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

中小學教材管理辦法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9年12月16日
有效期:2019年12月16日至今

第一章 總則 編輯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大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意見,全面加強黨的領導,落實國家事權,加強中小學教材管理,打造精品教材,切實提高教材建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材是指根據國家課程方案編寫的、供義務教育學校和普通高中學校使用的教學用書,以及作為教材內容組成部分的教學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視頻、圖冊和活動手冊等)。

第三條 中小學教材必須體現黨和國家意志。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體現馬克思主義中國化要求,體現中國和中華民族風格,體現黨和國家對教育的基本要求,體現國家和民族基本價值觀,體現人類文化知識積累和創新成果。

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紮根中國大地,站穩中國立場,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引導學生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為擔當中華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

第四條 國務院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課程方案合理規劃教材,重視教材質量,突出教材特色。思想政治(道德與法治)、語文、歷史課程教材,以及其他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和涉及國家主權、安全、民族、宗教等內容的教材,實行國家統一編寫、統一審核、統一使用。

第五條 國家實行中小學教材審定製度,未經審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選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編輯

第六條 在國家教材委員會指導和統籌下,中小學教材實行國家、地方和學校分級管理。

第七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全國中小學教材建設的整體規劃和統籌管理,制定基本制度規範,組織制定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組織開展國家課程教材的編寫指導和審核,組織編寫國家統編教材,指導監督各省(區、市)教材管理工作。

第八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教材管理,指導監督市、縣和學校課程教材工作。組織好國家課程教材的選用、使用工作,確保全面有效實施。負責地方課程教材規劃、開發、審核和管理。組織開展教學指導、骨幹培訓、監測反饋等工作,加強教材編寫、審核、出版、管理、研究隊伍建設,並建立相應的工作機制。

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關於教材管理的政策規定,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選好用好教材。校本課程由學校開發,要立足學校特色教學資源,以多種呈現方式服務學生個性化學習需求,原則上不編寫出版教材,確需編寫出版的應報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核。

第三章 編寫修訂 編輯

第九條 國家課程教材依據國家課程教材建設規劃、中小學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編寫修訂。地方課程教材要依據相應的課程教材建設規劃或編寫方案,立足區域人才培養需要,充分利用好地方特有經濟社會資源編寫修訂。教材編寫修訂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有機融入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傳統、法治意識和國家安全、民族團結以及生態文明教育,努力構建中國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範疇、理論範式和話語體系,防範錯誤政治觀點和思潮的影響,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努力成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體現科學性和先進性,既相對穩定,又與時俱進,準確闡述本學科基本概念、基本知識和基本方法,內容選擇科學適當,符合課程標準規定的知識類別、覆蓋廣度、難易程度等,及時反映經濟社會發展新變化、科學技術進步新成果。

(三)着眼於學生全面發展,圍繞核心素養,遵循學生成長規律,適應不同年齡階段學生的認知特徵,緊密聯繫學生思想、學習、生活實際,將知識、能力、情感、價值觀的培養有機結合,充分體現教育教學改革的先進理念。

(四)注重教材的系統性,結構設計合理,不同學段內容銜接貫通,各學科內容協調配合。選文篇目內容積極向上、導向正確,選文作者歷史評價正面,有良好的社會形象。語言文字規範,插圖質量高,圖文配合得當,可讀性強。

(五)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別、職業、年齡歧視等內容,不得有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

第十條 國家統編教材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編寫。其他教材須由具備相應條件和資質的單位組織編寫。編寫單位負責組建編寫團隊,審核編寫人員條件並進行社會公示,對教材編寫修訂工作給予協調和保障。編寫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與教育相關的單位或組織。單位法定代表人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有熟悉相關學科教材編寫工作的專業團隊。國家課程教材編寫單位應具有中小學教材編寫經驗。

(三)有課程、教材、教學等方面的研究基礎,原則上應承擔、組織或參與過國家級或省部級教育科學研究課題,研究成果有較大社會影響。

(四)有對教材持續進行使用培訓、指導、回訪等跟蹤服務和研究的專業團隊,有常態化質量監控機制,能夠為修訂完善教材提供持續、有力支持。

(五)有保證正常編寫工作的經費及其他保障條件。

第十一條 教材編寫人員應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並由編寫單位集中向社會公示。編寫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認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四個自信」,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持正確的國家觀、民族觀、歷史觀、文化觀、宗教觀,沒有違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準確理解和把握課程方案、學科課程標準,熟悉中小學教育教學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對本學科有比較深入的研究,熟悉教材編寫的一般規律和編寫業務,文字表達能力強。有豐富的教學或教科研經驗。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遵紀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會形象和師德師風。

