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關於第二次全國勞動改造罪犯工作會議向政務院的報告

關於第二次全國勞動改造罪犯工作會議向政務院的報告
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部長羅瑞卿
1954年8月

1953年冬我們召開了第二次全國勞動改造罪犯工作會議,現將會議討論和解決的問題報告於下:

勞動改造罪犯的工作,在黨中央、中央人民政府和毛主席的英明的方針政策下,在政務院和政治法律委員會的密切指導下,在各級黨委和各級政府的具體領導與各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下,根據勞動改造罪犯成為新人的基本政策,認真貫徹執行了「懲罰管制和思想改造,勞動生產和政治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因而獲得了巨大的成績。

強迫大批罪犯進行勞動改造工作,是一樁相當艱巨和複雜的工作。這一工作從建立到逐步發展,從分散走上集中管理的過程中,國家曾作了極大的努力,不但組織調配了××名幹部去擔負勞動改造的任務,而且撥付了一定資金以支持勞改生產事業的發展。全國在押的罪犯,已有83.67%投入勞動生產。在投入生產的罪犯之中,投入農業生產的占39.3%,投入工、礦、窯業生產的占33.9%,投入水利、築路等工程隊進行生產的占19.32%,此外,尚有7.48%的罪犯在進行其它的零星生產。

在勞改生產經營的農業方面,全國現有勞改農業生產單位××個,共有可耕地××萬畝左右。在以人力畜力為主的方針下,迄1953年為止,已墾耕的土地達××萬畝,播種面積×千畝。1953年共產糧××斤。在勞改農業生產單位中,可耕地在萬畝以上的大農場有××個,投入農業生產罪犯的70.2%都集中在這些農場進行生產。這些大農場有的已根據條件實行了半機械化耕種,在水利、選種、施肥等方面,也都逐步地在採用着科學的方法,並且做到或即將做到自給。這是勞改農業的主要方面,是今後農業勞改生產經營的重點。

在工業生產方面,全國現有工、礦、窯業等勞改生產單位××個,1953年生產總值共達××億元。這些生產大都已經能夠自給而且獲有盈餘。各種產品除供給人民生活需要外,還供給了國家基本建設的一部分需要。瀋陽監獄生產的再制膠、鋼錠模和天津監獄生產的瑪鋼等產品,在規格、質量上都獲得了鞍鋼以及其它採購單位的好評。

全國現有勞改工程隊××個,都分散在各地為國家採伐木材、建築房屋、興修水利、建築鐵路、公路。由於這些工程隊的勞動效率和勞動技術不斷提高,不僅解決了罪犯的生活開支和幹部的供給的問題,並且為國家節省了一大批民力,對國家的經濟建設作了一定的貢獻。如治淮工程隊××名犯人,1952年完成××萬土方,1953年提高到××萬土方;蘭新築路隊萬餘犯人2年零2個月(實作482天)共完成××萬土方的任務,築路達千餘里。

3年來,勞改生產不但為國家保障實現勞動改造罪犯成為新人的政治任務打下了穩固基礎,而且也取得了不小的經濟利益。現在這項事業,已經為國家節省了一筆開支和進而創造了相當的財富。根據統計,如果讓大批罪犯坐吃閒飯,以最低的供給標準計算,3年中國家必須支付××億元的經費;但由於適時地組織了勞改生產,3年來在國家實際撥付××億元經費的基礎上,至1953年除了一切開支之外,全國各勞改生產單位尚保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共約值××億元。再經營一個時期,如果沒有大的自然災害,不僅可以完全做到收支平衡,而且可以逐年向國家上繳一定的利潤。由此看來,勞改生產事業的前途和作用,已經顯示出來。因此,必須列入國營經濟的一個部分,並加強領導,使之對國家和人民作出更大貢獻。

勞改工作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即是在組織罪犯進行勞改生產的同時,還密切地結合着生產,貫徹執行了以懲罰管制和思想改造相結合的方針,對於罪犯進行了一系列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3年來經過反覆的教育,犯人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造,絕大多數罪犯不但表示低頭認罪和爭取重新做人,並繼續供出許多有價值的政治問題材料。這些,對3年來一系列的社會改革運動,都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特別在勞動改造中,罪犯一般都養成了勞動習慣,不少且已成為技術熟練的勞動者。如四川直屬鐵礦、河北鹽灘和甘肅勞改隊等生產單位,熟練了各種生產技術的罪犯已達××名。在生產上出現了不少發明創造,北京、黑龍江、山西、甘肅等省、市的罪犯在生產中的創造發明達111件,對於提高生產效率、改進操作規程、減少廢品和降低成本等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幾年來刑滿釋放了一批犯人,除發現若干堅決反革命犯和惡習很深的刑事犯仍然繼續為非作歹外,一般的也表現安分守法,勞動生產。

由於勞動改造罪犯取得了以上成績,不僅人民群眾稱讚人民政府勞改政策的英明偉大,即是罪犯家屬也表示深為感激。

總的說來,勞改政策實行了3年的結果,既在經濟上發展了勞改生產,節約了國家大量的行政經費,又在政治上改造了罪犯,成績是巨大的。

但是,在勞動改造工作中仍然發生過和存在着不少缺點和錯誤。例如:在鎮壓反革命運動初期,在集中大批罪犯進行生產的時候,因為時間緊迫,天氣炎熱,準備不周,缺乏醫療設備等原因,也曾經患病以至死亡過一些罪犯;個別單位和少數幹部曾經犯過對罪犯右傾麻痹,管制松馳和使用體罰的錯誤;在勞改生產的管理經營上,曾經因為計劃不周或盲目冒進,發生過浪費和積壓資金等錯誤。這些缺點和錯誤,在一經發覺之後,大都及時進行了糾正。雖然這些缺點和錯誤,從總的方面看都屬於個別的性質,但是,今後在工作中仍然應當繼續注意防止並徹底糾正。

