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友好協會章程

中蘇友好協會章程
制定機關:中蘇友好協會總會成立大會
1949年10月5日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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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蘇友好協會。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發展和鞏固中蘇兩國的友好關係,增進中蘇兩國文化、經濟及各方面的聯繫和合作,介紹蘇聯政治、經濟、文化建設的經驗和科學成就,加強中蘇兩國在爭取世界持久和平的共同鬥爭中的緊密團結。

  第三條 本會全國總會會址設於北京。

第二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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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凡贊成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並有會員二人之介紹者,均可向所在地方或工廠、機關、學校的中蘇友好協會組織申請加入為會員。凡旅居中國的蘇聯公民亦得依同樣條件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一)有參加本會所組織的各種演講、集會和學習的權利。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依照優待價格訂購本會出版品的權利。

  (四)有按期交納會費的義務。

  (五)有承擔本會一定的工作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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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會組織系統如下:

  (一)全國設總會。

  (二)包括幾個省市的大地區(如東北)設總分會。

  (三)省及直屬市設分會。

  (四)縣、市及直屬市所屬的企業、工廠、機關和學校設支會。

  (五)村莊及縣市所屬的企業、工廠機關、學校設支分會。以上支分會受支會領導;支會受分會領導;分會受總會或總分會領導;總分會受總會領導。

  第七條 各地總分會、分會、支會及支分會均得簡稱為某地、某企業、某工廠、某機關或某學校中蘇友好協會。

  第八條 支分會及直屬市所屬的支會以會員大會為權力機關,支會以上各級組織以各級代表會為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或各級代表會閉會期間,其所選出的支會、支分會幹事會或分會以上的各級理事會為各級領導機關。

  第九條 全國總會和總分會的代表會,每三年召集一次;分會和支會的代表會每年召集一次;支分會和直屬市所屬的支會的會員大會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十條 本會各級代表會和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各級理事會或幹事會的會務工作報告,批准工作計劃,選舉正副會長及理事會或幹事會。

  第十一條 全國總會為主持全國會務,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七人·正副會長由本會全國代表會選舉之,但第一屆正副會長由成立大會選舉之。

  第十二條 全國總會為領導全國會務,在正副會長下設理事會,由全國代表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之,但第一屆理事會由成立大會選舉之。

  第十三條 全國總會理事會為處理日常工作,得在正副會長指導下設幹事會,由正副會長指定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四人,幹事若干人組成之。幹事會得按工作需要設立秘書處、組織部、聯絡部、研究出版部、服務部及圖書資料室等工作機構,其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十四條 各地總分會、分會理事會和支會、支分會幹事會的組織規則,得按當地工作需要,自行規定之。

第四章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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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

  (二)本會出版物的收入。

  (三)演出展覽等收入。

  (四)捐助和補助。

  第十六條 本會收支須有預算和決算。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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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本章程有未盡事宜,得由全國代表會或理事會以決議行之。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後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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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蘇友好協會總會成立大會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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