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

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
國資委令第39號
2018年12月27日
發布機關:國資委
國資委網站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39號

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已於2018年12月11日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58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肖亞慶

2018年12月27日

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鉤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增強企業活力和競爭力,促進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做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於改革國有企業工資決定機制的意見》和國家有關收入分配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由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直接支付給與本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第四條  中央企業工資總額實行預算管理。企業每年度圍繞發展戰略,按照國家工資收入分配宏觀政策要求,依據生產經營目標、經濟效益情況和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對工資總額的確定、發放和職工工資水平的調整,作出預算安排,並且進行有效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  工資總額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工資分配製度,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逐步實現中央企業職工工資水平與勞動力市場價位相適應。

(二)堅持效益導向原則。按照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的要求,職工工資水平的確定以及增長應當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相聯繫,切實實現職工工資能增能減,充分調動職工創效主動性和積極性,不斷優化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率,持續增強企業活力。

(三)堅持分級管理。完善出資人依法調控與企業自主分配相結合的中央企業工資總額分級管理體制,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調控中央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定內部薪酬分配。

(四)堅持分類管理。根據中央企業功能定位、行業特點,分類實行差異化的工資總額管理方式和決定機制,引導中央企業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發揮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骨幹作用。

第二章 工資總額分級管理

第六條  國資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制定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制度,根據企業功能定位、公司治理、人力資源管理市場化程度等情況,對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實行備案制或者核准制管理。

第七條  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的中央企業,根據國資委管理制度和調控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辦法,報經國資委同意後,依照辦法科學編制職工年度工資總額預算方案並組織實施,國資委對其年度工資總額預算進行備案管理。

第八條  實行工資總額預算核准制管理的中央企業,根據國資委有關制度要求,科學編制職工年度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報國資委核准後實施。

第九條  工資總額預算經國資委備案或者核准後,由中央企業根據所屬企業功能定位、行業特點和經營性質,按照內部績效考核和薪酬分配製度要求,完善本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體系,並且組織開展預算編制、執行以及內部監督、評價工作。

第十條  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一般按照單一會計年度進行管理。對行業周期性特徵明顯、經濟效益年度間波動較大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可以探索按周期進行管理,周期最長不超過三年,周期內的工資總額增長應當符合工資與效益聯動的要求。

第三章  工資總額分類管理

第十一條  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中央企業原則上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職工工資總額主要與企業利潤總額、淨利潤、經濟增加值、淨資產增長率、淨資產收益率等反映經濟效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市場競爭能力的指標掛鉤。職工工資水平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和市場競爭力,結合市場或者行業對標科學合理確定。

第十二條  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中央企業原則上實行工資總額預算核准制管理。職工工資總額在主要與反映經濟效益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指標掛鉤的同時,可以根據實際增加營業收入、任務完成率等體現服務國家戰略、保障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運行、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以及完成特殊任務等情況的指標。職工工資水平根據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貢獻和經濟效益,結合所處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

上述企業中,法人治理結構健全、三項制度改革到位、收入分配管理規範的,經國資委同意後,工資總額預算可以探索實行備案制管理。

第十三條  公益類中央企業實行工資總額預算核准制管理。職工工資總額主要與反映成本控制、產品服務質量、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況的指標掛鉤,兼顧體現經濟效益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的指標。職工工資水平根據公益性業務的質量和企業經濟效益狀況,結合收入分配現狀、所處行業平均工資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十四條  開展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試點的中央企業,按照國家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據改革推進情況,經國資委同意,可以探索實行更加靈活高效的工資總額管理方式。

第四章  工資總額決定機制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以上年度工資總額清算額為基礎,根據企業功能定位以及當年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的預算情況,參考勞動力市場價位,分類確定決定機制,合理編制年度工資總額預算。

第十六條  工資總額預算與利潤總額等經濟效益指標的業績考核目標值掛鉤,並且根據目標值的先進程度(一般設置為三檔)確定不同的預算水平。

(一)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目標值為第一檔的,工資總額增長可以與經濟效益增幅保持同步;目標值為第二檔的,工資總額增長應當低於經濟效益增幅。

(二)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目標值為第二檔的,工資總額可以適度少降;目標值為第三檔的,工資總額應當下降。

(三)企業受政策調整、不可抗力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的,可以合理調整工資總額預算。