(四)有足夠時間和精力從事教材編寫修訂工作。

編寫人員不能同時參與同一學科不同版本教材編寫。

第十二條 教材編寫實行主編負責制。一套教材原則上設一位主編,特殊情況可設兩位主編。主編主要負責組織編制教材編寫大綱、統稿和定稿,對教材編寫質量負總責。主編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正確的學術導向,政治敏銳性強,能夠辨別並抵制各種錯誤政治觀點和思潮,自覺運用中國特色話語體系。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在本學科領域有深入研究、較高造詣和學術威望,或是全國知名專家、學術領軍人物,在課程教材或相關學科教學方面取得有影響的研究成果,有豐富的教材編寫經驗。

審定後的教材原則上不更換主編,如有特殊情況,須報負責組織教材審核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教材編寫團隊由本學科和相關學科專家、教研人員、中小學一線教師等組成,各類編寫人員應保持合理結構和相對穩定,每冊核心編寫人員原則上不超過8人。

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編寫團隊中,應有在馬克思主義理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等方面有較高造詣的專家。

鼓勵國內高校和科研機構的知名專家、學術領軍人物與中小學優秀教師共同編寫教材。

第十四條 教材實行周期修訂製度,一般按學制周期修訂。出現以下情形,應及時修訂。

(一)課程標準發生變化。

(二)中央明確提出重要思想理論、重大戰略部署進教材的要求。

(三)經濟、社會、科技等領域發生重大變化、取得重要成果,經國家權威部門認可的、改變現有認知的重要學術成果發布。

(四)發現教材內容有錯誤、不適宜或出現較大爭議。

鼓勵編寫單位在教材使用過程中不斷完善教材。修訂後的教材須按相應程序送審。未按有關要求修訂和送審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教材審核 編輯

第十五條 教材完成編寫修訂後,須按規定提交相應機構進行審核。

國家教材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負責審核國家課程教材和其他按規定納入審核範圍的教材,其中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還須報國家教材委員會審核。

各省(區、市)成立省級教材審核機構,負責審核地方課程教材,其中意識形態屬性較強的教材還應送省級黨委宣傳部門牽頭進行政治把關。

教材出版部門成立專門政治把關機構,建強工作隊伍和專家隊伍,在所編修教材正式送審前,以外聘專家為主,進行專題自查,把好政治關。

第十六條 教材審核機構應由相關學科專家、課程專家、教研專家、一線教師等組成。審核人員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一)(二)(三),第十二條(一)規定的條件,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客觀公正,作風嚴謹,並經所在單位黨組織審核同意。

實行教材編審分離制度,遵循迴避原則。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教材建設規劃等,有計劃地部署教材送審工作。

國家課程教材送審工作採取集中受理的方式進行,具體受理時間和要求,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教材委員會的要求和實際教育教學需要確定並發布公告,教材編寫單位根據公告送審教材。

地方單位組織編寫的國家課程教材送審前,由省級黨委宣傳部門進行初步審核把關。

對編寫單位和人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審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教材審核應依據教材規劃、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對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九條的具體要求進行全面審核,嚴把政治關、科學關、適宜關。

實行政治審核,重點審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標準要有機融入教材內容,不能簡單化、「兩張皮」;政治上有錯誤的教材不能通過。選文篇目內容消極、導向不正確的,選文作者歷史評價或社會形象負面的、有重大爭議的,必須更換。實行專業審核,重點審核教材的學科知識內容及其對學生的適宜度。實行綜合審核,重點審核教材的內部結構、跨學段銜接和相關學科橫向配合。實行專題審核,由黨委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審核教材涉及的專門領域的內容。實行對比審核,審核修訂教材的新增和刪減內容。

嚴格執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

除統編教材外,教材審核實行盲審制度。

第十九條 新編教材和根據課程標準變化修訂的教材,審核一般分初審和覆審兩個階段。每個階段均按照個人審讀、集體審核的方式開展。初審重點審核全套教材的編寫思路、框架結構及章節內容。覆審重點審核教材根據初審意見、試教試用以及一線教師審讀反饋意見進行修改的情況。

第二十條 新編教材和根據課程標準變化修訂的教材,在初審通過後,須進行試教試用,並選聘一線優秀教師進行審讀,在教學環節對教材進行全面檢驗。試教試用的範圍、方式等要求由負責組織教材審核的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規定,原則上應覆蓋不同教育發展水平的地區和學校。編寫單位應根據試教試用情況和一線教師審讀意見對教材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條 對新編教材和根據課程標準變化修訂教材的審核,應在個人認真審讀的基礎上,召開審核會議,集體充分討論形成審核意見。審核結論分「通過」「重新送審」和「不予通過」三種。

具體審核程序和形式由負責組織審核的機構制定。

第二十二條 審核通過的國家課程教材,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履行行政審定程序。審定通過的教材列入全國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審核通過的地方課程教材,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後列入本省(區、市)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審定後的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 出版發行 編輯

