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轉發「對一部分右派分子處理的初步意見」的通知
中央轉發「對一部分右派分子處理的初步意見」的通知 中發〔58〕66號 1958年1月31日 |
上海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
(一)為了正確地處理右派分子,進一步爭取中間分子,孤立和改造右派分子,通 過各黨派代表組成的雙周座談會,並推定十人小組對右派分子處理的標兵名單進行了協商 工作。雙周座談會指定一個十人小組進行實際工作。最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在 國家薪給人員中右派分子處理原則」(一九五八年一月三十日發),選擇了九十六名右派 分子作為「標兵」,經過反覆平衡與協商,提出了「對一部分右派分子處理的初步意 見」。現發給你們,作為處理右派分子的參考標準。你們除了以給所屬縣以上黨委和人民 政府有關部門黨組或者黨內負責同志以外,還應當選一部分發給當地各民主黨派領導機 關,有關的人民團體領導機關、政協領導機關和大專學校領導機關(同他們有關的部 分)。在右派分子處理告一段落的時候,應當把這個文件全部收回(發出時須一律編 號)。
(二)「對一部分右派分子處理的初步意見」中所列的右派分子多屬於全國知名的 代表人物,對地方不一定完全適用,各省市可以參考中央規定的「標兵」,另定標兵名 單,供所屬單位參考。
(三)在執行「對一部分右派分子處理的初步意見」的時候,對名單中主要屬於 省、市管理名單範圍內的右派分子,你們可以在中央所定的總的原則下,根據具體情況加 以變動。屬於全國性的頭面人物如需作某種變動,應當事先報告中央審核。但是如果沒有 根本變更,而只是在待遇級別上略有升降,則不必經中央核准。至於各民主黨派的黨內處 理,應當在中央規定的一般原則和照顧各民主黨派間大體平衡的原則下,儘可能尊重民主 黨派方面的意見。
(四)凡是中央以前所發處理右派分子名單有和本名單中的規定不一致之處,應以 這一名單為準(未列入此名單者,不在此例)。
(五)處理右派分子是一個極為細緻複雜的工作,請你們抓緊加以研究,並且作好 必需的準備工作和協商工作。
附:
「對一部分右派分子處理的初步意見」
中央
一九五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一) 開除公職,勞動教養(共四人)
羅海沙 劉漱滄 徐燕蓀 陳時偉
(二) 撤銷原有職務,監督勞動(共七人)
陳企霞 徐懋庸 鍾惦輩 呂班 彭文應 蕭乾 吳祖光
(三) 撤銷原有職務,留用察看,並降低原有待遇(共九人)
王翰 李世農 羅翼群 李世軍 馮亦代 吳金萃 李萬春 王恆守 顧執中
(四) 撤銷原有職務,另行分配待遇較低的工作(共十七人)
沙文漢 曾彥修 謝雪紅 賈潛 艾青 譚惕吾
陳仁炳 丁聰 彭一湖 王一鳴 李康年 姚順甫
王造時 張雲川 王一帆 儲安平 謝白寒
(五) 撤銷一部分或大部分職務,降職、降級、降薪(共五十七人)
丁玲 馮雪峯 江豐 龍雲 陳銘樞 黃紹閎
龔自知 張軫 范予遂 章伯鈞 羅隆基 曾昭掄
錢端升 錢偉長 費孝通 韓兆鶚 沈志遠 潘大逵
馬哲民 王毅齊 宋雲彬 黃藥眠 潘光旦 吳景超
費振東 浦熙修 陶大鏞 徐鑄成 劉王立明
龐熏琴 陸詒 陳達 章乃器 畢鳴岐 向德
錢孫卿 潘鍔章 劉一峰 向達 梅汝傲 雷天覺
傅種蓀 林漢達 吳文藻 黃琪翔 李伯球 葉恭綽
李宗恩 李士豪 鄧昊明 薛愚 孟昭英 袁翰青
陸侃如 金寶善 謝家榮 懂渭川
(六) 免予處分(共二人)
翟大陸 金芝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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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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