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計劃生育目標管理實施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計劃生育目標管理實施辦法
國機計生辦〔1997〕6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1997年5月27日
文件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計劃生育工作嚴格控制人口增長的決定》、中央計劃生育座談會議精神和《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進一步加強中央國家機關計劃生育工作,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實際情況,特修訂中央國家機關計劃生育目標管理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中央國家機關計劃生育目標管理實施辦法,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三條 各部門內部實行層層負責制。對在京直屬單位要制定計劃生育目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四條 各項考核指標要求:

  (一)人口控制目標:(50分)

  1、計劃生育率     100%   10分

  2、一胎率       98%   10分

  3、晚婚率       95%以上 10分

  4、晚育率       100%   10分

  5、獨生子女領證率   100%   10分

  (二)節育措施目標:(40分)

  1、節育措施落實率   100%   15分

  2、避孕藥具發放率   100%   15分

  3、無大月份引產        10分

  (三)宣傳教育目標:(40分)

  1、主要節假日組織宣傳活動   10分

  2、利用多種形式開展計劃生育政策、基礎知識、優生、優育、優教等宣傳活動,全年不少於四次,宣傳教育面達85%以上。             10分

  3、組織在京直屬單位主管領導和計劃生育幹部、宣傳員培訓班。進行人口理論、計劃生育政策、避孕節育等業務知識的學習。            10分

  4、黨團員帶頭響應實行計劃生育、晚婚晚育的號召,沒有違反計劃生育現行規定的。 10分

  (四)計劃統計目標:(10分)

  1、統計表格合格率、準確率 100% 5分

  2、婚檢率         100% 5分

  (五)工作管理目標:(60分)

  1、領導重視計劃生育工作。黨政一把手負總責,親自抓,支持計劃生育工作,切實為計劃生育部門解決實際問題。                                      10分

  2、計劃生育領導組織、工作網格健全,隊伍穩定,領導重視,日常工作有專人負責。 10分

  3、認真落實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做到各部門、各單位與在京直屬單位逐級簽訂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協議書、合同書到基層到人,並開展計劃生育目標管理達標驗收工作。         10分

  4、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學管理辦法,孕前型管理落實,各種帳卡齊全。      15分

  5、藥具供應落實,沒有死角。                         5分

  6、參加各種會議出席率                         100% 5分

  7、對計劃外懷孕能及時發現,儘快上報,並積極工作,妥善處理。         5分

  第五條 評分方法:

  在各部門相互檢查中,嚴格按照《實施辦法》逐項進行檢查、考核。

  《人口控制目標》、《節育措施目標》中的某一項沒達標,則這項的分數全部扣除。

  《宣傳教育目標》、《計劃統計目標》、《工作管理目標》中的某項沒達標,根據要求相應扣分;達標的項目給予全分。

  目標管理考核總分為200分,達標分數為170分。

  第六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執行,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中央國家機關計劃生育辦公室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計劃生育目標管理實施辦法》(國機計生辦字第[199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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