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少年兒童隊章程草案
中國少年兒童隊章程草案 制定機關: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1949年10月13日 (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十月十三日擴大常委會上) |
中國少年先鋒隊隊章 (195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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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稱:定名爲中國少年兒童隊。
二、目的:團結與教育少年兒童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具有健康體魄和創造精神,培養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護公共財物的好思想好作風,成爲新中國優秀兒女。
三、隊員:凡是九歲到十五歲(實足年齡)的男女少年兒童,自願參加少年兒童隊,遵守隊章,參加活動,並經少年兒童隊隊部批准,就可成爲隊員。
四、隊的作風:團結、民主、勇敢、活潑。
五、隊的活動:
1、努力學習;
2、參加勞動;
3、娛樂遊戲;
4、體育衞生;
5、積極工作。
六、隊的組織:
1、少年兒童隊是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領導下的少年兒童組織,並按年齡大小分編爲少年組或兒童組。(少年與兒童的年齡劃分不機械規定,大致十二歲以下爲兒童,十二歲以上爲少年。)
2、以學校、工廠、機關、街道、村莊(或鄉)爲單位進行組織,以八人到十五人編爲小隊,三個到五個小隊編爲中隊,三個到五個中隊編爲大隊,每小隊設正副隊長各一人,中隊和大隊設隊長一人,副隊長二人。
3、少年兒童隊在村莊(或鄉)設村隊部(或鄉隊部),在學校、工廠、街道,設學校、工廠、街道隊部,工作需要時,各級隊部可設學習、娛樂、生活等幹事分工合作。
4、區級以上不設隊部,由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區委以上的少年兒童部門負責領導。
5、少年兒童隊隊部隊長由隊員選舉。
6、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各級團委聘請進步的小學教師和中學教師爲少年兒童隊的輔導員。
7、少年兒童隊的日常活動,應定期向上級報告(如不會寫,請輔導員代筆);上級各種指示,下級應執行,如有不同意見,應迅速反映給上級,在沒有得到上級變更前,仍須執行,養成隊員有服從領導和團體決議的組織觀念。
七、獎勵與處分:
1、學習或工作努力,能夠團結小朋友,能迅速改正缺點,應受到隊的當衆表揚以至物質獎勵。
2、凡不遵守隊章,應受到隊的批評,批評不改由上級隊部給以警告處分,處分後如能改正錯誤,可撤銷處分。
3、錯誤嚴重則停止隊籍,在確實糾正錯誤後,經上級隊部批准,可以恢復隊籍。
八、隊歌、隊旗、隊徽、隊禮另訂。
九、本章程草案由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公佈,以供全國各地試行。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和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台澎金馬地區),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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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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