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宣傳部和新華總社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宣傳工作中應注意事項的指示
這份文獻應使用傳統漢字,而非簡化字。校對時應以原文為準,特別注意簡化字與繁體字之間的一對多的對應關係以及異體字的使用。如果無法直接校對原文,請勿進行機器或人工轉換,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問題。 一般而言,文獻應保留其底本所使用的漢字。漢字簡化方案於1956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1969年在新加坡施行。施行之前的文獻(如1956年前的文獻、未施行簡化字的地區文獻,以及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通常應保留使用傳統漢字。在漢字簡化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只有部分漢字被簡化的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等)通常應以原文形式保存。 |
中央宣傳部和新華總社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宣傳工作中應注意事項的指示 又名:中共中央宣傳部和新華總社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宣傳工作中應注意事項的指示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新華總社 1949年10月30日於北京市 發布於1949年10月30日 |
按照中共中央宣傳部辦公廳、中央檔案館編研部所編、學習出版社1996年9月出版的內部書《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文獻選編(1949—1956)》(ISBN 7-80116-037-1,參見學習出版社「圖書總庫」的圖書詳情)第10頁錄入。中華書局2022年9月在北京出版發行的《復興文庫》第三編(1949—1978)第十四卷《執政條件下黨的建設》(ISBN 978-7-101-15507-5)第一冊(全十冊)第4—5頁也以《中共中央宣傳部和新華總社關於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宣傳工作中應注意事項的指示》為題從上述《中國共產黨宣傳工作文獻選編(1949—1956)》中選入該檔案,且標題下標註的時間由阿拉伯數字轉為漢字 |
新華社各總分社、分社,各地黨報,並各中央局、分局,前委並轉各地黨委:
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凡屬政府職權範圍的事,應經由政府討論決定,由政府明令頒布實施。其屬於全國範圍者應由中央政府頒布,其屬於地方範圍者由地方政府頒布。不要再如過去那樣有時以中國共產黨名義向人民發布行政性質的決定、決議或通知。我們通知各地不要發表中共中央華北局的建立村、區、縣三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此決定的第六節內容亦不應公布)和新區土地改革的決定,就是因為這樣的決定應由政府來公布,而不應由黨的決定來公布。
根據同樣的道理,今後各地中國共產黨黨報的社論、論文和新聞按語,也要注意不再用行政命令的態度和口氣,而應該用號召、建議和商討的態度和口氣。報紙用行政命令的態度和口氣,不僅現在是錯誤的,就是過去也是不對的。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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