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民國95年7月13日(現行條文)
制定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命令
2006年7月13日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行字第095360013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三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四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五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六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七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八條

  所屬選舉委員會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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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命令現行條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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