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友好協會章程
中蘇友好協會章程 制定機關:中蘇友好協會總會成立大會 1949年10月5日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蘇友好協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發展和鞏固中蘇兩國的友好關係,增進中蘇兩國文化、經濟及各方面的聯繫和合作,介紹蘇聯政治、經濟、文化建設的經驗和科學成就,加強中蘇兩國在爭取世界持久和平的共同鬥爭中的緊密團結。
第三條 本會全國總會會址設於北京。
第二章 會員
編輯第四條 凡贊成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並有會員二人之介紹者,均可向所在地方或工廠、機關、學校的中蘇友好協會組織申請加入為會員。凡旅居中國的蘇聯公民亦得依同樣條件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一)有參加本會所組織的各種演講、集會和學習的權利。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依照優待價格訂購本會出版品的權利。
(四)有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
(五)有承擔本會一定的工作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編輯第六條 本會組織系統如下:
(一)全國設總會。
(二)包括幾個省市的大地區(如東北)設總分會。
(三)省及直屬市設分會。
(四)縣、市及直屬市所屬的企業、工廠、機關和學校設支會。
(五)村莊及縣市所屬的企業、工廠機關、學校設支分會。以上支分會受支會領導;支會受分會領導;分會受總會或總分會領導;總分會受總會領導。
第七條 各地總分會、分會、支會及支分會均得簡稱為某地、某企業、某工廠、某機關或某學校中蘇友好協會。
第八條 支分會及直屬市所屬的支會以會員大會為權力機關,支會以上各級組織以各級代表會為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或各級代表會閉會期間,其所選出的支會、支分會幹事會或分會以上的各級理事會為各級領導機關。
第九條 全國總會和總分會的代表會,每三年召集一次;分會和支會的代表會每年召集一次;支分會和直屬市所屬的支會的會員大會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十條 本會各級代表會和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各級理事會或幹事會的會務工作報告,批准工作計劃,選舉正副會長及理事會或幹事會。
第十一條 全國總會為主持全國會務,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七人·正副會長由本會全國代表會選舉之,但第一屆正副會長由成立大會選舉之。
第十二條 全國總會為領導全國會務,在正副會長下設理事會,由全國代表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之,但第一屆理事會由成立大會選舉之。
第十三條 全國總會理事會為處理日常工作,得在正副會長指導下設幹事會,由正副會長指定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四人,幹事若干人組成之。幹事會得按工作需要設立秘書處、組織部、聯絡部、研究出版部、服務部及圖書資料室等工作機構,其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十四條 各地總分會、分會理事會和支會、支分會幹事會的組織規則,得按當地工作需要,自行規定之。
第四章 經費
編輯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
(二)本會出版物的收入。
(三)演出展覽等收入。
(四)捐助和補助。
第十六條 本會收支須有預算和決算。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十七條 本章程有未盡事宜,得由全國代表會或理事會以決議行之。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後實行。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和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台澎金馬地區),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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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蘇友好協會總會成立大會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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