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辦法
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財政部 |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辦法》的通知引發 |
第一章 總 則
編輯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預算績效管理,提高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的科學性、規範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績效目標是指財政預算資金計劃在一定期限內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績效目標是建設項目庫、編制部門預算、實施績效監控、開展績效評價等的重要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績效目標:
(一)按照預算支出的範圍和內容劃分,包括基本支出績效目標、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和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
基本支出績效目標,是指中央部門預算中安排的基本支出在一定期限內對本部門(單位)正常運轉的預期保障程度。一般不單獨設定,而是納入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統籌考慮。
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是指中央部門依據部門職責和事業發展要求,設立並通過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是指中央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按照確定的職責,利用全部部門預算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達到的總體產出和效果。
(二)按照時效性劃分,包括中長期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
中長期績效目標是指中央部門預算資金在跨度多年的計劃期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年度績效目標是指中央部門預算資金在一個預算年度內預期達到的產出和效果。
第四條 績效目標管理是指財政部和中央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以績效目標為對象,以績效目標的設定、審核、批覆等為主要內容所開展的預算管理活動。
第五條 財政部和中央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是績效目標管理的主體。
第六條 績效目標管理的對象是納入中央部門預算管理的全部資金。
第二章 績效目標的設定
編輯第七條 績效目標設定是指中央部門或其所屬單位按照部門預算管理和績效目標管理的要求,編制績效目標並向財政部或中央部門報送績效目標的過程。
績效目標是部門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未按要求設定績效目標的項目支出,不得納入項目庫管理,也不得申請部門預算資金。
第八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設定目標」的原則,績效目標由中央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設定。
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在該項目納入中央部門項目庫之前編制,並按要求隨同中央部門項目庫提交財政部;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在申報部門預算時編制,並按要求提交財政部。
第九條 績效目標要能清晰反映預算資金的預期產出和效果,並以相應的績效指標予以細化、量化描述。主要包括:
(一)預期產出,是指預算資金在一定期限內預期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情況;
(二)預期效果,是指上述產出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帶來的影響情況,以及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對該項產出和影響的滿意程度等。
第十條 績效指標是績效目標的細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產出指標、效益指標和滿意度指標等:
(一)產出指標是對預期產出的描述,包括數量指標、質量指標、時效指標、成本指標等。
(二)效益指標是對預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經濟效益指標、社會效益指標、生態效益指標、可持續影響指標等。
(三)滿意度指標是反映服務對象或項目受益人的認可程度的指標。
第十一條 績效標準是設定績效指標時所依據或參考的標準。一般包括:
(一)歷史標準,是指同類指標的歷史數據等;
(二)行業標準,是指國家公布的行業指標數據等;
(三)計劃標準,是指預先制定的目標、計劃、預算、定額等數據;
(四)財政部認可的其他標準。
第十二條 績效目標設定的依據包括: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部門職能、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或項目規劃;
(三)中央部門中期財政規劃;
(四)財政部中期和年度預算管理要求;
(五)相關歷史數據、行業標準、計劃標準等;
(六)符合財政部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十三條 設定的績效目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確。績效目標要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部門職能及事業發展規劃等要求,並與相應的預算支出內容、範圍、方向、效果等緊密相關。
(二)細化量化。績效目標應當從數量、質量、成本、時效以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可持續影響、滿意度等方面進行細化,儘量進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採用定性表述,但應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設定績效目標時要經過調查研究和科學論證,符合客觀實際,能夠在一定期限內如期實現。
(四)相應匹配。績效目標要與計劃期內的任務數或計劃數相對應,與預算確定的投資額或資金量相匹配。
第十四條 績效目標申報表是所設定績效目標的表現形式。其中,項目支出績效目標涉及內容的相關信息,納入項目文本中,通過提取信息的方式以確定格式(詳見附1)生成;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按照確定格式和內容(詳見附2)填報,納入部門預算編報說明中。
第十五條 績效目標設定的方法包括:
(一)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的設定。
1.對項目的功能進行梳理,包括資金性質、預期投入、支出範圍、實施內容、工作任務、受益對象等,明確項目的功能特性。
2.依據項目的功能特性,預計項目實施在一定時期內所要達到的總體產出和效果,確定項目所要實現的總體目標,並以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述。
3.對項目支出總體目標進行細化分解,從中概括、提煉出最能反映總體目標預期實現程度的關鍵性指標,並將其確定為相應的績效指標。
4.通過收集相關基準數據,確定績效標準,並結合項目預期進展、預計投入等情況,確定績效指標的具體數值。
(二)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的設定。
1.對部門(單位)的職能進行梳理,確定部門(單位)的各項具體工作職責。
2.結合部門(單位)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年度主要工作任務,預計部門(單位)在本年度內履職所要達到的總體產出和效果,將其確定為部門(單位)總體目標,並以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表述。
3.依據部門(單位)總體目標,結合部門(單位)的各項具體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確定每項工作任務預計要達到的產出和效果,從中概括、提煉出最能反映工作任務預期實現程度的關鍵性指標,並將其確定為相應的績效指標。
4.通過收集相關基準數據,確定績效標準,並結合年度預算安排等情況,確定績效指標的具體數值。
第十六條 績效目標設定程序為:
(一)基層單位設定績效目標。申請預算資金的基層單位按照要求設定績效目標,隨同本單位預算提交上級單位;根據上級單位審核意見,對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級上報。
(二)中央部門設定績效目標。中央部門按要求設定本級支出績效目標,審核、匯總所屬單位績效目標,提交財政部;根據財政部審核意見對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財政部。
