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 2018年12月2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
文件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以下簡稱資產配置)管理,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提高資產配置的科學性,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配置行為。
本辦法所稱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本級及其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有關中央管理企業所屬的各級事業單位。
第三條 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中央部門、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單位履行職能需要、存量資產狀況和財力情況等因素,通過調劑、租用、購置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中央部門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以及具有管理事業單位職能的中央管理企業的集團總部。
第四條 資產配置應當遵循資產功能、數量與單位職能相匹配,資產存量與增量相結合,厲行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原則。
第五條 資產配置的資金來源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各類收入。
第六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通過租用、購置、建設等方式配置資產應當按規定編制年度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按程序報財政部審核。納入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編制範圍的資產類別,由財政部在布置年度部門預算時明確。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配置資產;沒有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避免浪費。
第二章 資產配置標準
編輯第八條 資產配置標準是對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配置資產的品目、數量、價格、使用年限等指標的限額規定,是編報和審核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實施資產採購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資產配置標準包括數量標準、價格標準、使用年限標準、技術標準及其他標準,可採用上限標準、區間標準、下限標準或其他適宜的形式。
第十條 資產配置標準應當遵循保障履職需要、厲行節約和相對穩定的原則制定,並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和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備、家具等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制定。有條件的中央部門根據本行業特點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財政部審核後會同相關中央部門發布實施。
第三章 資產配置方式
編輯第十二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請資產配置: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履行職能需要;
(二)資產處置後需要更新;
(三)其他適用於資產配置的情形。
第十三條 資產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調劑、租用、購置、建設、接受捐贈等。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確實無法調劑的,應當本着控制成本、節約資金、方便使用的原則,對租用、購置、建設等方式進行綜合分析和可行性論證,選擇最優方式進行配置。
第十四條 調劑是指以無償調入的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資產配置能夠通過調劑方式解決的,原則上應當申請調劑。資產調劑由劃出方中央部門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 租用是指以一定費用取得資產使用權的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資產租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市場化原則,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開展臨時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資產的,原則上應當通過租用方式解決。
第十六條 購置是指以購買的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對於資產處置後的更新申請,符合資產配置標準的,財政部優先予以安排;對於新增的資產購置申請,應當結合單位資產存量和業務需要從嚴審核。
第十七條 建設是指以自建、自行研製等方式配置資產的行為。資產建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重大事項應當經過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
第十八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通過接受捐贈的方式配置資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申請、審核與批覆
編輯第十九條 納入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編制範圍的資產配置,應當按照部門預算規定的程序申請:
(一)單位申報。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業務需要、資產存量等情況以及資產配置標準,按要求編制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報中央部門審核。對缺乏配置標準或與標準不一致的項目,要對資產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詳細說明資產配置的依據和理由;
(二)中央部門初審。中央部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存量資產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以及資產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將審核後的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申請隨部門預算報送財政部;
(三)財政部審核。財政部根據有關資產配置標準以及中央行政事業單位的履職需要、資產存量與使用情況等,審核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審核結果是單位年度資產配置的上限指標;
(四)批覆。財政部將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隨部門預算一併批覆給各部門,各部門批覆給所屬各單位。
第二十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通過基本建設項目納入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編制範圍的資產,應當申報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
第五章 資產配置相關預算執行與調整
編輯第二十一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經批覆的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一經批覆,原則上不得調整。在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當由中央部門向財政部提出調整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申請,經財政部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二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的,應當在追加申請中詳細說明追加理由,追加資產的品目、數量、所需經費及其來源等。
第二十三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後應當及時驗收、登記,建立資產卡片和資產賬目,並將資產的相關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配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執行。
第六章 管理與監督
編輯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中央部門應當加強資產配置管理和監督,建立監管機制,及時發現和糾正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提高資產配置效率。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存在以下情形的,視情節輕重暫停或按一定比例核減其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並採取適當方式予以通報:
(一)報送虛假材料的;
(二)未經批准超標準配置資產的;
(三)超出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配置資產的;
(四)單位存在大量閒置資產而仍申請新購的。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中央部門、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資產配置過程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編輯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財政部要求開展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占有使用資產的中央級社會服務機構、社會團體等單位涉及國有資產配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單位涉及國有資產配置的,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職工住房管理按照國家有關住房政策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中央部門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的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 涉及國家安全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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