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指示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關於檢查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指示

政務院總理周恩來
1951年9月26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發布於1951年9月29日《人民日報》
本作品收錄於《人民日報
1987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政法、軍事、機關工作和其他法規的通知宣佈自行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公布的國家大法之一。這一國家大法的公布施行,是中國人民在贏得革命戰爭勝利之後和全國範圍進行土地改革的同時,進一步肅清封建殘餘和建立新的社會生活的重大的社會改革。這一國家大法公布施行以來,已經獲得廣大人民的擁護,並取得了顯著的成績。封建壓迫的舊家庭制度正在逐漸變革,平等和睦的新家庭正在不斷產生。大批新中國的男女,特別是深受封建制度壓迫的婦女群眾,得到了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權利,因而更積極地參加了新社會的各種政治活動和各種建設事業。

  但是,由於中國社會曾經長期地受着封建主義的統治,雖然土地改革運動已經或正在從經濟基礎上給封建制度以根本的摧毀,而封建思想和封建婚姻制度的殘餘,不僅在一部分人民中,甚至在不少的幹部中,依然留有深固的影響。根據各方面的報告,許多地方帶有封建思想的人仍有繼續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虐待婦女和虐待子女等非法行為,而一部分幹部竟對此種非法行為採取袖手旁觀的態度,或者有意予以寬縱、袒護,甚至他們本身也做出直接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非法行為,致使被干涉者和被虐待者得不到法律上和事實上應有的保護。因此,包辦、強迫與買賣婚姻在許多地方,特別在農村中,仍然大量存在。干涉婚姻自由與侵害婦女人權的罪行時有發生,甚至嚴重到迫害婦女的生命,致使全國各地有不少婦女因婚姻問題而被殺或自殺。據不完全的統計,各地婦女因婚姻不能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殺和被殺的,中南區一年來有一萬多人,山東省一年來有一千二百四十五人,蘇北淮陰專區九個縣在一九五○年五月到八月間有一百一十九人。這些數字必須引起各級人民政府嚴重的警惕。各級人民政府對此嚴重情形絕對不應容忍。

  最近幾個月,華東軍政委員會、中南軍政委員會和有些省(市)人民政府已先後發布了貫徹執行婚姻法的指示,對於上述違法現象加以處理和糾正,這是十分必要的。但在中國這樣一個曾受長期封建主義統治的社會中,婚姻法的執行是一件艱巨的社會改革工作,必須經過經常的有系統的思想鬥爭和法律鬥爭才能貫徹。為此,各級人民政府一方面必須把婚姻法的貫徹執行和對於幹部與人民的思想教育,當作相當長時期內經常的重大政治任務,並領導司法、民政、公安、文教等機關並與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通力合作,儘可能結合當地土地改革、民主建政等中心工作切實進行;另方面,必須對於因干涉婚姻自由而傷害、虐殺婦女或逼致婦女自殺的嚴重罪行,採取嚴肅的法律手段予以制裁。各級人民政府對於這種已經發生的傷害、虐殺婦女或逼致婦女自殺的案件,應即進行檢查。已判者,如有錯誤,應予查明,依法處理;未辦者,必須嚴加追究,依法制裁,務使每個犯罪者都受到應有的懲處。幹部中如有寬縱、袒護罪犯,或干涉男女婚姻自由因而促成婦女被殺或自殺者,應按責任輕重,予以應得的處分。今後如有婦女因婚姻問題得不到婚姻法所賦予的權利與保護而被殺或自殺者,區、鄉、村(街)級的主要幹部,首先應負一定責任。

  為了保證婚姻法的正確執行與貫徹,各級人民政府首先應教育幹部,尤其是區、鄉、村(街)級幹部和司法幹部,認真地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各級司法機關與婚姻登記機關在處理婚姻事件時,必須嚴肅負責,遵守婚姻法的規定,並應通過具體事例加強對婚姻法的宣傳,批判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不合理,表揚按照婚姻法處理婚姻事件的典型例證,在人民中樹立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的新風氣,而對於有教育意義的嚴重案件,則應在群眾中進行充分的準備工作後舉行公審,以便正確而全面地教育幹部和教育人民。同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解放軍、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的每個幹部都應認識到:能否認真堅決地執行婚姻法;能否採取嚴肅慎重負責的態度解決婚姻案件,保護婦女的合法利益;能否積極支持群眾特別是被壓迫的婦女群眾反對封建婚姻制度和反對封建思想的正義鬥爭;能否在處理自己本身的婚姻問題時以身作則地遵守婚姻法——這些,都是自己在政治上是否願意徹底反對封建主義的嚴重考驗,也是能否嚴格地遵守人民政府法令的嚴重考驗。

  本指示下達後,省(市、行署)以上各地方人民政府應即督促所屬司法、民政、公安、文教等部門並邀請協商機關及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有領導有重點地組織一次關於婚姻法執行情況的檢查,採取有效辦法發揚成績,糾正缺點,並查處殺害婦女或逼致婦女自殺的嚴重違法的案件。各省、市人民政府應將此項檢查結果於十二月底以前向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做專題報告。本年內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及其協商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在開會時,必須進行一次關於婚姻法的宣傳和執行情況的報告和討論,並將討論結果按級上報。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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