙治沙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爭取在21世紀初建立起符合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環境法體系;
  (f)根據可持續發展原則修訂完善現行資源管理法律法規,並着手研究制訂自然資源合理利用的法律,如資源綜合利用法、節能法、野生植物資源保護法、海岸帶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資源開發基本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
  (g)完成實施中國加入的國際公約的國內立法,如制訂臭氧層消耗物質管理法規等,履行中國在全球可持續發展領域承擔的國際義務;

  (h)地方應繼續根據國家法律,制訂地方環境與發展的配套法規,以完善多層次的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體系。

  3.11 提高各級政府在可持續發展領域立法方面的行動能力。加強立法隊伍建設,並通過對各級人大代表、政府的法制工作官員和其他有關行政官員的培訓,把可持續發展原則納入立法體系之中。

  3.12 進一步擴大公眾和社會團體在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中作用:

  (a)發展和完善立法徵求意見制度,廣泛聽取公眾和社會團體的意見,並將意見的採納情況及時與其通報;
  (b)建立和完善立法反饋系統,及時對實踐中反映出來的、公眾和社會團體提出的立法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區別情況,作出立法對策。

  3.13 加強法制科學研究和教育,推動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理論建設,為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提供科學的指南:

  (a)根據可持續發展領域立法的具體需要,加強對有關環境和發展的重大法律問題進行研究,並向有關部門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
  (b)組織專家編寫有關可持續發展領域的法律知識普及教材,通過學校教育以及大眾傳播媒介、舉辦培訓班等方式,培養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人才。

  3.14 擴大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a)在有關國際組織的資助下,開展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的國家方案研究,建立相應的資料文獻信息系統;
  (b)與聯合國和有關國際組織合作,對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人員進行培訓;
  (c)與有關外國政府或研究機構合作,研究外國的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促進中國法律與國際間的接軌,為中國採用國際通行的有利於可持續發展的技術標準和準則提供依據;
  (d)與聯合國及有關機構合作,對中國所加入的國際公約與國內相應的立法和實施問題進行研究;
  (e)開展國際合作,提高中國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的能力,建立數據信息基地和培訓設施。

B.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的實施 編輯

行動依據 編輯

  3.15 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只有真正得到實施,才能實現其價值。因此,必須把執法和立法置於同等重要的地位。

  3.16 中國在現行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實施上,已經有了一定的基礎,同時也面臨着新的挑戰:

  (a)現實中存在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有待於不斷解決;
  (b)中國從國家到地方在可持續發展領域的執法保障體系上都有待於加強和完善;
  (c)中國的可持續發展執法手段需要經受社會實踐考驗,並通過執法反饋立法,使立法不斷走向完善。

目 標 編輯

  3.17 建立健全可持續發展法律的實施體系和保障支持機制,保證法律法規的貫徹。

  3.18 通過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的實施,實現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使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得以有效控制,從而實現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行 動 編輯

  3.19 研究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的實施問題,建立健全相應的理論體系,探求法律法規有效實施的辦法與途徑。

  3.20 加強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提高全社會的法律和可持續發展意識:

  (a)將可持續發展的領域法律宣傳納入國家普法計劃,廣泛宣傳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在一項新的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公布之後,要組織大規模的宣傳和培訓;
  (b)將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列入學校基礎教育課程之一,使可持續發展理論落實到基礎教育之中;

  (c)通過新聞媒介公開報道環境與發展執法中重大典型案件,以實際司法活動擴大影響,提高公民環境意識、可持續發展意識和守法自覺性。

  3.21 加強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的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能力:

  (a)建立健全基層執法機構,改善執法條件;
  (b)嚴格考核執法人員,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c)通過培訓,提高執法人員、司法人員的執法能力。

  3.22 促進司法和行政程序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實施的結合:

  (a)把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的實施納入行政程序,並建立可持續發展領域的政府首長責任制和有關制度,保障行政行為符合可持續發展原則;同時,要在有關的法律條文中,明確各類企業在可持續發展中的責任和義務,使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真正落實;
  (b)把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的實施納入司法程序,司法機關通過處理違法案件、處理糾紛等,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3.23 擴大公眾和社會團體在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實施中的作用:

  (a)完善信訪、舉報制度,擴大質詢制度在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法規實施中的作用,切實保證為有法律理由的個人、團體和組織,提供可靠的參與渠道,保衛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b)擴大律師在可持續發展領域的作用,推動可持續發展領域專業律師隊伍的培訓和建設,通過律師的法律服務促進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的施行。

  3.24 加強對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實施的監督檢查。進一步完善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制度,定期對執法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使執法檢查工作規範化、程序化、制度化,更有成效。

  3.25 建立健全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實施執行的監督體制:

  (a)進一步加強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功能,執法部門要定期向人民代表大會匯報執法情況;
  (b)完善政協的執法監督程序,政協委員隨時可以對執法情況提出質詢;
  (c)建立對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執法情況的考核制度,並把考核結果作為其工作人員的升級、降級、處罰等的重要依據;
  (d)建立健全公眾和社會團體的監督機制,尤其要建立公眾參與對違法行為處理過程的制度,公眾和社會團體有權對執法提出建議;
  (c)擴大新聞監督作用,對違法行為及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現象公開曝光;
  (d)鼓勵各級執法機構和社會團體及研究機構對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建立有效的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立法實施的信息網絡。

  3.26 擴大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實施中的國際合作:

  (a)在有關國際組織的資助下,開展與可持續發展有關法律實施的國家方案研究,建立相應的資料文獻信息系統;
  (b)與聯合國和有關國際組織合作對可持續發展領域的執法人員、司法人員進行培訓;
  (c)與有關外國政府或研究機構合,研究外國的可持續發展法律的執行情況,吸收行中有益的經驗及教訓;
  (d)開展國際合作,提高中國與可續發展有關法律實施的能力,建立執法反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