(四)企業未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工資總額不得增長或者適度下降。

第十七條  工資總額預算在按照經濟效益決定的基礎上,還應當根據勞動生產率、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率的對標情況合理調整。企業當年經濟效益增長但勞動生產率未提高的,工資總額應當適當少增。企業勞動生產率以及其他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指標與同行業水平對標差距較大的,應當合理控制工資總額預算。

第十八條  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中央企業和公益類中央企業可以探索將工資總額劃分為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資總額兩部分,國資委根據企業功能定位、行業特點等情況,合理確定其保障性和效益性工資總額比重,比重原則上三年內保持不變。

(一)保障性工資總額的增長主要根據企業所承擔的重大專項任務、公益性業務、營業收入等指標完成情況,結合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以及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對標情況綜合確定,原則上不超過掛鉤指標增長幅度。

(二)效益性工資總額增長原則上參照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確定。

第十九條  工資總額在預算範圍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原則上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但發生兼併重組、新設企業或者機構等情況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減少工資總額。

第二十條  國資委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非競爭類國有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調控水平和工資增長調控目標,根據中央企業職工工資分配現狀,適度調控部分企業工資總額增幅。

對中央企業承擔重大專項任務、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等特殊事項的,國資委合理認定後,予以適度支持。

第二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制定完善集團總部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制度,根據人員結構及工資水平的對標情況,總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在低於當年集團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的範圍內合理確定。

第五章  工資總額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收入分配政策規定和國資委有關要求編制工資總額預算。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後,於每年一季度報國資委備案或者核准。

第二十三條  國資委建立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動態監控制度,對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發放情況、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等主要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測,定期發布監測結果,督促中央企業加強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控制。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經國資委備案或者核准的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形之一,導致預算編制基礎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申請對工資總額預算進行調整:

(一)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調整。

(二)市場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三)企業發生分立、合併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

(四)其他特殊情況。

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調整情況經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後,於每年10月報國資委覆核或者重新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於每年4月向國資委提交上年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國資委依據經審計的財務決算數據,參考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完成情況,對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執行情況、執行國家有關收入分配政策等情況進行清算評價,並且出具清算評價意見。

第六章  企業內部分配管理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以及本辦法規定,持續深化企業內部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不斷完善職工工資能增能減機制。

第二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薪酬市場對標體系,構建以崗位價值為基礎、以績效貢獻為依據的薪酬管理制度,堅持按崗定薪、崗變薪變,強化全員業績考核,合理確定各類人員薪酬水平,逐步提高關鍵崗位的薪酬市場競爭力,調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二十九條  堅持短期與中長期激勵相結合,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核心骨幹人才實行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等中長期激勵措施。

第三十條  嚴格清理規範工資外收入,企業所有工資性支出應當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全部納入工資總額核算,不得在工資總額之外列支任何工資性支出。

第三十一條  規範職工福利保障管理,嚴格執行國家關於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福利費等政策規定,不得超標準、超範圍列支。企業效益下降的,應當嚴格控制職工福利費支出。

第三十二條  加強企業人工成本監測預警,建立全口徑人工成本預算管理制度,嚴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長,不斷提高人工成本投入產出效率。

第三十三條  健全完善企業內部監督機制,企業內部收入分配製度、中長期激勵計劃以及實施方案等關係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項應當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和民主程序。中央企業集團總部要將所屬企業薪酬福利管理作為財務管理和年度審計的重要內容。

第七章  工資總額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不得違反規定超提、超發工資總額。出現超提、超發行為的企業,應當清退並且進行相關賬務處理,國資委相應核減企業下一年度工資總額基數,並且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工資增長與經濟效益嚴重不匹配、內部收入分配管理不規範、收入分配關係明顯不合理的企業,國資委將對其工資總額預算從嚴調控。

第三十六條  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備案制管理的中央企業,出現違反國家工資總額管理有關規定的,國資委將責成企業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除按規定進行處理外,將其工資總額預算由備案制管理調整為核准制管理。

第三十七條  國資委將中央企業工資總額管理情況納入出資人監管以及紀檢監察、巡視等監督檢查工作範圍,必要時委託專門機構進行檢查。對工資總額管理過程中弄虛作假以及其他嚴重違反收入分配政策規定的企業,國資委將視情況對企業採取相應處罰措施,並且根據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決定工資分配事項,加強對工資分配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職工工資收入分配情況應當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定期向職工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第三十九條  國資委、中央企業每年定期將企業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等相關信息向社會披露,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具體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關於印發<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10〕72號)、《[[關於印發<中央企業工資總額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12〕146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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