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
國資委令第40號
2019年3月1日
發布機關:國資委
國資委網站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40號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已於2018年12月14日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59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   肖亞慶

2019年3月1日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引導中央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加快成為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號)以及深化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中由中央或者國資委管理的人員。

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加快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不斷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

(二)堅持市場化方向。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健全市場化經營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強化正向激勵,激發企業活力。

(三)堅持依法依規。準確把握出資人監管邊界,依法合規履行出資人職權,堅持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有效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堅持短期目標與長遠發展有機統一。切實發揮企業戰略引領作用,構建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立足當前、着眼長遠的考核體系。

(五)堅持國際對標行業對標。瞄準國際先進水平,強化行業對標,不斷提升企業在全球產業發展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加快成為具有全球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

(六)堅持業績考核與激勵約束緊密結合。堅持權責利相統一,建立與企業負責人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激勵約束機制。

第四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採取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主要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  考核導向

第五條  突出效益效率,引導企業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優化資源配置,不斷提高經濟效益、資本回報水平、勞動產出效率和價值創造能力,實現質量更高、效益更好、結構更優的發展。

第六條  突出創新驅動,引導企業堅持自主創新,加大研發投入,加快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強化行業技術引領,不斷增強核心競爭能力。

第七條  突出實業主業,引導企業聚焦主業做強實業,加快結構調整,注重環境保護,着力補齊發展短板,積極培育新動能,不斷提升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八條  突出國際化經營,引導企業推進共建「一帶一路」走深走實,加強國際合作,推動產品、技術、標準、服務、品牌走出去,規範有序參與國際市場競爭,不斷提升國際化經營水平。

第九條  突出服務保障功能,引導企業在保障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運行、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中發揮重要作用。鼓勵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健全問責機制,引導企業科學決策,依法合規經營,防範經營風險,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本安全。

第三章  分類考核

第十一條  根據國有資本的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結合企業實際,對不同功能和類別的企業,突出不同考核重點,合理設置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及權重,確定差異化考核標準,實施分類考核。

第十二條  對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商業類企業,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為導向,重點考核企業經濟效益、資本回報水平和市場競爭能力,引導企業優化資本布局,提高資本運營效率,提升價值創造能力。

第十三條  對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商業類企業,以支持企業可持續發展和服務國家戰略為導向,在保證合理回報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基礎上,加強對服務國家戰略、保障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運行、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情況的考核。適度降低經濟效益指標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考核權重,合理確定經濟增加值指標的資本成本率。承擔國家安全、行業共性技術或國家重大專項任務完成情況較差的企業,無特殊客觀原因的,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

第十四條  對公益類企業,以支持企業更好地保障民生、服務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為導向,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重點考核產品服務質量、成本控制、營運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據不同企業特點,有區別地將經濟增加值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指標納入年度和任期考核,適當降低考核權重和回報要求。對社會效益指標引入第三方評價,評價結果較差的企業,根據具體情況,在業績考核中予以扣分或降級處理。

第十五條  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加強落實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優化目標、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以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等情況的考核。

第十六條  對科技進步要求高的企業,重點關注自主創新能力的提升,加強研發投入、科技成果產出和轉化等指標的考核。在計算經濟效益指標時,可將研發投入視同利潤加回。

第十七條  對結構調整任務重的企業,重點關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主業轉型升級、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加強相關任務階段性成果的考核。

第十八條  對國際化經營要求高的企業,加強國際資源配置能力、國際化經營水平等指標的考核。

第十九條  對資產負債水平較高的企業,加強資產負債率、經營性現金流、資本成本率等指標的考核。

第二十條  對節能環保重點類和關注類企業,加強反映企業行業特點的綜合性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標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  對具備條件的企業,運用國際對標行業對標,確定短板指標納入年度或任期考核。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業績考核特殊事項清單管理制度。將企業承擔的保障國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務等事項列入管理清單,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特殊事項,在考核時予以適當處理。

第四章  目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國資委按照企業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速度相適應、與國民經濟重要支柱地位相匹配、與高質量發展要求相符合的原則,主導確定企業經營業績總體目標(以下簡稱總體目標)。

