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處理「九七」後香港涉台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

中央人民政府處理「九七」後香港涉台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副總理錢其琛
1995年6月22日於北京市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
本作品收錄於《人民日報
副總理錢其琛代表國務院宣布。
維基百科 參閱維基百科中的:香港中華民國
維基大典 閲文言維基大典文:香港中華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是包括香港同胞、台灣同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長期以來的共同願望。「九七」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台灣地區的關係,是兩岸關係的特殊組成部分。「九七」後香港的涉台問題,凡屬涉及國家主權和兩岸關係的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處理,或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處理。港台兩地的民間交往,香港同胞、台灣同胞的正當權益應予以維護,以促進兩地共同繁榮。

中央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理「九七」後香港涉台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是:

一、港、台兩地現有的各種民間交流交往關係,包括經濟文化交流、人員往來等,基本不變。

二、鼓勵、歡迎台灣居民和台灣各類資本到香港從事投資、貿易和其他工商活動。台灣居民和台灣各類資本在香港的正當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三、根據「一個中國」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台灣地區間的空中航線和海上運輸航線,按「地區特殊航線」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台灣地區間的海、空航運交通,依雙向互惠原則進行。

四、台灣居民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進出香港地區,或在當地就學、就業、定居。為方便台灣居民出入香港,中央人民政府將就其所持證件等問題作出安排。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衛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在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基礎上,可與台灣地區的有關民間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與台灣地區之間以各種名義進行的官方接觸往來、商談、簽署協議和設立機構,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由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准。

七、台灣現有在香港的機構及人員可繼續留存,他們在行動上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得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不得從事損害香港的安定繁榮以及與其註冊性質不符的活動。我們鼓勵、歡迎他們為祖國的統一和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以上各項政策的依據是「一個中國」的原則和「一國兩制」的方針。我們要求台灣當局認清形勢,面對現實,採取務實的態度,消除各種障礙,不要企圖在港台關係上搞「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活動。我們也要求台灣在港的機構和人員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用以規範自己的行為,不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不從事有損香港安定繁榮的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