第二十三條 教材經審定後方可出版、發行。教材出版、發行單位必須取得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准的教材出版、發行資質。教材出版單位要嚴格按照審定通過的出版稿印刷,並向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教材出版單位要嚴格規範編輯、審稿、校對制度,保證教材編校質量。教材出版和印製應執行國家標準,實施「綠色印刷」,確保印製質量。教材定價應嚴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則。教材發行應確保「課前到書、人手一冊」。

第二十五條 教材出版發行不得夾帶任何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不得搭售教輔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六章 選用使用 編輯

第二十六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中小學教材選用使用工作的統籌管理,領導和監督中小學教材選用工作。教材選用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證選用過程規範、有序,確保選出適合本地區中小學使用的優質教材。

第二十七條 中小學教材選用單位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教材選用單位應當組建由多方代表參與的教材選用委員會,具體負責教材的選用工作。

教材出版、發行人員以及與所選教材有利益關係的教材編寫人員,不得擔任教材選用委員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 教材選用委員會分學科組提出初選意見,提交選用委員會進行充分討論,決定選用結果,會議討論情況和選用結果要記錄在案。

國家課程教材必須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選用,地方課程教材必須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公布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選用。教材選用結果須在本級教育行政部門網站上公示。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選用工作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將本地區教材選用結果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選用的教材必須是經教育行政部門審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內容的教材不得選用。

教材使用應嚴格遵照選用結果。不得以地方課程教材、校本課程教材等替代國家課程教材。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選用境外教材,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教材一經選用應當保持相對穩定。如需更換教材版本,應由教材選用單位委託專業機構徵求使用地區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意見,形成評估報告,並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教材選用單位組織教材選用委員會按程序選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則上從起始年級開始更換使用新版本教材。

教材選用(包括重新選用)不得影響教學秩序,應確保課前到書。

第三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建立教材選用、使用監測機制,對教材選用使用進行跟蹤調查,定期對教材的使用情況進行評價並通報結果。

教材編寫、出版單位須建立教材使用跟蹤機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見,形成教材使用跟蹤報告,在教材進行修訂審核時作為必備的送審材料。

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應加大教材使用培訓力度。

第三十一條 加強各類專題教育教材和讀本進校園的管理。中央明確部署單獨編寫教材或讀本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安排落實,按教材選用使用政策執行。其他部門或地方提出的專題教育,以融入國家、地方課程教材為主,原則上不另設課程,不統一組織編寫和選用專題教育教材或讀本。確需編寫和選用,面向本省部分地區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面向全省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審核,報教育部備案。審核備案通過後列入本省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

嚴格控制地方課程教材、校本課程教材和各級各類讀本數量,對數量過多、質量不高的及時進行清理。原則上地方課程教材不得跨省使用、校本課程教材不得跨校使用。

第七章 保障機制 編輯

第三十二條 統籌利用現有政策和資金渠道支持教材編寫、審核、選用使用及跟蹤評價等工作。對特殊教育教材、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等薄弱領域加大政策和財政經費支持力度。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應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質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勵社會資金支持教材建設。

第三十三條 承擔國家統編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國家級科研課題;承擔國家課程非統編教材編寫修訂任務,主編和核心編者視同承擔省部級科研課題,享受相應政策待遇。審核專家根據工作實際貢獻和發揮的作用參照以上標準執行。編審人員所在單位應充分保證其工作時間,將編審任務納入工作量計算,作為業績考核、職務評聘的依據。落實國家和省級教材獎勵制度,加大對優秀教材的支持。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教材信息管理平台和數據庫,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務效率。

第八章 檢查監督 編輯

第三十五條 在教材審核、選用過程中,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履職盡責,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教材審核和選用。

第三十六條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關部門、教師、學生、家長及社會監督。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各地教材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導。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對本區域內的教材使用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應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學用書目錄。

(一)教材內容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存在問題。

(二)教材內容出現嚴重的科學性錯誤。

(三)教材內容植入商業廣告或變相商業廣告。

(四)用不正當手段影響教材審核、選用等工作。

(五)發生教材應退出使用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所造成的影響,由上級或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止違規行為,並由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對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列入負面清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存在第三十七條情形。

(二)使用未經審定通過的教材。

(三)違反教材編寫修訂有關規定,擅自改動審定後的教材內容。不按要求聘請主編、組建編寫隊伍,存在掛名主編、不符合條件人員參與教材編寫等現象。

(四)編寫單位違反教材審核有關規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標準送審。

(五)用地方課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國家課程教材,以及其他嚴重影響教學秩序的情形。

(六)違規編寫使用專題教育教材、讀本。

(七)侵犯知識產權。

(八)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有關規定的教材編寫人員,取消編寫資格。

第九章 附則 編輯

第三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數字教材、教參可參照本辦法管理。

少數民族文字教材管理,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現行中小學教材管理制度,凡與本辦法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且難以立刻終止的,應在本辦法印發之日起6個月內糾正。

本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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