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結束「五反」運動中幾個問題的指示
本件法律已於1986年被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財貿法規的通知宣佈失效。 |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結束「五反」運動中幾個問題的指示 1952年6月13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 |
一、「五反」運動定案處理的原則
編輯「五反」運動在全國已經進行的各大,中城市均已進入結束階段,因之目前對於各類工商戶的正確定案、適當處理,是鞏固「五反」運動勝利和發展生產的具有關鍵意義的工作。處理的原則是「鬥爭從嚴,處理從寬;應當嚴者嚴之,應當寬者寬之」。
爲了很好地結束這一運動,達到消滅「五毒」、改造工商業者和在消滅「五毒」之後順利發展生產起見,必須反對兩種偏向:一種是虎頭蛇尾,草率結束,特別是誤解處理從寬的原則,而對違法工商戶缺乏應有的嚴肅性,以致引起工人和店員的不滿,並因而導致不法工商業者再施「五毒」;一種是不肯將計算較高的工商戶違法所得的數目合理地降下來,即不願意根據實際違法情況,認真核實,正確定案。這些都是錯誤的。
因此,必須繼續掌握寬大與嚴肅相結合的精神,實事求是地進行定案處理工作,務求做到合情合理,始能既有利於清除工商業者的「五毒」,又有利於團結工商業者發展生產和營業。
二、關於核實定案工作
編輯在「五反」運動中,各地對工商戶違法所得數目的計算,有些方面由於追算較遠、折價較高、計算範圍較廣、標準先後不同以及其他原因,以致計算偏高偏廣的。在這方面,必須重新核實定案,不應該計算的一定不要計算,可計算可不計算的也不要計算,而應該計算的則必須計算,使既合乎處理從寬的原則,又利於工商業的迅速恢復和發展。
核實定案,一般可採取自報公議、三審定案的方式解決之。其步驟如下:首先經過工商戶自報自評;再經過工人提出意見;然後經過協商再由市(區)節約檢查委員會審查定案,或由市(區)人民法庭判決。如工商戶認爲計算不合理時,尚可向市評議委員會或向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述理由,請求覆議或覆審。市可成立評議委員會,作爲市節約檢查委員會的諮詢機關,由工商局、工會及工商界代表組成之,以便進行協商。
三、關於退財補稅
編輯對違法工商戶,一般祇令其退財補稅,少數才予以罰款。在嚴重違法戶中,除極少數嚴重者須判處較多罰金外,一般亦應盡可能少罰,對其中若干表現較好的,還可宣布降級(例如從嚴重違法戶甚至從完全違法戶降爲半守法半違法戶)處理,免判罰金。對完全違法戶,除極少數情節十分嚴重須判處較多罰金或沒收其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外,一般亦應使其在罰款後還能繼續維持生產和經營。
爲了照顧生產和活躍市場,退款時間可延至今年冬季以後開始。其在退款期間確有困難者,得以其他方法代替退款。今年冬季以前,如自願退出現款或已經退出現款者,亦可接收。對於目前已經退出現款者,如在核實定案後發現算得高、退的多者,可經過民主評議、協商、審核,將其多退部分歸還。
四、關於「三反」退贓與「五反」定案工作相配合的問題
編輯凡因「三反」追查行賄或向工商戶追贓時,無論任何機關、任何部門,均須首先經過市節約檢查委員會區分會傳訊工商戶審核證實後,再經市節約檢查委員會批准,統一辦理。任何機關、任何部門均不得不經批准即直接向工商戶傳訊、起贓和罰款。凡在此以前,曾有自工商戶中取走款物者,均須向市節約檢查委員會限期補報,以便統一審核處理。
凡屬行賄、受賄證據確實者,如貪汚分子及工商戶均已承認,自可依法處理;如僅爲一方承認或檢擧人檢擧,必須其物證確鑿,方可依法向人民法庭(或人民法院)起訴,酌情辦理。
凡僅一方承認而對方否認或被第三者檢擧而雙方均不承認,又均無確實證據者,即可由雙方具結,分做結論,以了此案。
以上各項指示,望各地遵照執行,以順利結束目前全國的「五反」運動。
總理 周恩來
一九五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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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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