第二十四條  企業考核目標值應與總體目標相銜接,根據不同功能企業情況,原則上以基準值為基礎予以核定。

第二十五條  考核基準值根據企業功能定位,兼顧企業經營性質和業務特點,依據考核指標近三年完成值、客觀調整因素和行業對標情況綜合確定。

第二十六條  年度淨利潤、經濟增加值等指標目標值可設置為三檔。

第一檔:目標值達到歷史最好水平,或者明顯好於上年完成值且增幅高於總體目標增幅。

第二檔:目標值不低於基準值。

第三檔:目標值低於基準值。

經行業對標,目標值處於國際優秀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的,不進入第三檔。

第二十七條  國資委將年度淨利潤、經濟增加值等指標目標值與考核計分、結果評級緊密結合。

第一檔目標值,完成後指標得滿分,同時根據目標值先進程度給予加分獎勵。

第二檔目標值,完成後正常計分。

第三檔目標值,完成後加分受限,考核結果不得進入A級。

第二十八條  淨利潤等經濟效益指標的目標值與工資總額預算掛鉤,根據目標值的先進程度確定不同的工資總額預算水平。

第五章  考核實施

第二十九條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由國資委考核分配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曆年為考核期,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

第三十一條  經營業績責任書內容:

(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考核與獎懲;

(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經營業績責任書籤訂程序:

(一)考核期初,企業按照國資委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將考核期內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國資委。

(二)國資委對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後予以確定。

(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主要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三十三條  考核期中,國資委對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預評估,對考核目標完成進度不理想的企業提出預警。

第三十四條  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企業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和網絡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重大資產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對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應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三十五條  經營業績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業依據經審計的財務決算數據,形成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

(二)國資委依據經審計並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總結分析報告,對企業負責人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形成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國資委將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給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國資委反映。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考核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第三十六條  落實董事會對經理層的經營業績考核職權。

(一)授權董事會考核經理層的企業,國資委與董事會授權代表簽訂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董事會依據國資委考核要求並結合本企業實際對經理層實施經營業績考核。

(二)國資委根據簽訂的經營業績責任書和企業考核目標完成情況,確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

(三)董事會根據國資委確定的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結合經理層個人履職績效,確定經理層業績考核結果和薪酬分配方案。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應根據國資委經營業績考核導向和要求,制訂、完善企業內部的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報國資委備案。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八條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等級分為A、B、C、D四個級別。A級企業根據考核得分,結合企業國際對標行業對標情況綜合確定,數量從嚴控制。

第三十九條  國資委依據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據和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構成。

第四十一條  對企業負責人實行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物質激勵主要包括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的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精神激勵主要包括給予任期通報表揚等方式。

第四十二條  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以基本年薪為基數,根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並結合績效年薪調節係數確定。

第四十三條  績效年薪按照一定比例實施按月預發放。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半年預評估結果對企業負責人預發績效年薪予以調整。

第四十四條  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在不超過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以內確定。

第四十五條  對科技創新取得重大成果、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和社會參與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在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給予加分獎勵。

第四十六條  對經營業績優秀以及在科技創新、國際化經營、節能環保、品牌建設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經國資委評定後對企業予以任期激勵。

第四十七條  連續兩年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且無重大客觀原因的,對企業負責人予以調整。

第四十八條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違規經營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處理;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國家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導致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和網絡安全事件、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重大質量責任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案件、境外惡性競爭、偏離核定主業盲目投資等情形,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四十九條  鼓勵探索創新,激發和保護企業家精神。企業實施重大科技創新、發展前瞻性戰略性產業等,對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按照「三個區分開來」原則和有關規定,可在考核上不做負向評價。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企業在考核期內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者發生清產核資、改制重組、主要負責人變動等情況,國資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第五十一條  對混合所有制企業以及處於特殊發展階段的企業,根據企業功能定位、改革目標和發展戰略,考核指標、考核方式可以「一企一策」確定。

第五十二條  中央企業專職黨組織負責人、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的考核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被託管和兼併企業中由國資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其經營業績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可參照本辦法並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具體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國資委令第33號)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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