第二次全國勞動改造罪犯工作會議針對上述情況,為了進一步做好從政治上、思想上改造罪犯的工作,為了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勞改生產,着重討論與解決了如下幾個問題:

一、關於勞改生產的性質和任務問題。勞改生產就其經濟性質來說,是國營經濟性質的一種特殊企業。為了使它能夠得到正確的發展,應該完全納入國家經濟計劃的軌道之內,並列為地方國營經濟的一部分。在現有基礎上,改善經營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質量,為國家創造財富。要求在5年之內,即在1957年之內,勞改農業的耕地面積應由現在已墾耕的××萬畝擴大到××萬畝,5年累計產糧××億斤,每萬斤按700元計算,再加上15%的副業收入,共產值約××億元;勞改工、礦、窯業和勞改工程隊方面,計劃5年總產值××億元,如按10%至15%的平均數計純益,則約可得純益××億元左右。

二、加強獄政管理工作,除繼續貫徹「懲罰管制和思想教育相結合,勞動生產和政治教育相結合」的政策之外,應特別加強獄政工作。在過去的3、4年中,因為開國伊始,各地獄政工作雖然在基本的政策方針上是一致的,但因為缺乏具體的統一的法規,各地在具體辦法上則存在着各有異同不盡統一的情況。因此,我們綜合了3年的經驗,並根據《共同綱領》第7條的規定,協同法制委員會和其它有關部門,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草案)》,作為今後獄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根據。在這個條例中,明確地規定了勞動改造罪犯是國家對罪犯的基本政策之一。國家對於一切罪犯,必須以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特別對於反革命及其他重要罪犯,必須強制他們在勞動生產中去改造自己,成為新人。在這個條例中,確定了勞動改造罪犯的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工具之一。為了便於分別關押、拘留各種罪犯,便於組織勞改生產,勞動改造罪犯的機關的具體形式,計分為勞動改造管教隊、監獄、看守所和少年犯管教所等4種。在這個條例中,對罪犯之收押、警戒、生活、取保、釋放等制度,也做了具體的規定。此外,為了啟發罪犯在勞動改造過程的自覺性與積極性,也規定了對罪犯的獎懲制度,用嚴明的賞罰,使立功者得以贖罪、抗拒改造者得到應有的懲處。同時,在這一條例中,對勞改機關的經費開支方面,也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

三、鑑於刑滿釋放的罪犯日益增多,而國家經濟建設剛在開始,社會就業問題在一定時期之內尚不可能全部完滿得到解決。為了使刑滿釋放的罪犯不致因長期不能就業而流離失所,為了使若干反動思想根深蒂固的刑滿罪犯,能夠有機會繼續在勞動中得到徹底改造,也為了照顧和滿足一部分改造較好的刑滿罪犯繼續留隊留廠的要求,對刑滿罪犯的處理問題,會議經過慎重研究,確定在今後一定時期內對刑期屆滿的罪犯,應採取多留少放的原則,即多數宜集中在省、市以上勞改機關管理之下,留在原地就業生產,少數釋放回原籍安置就業。根據這個原則,並草擬了一個《勞動改造罪犯刑滿釋放及安置就業暫行處理辦法(草案)》。在這個辦法中,規定了對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及輕刑反革命犯,在執行徒刑期間積極勞動,確有悔改,且有家可歸有業可就者,刑滿之後,應釋放回籍,就業生產。在這個辦法中,規定了凡重要的反革命犯及煙毒犯、慣盜、慣竊犯等,尤其是他們家居大、中城市、國防線、軍事要地、重要工業區者,刑滿之後,均由勞動改造機關全部收留,就地安置就業。因為這些重要的反革命罪犯和煙毒犯、慣盜、慣竊犯,從已釋放回籍的實際情況看來,大多流浪社會,不務正業,重新作案,影響治安;特別是上述各罪犯,家居大、中城市、國防線、軍事要地、重要工業區者,為了保障這些地區的經濟建設,保障國防機密,保障社會治安,把他們收留在勞改機關附近,就地安置就業,是必要的,妥當的。在這個辦法中,還規定了已調到邊遠地區的罪犯,刑滿之後,也要安置就業,以利邊遠地區發展生產,和避免這些釋放罪犯的往返徒勞,難以就業。最後,這個辦法中,還規定了上述為勞動改造機關就地安置就業之刑滿罪犯,應依原判恢復或繼續剝奪其政治權利,但不得施行無償勞動,應按其具體情況和生產之發展情況實行低工資制,俟條件具備之後,再考慮以移民方法,將其家屬移到當地安家立業。我們認為採取這一政策,無論在政治上或在經濟上,從目前社會治安着眼或從國家利益着眼,都是有利而無害的。以上就是3年來勞改工作的基本情況和此次會議對今後勞改工作若干問題所採取的具體措施,請審核指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改造條例(草案)》和《勞動改造罪犯刑滿釋放及安置就業暫行處理辦法(草案)》兩個文件,另件送呈審核。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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