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
1950年3月3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本作品收錄於《人民日報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今發出通令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統一國家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已經第二十二次政務會議通過,即希各級政府遵照執行。

  目前我們的財政經濟情況,有以下一些特點:(一)根據各區報告:全國軍政公教人員已近九百萬人;(二)去年秋季規定徵收的公糧,雖已大部征起,但在若干地區尚未征齊,且在徵收工作中發生偏向。稅收的實收數字與預定計劃亦有距離;(三)過去國家支出的大部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和依靠增發通貨,現在則公糧和稅收大多尚由各區省市縣人民政府管理。此種財政上的不統一和收支機關之間的脫節現象,如果任其繼續下去,則勢必額外增加通貨的發行;(四)除西藏外,中國大陸已全部解放,由通貨膨漲而來的金融物價波動,已不能限於一地,而勢必影響全國。但是全國人民經過了十二年戰爭和通貨膨漲之後,生活已極困難,需要我們努力防止通貨膨漲。

  上述的財政收支不平衡與收支機關脫節現象,如不速求克服,則不但一九五零年的財政概算有被衝破的危險,而且由此而來的金融物價波動,將大大增加全國人民的困難。但是必須指出:目前財政情況比之去年已有改善,進一步縮小財政收支之間的不平衡和防止金融物價大波動的可能性已經存在。其關鍵在於:節約支出,整頓收入,統一財政收支的管理。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特作如下各項決定:

  (一)成立全國編制委員會。以薄一波為全國編制委員會主任,由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派聶榮臻為副主任。各大行政區、省、大市均分設編制委員會,制訂並頒布各級軍政機關人員、馬匹、車輛等等編制。各部隊各機關的首長必須親自負責,核實現有人員馬匹,消滅虛報估計數字。立即停止各機關不經批准自行添招人員及招人開訓練班的現象。政府及企業部門編外及多餘的人員,不得擅自遣散,均由全國各地編制委員會統一調配使用。各部門各企業如須增添人員,在經過適當機關批准之後,必先向全國編制委員會請求調配,只有調配不足又經適當機關批准時,才能另外招收。所有舊軍隊舊人員一齊包下來的政策不變,但在我軍解放前已跑散人員,不必繼續招回。自己要求回家的人員,不必強留。包下來的人員,亦不應採取消極的包飯態度,應該有步驟地加以改造和合理使用。

  (二)成立全國倉庫物資清理調配委員會。以陳云為全國倉庫物資清理調配委員會主任,楊立三為副主任。各大行政區、省、市、縣,各後勤部,各企業,各工廠,均分設倉庫物資清理調配委員會。各級首長親自負責,指導清查倉庫,在本年六月底前查明所有倉庫存貨,無隱瞞地逐級轉報全國倉庫物資清理調配委員會,不得打埋伏,不得擅自轉移。所有倉存物資,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統一調度,合理使用,以便減少今年的財政支出及向國外定貨。

  (三)厲行節約。所有機關和公立學校,必須規定工作人員和學生的數量及每個人員的工作定額。所有國家工廠和企業,除規定職工人數及生產的質與量外,必須實行原料消費的定額制度,剷除囤積材料的浪費行為。一切國營經濟部門,均須提高資金的周轉率,保護機器資材,建立保管制度,嚴懲貪污浪費人員。全國均應節省一切可能節省的開支,緩辦應該緩辦的事務,以便集中財力於軍事上消滅殘敵,經濟上重點恢復。

  (四)全國各地所收公糧,除地方附加糧外,全部歸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統一調度使用,各省、市、縣、區人民政府,非依糧局支付命令,不得支取公糧;同時省、市、縣、區人民政府負有保管公糧不使損失腐爛與協助運輸的責任。由於若干地區去年歉收和大城市需糧浩大,因此,必須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擬定全國範圍的公糧調撥計劃,以便達到合理使用的目的。除人馬口糧、集中起來的殘廢軍人優待、救濟、嬰兒保育糧外,不經批准,各地不得以公糧發作經費。在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審慎計算其可能,發出調撥命令之後,各省不得拒絕以本省公糧運濟外省或其他地區。凡屬撥給外地的糧食,均應撥給近地的好糧。責成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制定關於公糧支付、保管、運輸的各項規定。

  (五)除批准徵收的地方稅收外,所有關稅、鹽稅、貨物稅、工商稅的一切收入,均歸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統一調度使用。全國各大城市及各縣如在二月底尚未建立國庫者,統限於三月中建立好,並代理地方庫業務。三月份起所有稅款逐日入庫。離庫較遠之鎮市,則由各地財政經濟委員會規定時間按期入庫,禁止延期繳庫及挪借行為。稅收是國家財政的主要收入之一,是全國財政開支恢復經濟所需現金的最大來源,為了完成徵稅工作,全國各大城市及各縣的人民政府必須委任最好的幹部擔任稅務局長。