第三章 績效目標的審核
編輯第十七條 績效目標審核是指財政部或中央部門對相關部門或單位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查核實,並將審核意見反饋相關單位,指導其修改完善績效目標的過程。
第十八條 按照「誰分配資金,誰審核目標」的原則,績效目標由財政部或中央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級次進行審核。根據工作需要,績效目標可委託第三方予以審核。
第十九條 績效目標審核是部門預算審核的有機組成部分。績效目標不符合要求的,財政部或中央部門應要求報送單位及時修改、完善。審核符合要求後,方可進入項目庫,並進入下一步預算編審流程。
第二十條 中央部門對所屬單位報送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和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進行審核。
有預算分配權的部門應對預算部門提交的有關項目支出績效目標進行審核,並據此提出資金分配建議。經審核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根據部門預算審核的範圍和內容,對中央部門報送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和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進行審核。對經有預算分配權的部門審核後的橫向分配項目的績效目標,財政部可根據需要進行再審核。
第二十二條 績效目標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完整性審核。績效目標的內容是否完整,績效目標是否明確、清晰。
(二)相關性審核。績效目標的設定與部門職能、事業發展規劃是否相關,是否對申報的績效目標設定了相關聯的績效指標,績效指標是否細化、量化。
(三)適當性審核。資金規模與績效目標之間是否匹配,在既定資金規模下,績效目標是否過高或過低;或者要完成既定績效目標,資金規模是否過大或過小。
(四)可行性審核。績效目標是否經過充分論證和合理測算;所採取的措施是否切實可行,並能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綜合考慮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財政資金。
第二十三條 對一般性項目,由財政部或中央部門結合部門預算管理流程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對社會關注程度高、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關係重大民生領域或專業技術複雜的重點項目,財政部或中央部門可根據需要將其委託給第三方,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學者、科研院所、中介機構、社會公眾代表等共同參與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四條 對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的審核,採用「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審核表」(詳見附3)。其中,對一般性項目,採取定性審核的方式;對重點項目,採取定性審核和定量審核相結合的方式。
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的審核,可參考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的審核工具,提出審核意見。
第二十五條 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審核結果分為「優」、「良」、「中」、「差」四個等級,作為項目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
審核結果為「優」的,直接進入下一步預算安排流程;審核結果為「良」的,可與相關部門或單位進行協商,直接對其績效目標進行完善後,進入下一步預算安排流程;審核結果為「中」的,由相關部門或單位對其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報送審核;審核結果為「差」的,不得進入下一步預算安排流程。
第二十六條 績效目標審核程序如下:
(一)中央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審核。中央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下級單位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給下級單位。下級單位根據審核意見對相關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重新提交上級單位審核,審核通過後按程序報送財政部。
(二)財政部審核。財政部對中央部門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給中央部門。中央部門根據財政部審核意見對相關績效目標進行修改完善,重新報送財政部審核。財政部根據績效目標審核情況提出預算安排意見,隨預算資金一併下達中央部門。
第四章 績效目標的批覆、調整與應用
編輯第二十七條 按照「誰批覆預算,誰批覆目標」的原則,財政部和中央部門在批覆年初部門預算或調整預算時,一併批覆績效目標。原則上,中央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納入績效評價範圍的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和一級項目績效目標,由財政部批覆;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和二級項目績效目標,由中央部門或所屬單位按預算管理級次批覆。
第二十八條 績效目標確定後,一般不予調整。預算執行中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應按照績效目標管理要求和預算調整流程報批。
第二十九條 中央部門及所屬單位應按照批覆的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並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自評和績效評價。
(一)績效監控。預算執行中,中央部門及所屬單位應對資金運行狀況和績效目標預期實現程度開展績效監控,及時發現並糾正績效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力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
(二)績效自評。預算執行結束後,資金使用單位應對照確定的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分別填寫「項目支出績效自評表」(詳見附4)和「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自評表」(詳見附5),形成相應的自評結果,作為部門(單位)預、決算的組成內容和以後年度預算申請、安排的重要基礎。
(三)績效評價。財政部或中央部門要有針對地選擇部分重點項目或部門(單位),在資金使用單位績效自評的基礎上,開展項目支出或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評價,並對部分重大專項資金或財政政策開展中期績效評價試點,形成相應的評價結果。
第三十條 中央部門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逐步將有關績效目標隨同部門預算予以公開。
第五章 附 則
編輯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具體績效目標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此前關於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1-1.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生成表)
1-2.項目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內容說明
2-1.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
2-2.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目標申報表填報說明
3-1.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審核表(一般性項目)
3-2.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審核表(重點項目)
3-3.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審核表填報說明
4.項目支出績效自評表
5.部門(單位)整體支出績效自評表
6.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流程圖
(以上附略,詳情請登錄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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