  前述四五兩項的公糧徵收額,包括地方附加公糧徵收額在內及稅則、稅目、稅率,統由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提交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決定施行,不經批准,各地人民政府不得增減和變動。

  (六)為了調節國內供求,組織對外貿易,有計劃地供售物資與回籠貨幣,各地國營貿易機關的業務範圍的規定與物資調動,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統一指揮。各地人民政府與財政經濟委員會負有監督和協助本地貿易機關執行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統一計劃的任務。非經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批准,各地貿易機關不得改變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規定的業務計劃。貿易機關與各企業、各工廠、各合作社的營業往來,均須依照經營業務的正常經濟核算制度,不得以財政經費不足的理由,拖欠貿易機關的貨款。一切經濟機關之間的營業往來,必須嚴守信用,凡遇對方失信時,得向法庭控告。凡屬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所屬國營貿易機關每日售得的現金,必須逐日解繳國庫,不得挪用延繳。各地貿易機關除經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批准者外,不得向國庫支取貿易金款。一切部隊機關,必須嚴遵毛主席命令,不得經營商業。

  (七)凡屬國家所有的工廠企業,分為三種辦法管理:一是屬於中央人民政府各部直接管理者,二是屬於中央人民政府所有,暫時委託地方人民政府或軍事機關管理者,三是劃歸地方人民政府或軍事機關管理者。依此標準,責成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劃清現有各國有工廠和企業的管理責任,並制定對這些工廠企業投資貸款的條例。一切公營工廠企業及合作社,均須依照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的規定,按時納稅。一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經管的工廠企業,均須將折舊金和利潤的一部分,按期解交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或地方政府,其解交的總數和按期交出的數量,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及地方政府根據情況分別規定之。

  (八)指定人民銀行為國家現金調度的總機構。國家銀行應增設分支機構,代理國庫。外匯牌價與外匯調度由人民銀行統一管理。各公營經濟部門及各機關請求外匯,統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核。私人請求外匯辦法仍舊。一切軍政機關和公營企業的現金,除留若干近期使用者外,一律存入國家銀行,不得對私人放貸,不得存入私人行莊,違者應受處罰。國家銀行應儘量吸收公私存款,但國家銀行本身業務上使用這些存款的限度,亦不能超過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的規定。

  (九)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必須保證軍隊與地方人民政府的開支及恢復人民經濟所必需的投資。對軍隊及地方經費的現金支付辦法,應按照編制的確有人數,根據供給標準和全國概算所列的現金部分,按月按季地批准各部隊各部門的預算,按期支付現金。其原則是先前方,後後方,先軍隊,後地方。對地方經費的支付,照供給標準應發經費中扣除其地方稅收及企業收入所入的部分。國營企業的投資,文教社會事業費的支付,依照全國概算及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批准的各期支付數量支付之。國營企業請領投資款項前,必先有經過批准的相當的工程預算。為確保軍政費、事業費及企業投資的幣值,國家銀行對一切軍政部門及公營企業舉辦短期的無利的或一定數量下低利的折實存款。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為保證上述各項經費的支出,必須嚴格地管理稅款、公糧支撥、公糧實物變款、公債收入、國營企業上繳利潤、折舊金等等,以保證這些收入按時入庫。

  (十)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認為嚴格地實行上述九項,國家的財政困難就可能克服,軍政費用的開支就可以保證,金融物價的大波動就可能防止,因此,必須嚴格地完全地予以執行。凡不實行、不遵守上述各項規定者,即屬破壞人民利益,違犯國家法紀,中央人民政府將制訂適當的法律,給予這些分子以必要的制裁,來保障上述各項規定的嚴格實行。        在過去的時期,各級地方工作同志在支援前線、徵收糧稅等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今後仍負着極大的責任,他們的工作與軍事勝利是分不開的。同時,在目前實行財政經濟管理的統一,因為許多地方是新解放區,在工作進度上說,也有若干困難的。但由於財政情況的困難,收支機關的脫節,金融物價的不穩,因此,要求我們必須有進一步的統一。在公糧、稅收劃歸中央人民政府統一支配以後,地方經費開支,比前困難的情況是可能發生的,但應該設想這種困難比之全國財政經濟的管理繼續不統一和金融物價大亂而來的困難,其程度和後果要小得多。因此,必須強調部分服從全體、地方服從中央的原則,寧願忍受若干較小的困難,以便防止和避免更大的困難。各地領導同志必須保證在糧稅歸中央人民政府統一支配之後,一切地方工作同志不但不應有消極不負責任的態度發生,而且對今後財政經濟工作,應有更加積極負責的態度。這是我們的要求,也是地方工作同志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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